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设置比例指导标准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doc 8页)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doc 8页)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桂人发〔2009〕5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区直各部门(单位):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人事教育岗位设置指导标准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办公室2009年10月10日印发(共印600份)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一)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分为A、B、C三类。
“A”类为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B”类为除“A”类外的自治区直属及设区的市直属一般学校;“C”类为除“A”类外的县(区)属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高中(示范高中和一般高中)、普通初中、普通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设6个职员等级,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辅助岗位。
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辅助岗位。
2.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3.中学教师岗位分为9个等级:(1)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4)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4.小学教师岗位分为6个等级:(1)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2)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3)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5.幼儿园教师岗位名称及等级参照小学的规定执行。
6.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担负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中小学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中小学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按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对应相应级别的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正高级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教师一级岗位、高级教师二级岗位、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教师岗位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设置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中小学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5%。
上海主要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上海市主要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卫生医疗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沪职改办[1999]14号)
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沪职改办[1999]14号)
文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沪职改办[1999]14号)
档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沪职改办[1999]14号)
文化艺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沪职改办[1999]14号)
图书、情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沪职改办[1999]14号)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沪职改办[1999]14号)
农业技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沪职改办[1999]14号)
体育运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沪职改办[2000]20号)
上海市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沪职改办[2002]28号)
水务工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沪职改办[2000]22号)
普通高等院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沪人[2002]101号)
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教育学院、职业学校、业余学校
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护理工作岗位设置名录及配置标准
护理工作岗位设置名录及配置标准医院各护理工作岗位设置名录及配置标准普通病区:床护比≥1:0.43,由工作5年以上的护师担任,人数≥4人。
预检分诊室:设床位≥20张,床护比为(2-3)1:0.5.抢救室:床位≥6个抢救单元(床),抢救车与床护士比为1:2.急诊科:急诊护理人员与病床监护床≥8张,床护比为(1-1.5):100.科室:根据内科/外科/儿科/妇科/精神科等设置专业护士名号,床护比为(2-3):1.EICU:监护床位数与护士数比≥1:3.留观室:床护比为1:0.5,配备输液中心。
输液中心:根据输液床(椅)位配备护士,床(椅)护比为3-4:1.急诊请创室:请创手术台≥2台,手术室专业护士可与手术台与护士之比为1:2-3.手术室(部):手术护士与手术医疗团队合作,分为多个专科手术小组。
重症监护病房(综合ICU):床护比1:0.5,专科重症监护护士比为1:3.新生儿/儿童重症监护病房(NICU/PICU):新生儿护士的专业工作领域包括爱婴室、儿科、新生儿科和新生儿监护病房,比例为1:1.6.产科:设一张产床,没装产床配置2.5~3名助产士,床护比为1:0.6.血透护士/移植护士:每人每班护士管理的透析机应<5台,参照ICU床护比。
产前区/产房/爱婴病房/心脏病监护病房(CCU):助产士的专业服务领域包括产前门诊、孕妇学校、产前监护、助产服务、产后保健等。
出院后延续护理服务部:根据医院延续护理服务的需要,可配置糖尿病护士/老年护理专科护士/助产护士/静脉治疗护士/临终关怀护士等进入此部门。
清洗组XXX物品发放组: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护士或工人,其他组可以由工人负责。
静脉百级生物安全柜:供抗生素类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调配使用,主要设置药师从事配药。
备情况,配备1-2名门诊护士。
门诊护士主要负责门诊病人的接待、登记、病历整理、医嘱执行、医疗器械管理等工作。
营养科护士营养科护士是负责医院营养治疗的专业人员,根据患者的营养需求制定营养方案,并进行营养指导和监测。
山东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A 、B 、C 、D 四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
其中:“A ”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 B ”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C”类为以培养本科生为主的普通本科学校;“ D ”类为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
省、市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执行。
其中,省政府直属成人高等学校和以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为主的省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C类执行;其他省属、市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D 类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高等学校现有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包括: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将教师岗位设置为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山东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附件
附件1备注:1.高等院校中,A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B 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C类为以培养本科生为主的普通本科院校;D类为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师学院。
2.省政府直属成人高等院校和以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为主的省属成人高等院校参照C类高等院校;其他省属、市属成人高等院校参照D类高等院校。
3.省属、设区市属、县(市区)属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分别参照A、B、C类高等院校。
