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工程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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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08•【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2]372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2]37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遏制和纠正个别部门和地区违法违规乱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行政许可审批、审核(含预审)、备案等事项,以及违法违规设置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地区封锁、部门准入、行业垄断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管工作,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现就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审核与监管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相关法规及建设部规章的规定,工程勘察(含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资质以及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冶金、军工、机械、核工业、铁道、公路等在内的我国现行21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标准制订、审查、核准、证书颁发和监管权限均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

任何部门、任何地区不得以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管理等为由,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设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备案管理和信用等级登记等事项。

无上位法依据、违规设立的上述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予认可,其所设资质、备案管理等一律无效,不得作为承接相关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依据和前置条件,不得受理其施工图审查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见附件1。

二、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审查、审核监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范围内组织好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等专项审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23•【字号】•【施行日期】2001.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示精神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监察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紧急通知》(川办函〔2000〕90号)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52个省级行政部门及单位的审批事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进行了认真清理,并于2000年12月和2001年1月,分两次通过《四川政报》增刊将清理草案印发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级部门以及40多家大型企业征求意见。

省政府对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采纳了建设性意见。

现将各部门第一批取消审批的115个项目、下放审批的87个项目和53个备案项目共255个项目予以公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1月23日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取消审批17项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环保政策、资金自筹,不需平衡外部条件的城市基础、商品房建设项目2、一般工业基本建设项目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筹资金,能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农业项目(含农业产业化、畜牧、林业、水产、农机、农业科研所等)4、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自主确定贷款的工业、农业项目5、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不需国家、省出资的地方公路改扩建和中小桥梁、隧道、站点建设项目6、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不需国家、省出资的水运港口建设、航道整治项目7、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不需国家、省出资的铁路专用线8、民用天然气包干计划指标、地方天然气利用指标、天然气计划指标9、全省工业、民用的焦炭、煤炭年度分配计划10、下达天然气净化费投资计划11、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12、工业性试验项目13、科技推广应用项目14、邮电附加费使用计划15、非成都市区生源毕业生到省直单位入城入户指标计划16、大型企业计划单列事项17、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二、下放审批19项1、总投资规模在省审批权限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可研、初设、开工2、城市日供水5万吨以下项目3、不需省上平衡资金的城市处理污水项目4、不需省上平衡资金的城市处理垃圾项目5、总投资规模在省审批权限以下的城市路桥基建项目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需省平衡资金和外部条件、在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工业新建、扩建项目7、市、州机关办公用房,高档别墅、高档楼堂馆所为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8、市、州经济适用房项目9、地方电力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小型水电项目、35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的项目10、由银行贷款或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市场、商业网点及其他商品流通设施(不含省以上直属储备粮库)项目11、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教育建设项目12、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13、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文化设施建设项目14、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广播电视建设项目15、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新闻出版建设项目16、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体育设施建设项目17、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旅游宾馆(饭店)建设项目18、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其他社会发展项目19、外商直接投资1000万美元(成都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取消审批6项1、除国家重大技改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技改项目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2、编制下达年度调控方案,改为编制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3、将审批全省性企业及企业集团,改为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实行自动工商登记制度4、废旧有色金属出省手续5、煤炭调运出省手续6、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二、下放审批1项市、州属生产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在各项建设条件均能自行落实,不需要省平衡协调的项目三、备案2项1、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2、市、州生产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在各项建设条件均能自行落实,不需要省平衡协调的项目四川省教育厅一、取消审批2项1、教仪生产定点厂家认定2、审评推荐学生体育卫生艺术器材及学生保健用品二、下放审批5项1、转学到外省的高中学生会考成绩审定2、中专学校专业设置3、中专学校学生转学4、中专学校勒令学生退学及开展学籍5、省属高校副校级(不含副校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管理三、备案4项1、教师进修学校设立变更2、学位授予单位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3、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4、成人中专调整或增设专业四川省科技厅取消审批5项1、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2、技术商品、科技致富信息及特定技术培训班广告内容的审查3、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4、技术交流会5、科技广告四川省公安厅一、取消审批3项1、银行购买专用运钞车2、公路检查证3、营业性公共场所消防许可二、下放审批5项1、外国人前往非开放地区旅行2、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登记和储存许可3、生产、购买、运输烟花爆竹许可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防范设施建设方案5、经营网吧三、备案5项1、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给予拘留处罚2、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ISP、ICP互联、接入等单位3、入川销售防产品4、采用有易燃易爆危险的新工艺消防安全标准和预防火灾办法5、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四川省安全厅备案1项经批准录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录像资料目录四川省民政厅一、下放审批1项特、一等伤残军人家属及未成年人子女农转非的审批下放市、州二、备案2项1、经省民政厅审批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帐号2、全省性、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投资设立企业法人四川省司法厅下放审批1项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四川省财政厅一、取消审批6项1、各种财政周转金和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2、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报损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3、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4、省级部门社会集团消费专项控制商品5、省级单位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和核销6、核准收费单位领取《票据领购证》二、备案3项1、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2、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3、直接管辖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四川省人事厅一、取消审批5项1、省级政府系统内部和中央在蓉单位干部调动2、省属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3、省属部门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4、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5、省级机关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二、下放审批8项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一般行政职务2、市(州)、县政府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3、三州汉族内调干部安排到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市(州)、县两级的,分别由垂直管理系统的省厅局审批4、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市(州)、县两级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工资方案、增加离退休费方案分别由实行垂直管理的省厅局审批5、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市(州)、县两级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垂直管理的省厅局审批6、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增人计划内,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内跨市(州)调动、跨县调动的,以及由外系统调入市(州)、县两级的,分别由实行垂直管理的省厅局审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02•【字号】川府发﹝2001﹞9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二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审批制度改变为备案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审批制度改变为备案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审批制度改变为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8.26•【字号】川建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审批制度改变为备案制度的通知(川建发[2004]108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厅(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要求,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将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政审批,改变为行业自律管理。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决定,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由现行的审批制改变为备案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统一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自2004年7月1日起(过渡期可延至9月1日)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以下简称《合格书》)和《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须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合格书》,《合格书》须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审查人员本人的注册执业印章、审查机构公章及审查专用章。

