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机场净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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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2013年11月5日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以下简称贵阳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阳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规划、公安、财政、国土、住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环保、安监、气象、通讯、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贵阳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具体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应当纳入贵阳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并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工作联动机制,发现影响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航空运输需求的不断增长,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显得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市与机场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航空运输安全的平衡。

二、净空保护区的划定(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净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0 公里、跑道端外 20 公里的区域。

(三)在净空保护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障碍物的高度,确保符合净空要求。

三、净空保护的限制和要求(一)禁止在净空保护区内修建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净空审核。

(二)严禁在净空保护区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升空物体。

(三)不得在净空保护区内设置影响导航设施正常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控制在净空保护区内进行的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设备和作业方式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威胁。

四、电磁环境保护(一)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二)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可能干扰电磁环境的活动。

(三)加强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严格限制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

五、监督管理(一)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巡查和监测。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机场净空的概念

机场净空的概念

机场净空的概念机场净空是指在飞机起降和滑行期间的一定范围内清除一切障碍物,确保飞机在安全的高度范围内飞行的最小垂直高度限制。

这个概念非常重要,因为净空对于保障飞行安全、确保机场正常运营和维护低空空域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机场净空的概念需要什么样的规划和实践呢?一、机场净空的规划概述机场净空通常是在地面层高度以下至飞机起飞高度之间的垂直空间范围内实行的。

机场净空规划需要考虑各种不同类型的障碍物。

例如,灯塔、电力线杆、电线、建筑物、树木等。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障碍物都会影响净空。

对于机场净空之内的障碍物,应该通过合理地规划和维护来确保航空飞行的安全。

针对这些障碍物,需要实施不同的措施,例如移除、植树、改建、修剪等。

机场净空规划应该从机场建设规划的初期就开始有序地进行。

这个规划需要针对性强,考虑到现实的地形环境和航空器运行需求,使得所有的障碍物都被科学地、精细地处理掉。

机场净空规划还需要与相关空域管制规划相衔接,确保机场和其周边空域都是安全和合法的。

二、机场净空规划需要的技术支持机场净空规划还需要一系列高科技技术的支持,例如地形雷达、全球定位系统、数字化地形模型、航图、飞行数据记录仪等。

通过这些技术手段,可以更加清楚准确地把握地形的特征,判断地形地貌对航空器安全飞行的影响,实现精细的规划和设计。

三、机场净空规划需要的实施措施机场净空规划的实施是一个需要经过长期不断努力、各方力量共同协作的过程。

下面我们来介绍几个实施措施:1. 监测飞行在机场净空之内的各航班应该一直被监管跟踪。

如果有任何可能对机场净空产生影响的事件,都应该及时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2. 维护机场净空内的所有障碍物都应该进行持续的维护,确保不会对航班产生危险。

森林或草地内的树木,应该定期修剪,以减少它们对飞行而言的障碍物。

3. 推广宣传机场净空理念的推广宣传对于整个机场管理体系非常重要,应该采用多种方法,例如海报、公章、新闻发布以及活动支持等,增加公众对机场净空的认知度和重视度。

机场规划规章制度

机场规划规章制度

机场规划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场规划与建设管理,提高机场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航空安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机场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航空运输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突出安全、环保、节能、高效、经济、美观;(三)统筹考虑机场功能定位、规模、布局、设施和技术标准;(四)兼顾军事、农业、林业、救援等特殊需求;(五)加强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衔接。

第四条国家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航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五条机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机场功能定位、规模、布局;(二)机场设施和技术标准;(三)机场建设时序和资金筹措;(四)机场周边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五)机场安全、运行、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措施。

第六条机场规划应当根据国家航空运输发展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机场运行状况等因素,每五年进行一次修编。

第七条机场规划修编前,应当进行前期研究,包括选址、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八条机场规划修编后,应当报请民航局审批。

民航局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机场建设第九条机场建设应当符合机场规划,遵循安全、环保、节能、高效、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十条机场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环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机场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机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章机场运行与管理第十三条机场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机场运行管理制度,保证机场安全、高效、有序运行。

机场净空保护区规章制度

机场净空保护区规章制度

机场净空保护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降落和飞行,维护机场飞行秩序,确保航班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证航空器在机场飞行运行安全,维护飞行秩序及保障航班正常,根据民航有关规章和标准所划定的限定空间范围。

