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课件
2024年度房地产基础知识及法律法规ppt课件
加强监管和惩处力度
加大对房地产行业腐败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 平竞争。
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
引导房地产企业树立廉洁经营理念,加强企业内部廉洁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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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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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房地产法规的法律责任
付租金的行为。
抵押规定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 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抵押 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
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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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房屋建设与销售环节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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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许可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确保土地使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非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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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类型划分
按用途划分
居住房地产、商业房地产、工 业房地产、农业房地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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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开发程度划分
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 、现房等。
按是否产生收益划分
收益性房地产和非收益性房地 产。
按经营使用方式划分
出售型房地产、出租型房地产 和营业型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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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土地制度与土地使用权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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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内容要点
服务范围
明确物业服务的范围, 包括公共设施、绿化、 保洁、安保等方面的服
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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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标准
规定物业服务的质量和 标准,如设施设备的维 护保养标准、保洁频次
等。
服务费用
违约责任
明确物业服务费用的收 取标准、支付方式和时
《房地产相关法规》PPT课件
《房地产相关法规》PPT课件目录CATALOGUE•房地产法规概述•土地使用权法规•房屋买卖法规•房屋租赁法规•房地产税收法规•房地产金融法规•房地产市场监管法规01CATALOGUE房地产法规概述房地产法规的定义与作用定义房地产法规是指国家制定、公布、施行的有关房地产管理、交易、税收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总称。
作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房地产法规的体系结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构成房地产法规的核心和基础。
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对房地产领域进行细致管理。
如《物业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对房地产领域进行具体规范。
如各地出台的房地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规范。
房地产法规的历史与发展古代房地产法规01早在古代,我国就有了关于土地、房屋买卖、租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近现代房地产法规02随着社会的变革和经济的发展,近现代房地产法规逐渐完善,涵盖了产权、交易、税收、规划等方面。
当代房地产法规03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同时,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多,我国房地产法规也在逐步与国际接轨。
02CATALOGUE土地使用权法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包括出让、划拨、转让等,每种方式的条件和程序不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包括签订转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步骤。
03出让合同争议解决当事人因履行出让合同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01出让合同内容包括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出让年限、出让金支付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
02出让合同变更与解除在出让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可依法变更或解除出让合同。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一)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对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中介服务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房地产行业准入门槛低,市场行为不够规范,行业诚信缺失的现象较为普遍,对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运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制定并颁布施行《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1、深圳快速城市化进程,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但是一些违法建筑的存在,对房地产交易秩序也产生了极大影响,《办法》对该类问题是否有规范?答:《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同时,禁止销售违法开发建设的建筑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其销售行为提供法律见证、经纪、公证、贷款等服务和便利。
第八十条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依法予以拆除。
对质量安全且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可以加以利用的,依法没收或者征收后用于保障性住房。
对于销售违法建筑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照所实际销售的违法建筑经评估的工程造价额计算违法所得;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另外,对承建违法建筑的施工企业,及为违建销售提供服务或者便利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商业银行等,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立项时,应当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办法》对其建立和使用有何要求?以及此项制度具体实行的时间界点是?答:《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时,其账户内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的10%。
同时,只有在规划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凭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可以提取使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课件
房屋权属管理
房屋所有权确认
明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权属登记
建立房屋权属登记制度, 确保房屋权属信息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
房屋租赁管理
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 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权属登记与发证
权属证书的发放
权属证书的管理
行政强制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拆除违法建 筑、强制收回土地等。
行政处分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 处分,如警告、记过、开除等。
民事法律责任
赔偿损失
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者应承担赔 偿责任。
返还财产
对于违法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所有人或恢复原状。
立法目的和原 则
立法目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 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 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 场的健康发展。
