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cedfd1a5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e8.png)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起诉涉外纠纷的程序
![起诉涉外纠纷的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121a634d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8f37348.png)
起诉涉外纠纷的程序涉外纠纷是指涉及国际事务、跨国经营及国际交往中的争议。
在处理涉外纠纷时,起诉程序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起诉涉外纠纷的程序,以帮助读者了解适用于此类纠纷的司法程序。
一、提起诉讼涉外纠纷的起诉程序首先需要原告向相关法院递交起诉状,陈述争议的事实和请求的诉求。
在填写起诉状时,原告需要清楚提供被告方的真实姓名、住所地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同时,原告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附上对应的翻译件。
二、法庭受理和传票一旦起诉状被法院收到,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起诉状符合法定要求,法院将受理该案并向被告发出传票,要求其出庭答辩。
被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传票,并在庭审前准备好辩护材料。
三、庭审和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将有机会陈述彼此的观点和证据。
法庭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审查提供的证据,并对案件进行逐一辩论。
在庭审期间,双方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辩护,也可以自行进行辩护。
法庭有权在需要时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和材料。
四、证人和鉴定在一些涉及涉外纠纷的案件中,证人和鉴定人的证言和意见对案件的判决起着重要作用。
根据法院的要求,原、被告双方可以提供证人和鉴定人的证据,以支持各自的观点。
法庭将对这些证人和鉴定人进行核实和审查,然后将其证言列入庭审记录。
五、判决和上诉庭审结束后,法庭将在合理的时间内针对涉外纠纷作出判决。
判决书将陈述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如果任何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供上诉状和相应的证据。
六、判决的执行一旦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按照判决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行动。
如果被告方不履行判决,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判决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七、国际仲裁除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涉外纠纷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国际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方法。
国际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将纠纷提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法](https://img.taocdn.com/s3/m/0698210b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f5.png)
各国在司法协助中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通常需要提出请求并附上相关文件资料,由受托国根据本国 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同时,各国应尊重对方的司法主权,不得干涉对方国家的内政。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
国际合作与协调的意 义
国际合作与协调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 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合 作与协调,可以减少法律冲突和诉讼 障碍,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性,促进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展。
案例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裁决的执行。
详细描述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要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进行。当事人需要确保仲裁协议 的有效性,并在裁决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将审查裁决是否符合国际公共政策,并决定 是否予以承认与执行。
专属管辖
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由特定国 家的法院专属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国际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从无到有、 逐步完善的过程,其发展与国际 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密切相关。
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国际民事 诉讼法的未来发展将更加注重国 际合作与协调,加强司法协助和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被告
被原告起诉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在诉 讼中应诉。
共同当事人
在共同诉讼中,一方或数 方当事人共同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 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 诉讼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 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
律师
国际私法教案1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私法教案1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c1e1075a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0b.png)
国际私法教案1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在国际私法领域,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一项重要的议题。
在跨国民事纠纷中,如何确定管辖权、适用法律以及执行判决和仲裁裁决,都是涉及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国际私法教案中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并以13个国家的案例作为分析对象。
一、概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解决国际民事纠纷所需遵循的一套程序规则。
不同国家在国际私法领域存在着各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差异。
本教案旨在通过13个国家的案例,展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多元性和共同性。
二、案例分析1. 美国美国采用联邦法和州法共同适用的体制,其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以《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为基础。
该法规定了诉前程序、管辖权争议解决、证据交换等细节规则,以确保诉讼的公正和高效进行。
2. 英国英国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法源主要是《英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则》(Civil Procedure Rules)和《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程序法典》(CivilProcedure Act)。
英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注重对法律文书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定,以保障程序的严谨性。
3. 法国法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典》(Code of Civil Procedure)和《国际私法法典》(Code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法国以兼顾程序公正和效率为原则,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4. 德国德国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以《德国民事诉讼法典》(Zivilprozessordnung)为法律基础。
德国注重对诉讼费用、证据收集和程序规则等方面的规定,以维护诉讼双方的利益。
5. 日本日本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以《日本民事诉讼法》(Code of Civil Procedure)为依据。
日本强调诉讼的快速且无形式主义,并通过引入ADR(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促进纠纷的和解和调解。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c53f6801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3b.png)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所谓涉外民事案件,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同国内民事案件相比,涉外性是其显著特点。
其表现一般为:诉讼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或者惯常居所位于外国);诉讼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导致涉外民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国外;援用的证据具有涉外因素;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需援引某一外国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诉讼过程中会涉及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等。
正因为此,在法院从受理到审结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不同于一般国内民事案件的各种特殊程序问题。
它们分别为:(1)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以及享有豁免权的外国国家和外交代表的诉讼地位问题;(2)一国法院对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3)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及时效问题;(4)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就是专用于解决这些问题的程序性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也具有双重性,即有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
国内渊源表现为国内立法与判例;国际渊源则表现为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一)国内渊源国家主权原则要求,一国法院行使司法裁判权时必须是独立的。