第四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影响机场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界定第五条机场净空保护区的范围由机场基准点、水平半径和垂直高度构成。

具体范围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机场运行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界限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界定:(一)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根据机场飞行程序和机场净空要求,确定水平半径;(二)在水平半径范围内,根据航空器起飞、降落和复飞的安全需要,确定垂直高度;(三)机场净空保护区应当以明显标识标明,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应当包括机场跑道、滑行道、起飞爬升区域、降落复飞区域、机场周边导航设施保护区域等。

第三章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第八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筑物、设施、障碍物等,应当符合民航有关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十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放养牲畜。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巡查和监控,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

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管理,保障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安全运营和正常秩序,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龙湾国际机场的净空管理,净空保护区内的规划、建设、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条温州龙湾国际机场的净空保护区范围由每条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外边界叠加而成的最大区域。

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下简称“限制面”)由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过渡面和起飞爬升面等障碍物限制面组成。

(详见附图)第四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将净空保护区的限制高度要求纳入规划。

第五条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下同)不得超过机场远期净空保护区的限高。

第六条相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或者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当取得民航温州监管局的净空审核意见。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审批前必须取得民航温州监管局的净空审核意见:(一)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障碍物A型面)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处近坡度面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二)位于侧净空内:在过渡面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以及其最高点在内水平面和锥形面以下15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三)净空保护区内拟利用遮蔽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第七条施工塔架属临时设施,原则上不得超过障碍物限制面。

施工塔架的设置和管理,具体应遵循下列要求:(一)跑道端净空区域内的施工塔吊严禁超高;由各属地住建局负责,严格管控跑道两端的施工塔吊高度,严禁突破进近面、起飞爬升面、起飞航径区(障碍物 A 型面)等端净空限制面。

(二)对于跑道两侧内水平面和锥形面区域的施工塔吊,如需临时超高需在建设项目净空审核阶段,由建设单位向民航温州监管局提出申请。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净空保护工作是指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确保机场周边空域的安全和畅通,以保障飞行安全和航空运输的正常进行。

因此,制定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对于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

1. 确保机场周边空域的安全和畅通;2. 防止飞行器与地面障碍物发生碰撞;3. 保障飞行安全和航空运输的正常进行。

三、实施方案。

1. 制定净空保护规划。

根据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净空保护规划,包括确定机场周边的净空保护区域,规划飞行器进出机场的航线和高度,确保飞行器在起降过程中不会与地面障碍物发生碰撞。

2. 加强空中交通管制。

加强对机场周边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确保飞行器在进出机场时能够按照规定的航线和高度飞行,避免与其他飞行器发生碰撞。

3. 完善机场周边设施。

对机场周边的建筑物、通讯塔、天线等地面障碍物进行清查和管理,确保这些障碍物不会对飞行器的飞行造成影响。

同时,加强对机场周边的树木和植被的管理,防止其对飞行器的飞行造成干扰。

4. 加强安全监测。

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机制,定期对机场周边的净空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净空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5.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机场周边居民和相关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对净空保护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减少他们对机场周边空域的干扰,确保净空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总结。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行和飞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加强对机场周边空域的保护,才能确保飞行器的安全起降和飞行,保障航空运输的正常进行。

因此,各相关单位和人员都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共同维护机场的安全和畅通。

城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城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城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活动。

市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

第四条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与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并将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

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八条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民用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丽江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

丽江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

丽江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丽江机场净空环境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在机场净空区域内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和《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丽江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航相关技术规范及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丽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各20公里的长方形区域。

即:北至丽江市古城区金山乡,南至大理州鹤庆县金墩乡,东至大理州鹤庆县辛屯镇,西至丽江市古城区七河镇。

丽江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为:跑道两端各15公里和两侧6公里的范围:即北至丽江市古城区美自(东经100°17′35″,北纬26°49′09″),南至大理州鹤庆县金锁邑(东经100°11′51″,北纬26°32′20″),东至丽江市古城区七河东山大丫口(东经100°18′23″,北纬26°40′28″);西至丽江市古城区七河放牛坪(东经100°11′02″,北纬26°41′03″)。

第三条丽江市人民政府成立净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丽江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由市人民政府联系民航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相关县(区)人民政府、丽江机场及市住建、规划、无线电管理、气象、环保、文广、司法、政府法制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四条丽江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为:(一)丽江机场:主管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并对机场净空环境实施日常管理。

