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履行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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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违约人的实际履行责任、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本文重点解析上述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以期为合同纠纷当事人提供解决合同纠纷的基本思路,同时,为从事《合同法》实务的律师理解和适用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原则提供基本的办案思路。

实际履行又称继续履行、依约履行、强制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际履行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中占据首位位置,守约方可以首先要求违约人实际履行合同,其次是要求赔偿损失。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在具体适用中,主要是指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守约方即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其他替代方式,违约人可以对守约方的履行请求提出抗辩,《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在某种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实际履行的责任,而是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如果采取实际履行措施会实施人身强制,这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身自由权相悖,或者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考虑,不宜采取强制实际履行。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违约方确实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即使强制其继续履行也不可能实现。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违约方丧失了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二、债务履行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一)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包括:1、合同性质决定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如委托合同等双方签订合同的前提是信任关系,违约发生后最适当的方法是解除合同或者赔偿损失等补救方法,不宜实际履行;2、合同标的不具有可强制履行性,如劳务合同等,如果强制履行会侵害他人的人身等权利,此类违约不应强制履行。(二)履行费用过高,实务中判断实际履行费用是否过高,不但要考虑履行本身所需要

成本同履行结果的比较,还应考虑权利人获取实际履行结果跟其在合同正常履行的预期收益的比较,以及不实际履行的损害与履行所挽回的损失的比较,最终确定是否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继续履行。守约方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不得再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要正确理解合理期限,应考虑合同的种类和性质、债务的种类和性质、交易习惯或者惯例、当事人的意思等因素:1、合理期限,不但要求债权人提出继续履行的时间合理,还要求留给债务人完成原债务的期间必须合理。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继续履行原债务的宽限期间达成协议,该宽限期为债权人请求继续履行的合理期限。3、债务人在存续期间有限的情况下,此时的宽限期,必须是债务人能够在终止之前完成债务。4、在没有协商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的继续履行宽限期应早于诉讼时效届满日。5、鲜活等时令商品,宽限期应该受季节的限制,否则,会造成对债务人的不公。6、法律规定有终止经营最后期限的业务,必须是能够在最后期限届满前完成履行的时间,才是合理期限。7、经营场所被征收、征用等,标的的交付应早于经营场所的拆除日,否则将失去实际意义。

在发生合同纠纷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时,应充分考虑《合同法》110条的规定,该条是违约方提出抗辩,不能实际履行的法律依据。除该条规定的不应要求违约方继续实际履行外,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实际履行。

作者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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