三、建设单位凭《合格书》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建设单位凭《备案通知书》方可申请施工许可。

未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施工许可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书。

四、《备案通知书》的备案编号由备案所在地名称及 10 位数字组成,编号方法是:备案所在地名称;第 1~6 位数字为备案年月份;第 7~10 位数字为当年备案的流水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10.24•【文号】国办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9月28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现对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在国务院批准改革实施方案后,半年内全部由事业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具备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和设计事务所等模式改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的规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9•【字号】川办发[2000]88号•【施行日期】200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88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九日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拟定全省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3、原轻工总会承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和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二)划出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和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和建筑机械行业规划、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将燃气用具的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将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下放职能。

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下放给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四)转变职能。

1、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事务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3、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工程咨询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事业单位或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以设计为主体的总承包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等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省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包施工。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

从事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在申办资质证书前,应征得该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有关专业工程管理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所管辖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市场准入资格证书。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等级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业务。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及《四川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及《四川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及《四川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5.10•【字号】川建发[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及《四川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细则》的通知(川建发[2007]47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使四川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评选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四川省建设厅参照《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四川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及《四川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2、四川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细则四川省建设厅二OO七年五月十日附件1:四川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发广大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引导激励他们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积极践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立足自主创新,为社会提供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下简称“省勘察设计大师”)是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的省级荣誉称号。

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成立四川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省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成员由四川省建设厅领导、相关处室、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及在川部分大型勘察设计企业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省勘察设计大师”的申报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省勘察设计大师”每2-4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20名,具体评选名额和申报名额分配由“领导小组”根据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完成的勘察设计产值、代表成果(作品)及科技进步水平确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四川省勘察设计成果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及签名签章格式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四川省勘察设计成果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及签名签章格式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四川省勘察设计成果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及签名签章格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5〕845号•【施行日期】201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四川省勘察设计成果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及签名签章格式管理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84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图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554号)要求,为提高全省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提升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操作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勘察设计成果报送时间、方式和内容勘察设计单位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勘察设计”频道,在该频道左侧点击“勘察设计科技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图标,进入“信息平台”报送21个行业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成果。

(一)工程勘察单位(具备相应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现场作业在合同约定进场时间3个工作日前,应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工程勘察项目的地点、进出场时间、主要技术人员、机具设备和工程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含劳务资质证书)(全部为pdf格式)等信息,在“信息平台”上报送。

(二)工程勘察单位(具备相应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现场作业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工程勘察单位资质证书、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勘察现场作业成果汇总表详见附件1、附件2(全部为pdf格式)等信息。