4.对入选国家“一流大学”建设名单的高等院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对高层次人才需要,自主设置岗位结构比例;对入选国家“一流学科”建设名单的高等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统筹使用,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此指导标准相应比例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对入选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立项建设名单的高等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此指导标准A类高等院校基础上再提高3个百分点,所增加的高级岗位应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学科专业;对入选国家高水平高职院校、高水平专业建设名单的学校和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此指导标准相应比例基础上再提高3个百分点,所增加的高级岗位应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学科专业。
对具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可在高于相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5个百分点以内设置;对具有省(部)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承担省(部)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可在高于相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3个百分点以内设置。
上述提高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中,正高级比例按不超过40%把握。
— 1 —附件2中小学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备注:1.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A类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省级及以上规范化(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B类为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C类为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分为A、B、C三类。
其中:"A"类为省级规范化学校、省部级重点学校;"B"类为市级规范化学校、其他省属学校;"c"类为市属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中等职业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中等职业学校现有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包括:1.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高级讲师一级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上海主要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上海主要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上海市主要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卫生医疗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沪职改办[1999]14号)医疗机构高级(%)中级(%)初级三级综合13~15专科11~13综合<30专科<28按需设定二级(综合)中心医院8~10区级医院6~8中心医院<28区级医院<25二级(专科)5~7<23一级医院3~5<20康复院、疗养院等3~5<20备注:1、承担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任务以及国家或省市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三级医院,高级职务比例可增加1~3%,中级职务比例可增加3~5%。
2、三级中医医院参照三级综合性医院、二级中医医院参照区县级医院职务结构比例标准。
3、二级以上卫生机构的正高级岗位,一般控制在高级岗位总数的30%以内,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超过40%。
4、妇幼保健机构职务结构比例参照同级专科医院标准。
5、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职务结构比例参照性质、规模、任务相同的医疗机构确定。
疾病控制机构高级(%)中级(%)初级市级18~20<40按需设定区级13~15<35县级8~10<30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机构高级(%)中级(%)初级市级20~25<40按需设定区级15~20<35县级8~10<30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沪职改办[1999]14号)单位类别高级(%)中级(%)全国优秀出版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协调,整体效益水平在全市出版社中名列前茅;建社历史长,专业力量雄厚,综合出书水平在全国同类出版社中处领先地位28~33%,其中正高岗位占高级岗位比例一般不超过20%50%全国良好出版社;在全市出版社或全国同类出版社中享有较好的声誉,形成自身的专业门类优势,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5~30%,其中正高岗位占高级岗位比例一般不超过17%50%被评为全国百强社科类期刊;或两次(含两次)以上华东地区、上海市优秀社科类期刊,或国家级科技类期刊,核心科技期刊;在全国同类期刊中有重大影响,或期刊专业性强、代表国家学科水平,在本专业中起指导作用25~30%,其中正高岗位占高级岗位比例一般不超过17%50%其他出版单位23~28%,其中正高岗位占高级岗位比例一般不超过15%50%文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沪职改办[1999]14号)单位类别高级(%)中级(%)初级(%)正高副高第一类型第二类型第三类型-第四类型--档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沪职改办[1999]14号)单位类别研究官员(%)副研究官员(%)馆员(中级)(%)助理馆员(初级)市级档案单位区县级档案单位12~15之内50%以内35%以内专门(部门)档案馆15~18之内文化艺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沪职改办[1999]14号)群众文化单位类型单位性质及条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研究员%副研究员%馆员%市级市群众艺术馆3~512~2045~50市工人文化宫、市青年宫等市级单位区县级区文化馆一般不设5~840~45县文化馆一般不设5~8区工人文化宫区工人俱乐部一般不设(一级馆设1个)35~40街道(乡镇)文化馆(站)特级站2个一级站1个图书、情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沪职改办[1999]14号)公共图书馆正高(%)副高(%)中级(%)市级3~512~1540~45区县级(符合五项条件)一般不设置5~835~40区县级(不符合五项条件)一般不设置35%以内标准条件达不到的0一般不设置30%以内少儿馆按文化部1998年制定的评估标准中相应水平确定街道、乡镇(一级以上)1岗科研文献信息单位正高(%)副高(%)中级(%)大型市级4~614~1640~50大型局(区)级个别设置10~1240~45一般局(区)级一般不设置个别设置30~35其他一般不设置企事业图书资料馆(室)一般不设置<30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沪职改办[1999]14号)单位类别高级(%)中级(%)初级(%)技术监督技术研究机构综合应用型检验检测技术机构行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农业技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沪职改办[1999]14号)各级推广机构高级(%)中级(%)初级正高副高市级机构与副高岗位比1:4~1:518~20<45按需设岗区县级机构每专业1岗12~15<35乡镇级机构<30各级生产机构高级(%)中级(%)初级高级(%)中级(%)市级机构8~12<30按需设岗区县级机构5~8<20乡镇级机构<15体育运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沪职改办[2000]20号)单位类别高级(%)中级(%)初级(%)正高副高市优秀运动队30~35,其中国家级教练不超过高级职务人数的10%15~20市体育运动学校一般不设置15~2030~35其他各类体育学校一般不设置10~1535~40上海市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沪职改办[2002]28号)艺术系列单位类型单位性质及条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市级单位各文化广播影视艺术单位4~822~30根据需要设岗、聘任区县文化艺术单位区级文化艺术演出单位2~612~20根据需要设岗、聘任县级文化艺术演出单位一般不设,特殊情况可设1~3%10~2040~45根据需要设岗、聘任其他单位其他有关文化艺术单位一般不设,特殊情况可设副高级1~3%根据需要设岗、聘任水务工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沪职改办[2000]22号)单位类别高级(%)中级(%)初级正高副高市级设计规划机构25%内<45按需设岗区县级设计规划机构20%内<35单位类别高级(%)中级(%)初级正高副高市级水文水资源管理20%内<40按需设岗区县级水文水资源管理15%内<35单位类别高级(%)中级(%)初级正高副高市级工程管理15内<35按需设岗区县级工程管理10内<30单位类别高级(%)中级(%)初级正高副高甲(一)级资质建设管理、质量监督、监理、施工20%内<30按需设岗乙(二)及以下资质建设管理、质量监督、监理、施工15%内<30普通高等院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沪人[2002]101号)单位类别高级(%)中级、初级备注正高副高研究型高校10~1535~40中、初级教师职务结构比例,由学校依据各学科、专业实际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科梯队建设需要自主确定个别重点建设的学校,经过批准,教授、副教授占专任教师编制总数的比例可分别达到20%和40%左右教学科研并重的本科高校6~1029~35承担培养本科生为主、兼顾培养研究生和培训师资任务教学型本科高校4~621~29承担培养本科生、不招或招收少量研究生,又承担一定科学研究工作少数高等专科学校2.5~417.5~21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较强、建校历史较长其他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成人高等学校2~2.513~17.5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沪人[2004]128)单位类别高级(%)中级(%)备注寄宿制示范高中市重点全日制高中30~4045~50区县重点全日制高中25~3550~55全日制普通高中20~3050~60完全中学15~2550~60初级中学15~2050~60小学、幼儿园10~1550~60教育学院、职业学校、业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沪人[2004]128)单位类别高级(%)中级(%)备注教育学院(进修学院)40~5040~45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25~3550~55市重点职业高中20~3050~60职业高中15~2550~60业余中学15~2050~60少年宫、少科站15~2550~60。
