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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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论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能够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且是以具备了正常的精神状况为前提的。

下面我就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划分、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以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的认定等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简单的说,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者是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自然人实施一切行为的资格,还包括合法行为能力和违法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自然人并不是从出生时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受年龄、身体条件、精神状态等条件的限制,许多人不能正确的识别事务或判断事物。

因此,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规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是无效的,不产生法律后果,同时也规定了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的标准,这样既保障了公民的个人利益,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鲜明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民事行为能力是有国家法律确认的。

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资格,不依赖于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他不随自然人的主观意愿而发生改变,也不得转让。

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前提,自然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者缺一不可。

另外,民事行为能力的具备,不取决于公民的主观意愿。

而是由法律根据自然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以及两种利益之间的协调而加以规定的。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与智力状态是相联系。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或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要具备这种能力,首先应具备正确的认识和判断的意思能力。

可以说,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而一定的年龄和正常的智力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志。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定义
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法律地位
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等。
责任范围
定义
限制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但对其行为所生之债只能在其具有清偿能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民事法律地位。
要点一
要点二
保护措施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主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一般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限制,如不得进行重大交易、不得超出其财产范围等。此外,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也有一定的职责和义务,如监督其行为、防止其做出不适当的行为等。
分析
VS
李某,不满1周岁,因保姆疏忽导致从婴儿车中跌落受伤。李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满1周岁的婴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李某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保姆作为看护人应对其疏忽导致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
06
CHAPTER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未来展望
明确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标准,使其更加科学、规范。
定义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下位概念,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性质
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自然人能够自主地参与民事活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自然人实施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
保护合法权益
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指自然人能够完全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参与各种民事活动。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宗教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实际也就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实际中要注意:1.出生时间《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故在出生时间的认定上,户籍证明的效力高于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其他证明。

2.胎儿利益的保护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性,故法律上一般均设有特殊规定,以保护胎儿的利益。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律继承办理。

注意,保留胎儿的法定继承份额,只是给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并没有承认胎儿是民事主体。

另外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原来的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办理。

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旋即死亡的,原来的被继承人的财产先由胎儿继承,再转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例,甲孕妇怀有胎儿丙,被乙打了,丙出生后有伤残。

伤残结果与乙打击有关系。

胎儿丙能否对当年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分析:有权利提起诉讼。

因为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里并不强调在侵权发生的时候,当事人权利主体已经存在。

例,甲是丙的父亲,丙还未出生时,甲被车撞死。

这种情况,是否包括胎儿抚养费?分析:胎儿的出生是确定的事实,所以包括胎儿的抚养费。

公基: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总结

公基: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总结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简单理解,只要是活人就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例1】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

依据民法,小周( )。

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无民事行为能力
C.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D.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D
【解析】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内容提要:传统观点以为只有部份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相冲突。

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是考虑自然人有无行为能力的前提,有无行为能力[①]是考虑自然人在过错责任原那么下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

无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基于衡平事由承担结果责任说明无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是有民事责任能力的。

传统观点中所界定的“民事责任能力”实际上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责任的条件,在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才讨论传统观点中所界定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比民事责任能力低一个层次的问题。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目前成了一个热点,其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确实是:是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仍是只有部份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传统的观点都以为只有部份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此刻有新观点以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弄清楚那个问题关于我国民法典的制订是很有裨益的。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起源及其争辩自然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在亲自承担责任时是不是考虑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和躯体健康状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同。

法国民法典不考虑,规定任何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都需要承担责任。

第489-2条规定:“处于精神紊乱状态之下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失者,仍应负补偿责任。

”第1310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得主张取消因其侵权或准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补偿之债。

”德国民法典考虑,规定在这三方面有缺点的自然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后不需要亲自承担责任。

第827条规定:“处于无心识状态或处于排除自由意志决定的精神错乱状态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人,对损害不负责任。

”第828条规定:“(1)未满7周岁的人,对其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

(2)满7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在其于实施加害行为时不具有熟悉责任所必要的行为时,对其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

关于喑哑人,适用相同规定。

”似乎法国民法规定任何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而德国民法规定有辨识能力的自然人材有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体在法律上具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本文将从浅入深,系统地探讨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个等级。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体在法律上完全自主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独立处理其财产和人身利益事务,无需他人代为代理或审批。

成年人一般都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体在法律上对其自主权利有一定限制的能力。

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他人的协助或监护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未成年人和部分精神障碍人士通常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体在法律上无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态。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其财产和人身利益事务。

精神病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以上是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个分类。