(三)工程勘察单位根据勘察现场作业成果完成工程勘察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工程勘察单位资质证书、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勘察报告(全部为pdf格式)等信息。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554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554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554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省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升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化水平,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发建设了“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并在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了1年多的运行,取得了应用成果。

经研究,决定全面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办理勘察设计相关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平台功能应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采集工程勘察和设计企业、人员、工程项目信息,建立全省统一的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基础数据库,实现全省工程勘察和设计合同备案、初步设计报告、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报告、人员管理、统计年报和季报等业务的网上办理,实现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人员和工程项目等信息的统计分析、在线监管和查询服务,实现省外入川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网上办理核验。

二、工作安排(一)信息平台培训为了推进“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应用,8月中旬,举办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应用操作培训会。

8月下旬,举办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施工图审图机构信息平台应用操作培训会。

(二)信息平台试运行9月1日至12月31日,信息平台试运行。

12月31日前,各企业将其从业人员信息录入信息平台,申领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图机构及从业人员数字证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12.18•【文号】国办发[1999]101号•【施行日期】1999.12.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中编办《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在事业单位改革方面也取得一定进展。

但目前绝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还保留着事业性质,机制不活,功能单一;勘察设计单位数量过多,队伍结构不合理;收费标准偏低,税费负担过重,半数以上单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等。

这些问题,影响勘察设计单位健康发展,亟待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强化管理加以解决。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勘察设计单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

改革的目标是: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在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中一并执行。

一、持甲级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勘察企业,请在2014年11月30日之前,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

二、持乙级、丙级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勘察企业和持旧版《工程勘察劳务资质证书》的企业,请在2015年4月30日之前,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5年5月31日之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

三、持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和《工程勘察劳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办法》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延续要求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勘察企业换证审查过程中,除严格执行新《标准》外,还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的要求,完成对提出资质换证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核查。

业绩核实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随申报资料按程序上报。

五、过渡期(2015年7月1日)结束,开展工程勘察劳务相关业务应持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5〕915 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川建勘设科发〔2015〕915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及要求,我厅今年7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512号),并在全省开展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检查共抽查建设工程项目33个,施工图审查机构33家。

二、普遍存在问题(一)责任意识不强,审查不仔细、不全面,对违反国家标准与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设计不能有效审查;(二)部分审查人员不注重再学习,技术水平不高,审查能力欠缺,难于发现问题;(三)对国家要求推广的新材料、新技术不重视;(四)对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技术审查的甄别能力不足、把关不严,对相关管理规定认识不够;(五)不能准确把握审查要点,审查中避重就轻,点到为止,敷衍塞责;部分审查机构缺乏内部质量管控制度,只追求经济效益,降低审查质量;(六)审查报告格式不规范,内容不齐全。

三、检查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一)自贡鑫健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查的“荣县长山山河名苑顺溪组团小区1#~11#楼”项目。

检查意见如下:1、建筑专业(审查人员:毛永宁):(1)4号楼建施J03地下室平面图中“发电机房”的疏散门图中标为乙级防火门,其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同时该“发电机房”通向“配电房”的门图中标为乙级防火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5.4.3-2条);(2)5号楼建施J03“地下室平面图”中“水泵房”应为“消防水泵房”开向过道的疏散门图中为乙级防火门,应为甲级防火门(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中8.6.4条);(3)7号楼、10号楼建施J03(J04)一层平面图(二-六层平面图)中一层单元楼梯间的出入口(楼梯间的窗口)与套房(厨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m(违反《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2条)。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22•【字号】川建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通知(川建发[2006]38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川办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一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努力实践科学的发展观,按照企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实践,不断深化,使勘察设计改制工作有序进行,并取得了一定进展。

为了进一步推进改制步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

勘察设计单位的改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是一场深刻的变革,改企转制就是从根本上改变勘察设计单位所有制形式单一,经营方式传统,队伍结构不合理,内部机制不合理等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问题,改制的目的在于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由现行的事业单位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

要克服等待、观望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改制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加强领导,明确专人分管,协调各部门关系,尽快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上报市、州政府批转执行。

三、开展调查研究,协调各方面关系,帮助解决改制单位的实际困难,做好跟踪服务。

对改制单位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抓好典型,重点突破。

近期,我厅将组织调查组到一些地区和单位,了解各地和部分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进展情况,重点跟踪一些改制单位的工作进程。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废止省建设厅及原省建委颁发的40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废止省建设厅及原省建委颁发的40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废止省建设厅及原省建委颁发的40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建发[2004]13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4.10.11【实施日期】2004.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废止省建设厅及原省建委颁发的40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建发[2004]135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们对1990年以来以原省建委、省建设厅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和核对。

