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工程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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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标 签】科技型企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办发﹝2004﹞28号
【发文日期】2004-10-08
【实施时间】2004-10-08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其他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后,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后,其服权比例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规定条件的,经有权机关审核确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按该文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2、改为科技型企业后的其他税收政策,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文件规定执行。
3、改企后5年内免征改制单位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