因而,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即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内司法领域所派生出的一条具体原则。
所以,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与判例。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典或国内民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形式,较系统地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
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第十七编第三章、第二十编第二章、第四卷第六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一、二、六、七、八、十编;《秘鲁民法典》第十编第四章等,都专门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https://img.taocdn.com/s3/m/346d80685ef7ba0d4b733b80.png)
准据法的确定:(1)立法机关按照一定标准规定选择准据法的规则
(2)根据国际私法规范来确定准据法的过程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即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的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即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的规范。
(2)从行为表现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
(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8、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
(2)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意思自治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国籍主义原则/既得权说/最密切联系说
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主要观点: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
4.意思自治说: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2.国际私法是任意性法还是强行性法(1)强行性,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是否适用 (2)任意性,只有在当事人希望运用时才予以适用
国际私法_黄进_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_黄进_教学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de9b551bff00bed5b9f31d44.png)
教学大纲课程负责人:黄进课程中文名称:国际私法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重点内容: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商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三、国际私法的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一、学说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名称一、国际私法的名称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定义第六节国际私法的体系一、立法体系二、理论体系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重点内容:第一节、第三节第一节国内立法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二、各国立法的主要模式三、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第二节司法判例一、司法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和态度三、学说或法理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第三节国际条约一、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化工作的国际组织三、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四、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的国际公约p45第四节国际惯例一、国际惯例的概念二、国际惯例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重点内容:第二、三、四节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萌芽第二节法则区别说时代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第三节近代国际私法一、德国学派——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二、意大利学派三、英国学派四、美国学派第四节当代国际私法一、英美国家二、欧洲大陆国家三、苏东国家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第五节中国国际私法的的历史发展一、立法史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重点内容:第二、二、三节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二、自然人的住所第二节法人一、法人的国籍二、法人的住所三、外国法人的认可第三节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二、国家豁免问题第四节国际组织一、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三、国际组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行为地法第五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一、国民待遇二、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适用的例外三、优惠待遇四、普遍优惠待遇五、不歧视待遇第二编冲突法第五章法律冲突重点内容:第二、三、四节第一节法律冲突的含义和产生一、法律冲突的含义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第二节法律冲突的种类一、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二、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三、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四、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五、平面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第三节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一、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的解决公法冲突二、空间上、时际和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三、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四、平面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第四节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一、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二、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第六章冲突规范重点内容:第一、二、三节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二、冲突规范的结构三、冲突规范的类型第二节连结点一、连结点的法律意义二、连结点的分类三、连结点的选择四、连结点的发展方向第三节系属公式一、含义二、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第七章准据法的确定重点内容:第一、二、四节第一节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二、特点第二节准据法的选择方法第三节实质与程序问题一、实质与程序问题的划分二、时效问题——大陆法为实体法;英美法原来为程序法,现在也为程序法。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https://img.taocdn.com/s3/m/1b507412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d6.png)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国际私法》课件
![《国际私法》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d88ee157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ee.png)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遵守并履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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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 适用实体规范解决之前,需要进行的司法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跨国性、复杂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 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诉讼时,应 尊重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合同法律适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物权法律适用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物 权关系准据法。
侵权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殊侵 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关系 准据法。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根据属人法原则和最密切联系 原则确定家庭关系准据法。
05
CATALOGUE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私法》ppt课件
CATALOGUE
目 录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 冲突法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国际商事仲裁
01
CATALOGUE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
总结词
国际私法是一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法律学科。
详细描述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交叉学 科,主要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 关系的问题,包括法律冲突、法律适 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等。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1)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1)](https://img.taocdn.com/s3/m/636f6d32998fcc22bdd10d20.png)
▪ 3.德国法系国家。 ▪ 德国法系国家是指包括德国在内的和立法上受