有40件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二、涉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决定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三、原已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新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四、不符合WTO规则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加强依法行政,我厅决定废止这40件规范性文件,希各地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认真遵照执行。

各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要按此文附件所列文件目录逐项检查,旧文件废止后有无新的规定,以便及时制发新的文件,防止行业管理中出现脱节的问题。

凡是与法律规定抵触的,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停止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附件:省建设厅决定废止的4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附件:省建设厅决定废止的4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1、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委发[1990]规176号)2、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委发[1990]034号)3、省建委关于转发《。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4]298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4〕298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及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检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审查项目,时间以工程勘察审查合格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日期为准。

二、检查内容(一)勘察设计质量勘察设计企业执行勘察设计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质量、主体结构安全、建筑节能、消防(含外保温防火)、无障碍环境建设、光纤到户、绿色建筑等标准的执行情况、质量通病防治情况以及土工试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

检查涉及专业包括勘察、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和路桥等。

(二)施工图审查质量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落实情况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以及对上述勘察设计环节应当遵守的标准规范是否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人员重复申报问题处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人员重复申报问题处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人员重复申报问题处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25•【字号】•【施行日期】201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人员重复申报问题处理的通知我厅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和资质变更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了人员查重,经查,发现部分单位存在技术人员重复申报现象。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我厅将对重复申报人员情况进行核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涉嫌重复人员所在企业提出申述需要准备好如下资料:①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人员查重申述情况说明报告;②涉嫌重复人员本人出具的《查重情况声明》;③涉嫌重复人员涉及重复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重情况证明》;④企业提交涉嫌重复人员近6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并留有社保局查询电话);⑤企业删除本企业涉嫌重复人员或涉及重复的相关单位不能出具的《查重情况证明》等情况下,企业要在《华西都市报》上刊登的人员解聘声明或个人与相关企业无关系的公告;⑥持有相关注册执业证书的涉嫌重复人员要出具相应的注册证书转出(入)注册证明资料(注册监理人员到省监理协会去办理;注册建筑、结构工程师到勘察设计协会办理;注册造价人员到省造价站办理;注册建造师到省注册中心办理);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等证书原件,留复印件;⑧重复人员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留复印件;⑨持有注册执业证书的重复人员提交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原件,留复印件。

二、根据以下各种情况,按照下列具体要求提交申述材料:㈠涉嫌重复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在本单位,但被其它单位使用涉嫌重复人员的资信情况,需提交如下材料:①、②、③、④、⑦、⑧;㈡涉嫌重复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在本单位,但被其它单位使用又拒绝承认使用涉嫌重复人员的资信情况,需提交如下材料:①、②、③、④、⑤、⑦、⑧;㈢涉嫌重复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不在本单位,但在本单位上班,需提交如下材料:①、②、③、④、⑤、⑦、⑧;㈣重复人员如果持有相关注册执业证书,需提交如下材料:①、②、③、④、⑥、⑦、⑧、⑨;三、企业陈述注意事项:1、企业办事人员需携带上述要求的相关资料(装订(胶)整齐)和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处提出处理陈述。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5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5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55号2000年7月1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厅、人事厅、编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国税局拟定的《陕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方案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简称勘察设计单位)总数为432家,从业人员约26000人。

新中国成立和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勘察设计单位为我省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并在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目前绝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还保留着事业性质,存在着勘察设计单位偏多偏小、结构不合理、机制不活、装备较差、功能不全、税费负担过重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勘察设计单位健康发展,亟待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为加快全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精神,现对我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方案: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1、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改革,理顺和重组企业产权关系,调整所有制结构,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
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11.03
•【文号】建设[2000]250号
•【施行日期】2000.11.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设[20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加快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00]7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是贯彻去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精神的一个配套性的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实施方案明确要求中央所属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半年内全部由事业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并按批准的方案进行管理体制的调
整,与主管部门脱离行政隶属关系。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00]7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建设部
二000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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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标 签】科技型企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办发﹝2004﹞28号
【发文日期】2004-10-08
【实施时间】2004-10-08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其他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后,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后,其服权比例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规定条件的,经有权机关审核确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按该文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今后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2、改为科技型企业后的其他税收政策,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文件规定执行。

3、改企后5年内免征改制单位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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