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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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旗县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市及旗县区、开发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一)城镇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法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民政等社会民生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五)其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内发改办字[2016]930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内发改办字[2016]930号委机关各处室:《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修改,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8月1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机制,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管理的在自治区境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其它财政性投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需委托评审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评审中心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处室的委托,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其它事项进行评估审查,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五条项目评审报告是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项目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以及规划、投资、土地和环保等部门对项目出具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对2019年立项的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对2019年立项的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对2019年立项的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内科发资字〔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对2019年立项的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各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各有关盟市科技局,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号)要求,自治区科技厅对2019年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立项支持的重大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绩效评价范围2019年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经费在300万元以上(包括300万元)的重大项目(详见附件1)。

二、绩效评价内容(一)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充分、明确、合理、可行,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客观实际,与项目任务是否相关,项目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

(二)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管理情况。

科技专项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是否能及时到位;项目资金构成是否合理;是否按照相关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使用资金;是否建立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执行是否有效;专项资金是否独立核算,资金支出与批准预算是否相符,预算调整是否按照规定权限执行,是否有预算调整会议纪要或者审批记录;财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资金使用是否合理、经济、高效。

(三)为实现项目绩效目标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包括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措施等。

(四)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

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各项科研任务、考核指标、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取得成果和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过程管理办法【最新版】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过程管理办法【最新版】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文件的通知》精神,为保证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管理实行综合协调、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监理辅助、集体决策的原则。

采取有限目标、分期实施、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为了加强重大专项协调管理,在自治区科技厅设立重大专项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厅领导、相关业务处室领导组成,对重大专项的发展重点领域、立项建议、经费安排、监督检查、重大问题、项目验收等相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过程管理实行自治区科技厅、专家委员会和科技中介机构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自治区科技厅是专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专家委员会负责对专项的实施负有决策咨询和协调指导职责;中介机构负责对专项实施的评估和监理工作。

第五条在每个专项管理中,由相应的分管厅长牵头,相应业务处室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应的经办人。

领导小组要与分管厅长、业务处室领导、相应经办人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

第二章过程管理第六条专项首席专家负责组织召开重大专项内各专题协调会议,检查专项/专题实施情况,研究与协调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提交的专项/专题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

第七条重大专项实施过程实行阶段评估监理。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内蒙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包括一、二中心)与专家委员会,组成重大专项专家评估监理小组,专家组由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等组成。

评估监理小组根据合同要求每年不少于1次对专项执行情况进行阶段评估,并提出监理报告(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监理建议等)。

监理报告作为专项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监理报告与事实有重大出入,首席专家和承担单位可向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复议申请。

第八条评估监理小组对重大专项的发展方向、合同签订、实施过程、项目验收等技术与管理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预算编报指南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二○一七年七月前言课题预算的编制是自治区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课题预算咨询评议、评审和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为便于有关单位了解自治区科技计划课题预算编报的要求,提高预算编报的质量,我们在充分听取并分析有关方面对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2013﹞151号)和国家及自治区科技经费管理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预算编制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

各有关单位在编制课题经费预算时,请认真阅读本指南。

目录前言 (2)目录 (3)第一部分课题预算编制与申报 (4)一、课题预算编制的目的 (4)二、课题预算申报材料要求 (4)三、课题预算编报原则及总体要求 (4)四、课题预算申报书格式 (8)第二部分预算申报书具体内容编制说明 (9)一、封面 (9)二、承诺书 (9)三、表A1:课题基本情况表 (9)四、表A2:课题参加人员基本情况表.......... .. (10)五、表A3:课题资金预算表 (11)六、表A4: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研究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 (11)七、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预算说明书 (11)八、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自筹经费来源证明 (22)第三部分科技经费管理相关文件 (23)第一部分课题预算编制与申报一、课题预算编制的目的课题预算是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顺利实施的保障,是确定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总投入的依据,是课题分任务间合理配置资源的基础。

课题预算经过咨询评议评审后,作为课题决策和控制课题总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课题预算申报材料要求三、课题预算编报原则及总体要求(一)预算编报原则预算编报应当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实际需要,坚持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政策相符性原则:预算应符合国家财务政策、财经法规和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方案与经费预算
编报书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二○○九年七月
前言
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编制,是自治区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便于了解自治区科技计划重大项目实施方案与经费预算编制要求,根据自治区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该编报要求。