(二)建设、规划部门:按照机场净空保护要求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拟建建(构)筑物的审核意见,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并监督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负责查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

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

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地运行,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环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

本条例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安徽省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XX省局)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具体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

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井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净空区域保护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浅域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并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

第八条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

第六章-机场净空规划

第六章-机场净空规划

第六章机场净空规划机场净空要求为了保证飞机起飞着陆安全,沿着机场跑道周围要有一个没有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的区域,这个区域叫机场净空区。

一、跑道分类(1)非仪表跑道:供飞机用目视进近程序运行的跑道(2)非精密进近跑道:装有目视助航设备和一种至少能为直接进近提供方向性引导的非目视助航设备的仪表跑道(3)精密进近跑道:装有仪表着陆系统和目视助航设备的仪表跑道,分为I类、II类和III 类I类精密进近跑道:装有仪表着陆系统和目视助航设备,能供飞机在决断高度低至60m和跑道视程低至800m时着落的仪表跑道II类精密进近跑道:与I类相同,但为飞机在决断高度低至30m和跑道视程低至400m时着落的仪表跑道III类精密进近跑道:为装能引导飞机直至跑道,并沿其表面着陆或滑行的仪表着陆系统的仪表跑道根据对目视助航设备的需要程度,III类精密进近跑道分为以下三种:III类甲——能在跑道视程低于200m(决断高度不限)时着陆,仅用目视助航设备完成着陆的最终阶段和在跑道上滑行III类乙——能在跑道视程低至50m (决断高度不限)时着陆,仅在跑道上滑行中用目视助航设备III类丙——无需依靠目视助航设备完成着陆和在跑道上滑行二、障碍物限制面(1)内水平面:高出机场基准点(跑道入口中点)标高45m的一个水平面,其周边范围为以跑道入口中点为圆心,按一定半径(4000m)画出的圆弧,两个圆弧以公切线相连(2)锥形面:从内水平面周边起向上向外倾斜的面,其坡度为1/20,其高度从内水平面的高程算起(3)进近面:从升降带末端起向外和向上延伸的一段或多段变宽度倾斜面(升降带:以跑道中线为基准,两侧各65m的中线平行线和跑道两端各向外100m处中心水平延长线的垂直线所构成的场地)(4)内进近面:进近面中仅靠升降带末端的一块长方形部分(5)过渡面:从升降带两侧边缘和部分进近面边缘向上和向外倾斜,到与内水平面相交的一个复合面(6)内过渡面:与过渡面相似而更接近于跑道的面称为内过渡面(7)复飞面:为梯形斜面,其起端位于跑道入口向后一定距离处,按规定的起端宽度和斜率在两侧内过渡面之间向两侧散开,并以规定的坡度向前向上延伸,直至与内水平面相交(8)起飞爬升面:其起端位于跑道端外规定距离处或净空道末端,按规定的起端宽度和斜率向外向上扩展到末端宽度,然后在规定的起飞爬升面总长度内维持这一宽度(净飞道:供起飞的飞机离地后在其上空爬升达到规定高度的一块长方形地面或水面)三、影响机场净空要求的主要因素(1)飞机起落性能机场端净空的要求主要根据飞机起落性能确定。

昆明机场净空专项整治方案

昆明机场净空专项整治方案

昆明机场净空专项整治方案一、项目背景昆明机场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是云南省最大的民用航空机场,也是国际航空枢纽。

作为云南省的交通枢纽,昆明机场每天迎来数以万计的乘客,同时也承担着大量空中货运任务。

然而,随着飞机数量的增加以及机场周围城市的快速发展,机场周边环境的净空工作已经面临了一些新的挑战,如大面积的建筑工地、农业活动和车辆排放等,这都给机场的飞行安全和环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因此,对于昆明机场周边环境的净空问题,需要采取专项整治措施,以保障机场的正常运行和空气质量的改善。

二、项目目标1. 减少周边建筑工地和农业活动对机场飞行安全的影响;2. 控制周边车辆排放对机场空气质量的影响;3. 提高机场周边环境的整体净空水平,保障机场飞行安全和环境保护。

三、项目范围昆明机场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农田以及机场附近的道路交通。

四、项目实施措施1. 建立净空专项整治工作组成立由机场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城管部门、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净空专项整治工作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 完善净空专项整治方案结合昆明机场周边环境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净空专项整治方案,制定具体的整治措施和时间表,并确定资金预算。

