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责任概述PPT(共 34张)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共 34张PPT)
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和构成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而 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观过错 2.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违法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 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不能是约定的,既可以是作为的义务如建设单位必须遵循 “三同时”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可以 是不作为的义务如行为人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或者剧毒废液(《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二是行为 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仅有法定的义务,环境行政违法还只 是一种可能性,只有当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履行或者 没有依法履行相关的义务时,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3.危害后果 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有三种: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和环境本身的损害。当危害后果限定 为实际危害后果,危害后果并非环境行政责任 的必要条件,也就是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 果,只要符合其他要件,行为人也必须承担相 应的环境行政责任。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处罚轻重与行政责任大小相当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 社会影响;(2)当事人的过错程度;(3)违法行 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4)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 对象;(5)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6)当事人 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ppt 60页)
六、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分工。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例,即是指该部门内部对属于其管辖的 某一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由哪一级环境保护局行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 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 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 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1.行政处罚的分类 精神罚是一种影响名誉的行政处罚方式。 财产罚是指通过向违法行为人科以财产上的义务,以惩罚其
4)指定管辖。指上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对某一行政 处罚案件,指定由下级有行政处罚权的同一系统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部门办理。
5)移送管辖。指已提起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部门,发现不 属于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
罚款的收缴: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罚款的权限和批准: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 下罚款,超过五万元,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以下罚款。
违法形式: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实施了环境保护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 行为。
不作为是指不实施环境保护法规所要求的行为,是一种消极 的行为。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PPT 69页)
(一)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承担环境行政责任 的种类和方式
一)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承担环境行政责 任的种类
1.事实上的错误。 2.法律上的错误。
3.程序上的错误。 4.行政越权。
5.滥用职权。
6.行政失职。
二)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承担环境行政违 法行为的方式
1.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 2.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3.纠正不当的环境行政行为。 4.行政赔偿责任。
2、根据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分为:作为环 境行政违法和不作为环境行政违法。
作为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 系主体不履行法律规范或环境行政行为 规定的不作为义务。
不作为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法律 关系主体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环 境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作为义务。
3、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分为:实质性 环境行政违法和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
1、主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的 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包括 环境行政主体和环境行政相对人。
2、客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 是针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而发生的。
3.内容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 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的 国家机关来追究。
(1)强调法律责任与违法性的联系 (2)强调违法性与环境损害后果的联系 (3)法律后果包括效力后果与责任后果。
问:石耀贵超额收购已登记造册并经当地 渔政部门认可的真鲷鱼苗的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 因养殖或其他特殊需要,捕捞真鲷等有 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必须经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领取专项许可证,方可在指定区域和 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
(二)公务员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67页PPT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11、获得的成功越大,就越令人高兴 。野心 是使人 勤奋的 原因, 节制使 人枯萎 。 12、不问收获,只问耕耘。如同种树 ,先有 根茎, 再有枝 叶,尔 后花实 ,好好 劳动, 不要想 太多, 那样只 会使人 胆孝懒 惰,因 为不实 践,甚 至不接 触社会 ,难道 你是野 人。(名 言网) 13、不怕,不悔(虽然只有四个字,但 常看常 新。 14、我在心里默默地为每一个人祝福 。我爱 自己, 我用清 洁与节 制来珍 惜我的 身体, 我用智 慧和知 识充实 我的头 脑。 15、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 农夫不 会播下 一粒玉 米,如 果他不 曾希望 它长成 种籽; 单身汉 不会娶 妻,如 果他不 曾希望 有小孩 ;商人 或手艺 人不会 工作, 如果他 不曾希 望因此 而有收 益。-- 马钉路 德。
拉
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பைடு நூலகம்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课件
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有危害结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选择要件,行为违法和过错或过失称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PPT课件
案例分析
1997年2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渔政管理站(下称合浦渔政站)的渔政人员驾驶022号渔政船到海上执行检查任务,驶至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港口海面时,发现原告石耀贵在港口灯标东南方约1海里处收购真鲷鱼苗,即登排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石耀贵的鱼排上共有12网箱约24万尾真鲷鱼苗,当场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渔政人员要石耀贵出示有关证件时,石耀贵仅出示1997年2月18日领取的收购2万尾真鲷鱼苗的《海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PPT课件