本编报书适用于自治区技术创新引导奖励资金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资金中安排的重大科技项目。

项目信息表
实施方案内容表
项目(课题)参加人员情况表
八、经费预算及来源渠道
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表
课题名称:金额单位:万元
设备费——购置/试制设备预算明细表
课题名称:金额单位:万元
材料费预算明细表
课题名称:金额单位: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
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
课题名称:金额单位:万元
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课题)预算说明表
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自筹经费来源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全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提供__________万元的配套资金,资金来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地方财政拨款3、从承担单位获得的资助4、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配套资金主要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具体预算支出科目)
特此证明!
出资单位(公章):
年月日
审核意见表: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加快建立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形成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9〕16号)等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结合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设立科技计划。

第三条自治区科技计划遵循职责清晰、组织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简化管理程序,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科技计划安排立项,并由自治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五条财政科技经费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资助、后补助、补贴、奖励等。

第二章设置与调整第六条自治区科技计划体系包括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关键技术攻关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计划和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等。

第七条自治区科技计划体系在保持相对连贯性与稳定性的基础上实行动态调整,科技计划体系应根据监督与评估的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八条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项目实施的主体是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评审咨询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接受自治区科技厅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委托,参与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一、项目背景和目标内蒙古自治区地处我国北部内陆,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广阔的土地,同时也面临着人口分布不均、生态环境脆弱等问题。

因此,项目的目标是通过科技创新和发展,提升内蒙古的科技实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内容和重点1.农业科技创新项目:重点发展粮食作物种质创新、高效农业技术和农药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农业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2.资源开发与利用项目:重点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新能源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

3.环保治理项目:重点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治理方面,开展科技创新,推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4.医疗健康项目:重点在疾病防控、医学影像、生物医药等方面,开展科技创新,提高医疗健康服务水平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三、项目实施方案1.科研机构建设: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科研机构的建设,提高科研机构的研发能力和创新水平。

同时,加强与高校和企业的合作,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科研队伍。

通过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开展培训,提高科研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

3.资金投入:增加科技项目的投入,加大对重大科技项目的资金支持。

同时,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4.政策支持:加强对重大科技项目的政策支持,推出相应的激励政策和优惠政策。

通过税收减免、科技资金补贴等方式,创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

5.国际合作: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共享资源和优势,推动科技创新的国际化和跨地区的科技合作。

四、经费预算为了保证重大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预计需要投入大约50亿元人民币。

其中,政府对科技项目的资金支持占比80%,企业自筹占比20%。

为了更好地引导企业增加科研投入,政府将推出相应的激励政策和优惠政策。

五、预期效果通过以上科技项目的实施1.农业生产能力提升,农业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水平提高。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二)项目(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建议表

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建议表

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建议表摘要:一、引言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概述1.项目背景2.项目目标3.项目类型与资助领域三、项目申请要求与评审标准1.申请人资格2.申请单位要求3.项目申请流程4.评审标准与原则四、项目管理与监督1.项目管理机制2.项目中期检查3.项目结题验收五、项目成果与应用1.项目成果形式2.项目成果推广与应用六、政策支持与保障措施1.政策支持2.资金保障3.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七、总结与展望正文:一、引言为了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提高科技水平,支持重点领域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2024 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建议表。

本建议表旨在为科研工作者提供2024 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申请方向和目标,以便更好地开展科研工作。

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概述1.项目背景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是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为推动科技创新而设立的重要项目,旨在支持科研团队在优势领域开展原创性、前沿性和战略性的研究,培养高水平科研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2.项目目标(1)支持科研团队在优势领域开展高水平研究,提高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水平。

(2)推动科研团队与产业界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3)培养一批高水平的科研人才,提升内蒙古自治区科研队伍的整体实力。