接下来,将进一步探讨每个分类下的具体内容和特点。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义务。

他们有权订立合同、起诉和被起诉、拥有财产和人身自由等。

他们也需要承担因其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平等对待的地位,其行为和意愿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和部分精神障碍人士身上。

未成年人通常被视为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而需要父母或监护人的协助和监护。

他们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可能受到限制,例如购买某些特定商品、签订一些特定的合同等。

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摘要: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存在于过错责任制度之中,是适用过错责任制度的逻辑结果,是认定过错的逻辑前提。

所以只要有过错责任制度的存在就有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存在。

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

目前我国民法的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在制度设计、体系结构和规范形式上均存在明显的缺失。

在举国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之际,为完善我国的民事立法,我们应认真检讨现行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不失时机地探讨对该项制度的重构。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和性质;第二部分主要讨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基础和价值;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民法典中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设计构想。

关键词:民事责任;责任能力;过错责任;民事法律主体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一)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含义的不同界定1.不法行为能力说。

持此学说的学者认为“然人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民韦责任的资格或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和其他责任能力。

”2.意思能力说。

该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其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且预见其违法行为结果的心理能力,亦即关于违法行为的意思能力。

3.识别能力说。

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足以辨识自己的行为结果的精神能力”。

4.广义民韦行为能力说。

“通说为,自然人的民韦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韦权利和设定民韦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作者的观点本文认为,责任能力的概念应界定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

这一概念界定包含两层含义:其一、责任能力的适用对象是过失行为,这体现了过错责任主义,无过失责任及公平责任并不适用责任能力制度;其二、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资格,有责任能力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否则行为人则可免责。

其实卡尔·拉伦茨在其着作《德国民法通论》中就已有相似的论述:“不法行为能力或过失责任能力是指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能承担责任的能力。

浅谈民事行为能力

浅谈民事行为能力

四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划 分
(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两种情况:一是成年人,即十八周 岁以上的自然人;二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概 念 二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特 点 三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四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划 分
一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概 念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靠自己 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
二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特 点
四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划 分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部分独立, 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点 在于:(1)对于外界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基本能够明确自己日常行 为的意义及对应义务,如到商店购物需要付费等。(2)判断力较弱 。受年龄和智力等因素的限制,该群体的判断能力相对较弱,易受外 界干扰或是存在较为明显的局限性,因此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特别保护 。
四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划 分 (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无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或者
说没有以其行为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的能力。
四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划 分
(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对“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理解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是指辨认识别能力不足处于一种持

简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简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简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相信大多数学者的观点都一样,没什么分歧。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即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然而对于什么是民事责任能力,在民法学界可说是众说纷纭,争议不断。

据我所查阅的资料,大致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一,民事行为能力包容说(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

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而且包括自然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即自然人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为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包容,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方面。

其二,侵权行为能力说。

所谓侵权行为能力,亦称责任能力,是承担侵权行为之责任的能力。

持此说者或者认为侵权行为能力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能力,或者认为其仍属广义民事行为能力之一面,但均承认侵权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与狭义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差异。

其三,意思能力说。

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其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且预见其违法行为结果的心理能力,亦即关于违法行为的意思能力。

对于民事责任能力与其它民事能力的关系问题,这种观点认为,民事责任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和意思能力为前提,无民事权利能力,固然谈不到民事责任能力,而无意思能力也同样谈不到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共生关系,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同时也有民事责任能力,但责任能力的区分情况,与行为能力不尽相同。

其四,识别能力说。

这是传统民法理论及民事立法所采行的通说,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足以辨识自己的行为结果的精神能力”,或者说是“行为人足以承担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义务的识别能力”。

这里的“识别能力”,处于判断层次上,在程度要求上明显低于作为推理层次的“意思能力”。

还有学者以识别能力说为基础,将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定义为:自然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并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虽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然对意思能力的要求要低于民事行为能力,即有识别能力即可。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划分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划分

⾃然⼈的民事⾏为能⼒如何划分
⾃然⼈如果要进⾏民事活动的话,是需要有相应的民事⾏为能⼒的,如果没有民事⾏为能⼒的,则其是不会发⽣法律效⼒的,是属于效⼒待定的民事⾏为,需要得到监护⼈的追认。

那么,⾃然⼈的民事⾏为能⼒如何划分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然⼈的民事⾏为能⼒如何划分
民事⾏为能⼒是指民事主体能以⾃⼰的⾏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是民事⾏为产⽣法律效⼒的前提。