3. 严格控制工地扬尘污染对周边建筑工地开展全面排查,要求严格按照环保标准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如覆盖裸土、洒水降尘等。

4. 加强农田管理机场管理部门与农业部门合作,加强对周边农田的管理,鼓励农民采取科学的耕作方式,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并加强农田防风固沙工作。

5. 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与交通部门合作,加强对周边道路交通的管理,提高车辆排放标准,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减少机动车对机场空气质量的影响。

6. 完善监测手段建立机场周边环境监测系统,监测大气质量、扬尘浓度等环境指标,及时了解环境变化状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7. 强化宣传教育加强净空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鼓励行业、企业和个人采取环保行动,共同保护好机场周边环境。

民用航空法(主席令第56号)

民用航空法(主席令第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6号主席令有效中国民航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四条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器。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五条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第六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第七条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第八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8.31•【文号】民航规〔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参考国际民航组织《机场使用许可证颁发手册》以及《机场勤务手册》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内容,另行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一般无需开展巡视检查,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运行实际,定期收集该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工作,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及其他活动或者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置。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净空管理工作,并根据净空管理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净空管理及巡视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净空巡视检查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巡视检查工作量、巡视检查方式和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评估确定(一般不少于2人)。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并严格落实。

业务培训包括初始培训和年度复训。

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初始培训应当不少于24学时,年度复训应当不少于8学时。

深圳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篇:深圳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净空区域保护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民用机场的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和本市其他民用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相关用语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一)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负责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二)机场净空,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和机场通信、导航台(站)的环境要求;(三)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四)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证民用机场通信设施、设备正常工作而在其周围划定的限制电磁干扰信号和电磁障碍物体的区域;第四条【职责分工】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开展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机场地区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建设、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气象、卫生、口岸、应急管理、无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属机场的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安全,并有权向国家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民用机场净空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行为。

学校机场净空活动方案策划

学校机场净空活动方案策划

学校机场净空活动方案策划学校机场净空活动方案策划一、活动背景: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航空业变得越来越发达。

然而,航空业的发展也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机场周围的空气质量。

为了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我们学校决定组织一次机场净空活动。

通过此次活动,希望能够减少机场周围的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

二、活动目标:1. 提高学生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重要性的认识;2. 促进学生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增强他们的环保意识;3. 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到机场净空活动中;4. 减少机场周围的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5. 通过这次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学校,提升学校的社会形象。

三、活动内容:1. 宣传准备期:(1)学校在校园内的各个显眼位置张贴活动宣传海报,介绍活动的目的、时间和地点。

(2)利用学校的微信公众号和其他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活动的相关信息,提醒学生关注此次活动。

(3)组织海报设计比赛,吸引更多学生参与到活动中。

优秀作品将被选作宣传海报,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

2. 主活动期:(1)活动时间:确定活动时间为每年的五月份,选择一个晴朗的日子进行活动。

(2)活动地点:选择离学校不远的某机场,确保学生前往参与的方便性。

(3)活动内容:- 学生们将分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长选择不同的任务,包括垃圾清理,植树造林,宣传教育等。

每个小组将在活动前接受相应的培训和指导。

- 垃圾清理小组:在机场周围进行垃圾清理,包括捡拾地上的垃圾,清理车辆排放的尾气等。

学校将提供垃圾袋等清理工具。

- 植树造林小组:在机场周围的空地上进行植树造林,增加绿化面积,改善空气质量。

学校将提供苗木及相关植树工具。

- 宣传教育小组:在机场内外设置宣传摊位,向市民和旅客宣传环保的重要性,提供环保知识咨询。

学校将提供宣传材料和相关资料。

- 在活动期间,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并邀请相关单位给予支持。

机场净空标准与净空管理(共13页)

机场净空标准与净空管理(共13页)

机场净空标准与净空管理第一节障碍物限制面的规定机场净空是指机场现有的和规划的每条跑道的两端和两侧供飞机起飞、爬升、下滑、着陆、目视所需的规定空间,用于保障飞机安全运行,防止机场周围及其相邻地面上障碍物增多而使机场变得无法使用。

机场净空条件的破坏通常是由于超高障碍物造成的(当然,漂浮物或烟雾、粉尘也会破坏净空条件)。

为此必须规定一些假想的平面或斜面作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用以限制机场周围天然地形(山、高地等)及人工构筑物的高度。