3.项目类型与资助领域2024 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拟资助以下领域:(1)新能源与节能环保(2)新材料与先进制造(3)生物技术与现代农业(4)信息技术与互联网(5)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6)人口与健康(7)文化创意与设计(8)社会事业与公共管理三、项目申请要求与评审标准1.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2)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研究经历,主持或参与过相关领域的研究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内教技字[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教技字〔2008〕6号)各高等学校:为加强和改进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我厅在广泛征求各高校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二○○八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发挥我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优势,促进自治区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宗旨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有重点有选择地资助全区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要资助高等学校在理、工、农、医及相关交叉学科领域开展的科学和技术研究。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全区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等学校学科发展需求,并考虑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五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要研究范围包括:符合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跟踪学科前沿和新学科特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基础研究;符合国家、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的战略研究;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开发应用目的明确,具有生产或合作生产配套计划,技术先进的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31•【文号】国科发资〔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24年3月31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第四章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第五章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内发改投字[2017]253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17]253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健全概算管理机制,提高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3月6日附件: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或自治区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本级(包括自治区政府部门及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据本办法核定调整。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项目,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未安排投资的项目,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科技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3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和分配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六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设立,支持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主要解决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基础前沿学科、培育科技人才、推动科技合作交流、优化科研环境条件、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等。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内发改投字[2016]688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16]688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扩权强县试点旗县发展改革委(局):为加强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6月13日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本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

使用其他途径政府投资、需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设立投资基金的本级预算内资金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以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设立投资基金等方式安排。

直接投资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预算内资金建设本级(包括自治区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投资补助主要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盟市、旗县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设立投资基金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等,设立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强化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重大项目管理运行机制,确保重大项目的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大项目是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发展战略部署,为实现自治区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组织实施的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关键共性技术示范与产业化、重大科技工程。

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跨学科的重大技术问题,突破制约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对提高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内蒙古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实施重大项目旨在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技术和战略产品、培养一批科技领军人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支撑和引领我区经济社会发展。

重大项目来源于国家科技支撑等国家计划项目、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基金中确定的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确定的具有前瞻性、战略性、投入产出及社会效益比较大的项目。

第三条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实施,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体现政府战略目标、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强化机制体制创新、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组织原则。

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统筹资源、分工协作的机制。

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第四条重大项目管理包括顶层设计、需求调研、指南发布、项目征集、可研论证、项目凝练、预算审查、项目批复、合同签订、中期监理、验收评估等环节。

第五条重大项目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由若干课题构成。

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重大项目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自治区财政拨款支持重大项目的实施,并引导和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加强对经费的审计与监管,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一、引言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是指为解决当前或者长远的重大科技问题,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提升内蒙古自治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而组织实施的面向全区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为了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开展,特制定了该指南,以便广大科技工作者和项目申报者能够更好地了解申报流程和要求,提高项目申报的质量和成功率。

二、申报范围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申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医药、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农业与资源环境、文化创意、装备制造、航空航天、海洋工程、国家安全等领域。

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都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的空白,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申报程序1.项目申报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评审专家推荐信、项目研究方案、预算等。

2.科技厅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申报单位将进入立项阶段,并在一定时期内对项目进行研究和实施。

3.项目研究实施结束后,申报单位需要对项目进行总结报告,并提交给科技厅进行评估。

4.评估通过的项目将获得相应的科技经费支持,用于项目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四、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必须是内蒙古自治区内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合法注册的科技组织。

2.申报项目应当具有明确的科技攻关目标和技术路线,具备独立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

3.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

4.申报单位需要确定专门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总结报告的专业团队,并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五、申报材料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的基本情况、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研究目标和意义、技术路线和关键技术、实施计划和预期效益、团队组成及团队成员的资格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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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强化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重大项目管理运行机制,确保重大项目的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大项目是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发展战略部署,为实现自治区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组织实施的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关键共性技术示范与产业化、重大科技工程。

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跨学科的重大技术问题,突破制约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对提高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内蒙古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实施重大项目旨在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技术和战略产品、培养一批科技领军人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支撑和引领我区经济社会发展。

重大项目来源于国家科技支撑等国家计划项目、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基金中确定的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确定的具有前瞻性、战略性、投入产出及社会效益比较大的项目。

第三条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实施,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体现政府战略目标、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强化机制体制创新、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组织原则。

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统筹资源、分工协作的机制。

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第四条重大项目管理包括顶层设计、需求调研、指南发布、项目征集、可研论证、项目凝练、预算审查、项目批复、合同签订、中期监理、验收评估等环节。

第五条重大项目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由若干课题构成。

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重大项目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自治区财政拨款支持重大项目的实施,并引导和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加强对经费的审计与监管,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七条重大项目实行政府、专家委员会和科技服务机构相结合,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第八条重大项目组织实施机构包括自治区科技厅、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自治区科技厅是重大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国家计划项目除外)。

主要职责:(一)负责重大项目的顶层设计,组织制定、发布重大项目指南。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重大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销等决策。

(四)指导并督促重大项目的实施。

(五)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六)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七)自治区科技厅将设立重大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重大项目的统筹协调。