1、一般程序 (1)调查取证。即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主体对行政处罚案件依法收集证据并对其进行审查核实的活动。 (2)申辩与听证。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还应组织听证会,对调查的证据与事实予以核定。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PPT课件
(二)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特征 1、违法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律义务 3、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5、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6、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侵害法律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的行为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PPT课件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要有如下四个条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环境行政、民事与刑事责任(ppt 42页)
§5.2 环境行政责任
① 环境行政处分
概念:环境行政处分是指行政主体对其违法 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种类和适用
2006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56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类。
§5.2 环境行政责任
① 环境行政处分
程序
1995年8月,伊川县城建环保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 29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3条第1款规定,对 城南加油站处以罚款2万元。
曹社伟诉河南省伊川县城建环保局责 令停业并搬迁环境行政处罚案
同时伊川县人民政府下达文件,责令城南加油站停业,并 于1个月内搬迁完毕。但原告不服,拒不搬迁,并向伊川 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城建环保局对该加油站作出 的处罚决定。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2. 分类
按照责任主 体的不同
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
行政公务人员的环境行政责任
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
监督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
§5.2 环境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特征
行政法
1. 环境行政责任是由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确立的;
2. 环境行政责任在性质和程度上兼具惩罚性和补救 性两种性质;
§5.2 环境行政责任
案例分析
某卡拉音乐厅不服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某卡拉OK音乐厅不服环境保护局行 政处罚
位于某市区的宝岛卡拉OK音乐厅(以下简称宝岛音乐厅) 于1989年7月建立。1993年7月8日,市环境保护局(以 下简称市环保局)委托区环境监测站对宝岛音乐厅向外界 排放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点设在宝岛音乐厅大门外1米处, 监测结果为向界外排放值为65.8分贝。市环保局据此认定 宝岛音乐厅的排放值为65.8分贝。1993年11月25日,市 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 13条、《某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2条之规定,以市环 保(1993)086号文,决定对宝岛音乐厅征收环境噪声 超标排污费。宝岛音乐厅未予理睬。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PPT 34页)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 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罚款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执行罚的目的都应该是促使 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本身不是目的。针对社会上存在 对行政机关通过加大罚款力度而不制止违法行为的担心, 《行政强制法》有相应规定。根据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 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 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该法有关规定 强制执行;按照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行政机关只罚款而不结束违法 行为,颠倒了处罚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关系,显然违反了上述 规定。
幅度、程序法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
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处罚轻重与行政责任大小相当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 社会影响;(2)当事人的过错程度;(3)违法行 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4)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 对象;(5)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6)当事人 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第四章 环境法律责任ppt课件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重点问题
1
2 3 4
环境法律责任的体系和追究原则 环境行政责任的种类 公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内容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环境法中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破坏或
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般而言,环境法律责任可以分为环境行政 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三种。 环境法中的法律制裁,是指国家对承担法律责 任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实施的惩罚措施。与法律 责任相对应,法律制裁也分为行政制裁、民事 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种。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 个概念
法律规范的效力依次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 优于一般法;例外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环境法律责任表现为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
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三种形式。这三种责任形 式和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密切相关 环境法律规范的分散性是由环境问题的复杂性 决定的。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必然无法用传 统的部门法理论统辖,它是包含着多部门法性 质规范的独立综合法律部门,其法律责任的表 现形式也给人以分散和综合的印象。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作为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法
律责任带着鲜明的环境法烙印。环境法系统的开 放性、规范协调性和部门边界模糊性的特点决定 了环境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只能是采取综合手段 作为一种综合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的具体的 形式包括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 事责任,多样的责任形式决定了环境法律责任的 归结无法适用统一的原则,而只能依据三种法律 责任方式各自的特点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环境法多样的责任形式不仅决定了它只能按法律 责任的不同性质分别适用归责原则,同时也使得 环境法律规范的适用必然产生大量的责任竞合问 题
行政责任概论PPT(共 44张)
(三)管理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在行政体系内部,各级行政机
关对上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和所承担的 职务也肩负着职责与义务,如果没有正确履行职 责或违反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政府内部责任。
(四)道德责任 道德责任是从事公共行政职业的人所应遵循
的、与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具有公共行政职业 特征并反映对公务员的特殊要求的道德准则和规 范。
目前,实践中的行政责任体系正在向一个网状 的结构、亦即四元支持结构发展。这一行政责任结 构体系,是将政治责任、管理责任、法律责任和道 德责任四者耦合起来的总体性责任体系,它改变了 在以往的行政责任体系中,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被 条块分割作为独立考察对象的缺陷,从而把无处不 在的道德责任进一步渗透和融入到这种条块之中, 并进一步凸显了道德责任的重要性,使之成为行政 责任和法律责任之间的“黏合剂”。所以说,道德 责任成为联结行政责任、法律责任的中心,成为最 终实现的准则。
主观责任(subjective responsibility) 根植于我们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履行行政管 理角色过程中的主观责任是职业道德的反映.