原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遵循的基本原则包 括合法性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保护 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促进房地 产市场健康发展原则等。
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适用于城市规 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交易、使 用和管理活动。
05 城市房地产市场监管
市场准入与退
准入规定
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资质要求,确保具备相应条件的企 业进入市场。
退出机制
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对不满足资质要求或违规的企业进行清退,保持市场活力。
市场价格监管
价格指导
制定合理的房地产价格指导政策,引导市场主体合理定价。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解读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解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将连续3天就该办法的内容以问答形式进行详细解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对《办法》的理解与认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立项时,应当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办法》对其建立和使用有何要求?其意义何在?答:《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时,其账户内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的10%。
同时,只有在规划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凭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可以提取使用。
这将有效避免实际情况中很多项目公司解散后,出现商品房质量问题,或者发现房地产开发中存在欠缴相关税费等违法违规行为,难以追究项目公司的法律责任,导致小业主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房屋质量维修无法落实情况。
2.对于此前房地产销售中盛行的内部认筹、内部认购等变相商品房销售方式,《办法》有什么规制措施?答:《办法》明确规定,无论是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还是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都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变相出售或者非公开预售商品房。
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销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按实际销售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10万元罚款。
3.国家一直强调要加大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或者联合定价等违法行为的力度,对此,《办法》是否有相应的措施?答:首先,《办法》设置了价格申报与明码标价制度。
《办法》要求价格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房地产开发价格行为规则,引导、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自主定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合理的价格受应当报价格监督执法部门备案。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房地产评估》
【年(卷),期】2011(000)007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9页(P6-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相关文献】
1.深圳市龙岗区房地产权登记及商品房市场管理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J], ;
2.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权属问题讨论——兼评《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J], 林慧敏
3.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权属问题讨论——兼评《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J], 林慧敏;
4.天津:科学编织房地产市场监管之“网”--天津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印象 [J], 秉渌
5.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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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公众意见收集一览表
市民
本人是深圳一名10年的租客,想忠心反馈下关于深圳租房监管的建议:政府这次草案提到了很多租房的领域规范,这是很好的。
但有几点想补充建议:
一、特别是城中村租房租价问题,有些房东几个月就给你涨价一次,如何受得了,一来工资不涨,物价上涨,房租持续上涨,作为白领打工群体,如何不受罪?而此次办法并没有过多提及,如果房东随便涨租,如何举报,举报方式,电话,地址,快捷方式,都没有明确提到。二是如何定位随便涨租价的行为。政府是否能出台,从签订合同,3年内不能涨租?很多房东说,你爱租不租,不接受涨价就走人。多么霸道。还有,如果涨价,如何处罚,罚款房东多少钱,如何知道房东是否接受了处罚。举报的证据是什么。都没有明确。还有,如果签订租房合同,房东不想规定租价涨跌问题,是否可以默认是3年内不得擅自上涨房租?之后每年涨幅不能过5%?还有租价的标准是多少?也没有明确,而且怎么网站查,一查便知,而不是隐秘的租价标准。租金问题办法只是很简单提及,但没有规范不得随便涨价的明细。建议好好保护城中村租客人的权益吧。
3、第三十九条【指导租金】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公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当事人可参照指导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数额。
意见:租赁房屋的客观条件千差万别,即使在同一栋物业中,由于位置、朝向、装修标准等不同,也会导致房租有较大差异。如日后大力推进租售同权,不同配置的出租房(如是否带学位),其价格必然存在较大差别,恐难以一概而论。
第三十八条【合同备案变更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原合同备案部门或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意见:“对于进行统租经营的企业而言,签订租赁合同的客户较多,签订时间无法统一,“15日内”期限较短,建议以30或45日为宜。
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9•【字号】深府[1993]441号•【施行日期】1993.11.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1993年11月9日深府[1993]441号)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土地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发展房地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辖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对房地产实行统一测绘查丈,统一登记发证,统一进行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统一管理土地开发基金。
第三条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是深圳市国土管理、房地产行业和市场(福利商品房、微利商品房除外)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市规划国土局向各行政区及街道办事处、镇派出的分支管理机构,按划定的职责实施对房地产行业和市场的管理。
第四条深圳市征地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各区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村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农村征用土地。
第五条在本市范围内的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或多方出地、一方或多方出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并进行产权分成的行为的。
合作建房视同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已核准登记并领有《房地产证》的,可以与他方合作建房。
第七条凡属减免地价款或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并按市场价格补足地价款后,可以与地方合作建房。
第八条合作建房的出资方必须是在市规划国土局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第九条下列用地,不得用以合作建房:(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教育、文化、卫生、科研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二)市政公共设施的非营利性用地;(三)农村住宅用地;(四)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用地。
第十条经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划定为非农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视为有偿受让用地,可以与地方合作建房,但建成的房地产只能自用或出租。
深圳房地产七大法律知识解答
深圳房地产七大法律知识解答1、关于继承房产相关问题?继承的房产要缴纳什么税费?有没有规定继承的房产是否几年内不能卖?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函[2011]169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尽快明确存量房交易税款征收工作中相关事项的复函》:个人通过离婚、继承、直系亲属赠与、赡养关系赠与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免税(不征税)的过户情形,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不征税)证明办理过户。