主要对重大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宏观管理,开展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的半年报和年报编制,重大项目宣传报导,重大项目数据库的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单位为自治区级有关部门、高校院所、盟市科技局等单位。

主要职责是:(一)进行项目的征集, 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项目的实施,协助自治区科技厅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落实、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上报半年报、年报及有关信息报表,并随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按要求落实匹配经费。

(二)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内容,按项目进度要求完成规定任务。

(三)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积极配合科技厅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理、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二条强化重大项目管理过程中科技服务机构的监管作用。

科技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须按照相关《科技服务机构工作资格认定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接受科技厅委托进行技术前沿预测和技术需求调研,承担项目的专利检索、查新、招投标、监理、中期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重大项目专家技术委员会,充分发挥技术、管理、法律、企业等各方面专家的作用,对涉及重大项目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

第十四条完善自治区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项目立项、监督验收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工作。

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

第十五条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重大项目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立项第十六条加强技术预测、需求分析与技术选择和技术路线图方法研究与应用工作。

建立技术导向和需求导向双向并重制度,强化重大项目的顶层设计。

根据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部署,确定支持方向总体框架。

在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发布重大项目指南。

第十七条重大项目需符合的条件(一)重大项目应是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与集成示范及产业化项目、重大科技工程建设项目、高新技术领域新产品开发与产业化项目、新品种培育与产业化示范项目、重大民生科技项目、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

(二)重大项目必须具有产学研联合机制。

项目首席专家和课题负责人应为本专业技术领域的领军人才或学科带头人,且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项目团队结构合理。

(三)重大项目目标必须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技术标准,能够带动人才、基地发展。

(四)技术集成、示范及产业化项目,要有与本项目任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 且知识产权明晰。

产业化项目须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须达到中试规模。

(五)攻关项目须在相关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水平和技术基础,其技术、产品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转化应用前景。

(六)重大项目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技术集成、示范及产业化项目需有与申请资助金额不低于1:1的自有资金匹配。

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材料。

第十九条重大项目的申报实行公开申报和初审推荐的办法。

申报单位通过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单位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重大项目立项实行“三审一决策”制度,按如下程序进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初审。

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指南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

2.评审。

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实地调研,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评审。

3.审核。

经专家评审,业务处室提出项目及经费安排意见,经分管厅长审核后,立项建议报发展计划处汇总。

4.决策。

立项建议经自治区科技厅厅务会研究审定,会同自治区财政联合形成年度立项计划和预算安排,由自治区科技厅下达。

第二十一条建立动态项目库和重大项目基本信息数据库,逐步推行项目网上申报、定期受理、网上信息管理和网上评审,加快推进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的数字化管理。

对于不涉密的项目实行网上公开制度。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重大项目管理实行总体实施方案与年度合同相结合的制度。

立项后要对项目总体实施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和审查,通过后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

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合同是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建立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制度,严格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

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可行性报告和经费预算编报书时,要细化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立项评审、论证过程中,按照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经费预算总量、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和政策相符性及可信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重大项目实行首席专家制。

首席专家履行“技术总负责、进度总协调、经费总概算”的职责,提出并确定项目的总体实施方案、人力资源配置方案及实施过程的调控意见。

第二十五条重大项目的实施实行阶段监理。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对实施期限超过2年的项目,至少要进行1次项目中期监理,并提出监理报告(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监理建议等)。

监理报告作为项目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监理报告与事实有重大出入,承担单位可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十六条监理机构对提交的研究数据与资料予以保密,严格保守被监理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监理专家如与所监理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必须申明并回避。

第二十七条重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合同变更申请:(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指标需要修改或延期的。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实施的。

(三)技术引进、项目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四)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研究开发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八条实行快报、半年报和年报制度。

重大项目的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要及时上报项目的重大进展和情况。

重大项目的承担单位要明确1名项目信息上报联系人。

每年的5月15日前上报上半年项目的进展情况,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报表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和发展计划处。

第二十九条对不按时上报材料,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

整改不力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承担单位,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承担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加强对项目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建立数据库和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机制。

第五章验收及绩效考评第三十一条重大项目必须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由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自治区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仍不申请验收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

第三十三条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

根据项目、课题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重大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

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项目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五年内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重大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引入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

绩效评估可与验收工作结合。

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建立对项目成果的追踪及后评价机制。

在项目验收两年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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