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
中小学岗位设置说明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对中小学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设置上限进行了提高,结合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对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进行了调整,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比例调整前后各岗位等级比例情况
二、中小学岗位管理基本原则
1、中小学岗位设置按上述比例执行,其他事项均执行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37]号)文件有关规定。
2、县域内中小学按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分别核定岗位设置总量,实行总量控制。
3、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岗位设置总量内,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人员结构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分配情况按年度向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新聘人员或高聘人员。
分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时,要充分考虑教育均衡需要,应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
4、岗位竞聘按《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三、岗位设置需要提供的材料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正式文件),含《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情况一览表》;
2、学校名称、职能、规格、编制、职数设立及变更文件的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参考样本XX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XX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及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本单位正式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适用本实施方案。
未经编制部门核编或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手续的各类人员,暂不列入本实施方案的管理范围。
二、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XX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坚持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一)岗位总量根据省委编办下达的编制数确定。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1.本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根据岗位设置原则,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为岗位总量的X%;管理岗位为岗位总量的X%、工勤技能岗位为岗位总量的X%。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1.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本单位管理岗位分为X个等级,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省委编办核定数执行。
2.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附设专业技术岗位,其中XX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X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按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对应相应级别的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正高级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教师一级岗位、高级教师二级岗位、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教师岗位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设置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中小学、幼儿园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5%。
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事业单位
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云人〔2008〕45号各州、市人事局、交通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规范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74号)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7〕13号)精神,结合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云南省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交通厅二○○八年十二月九日云南省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一、适用范围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包括公路管理(含建设、养护、运营、规费征稽、质量监督、造价、定额等管理)事业单位,道路运输管理(含客货运、运输站场、驾驶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出租、公共交通等管理)事业单位和水路交通(含航道、港政、运政、引航、海事、质监、船检等管理)事业单位。
交通运输系统医院、院校、科学研究等事业单位参照相关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交通运输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根据交通运输的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政策解读
岗位设置的调整
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减编 制数。
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 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的。
岗位等级设置
专技岗等级
管理岗等级
管理岗位
正高级
高
级
副高级
专
技
岗中 位级
助理级
初
级
员级
工勤岗位
岗位等级聘用条件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任命文件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任十二级岗位一年以上 取得助理资格
取得员级资格或无职称人员
取得相应工勤技能等级证书
单列政策
专业技术岗位单列政策
1.调动单列:调动到新单位,聘期内保留原聘岗位 2.中小学教师系列特殊单列政策:
校长交流轮岗单:只单列三年 工勤技能岗位单列政策
1.调动单列:调动到新单位,聘期内保留原聘岗 位
2.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工勤人员,可以不占岗 位职数聘任。
岗位转换
前提条件
1.要转换的岗位有岗位余额。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且转岗前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 格以上。 3.聘期内原则上不转岗。
1.专技、工 勤转管理
2.管理、工 勤转专技
3.管理、专 技转工勤
岗位转换条件
1、专技转管理:担任领导职务或干部身份。 2、工勤转管理: ①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乡镇 中专以上)②男55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③ 任股级以上职务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任四级3年以上;七级8年以上。 取得正高资格,任副高3年以上 任六级3年以上;七级6年以上;十级以上累计11年以上 任七级3年以上;十级以上累计8年以上 取得副高资格,任中级累计3年以上 任九级3年以上;十级6年以上;十二级以上累计10年以上 任十级3年以上;十二级以上累计7年以上 取得中级资格,任助理3年以上
河南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意见(试行)