在我国,判断⾃然⼈民事⾏为能⼒的标准主要有两个,⼀是⾃然⼈的年龄,⼆是⾃然⼈的精神状态。

⾃然⼈依民事⾏为能⼒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完全民事⾏为能⼒⼈】成年⼈为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为能⼒⼈。

第⼗九条【限制民事⾏为能⼒的未成年⼈】⼋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

第⼆⼗条【⽆民事⾏为能⼒的未成年⼈】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第⼆⼗⼀条【⽆民事⾏为能⼒的成年⼈】不能辨认⾃⼰⾏为的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辨认⾃⼰⾏为的,适⽤前款规定。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和理智是否正常,可以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1 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允许其实施日常生活必需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某些纯获利益的行为,享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的荣誉权、发明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

但是,一些重要的或复杂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以后才能实施。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但在实践中,根据日常生活习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认定其民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解说第一,如何把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区别。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从保护行为人的利益出发,如果对该行为人不利,则该行为不应当认为具有效力。

在实务中,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处分不动产的行为一般不认为具有效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不具有婚姻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仅从保护行为人的利益出发,而且从行为人的责任出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

遗嘱能力,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当年满18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8周岁,应认定为不具有遗嘱能力。

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能力。

自然人是指一个具有生命的人,是社会中最基本的个体单位,也是最重要的法律主体之一。

本文将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构成、影响因素、限制和保护等角度进行分析。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构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涵盖一个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能力。

在法律规定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构成如下几个方面:1、个人权利。

个人权利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不仅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重要法律能力。

2、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是指自然人在财产方面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自然人的财产权利能力使得其能够享有与其财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能力。

自然人拥有签订合同的能力,也就是说可以通过与他人签订协议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自然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4、诉讼能力。

自然人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利用诉讼权,通过正当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自然人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并对自己的起诉和辩护进行自主选择和自主决策。

二、影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因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可能受到个人因素的影响,还可能受到外部环境和社会因素的影响。

以下是影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因素:1、年龄。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会随着其年龄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例如,未成年人因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权利能力会受到限制。

2、法律认知程度。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其对法律的认知程度的影响。

一个对法律认知较为深入的自然人,可以更加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

3、精神状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其精神状态的影响。

例如,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可能会导致其民事行为无效。

4、身体状况。

自然人的一些身体状况可能会影响其民事权利能力。

例如,失去知觉或智能的人,可能无法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摘要: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有资格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本文将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具体阐述,并探究其区别与联系。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了法律上的人格,才能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

民事权利能力根据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两者有着不同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对于需要经过核准履行登记手续的法人,其权利能力应从登记后产生。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不能背离法人的宗旨及其工作或业务活动范围,而且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自然人权利能力中包含的那种特有的人身权利能力的内容。

而在这里,我们主要探讨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这是法律赋予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就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也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

公民个人可以处理或放弃其主观权利,如将自己的财产出卖或赠与他人所有,但不能以任何方式放弃自己的权利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剥夺。

我国公民的权利能力具有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等三个特点。

主体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务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浅论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

浅论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

浅论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摘要]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确立,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维护交易的安全,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仅仅以年龄作为划分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一个标准,在很多种情况下容易导致非确定性的效力结果,这样非但不能起到保护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目的,反而往往使得非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得不放弃可得的利益。

因此,探讨界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十分必要。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反思一、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一)我国立法中对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的规定我国现阶段的民事立法对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依年龄、精神状态双重标准而定的,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作了三级制的制度设计。

《民法通则》中有规定:(1)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未满十八周岁的,但已满十六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不满十周岁的人无行为能力。

[1]对于精神病人,则依其精神状况,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进行宣告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2]单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了明确的划分,从而既保障了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权益,又可使他人明确何人具备独立行为的资格,[3]这样的做法避免了交易中的他方当事人可能受到的损失,有效地维护了交易安全。

但是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在各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大多数国家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和划分,不仅仅是考虑了自然人的生理性因素,也兼顾了自然人的社会性因素,综合考虑和兼顾了多方面的标准和因素,并且不同的标准和因素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影响程度和作用不同。