以其它无偿赠与方式过户以及没有价格的过户情形,应按照通告要求,如其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其计税价格。
商品房方可进入市场。
另需注意:如为政策性住房的,当事人需取得房改部门同意上市的批复后前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安居房换证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1、深圳市安居房换证登记申请表;2、权利人身份证明;3、《房地产证》原件;4、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复;5、因死亡,权利人发生变更并已办理财产继承权公证的安居房换证申请,应同时提交财产继承权公证书等相关文件;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涉及房改事宜,请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咨询。
如为政策性住房外的其他非市场商品房的,需完善用地手续后方可进入市场。
涉及补地价事宜请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咨询或办理。
2、到期房地产续期的土地使用年期如何计算?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照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
在1995年9月15日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执行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的决定》中“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七十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规定。
符合该规定的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起止日期推算顺延。
3、什么是安居房?安居房是指出售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
《房地产行业政策》课件
土地政策调整
政府可能会通过调整土地供 应、土地出让方式等手段, 来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关 系,以稳定房价。
房产税征收
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和增加财 政收入,政府可能会逐步推 行房产税征收,对多套房屋 持有者进行征税。
租赁市场发展
政府可能会出台更多政策鼓 励和支持租赁市场的发展, 以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不同 层次的需求。
购房需求
政策调整可能影响购房者的购房需求,进而影 响房地产市场的销售情况。
居住品质
政策调整可能影响住房品质和配套设施,进而影响居住舒适度。
04
房地产政策的发展趋势与 建议
房地产政策的发展趋势
限购限贷政策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过热,政 府可能会加强限购限贷政策 的执行力度,限制非理性购 房行为,以稳定市场价格。
反馈调整
根据市场变化和政策执行情况 ,及时反馈和调整政策,保持
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03
房地产政策的影响分析
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房价走势
政策调整可能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关系,进而影响 房价的涨跌。
市场波动
政策调整可能导致市场不确定性增加,引发市场波动 。
投资回报
政策调整可能影响房地产投资回报,进而影响投资者 的决策。
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
政府应逐步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税制体系,以调节 收入分配和增加财政收入。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城市的限购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01
限购政策背景
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该城市出台了严格的限购政策,限制购房数量
和购房资格。
02 03
实施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该政策有效地遏制了房价上涨,市场成交量也有 所下降。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规避限购政策的手段,如假离婚、购买指 标房等。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课件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课件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1、《办法》第五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该系统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有何意义和作用?答: 房地产信息系统是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需要,建立的一个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
根据《办法》规定,房地产预售信息披露、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出具估价报告等,均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以实现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实时监控,从而保障购房人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的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繁荣,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但是据统计,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比例不足20%,《办法》对于这类问题有没有作出相关规定?答:《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备案制度。
对于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办法》施行以前未备案的经纪机构,应当在《办法》施行后3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办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未经备案而在本市开展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3、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应当获得执业资格,但由于二手房经纪业务受市场行情影响大,加上经纪机构重效益、轻服务等不良经营理念影响,许多从业人员未获得执业资格,也未经专业培训即仓促上岗,对此,《办法》有无作出相应规范?答:《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的,应当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并按规定在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其执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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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课件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课件【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1、《办法》第五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该系统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有何意义和作用?答:房地产信息系统是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需要,建立的一个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
根据《办法》规定,房地产预售信息披露、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出具估价报告等,均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以实现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实时监控,从而保障购房人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的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繁荣,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但是据统计,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比例不足20%,《办法》对于这类问题有没有作出相关规定?答:《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备案制度。
对于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办法》施行以前未备案的经纪机构,应当在《办法》施行后3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办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未经备案而在本市开展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3、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应当获得执业资格,但由于二手房经纪业务受市场行情影响大,加上经纪机构重效益、轻服务等不良经营理念影响,许多从业人员未获得执业资格,也未经专业培训即仓促上岗,对此,《办法》有无作出相应规范?答:《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的,应当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并按规定在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其执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若房地产经纪人员未经执业登记而在本市从事业务的,则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该房地产经纪人员将面临1万元罚款,而实际聘用机构将被处3万元罚款。
另外,《办法》还要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会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