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又称为净空面。

一、内水平面内水平面为高出机场标高45m的一个水平面。

内水平面范围是以跑道两端入口中点(基准点)为圆心,以表6-1规定的半径画出的圆弧,然后以公切线(与跑道中线平行)连接两圆弧,得到一个近似椭圆形。

设置内水平面的目的在于保护着陆前目视盘旋所需的空域。

表6-1 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和坡度(进近跑道)(m)注:①除另有注明者外,所有尺寸均为水平度量。

②此数据可变,因为端净空面的水平段是1/40坡度面和下述两平面中较高的一个相交处开始:A.高于跑道入口标高150m的水平面,或B.通过任何控制障碍物净空界限的物体顶端的水平面。

③或至跑道端的距离,两者取小者。

④至升降带端的距离。

二、锥形面锥形面是从内水平面的周边起以1/20的坡度向上向外倾斜得到的。

其外缘(顶边)标高由内水平面起算所增加高度见表6-1。

锥形面的坡度必须在与内水平面周边成直角的垂直平面中度量。

锥形面的界限由下列各边组成:(1)一条与内水平面周边重合的底边;(2)一条位于高出内水平面规定的高度的顶边。

锥形面是内水平面与外水平面之间的一种形状似锥形的过渡面,也可供飞机作目视盘旋用。

三、进近面进近面是在跑道入口前的一个倾斜平面或几个斜面和平面的组合面。

进近面的起端由升降带末端开始。

斜面向上向外倾斜,其坡度见表6-1。

内边(起端边)垂直于跑道中线延长线,其标高等于跑道入口中点的标高,两侧边由内边两端向外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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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机场净空规划
机场净空要求
为了保证飞机起飞着陆安全,沿着机场跑道周围要有一个没有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的区域,这个区域叫机场净空区。

一、跑道分类
(1)非仪表跑道:
供飞机用目视进近程序运行的跑道
(2)非精密进近跑道:
装有目视助航设备和一种至少能为直接进近提供方向性引导的非目视助航设备的仪表跑道
(3)精密进近跑道:
装有仪表着陆系统和目视助航设备的仪表跑道,分为I类、II类和III类
I类精密进近跑道:
装有仪表着陆系统和目视助航设备,能供飞机在决断高度低至60m和跑道视程低至800m时着落的仪表跑道
II类精密进近跑道:
与I类相同,但为飞机在决断高度低至30m和跑道视程低至400m时着落的仪表跑道
III类精密进近跑道:
为装能引导飞机直至跑道,并沿其表面着陆或滑行的仪表着陆系统的仪表跑道
根据对目视助航设备的需要程度,III类精密进近跑道分为以下三种:
III类甲——能在跑道视程低于200m(决断高度不限)时着陆,仅用目视助航设备完成着陆的最终阶段和在跑道上滑行
III类乙——能在跑道视程低至50m(决断高度不限)时着陆,仅在跑道上滑行中用目视助航设备
III类丙——无需依靠目视助航设备完成着陆和在跑道上滑行
二、障碍物限制面
(1)内水平面:
高出机场基准点(跑道入口中点)标高45m的一个水平面,其周边范围为以跑道入口中点为圆心,按一定半径(4000m)画出的圆弧,两个圆弧以公切线相连
(2)锥形面:
从内水平面周边起向上向外倾斜的面,其坡度为,其高度从内水平面的高程算起
(3)进近面:
从升降带末端起向外和向上延伸的一段或多段变宽度倾斜面
(升降带:
以跑道中线为基准,两侧各65m的中线平行线和跑道两端各向外100m处中心水平延长线的垂直线所构成的场地)
(4)内进近面:
进近面中仅靠升降带末端的一块长方形部分
(5)过渡面:
从升降带两侧边缘和部分进近面边缘向上和向外倾斜,到与内水平面相交的一个复合面
(6)内过渡面:
与过渡面相似而更接近于跑道的面称为内过渡面
(7)复飞面:
为梯形斜面,其起端位于跑道入口向后一定距离处,按规定的起端宽度和斜率在两侧内过渡面之间向两侧散开,并以规定的坡度向前向上延伸,直至与内水平面相交
(8)起飞爬升面:
其起端位于跑道端外规定距离处或净空道末端,按规定的起端宽度和斜率向外向上扩展到末端宽度,然后在规定的起飞爬升面总长度内维持这一宽度
(净飞道:
供起飞的飞机离地后在其上空爬升达到规定高度的一块长方形地面或水面)
三、影响机场净空要求的主要因素
(1)飞机起落性能
机场端净空的要求主要根据飞机起落性能确定。