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立法中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确立和划分,只是更加侧重考虑到了自然人的生理特性,而没有充分地重视自然人的社会性因素对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影响,似有以偏概全之弊。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及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的开始是指公民从什么时候起取得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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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活动与调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都有哪些,谁来回忆一下这个问题?好,那么同学们是否知道公民的民事权利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如何才能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
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事活动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案例分析】
一张特殊的奖状( 79页找C层学生来读 )
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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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活动与调控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做出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可以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活动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案例分析一张特殊的奖状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1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身份法律适用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身份法律适用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身份法律适用来源:作者:日期:10-03-24笔者认识到,在人们结成的生活、经济等民事关系中,没有任何一种关系不涉及到人的行为能力或身份问题,而立法和司法对这些问题的关注主要目的在于解决下述两方面的疑难:行为是否有效和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笔者进一步认识到,许多国际私法学者习惯于将行为能力和身份问题从其所依附的法律关系中抽象出来,并使其隶属于属人法的支配之下,从而将一个复杂、繁琐的问题变得简单明了。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身份依其属人法,这就是在该问题上被认为已形成的一般结论,此一结论也就是笔者研究的起点。

一、民事行为能力和身份剖析——对民事行为能力和身份的识别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是指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实施依其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并承担该行为责任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前者被理解为持有权利的可能性,而后者被理解为取得权利的可能性,因其形成的基础、构成的内容均不在同一个层面上,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分属不同的领域。

意思能力最初是作为由权利能力向行为能力过渡过程中的一个判断标准,其简明的逻辑是,权利能力人皆有之,而由权利能力过渡到行为能力需要判断主体的意思能力,无意思能力者无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者所为行为在法律上无效。

责任能力概念始出于1896年德国民法典,它基本上与意思能力同义,但从另一个角度体现其价值,其简明的逻辑是,有意思能力者有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者所为行为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有意思能力者也就有责任能力。

意思能力的判定是个事实问题,曾经采用单纯的个案审查方法,即通过逐个审查行为人的心理发育程度,来判定该人意思能力的有无,由于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故上述方法实际上也就是判定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方法。

个案审查的方法虽然能达到较为可靠、精确的结果,却很难说具有适应社会的可操作性,逐个地审查每一个行为人的心理发育程度是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难以承受的压力,它的繁难也使每一个行为关系具有不确定性。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法律赋予所有的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这并不等于任何自然人都有能力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若要参加具体的民事活动,取得实际的民事权利,还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直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这种能力往往取决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即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

意思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而意思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相关。

民法在赋予自然****利能力的同时,确认具备一定年龄、精神状况的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民事活动,而不具备一定年龄、精神状况的自然人不能独立参加民事活动或者只能参加一定范围的、与其心智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自然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达到一定标准。

所以,民事行为能力因人而异。

自然人因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行为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被限制对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作出限制。

例如,精神病人可以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其恢复健康以后,应该依法取消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我国《民法通则》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整版)民法习题——第3章

(完整版)民法习题——第3章

第三章自然人一、单项选择题1.依《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进行的民事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

A.在符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的基础上B.通过委托代理人C.通过法定代理人D.通过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其()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A.年龄B.智力C.精神健康状况D.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其()才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A.父母B.监护人C.配偶D.子女4.确认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经()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A.利害关系人B.监护人C.医院D.公安机关5.公民某甲户籍地为河南,到北京住医院治病已1年以上。

根据法律规定,应以()为其住所。

A.河南B.北京C.河南和北京共同D.某甲任意选择的住所地6.公民钱某失踪已满5年,其配偶、父母、子女和钱某所在单位领导经研究一致同意申请宣告其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其()向人民法院提出该申请。

A.配偶B父母C.子女D.所在单位7.公民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依照法律的规定.计算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期间应当日()起算。

A.事故发生之日B.事故发生之次日C.确知甲失踪之日D.向法院申请之日8.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A.部分无效B无效C.有效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才有效9.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某丙,其后某丙死亡。

一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经通信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原死亡宣告。

依照法律规定,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的原婚姻关系()A.即自行恢复B.并来自行恢复C.视为自行恢复D.一经甲同意即自行恢复10.在我国民法中.监护制度适用于()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未成年人D.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11.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A.无监护权B.免负监护义务C.有监护义务但无监护权D.有监护权并负监护义务12.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死亡时间为()A.其音讯消失之日B.下落不明迭法定期间之次日C.其音讯消失之次日D.判决宣告之日13.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后,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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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生理而产生的人。

自然人是相对法人而言的法律概念。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民法通则》在第二章的标题中使用了“公民(自然人)”的表述,给人的感觉是二者相等。

实质上“公民”和“自然人”是两个概念。

在西方“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是前苏联的首创,国家的民法中,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形式。

并为我国所沿袭。

从前面二者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要大,他不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法通则》之所以使用这两个概念,其原因有二:首先,在我国的民事主体中,不仅仅是我国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也可以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