4、目前房地产经纪辅助人员学历相对不高,部分从业人员没有受过系统、专业训练,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房地产行业存在不少服务不规范,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
《办法》对这一问题有何应对?答:《办法》一方面要求房地产经纪辅助人员应当熟悉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具备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掌握房地产交易程序和实务操作技术及技能;另一方面,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对辅助人员的业务行为进行指导,对其辅助的执业行为承担责任。
5、据了解,我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多达5000余家,素质良莠不齐,为何《办法》对其市场准入条件却没有提及?答:《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已有相关规定,我市一直都是根据该《规定》设置的条件批准设立经纪机构。
且《办法》主要是针对房地产经纪行业行为及其人员行为的监管,故没有重复规定其准入条件。
6、很多经纪机构在备案登记时是符合条件的,但此后由于经营不善而不合格了,这种情况下备案登记是否只是走走程序?答:此问题属于对《办法》的误读。
《办法》一方面设计了年检制度,明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
检查不合格的,在按要求整改合格前,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另一方面也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由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万元罚款。
7、房地产经纪行业最基本的服务就是提供市场信息,但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房地产交易中信息披露或告知制度的法律规定,《办法》对此有无专门作出相应规定?答:首先,《办法》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其次,《办法》还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的,包括相关证照、人员、合同、交易指引、服务内容、费用、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及投诉途径等信息;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1万元罚款;第三,在具体的个案交易中,《办法》还强调了经纪机构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将有关事项告知委托人;最后,对于没有履行以上义务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主管部门可以在诚信系统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可视情况限制其从事其他经纪活动。
8、现实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实际上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签合同的时候,经纪机构往往在合同中设置了许多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但消费者无从察觉,《办法》在合同的缔约阶段有无设定这方面的预防措施?答:《办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业务,应当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使用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该合同应当由执行该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签字,并应当附有参与该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和执业登记信息。
此外,第三十四条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前应当告知委托人下列事项:(一)执行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执业登记号;(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工作、提供的必要材料和文件;(三)房地产交易的一般程序;(四)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最后,《办法》还要求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服务进度情况以及与交易有关的事项。
9、许多经纪机构都只注重业务而忽视了对房地产权利真实性的检验,《办法》对这类问题如何规范?答:《办法》一方面要求委托人应当保证其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合法的;另一方面又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负有对委托人房地产权利的真实性、委托人的财产处分权限进行查验的义务。
10、《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附有相应的房源信息编码。
房源信息编码是如何生成的?该措施有何意义?答:房源信息编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是由依法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经纪服务时自动产生的,消费者输入房源信息编码(及房号),即可查询到对应房源的项目信息、产权信息、代理信息和交易信息。
房源信息编码制度的建立,对于确保房源信息的真实性,规范房地产经纪广告秩序,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11、实践中,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在委托的客户之间从事房屋买进和卖出活动,通过压低卖出价格,自行“收购”,再抬高价格出卖给购房者,从中牟取利益。
针对这种现象,《办法》作出了何种规制?答:首先,《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从业人员通过本经纪机构购买、出售、承租、出租房地产的,应当在签订房地产转让、租赁合同前书面告知交易当事人并取得交易当事人书面同意;其次,《办法》明令禁止经纪机构赚取差价。
否则,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的罚款。
12、此前曾发生过经纪机构代收了买房全部首期款,造成消费者高达数千万损失的事件,《办法》对于此类事件作出何种制度安排?答:《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交易各方当时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代收或监管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
即使在获得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或监管的交易款项也不得超过交易价款总额的5%。
房地产经纪机构如果违反规定,超过限额代收或监管当事人交易款项的,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退还超出部分的款项,并按超过限额代收或者监管交易款项行为每次处5万元罚款。
13、个别房地产经纪公司为了骗取所谓“信息费”,利用其他企业名义,发布虚假广告,利用“房托”或与假房主相互勾结,坑骗消费者,《办法》是否对该类行为有明确规定?答:《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并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广告时,应当载明其机构名称和备案编号。
同时,为了保证对经纪机构有足够的威慑力,《办法》明确对违反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部门分别处5万元罚款,有其他广告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14、实践中,一些房地产经纪人为了谋取佣金以外的收入,出借、出售、出租其资格证书,《办法》对该类行为如何规范?答:《办法》一方面禁止房地产经纪人出借、出售、出租其资格证书;另一方面也禁止以他人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15、目前,“阴阳合同”现象的存在既扰乱了正常的二手房交易秩序,容易导致交易纠纷,又使得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办法》采取了那些措施打击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答:《办法》明令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不同合同提供便利。
经纪机构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16、我市对于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并没有相应的资质认定权利,在掌握其信息监管行为手段也比较缺乏,《办法》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答:《办法》规定,对于估价机构,应当在取得资质证书或者开展估价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的,应在开展估价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材料到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房地产(土地)估价人员执业的,应当加入估价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通过机构备案制度和人员执业登记制度的建立,加强对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
17、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估价机构刻意对委托人隐瞒重要的信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此,《办法》有何应对措施。
答:信息披露是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的义务。
估价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估价人员姓名及执业登记信息、估价委托合同的示范文本、信息档案查询方式、投诉方式和途径等事项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公示;否则,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1万元罚款。
同时,房地产主管部门也应当将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以及房地产(土地)估价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18、房地产、土地的价值极大,估价结果对当事人、国家都有重大影响,为了保证结果的公正可靠,《办法》有何保障措施?答:第一,规定了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