案例一:
如果你被认命为某项市政工程的指挥助理,你的职责是
决定该区的哪些房屋应该拆毁。当发现有一处居民的房屋需
要拆迁而该居民又没有能力购买新的住房,如果拆迁,该居
二是“平衡论”者的观点,认为“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 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 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也有的学者则将其表述为“国家行 政机关(通过国家公务员)依照行政法在法定权限内,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和追 究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行政机关自身在执法中,因违法或 不当而依法应负的法律责任。这种行政责任概念的主体既包 括行政机关或其公务员,也包括行政相对人,即违反行政法 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体现了行政主体和行 政相对人权力、义务和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
第7章 环境行政责任
按行政处罚的目的,可以分为两类: (1)惩罚性的行政处罚 惩罚性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主要形式,其目的就在 于对违法行为人消极地直接予以法律制裁。 警告(warning); 罚款(monetary penalty); 暂扣(temporary holding)或者吊销(revoking)行 政机关颁发的有效文书; 没收(confiscation)有关违法取得的财产; 行政拘留(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2)补救性的行政处罚。这类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罚 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形 式,其目的并不在于对违法行为人消极地直接予以法律制 裁,而是强制性地令违法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的危害采取补救性措施。补救性的行政处罚包括如 下形式: 责令作为。 限期作为。
第七章 环境行政责任
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 第四节 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概述 (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概念
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 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2、其他形式的行政责任
通报批评 赔礼道歉 承认错误 停止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 对违法所得的没收 追缴 退赔
三、行政主体环境行政责任的实现
行政主体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主体环境行政责任的免除 行政主体环境行政责任的转继 行政主体环境行政责任的消灭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
一、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
(二)行政处罚(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1.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 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以《水污染防治法》为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要接受行 政处罚: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 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 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 运行的;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的。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和构成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而 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观过错 2.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违法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 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不能是约定的,既可以是作为的义务如建设单位必须遵循 “三同时”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可以 是不作为的义务如行为人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或者剧毒废液(《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二是行为 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仅有法定的义务,环境行政违法还只 是一种可能性,只有当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履行或者 没有依法履行相关的义务时,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环境行政、民事与刑事责任PPT(42张)
§5.2 环境行政责任
四、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与承担方式
2. 行政公务人员的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与承担方式
追究由对其具有法定人事任免、奖励权利的国家机关进行。 包括:权利机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中专门的监察部门。
具体方式:①罢免行政领导职务;②行政处分;③对违法 所得的没收、追缴或者退赔;④赔偿损失;⑤其他责任形 式,如责令检讨、予以通报批评、当面向受害人作出赔礼 道歉。
§5.2 环境行政责任
案例分析
某卡拉音乐厅不服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某卡拉OK音乐厅不服环境保护局行 政处罚
位于某市区的宝岛卡拉OK音乐厅(以下简称宝岛音乐厅) 于1989年7月建立。1993年7月8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 简称市环保局)委托区环境监测站对宝岛音乐厅向外界排 放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点设在宝岛音乐厅大门外1米处, 监测结果为向界外排放值为65.8分贝。市环保局据此认定 宝岛音乐厅的排放值为65.8分贝。1993年11月25日,市环 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3 条、《某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2条之规定,以市环保 (1993)086号文,决定对宝岛音乐厅征收环境噪声超标 排污费。宝岛音乐厅未予理睬。
环境行政责任的程度。
§5.2 环境行政责任
四、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与承担方式
1. 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与承担方式
追究由具有法定监督权利的国家机关进行。包括:权利机关、 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中专门 的监督部门、行政主体自己主动承担。
具体方式:①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 错误;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④返还权益;⑤停止违法行 为;⑥履行职务;⑦撤销违法的环境行政行为;⑧纠正不当 的环境行政行为;⑨行政赔偿。
2024版环境保护课件(34张)
•环境保护概述•环境污染与危害•生态保护与恢复•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目录•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环境保护政策与行动古代工业革命时期01020304国际法律法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等。
中国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空气污染01020304空气污染来源空气污染物空气污染的危害空气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工业废水、农业污染、城市污水、石油泄漏等。
重金属、有机物、营养盐、病原微生物等。
影响饮用水安全、破坏水生生态系统、危害人体健康等。
控制污染源排放、加强水质监测和评估、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等。
水污染来源水污染物水污染的危害水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来源土壤污染物土壤污染的危害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噪声来源噪声的危害噪声污染防治措施030201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生态系统的组成01生态系统的结构02生态系统的功能03生态破坏的原因与后果生态破坏的原因生态破坏的后果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失衡、环境恶化生态恢复措施生态保护措施政策与法规支持社会参与支持科研技术支持生态保护与恢复的措施水资源的节约与利用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合理配置水资源保护与修复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耕地保护坚守耕地红线,加强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清洁能源利用节能优先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减少化石能源消费。
能源科技创新废弃物分类处理完善废弃物分类处理制度,提高废弃物回收利用率。
循环经济发展推广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再生资源利用鼓励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促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大气污染治理技术除尘技术脱硫脱硝技术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水污染治理技术物理处理技术包括格栅、筛网、沉淀、过滤等方法去除水中的悬浮物和胶体物质。
化学处理技术通过中和、氧化、还原、混凝等化学反应去除水中的污染物。
生物处理技术利用微生物的代谢作用降解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包括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厌氧处理法等。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环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 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 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 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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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三、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1.行政处罚的分类 精神罚是一种影响名誉的行政处罚方式。 财产罚是指通过向违法行为人科以财产上的义务,以惩罚其
20
环境法
4)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