河南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宏观管理,优化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合理配置,落实高等学校用人自主权,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现就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和岗位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搞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是实施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前提。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需设岗、因事设职原则。
充分考虑社会的需求、单位事业的发展以及人才结构的调整、人才的培养等因素,以教学任务及业务职责设立专业技术岗位。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
教学和科研是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系列是高等学校的主体系列和重点。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有利于学科发展,有利于学校综合实力的增强。
(三)优化、合理、精简、高效原则。
根据单位特点,确定最合理、最优化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使设置的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协调、配合、有序,发挥最佳的整体效益。
能以较低职务满足工作需要者,不设较高职务;能以少量岗位满足需要者,不多设岗位。
(四)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控制原则。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受结构比例、岗位职数的双重控制,不得突破已经批准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主系列和输系列设置的岗位不得超过规定的职务层次。
二、学校分类及结构比例(一)学校分类对高等学校进行科学分类,是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标准的重要基础。
根据我省实际,高等学校划分为:A 、教学科研型本科院校。
承担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培养任务;师资力量雄厚,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教授职务评审权;重点学科比较集中,已形成教学、科研两个中心,一些学科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中小学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中小学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按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对应相应级别的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中小学教师岗位。
中学教师岗位名称及等级包括:1.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学三级教师岗位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及等级包括:1.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2.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设置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中小学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
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
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统筹安排,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从严控制,逐步到位。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核准,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数量要在核准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总体数额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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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
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高中(示范高中和一般高中)、普通初中、普通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设6个职员等级,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辅助岗位。
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辅助岗位。
2.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3.中学教师岗位分为9个等级:
(1)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4)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4.小学教师岗位分为6个等级:
(1)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2)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3)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5.幼儿园教师岗位名称及等级参照小学的规定执行。
6.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担负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标准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1.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2.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一)普通高中: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4%,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6%(其中工勤岗位不低于5%)。
(二)普通初中: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5%(其中工勤岗位不低于5%)。
(三)普通小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1%,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9%(其中工勤岗位不低于5%)。
(四)幼儿园:教师岗位数量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2%。
(五)寄宿制学校其他岗位的比例:普通高中、普通初中不低于20%;普通小学、幼儿园不低于15%。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的功能、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3.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控制
4.小学可按不超过教师编制数1%的比例设置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主要用于师资力量薄弱的小学吸引和培养高水平师资。
该岗位为专任岗位,不实行兼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控制使用。
5.教师岗位执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结构比例标准。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高级岗位比例要按低于本单位教师高级岗位比例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教师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
方面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2.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3.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本单位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
学校功能、任务、机构编制等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岗位调整方案,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要适应中小学新课程改革的需要。
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四)同一类别层级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的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五)对规模小、人数少的乡镇普通中小学( 县、市、区所在乡镇中小学除外),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指导各学校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六)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七)特殊教育学校参照本指导标准执行。
(八)本指导标准由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