因此,在规定公民是民事主体的同时,需要使用“自然人”的概念,赋予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所以《民法通则》在第8条第2款中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使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这项规定也体现了在国际私法上使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冲突规范时所普遍承认的两项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的民事法律赋予外国人和本国人相同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原则;对等原则,是指两国在处理两国公民在对方国家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时,彼此给予相同的待遇的原则。

其次,我国自从继受前苏联在民事上的公民概念后,就一直使用它,而很少使用“自然人”这一概念。

人们已经习惯并能正确理解“公民”在民法中的含义,不但要尊重传统民法的做法,还要与国际社会接轨。

所以就有了“公民(自然人)这样的规定。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责任权利法律确定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当事人必须具有通过一定的行为使其变为现实的资格,这种资格就是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法律赋予的。

法律确认当事人是否有这种能力标准是其意思能力,即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能力和对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

意思能力是人事实上的能力,它不是法律赋予的,它是确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

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正常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法律既赋予其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就不赋予其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民事行为能力仅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

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不仅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即实施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其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对不法的行为负责的责任能力。

所以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应该取其广义。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empirenews.page--]1、民事行为能力是有国家法律确认的。

民事行为能力的具备,并不取决于公民的主观意愿。

而是由法律根据自然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以及两种利益之间的协调而加以规定的。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与智力状态相联系。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或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要具备这种能力,首先应具备正确的认识和判断的意思能力。

可以说,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而一定的年龄和正常的智力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志。

所以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有的,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智力状态正常,才能正确理解其行为的意义,才算具备了行为能力。

这也正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的主要区别。

权利能力是每一位自然人一生下来就有的,他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年龄和智力状态的限制。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他人限制或被取消。

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所以,自然人不得自行处分即放弃或转让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依法定程序外,任何个人或组织也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意义能力为基础,意思能力又与年龄和智力相联系。

所以,确定民事行为也应以年龄和智力为标准。

人的年龄是逐步增长的,智力也是逐渐发育健全的,根据年龄和智力状态的不同阶段及程度,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以下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完全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行为的资格。

法律上以年龄和智力状况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依据,因此一般认为,以达成年、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自然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确认:“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自然人虽不满18岁,尚未成年,但已经参加了一定形式的社会劳动,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独立的生活来源。

我国有些部门法规也允许年满16不足18周岁的自然人应聘应征从事一定的职业。

对这部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又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指的是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的生活水平。

法律的这条规定,有利于保护那些实际上在成年以前,已经具备独立处理自己事物能力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是指,具有部分的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一个人从出生到成年,随着年龄的逐渐增长,智力发育也不断提高,因此而具备一定的意思能力。

所以,对于为成年人,不能一概地认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

世界各国立法都规定部分为成年人可以具有部分行为能力,我国也不例外。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活动;其他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律代理人的同意。

”[!--empirenews.page--]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底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上述未成年人外,还包括虽已成年,但由于精神存有障碍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

为此《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是指无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民事行为活动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1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13条第1款又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满10周岁的幼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应由法定代[1][2][3]下一页理人代理进行。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随着自然人的精神健康状况和法律特别规定等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原来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相反的情况都可能出现。

为对这些现象加以确认,各国民法都规定了相应的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以德国和日本民法中的“禁治产制度”及前苏联等国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为代表。

我国民法对未成年人以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宣告制度。

《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这条规定看,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

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

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前提。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为之。

所谓利害关系人,指的是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亲属等。

(3)须经法院依照法定的审判程序作出宣告。

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然后作出相应的判决。

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受宣告原因消除后,根据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1、监护制度设立的意义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成为被监护人。

在国外有些立法上有监护和保佐之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则设保佐,我国无此划分,统称监护。

监护制度是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制度,因此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监护的使用。

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既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还须有保护和监督被监护人的能力。

监护关系的设立依法不应附带任何条件,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也不得由当事人自行改变。

[!--empirenews.page--]设立监护制度的意义在于弥补无民事行为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缺陷,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实现,进而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精神病人的正常生活,减少家庭和社会的负担,稳定社会秩序。

2、我国民法关于监护人的设定我国《民法通则》分别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定作了不同规定,关于监护人的设定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程序和范围。

按传统民法理论,对失去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才设定监护,各国立法均将使用监护的范围限定于失去亲权保护的未成年和“禁治产人”。

因此未成年人有父母时无另行设定监护人的必要。

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之时起自然取得,不过经过任何程序。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则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权的人担任监护人: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C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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