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止 生产或者使用这样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21
环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止 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1.环境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组织的一种行 为,
2.环境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规定的 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正在履行环境保护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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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3.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属于违反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规 范的行为,而不是属于违反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规范的行为。
4.这种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应受到惩罚的。
3
环境法
违法形式: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实施了环境保护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
行为。 不作为是指不实施环境保护法规所要求的行为,是一种消极
的行为。
4
环境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环境法律责任详述PPT公开课(43页)
岗岗村居民推选代表根据以上事实向该县法院起诉,要求该市矿务局赔偿经济损失41374.
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对 ⅱ判断标准:行为人只有在应当注意而且能够注意却未注意的情况下造成了环境危害,才具有过错。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ⅰ 判断行为人主观过错的方法: 一方面从行为人的客观能力判断; 另一方面从一些客观情况上加以判断。 ⅱ判断标准:行为人只有在应当注意而且能够注意却未 注意的情况下造成了环境危害,才具有过错。
(二)行为的违法性 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其他行政法律、
第五章 环境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一、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
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对其造成的或可能 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环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环境法律责任主体
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 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行为时, 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具有广泛性的特 点。 2、法律责任的客体 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两种。 1、行为 具有连续性和反复性的特点 2、物 通常表现为自然界的各种环境要 素和社会财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1)排矸场的矸石是“自燃”,人力无法控制;
(3)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因矸石自燃造成损害而进行赔偿的先例。
法律制裁。 合理开发、利用并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权益等。
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的各种具体犯罪中,危害后果是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都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违法行为人承担消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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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法律制裁。环境行政处罚不同于环境行政处分,
也不同于环境民事制裁(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刑
事制裁(环境刑事责任)。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处分 环境行政处分是环境行政主体基于特定的权力
关系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行为实 施的制裁。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第三节 环境行政处罚原则 一、环境行政处罚法定:依据、主体、种类和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3.危害后果 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有三种: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和环境本身的损害。当危害后果限定 为实际危害后果,危害后果并非环境行政责任 的必要条件,也就是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 果,只要符合其他要件,行为人也必须承担相 应的环境行政责任。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以《水污染防治法》为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要接受行 政处罚: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和构成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而 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观过错 2.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违法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 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 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危害后果不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备 要件,只是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它才是 承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称为选择条件。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 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 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 运行的;
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2012年1月1日生效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 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责令改正期限届 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 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 行为。对于这类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 可以依法再次实施罚款,这并不违反一事不再 罚的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 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 给付义务的数额。
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不能是约定的,既可以是作为的义务如建设单位必须遵循 “三同时”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可以 是不作为的义务如行为人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或者剧毒废液(《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二是行为 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仅有法定的义务,环境行政违法还只 是一种可能性,只有当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履行或者 没有依法履行相关的义务时,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三、一事不再罚。是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 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 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 处罚”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案情:北京市环保局2002年12月3日现场监测 发现某电厂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排放超标,作出 处罚决定:“责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 放,并处罚款10万元。”2002年12月26日北京 市环保局再次监测发现二氧化硫排放超标,再 次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达标排放,并处罚款10万元。”该电厂不服, 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的。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 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 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 公告。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于环境
民事诉讼中因果关系。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第二节 环境行政责任的种类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具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主
体对实施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环境行
政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进
幅度、程序法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
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处罚轻重与行政责任大小相当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 社会影响;(2)当事人的过错程度;(3)违法行 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4)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 对象;(5)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6)当事人 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