如果起落航迹比较平缓,则对障碍物限制较严;如果起落航迹较陡,则对障碍物限制不严
端远净空:
距离跑道端约5km以外的端净空部分
端近净空:
距离跑道端约5km以内的端净空部分
飞行时,对端远净空的要求较低,但对端近净空的要求较高!
端近净空的要求主要根据飞机最大质量起飞性能决定
(2)气象条件
根据能否目视地标,气象条件分为简单气象条件和复杂气象条件
飞机在简单气象条件下起飞着陆时,对机场净空要求不严
飞机在复杂气象条件下起飞时,对机场端近净空的要求和在简单气象条件下起飞的要求基本相同
飞机在复杂气象条件下着陆时,对机场净空要求较严
机场净空通常按照飞机在复杂气象条件下起飞着陆安全的要求来考虑!
(3)导航设备
机场净空要求与导航设备性能有关
思考:
为何仪表进近跑道对净空要求很严,非仪表进近对净空要求不严?
(4)飞行程序
机场净空要求是根据基本的飞行程序确定的,如果飞行程序改变,则机场净空要求也相应改变
四、机场净空要求
我国航空运输机场的净空要求主要参考附件14—《机场》
(一)飞机起飞净空要求
1、净空要求
起飞障碍物限制面的起端位于跑道端外规定距离处或净空道末端(当净空道长度超过上述规定距离时)
标高等于跑道端至限制面起端之间的跑道中线延长线上最高点的标高,或当设有净空道时为净空道中线地面最高点的标高
(1)障碍物限制面起点位置
1
0."7米是起飞障碍物限制面的起点
飞机飞行过程的第一部分由跑道及净空道保证飞行安全。

第二部分由机场净空保证飞行安全
如何判断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起点?
不同飞行区代码的机场的障碍物限制面起点不同。

例如,代码为3或者4的飞行区障碍物限制面起点在距离跑道端60m处,如果设有净空道,而且其端部超出跑道端60m,则从净空道端开始
(2)障碍物限制面的坡度和xx
查表可以得出
注意:
在高原和高温地区,障碍物限制面相应增长!
飞机的起飞分为两个过程:
1、从起飞滑跑起点开始至爬升到
10."7m高为止
2、从
10."7m爬升到450m高或完成起飞到航路形态的转变并达到规定的爬升梯度和速度止,取飞行高度较高者
飞机爬升至
10."7m高以后的起飞航迹通常分为四段:
(1)从离地高
10."7m起至起落架收上止。

(2)从起落架收上起,至爬升到不小于120m并且安全越过障碍物止。

此段飞行高度不高,且距离较长,因此本段是确保起飞安全的关键阶段
总航迹:
飞机公司提供的真实航迹
净航迹:
根据总航迹制定的用以限制障碍物高度的航迹
(3)平飞阶段,收起襟翼和加速至规定的最后爬升速度
(4)最后爬升阶段,使用最大连续推力,爬升到不小于450m至
(二)飞机进近净空要求
飞机进近净空要求查表即得
(三)其他要求
当跑道要在两个方向都能起飞或着陆时,则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应按较严格的要求进行控制
当机场有几条跑道时,应按表的规定分别确定每条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而对其重叠部分按较严格的要求控制
在内水平面、锥形面与进近面相重叠部分,障碍物高度必须按较严格的要求进行控制
对于符合遮蔽原则的高出障碍物限制面的建筑或物体,经过航行部门研究,确认不会影响飞行安全,并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认为是障碍物
什么是遮蔽原则?
即当一建筑物或物体被现有不可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自该障碍物顶点向跑道方向并向下倾斜1:10的平面,对于不高出该面的建筑物货物体,即为被该
不可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新建筑物或扩建现有建筑物的高度均应按照表中的规定加以严格控制,并适当考虑机场可能发展随之而来的障碍物限制要求
在障碍物限制面以外的物体
在机场附近地区,高出地面150m或更高的物体应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过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并不危机飞行安全
不高出进近面,但对目视或非目视助航设备的最佳位置性能有不良影响的物体,应尽可能拆除
经航行部门研究,确认对飞行区或内水平面和锥形面范围内的飞机有危害的任何物体,应认为是障碍物,尽可能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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