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 (如瑞士、印度、奥地利、日本、泰国、缅甸、 斯里兰卡、巴基斯坦等。) ▪ 德国法系国家通常以地域管辖原则(或称普通管辖 原则)作为内国法院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 则,而且往往以被告住所、居所及惯常居所等作 为地域管辖的重要标志。 ▪ 德国法系国家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 院,只是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权利的限制程度存在 差异。
▪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 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 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 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 会议的外国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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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 专家;
▪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 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据“实际控制”(也称“有效原则”)来分别确定内 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的管辖权。 ▪ 此外,协议管辖也是英美法系国家行使管辖权的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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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拉丁法系国家。 ▪ 拉丁法系国家是指包括法国和立法上受1804年
《法国民法典》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如荷兰、 卢森堡、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 ▪ 国籍是这些国家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重要标准。 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基本上都规定,内国法院 对凡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一概有管辖权。 ▪ 对外国人之间的诉讼,这些国家一般在原则上排 除内国法院的管辖权。如法国法院一般只受理被 告在法国有住所的外国人之间的诉讼。 ▪ 拉丁法系国家一般承认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管辖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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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际渊源 ▪ 国际条约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国际渊源。
国际私法案件法律流程(3篇)
![国际私法案件法律流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1f3227b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ac.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私法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国际私法案件的法律流程复杂,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协调。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案件的特点入手,详细介绍国际私法案件的法律流程。
二、国际私法案件的特点1. 涉及多个国家法律制度国际私法案件通常涉及多个国家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
这些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 法律适用复杂国际私法案件的法律适用较为复杂,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
这涉及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如属地原则、属人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等。
3. 跨国诉讼和仲裁国际私法案件往往涉及到跨国诉讼和仲裁,需要协调不同国家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4. 国际司法协助国际私法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可能需要国际司法协助,如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等。
三、国际私法案件的法律流程1. 确定案件性质首先,需要明确案件的性质,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还是其他类型的纠纷。
这有助于确定案件适用的法律和国际私法原则。
2. 确定管辖权在国际私法案件中,确定管辖权是关键环节。
通常,有以下几种管辖权:(1)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合同签订地管辖:合同签订地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3)合同履行地管辖:合同履行地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4)侵权行为地管辖: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发生地法院对侵权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3. 收集证据在确定管辖权后,当事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收集可能涉及到跨国取证,需要遵守国际司法协助的相关规定。
4. 诉讼或仲裁程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1)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法院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
(2)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签订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5. 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国际私法案件中,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关键环节。
讨论:如何理解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
![讨论:如何理解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f7a1b414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e6.png)
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就是国际私法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这在学术上也历来有争论。
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一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规范调整。
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大都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是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确定后的法律适用和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三方面。
故英美法系国家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规范由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组成。
法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冲突和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
故法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规范包括:国籍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管辖权规范。
德国、日本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任务就是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故德国、日本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规范仅限于冲突规范,即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东欧各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以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为调整对象。
故东欧各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规范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在我国,对国际私法范围有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争论,争论的焦点问题是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应纳入国际私法规范范畴。
我国学者认为:统一实体规范应作为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理由为:1.统一实体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和人员往来的条约规范和国际惯例,是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而产生和发展的,不能把统一实体规范排除在国际私法范围之外。
2.国际私法对统一实体规范的研究范围应加以限制,应从法律适用角度研究统一实体规范的产生、发展、应用及与国际私法的关系,而不去研究每一个统一实体规范的内容。
3.国际私法研究统一实体规范的目的是掌握哪些领域已制定了统一实体规范,在什么情况下无须适用冲突规范而直接适用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如何用统一实体规范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达到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目的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国际私法调整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国际私法 第十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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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一般情况下,各国规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适用其属人法,同时 补充规定,如果根据法院地法,有关的外国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则不问 其属人法规定如何,就认为外国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2.在我国,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如依其本国法律 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而依中国法律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则应认定 该外国人在中国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国际私法
第十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
本节学习指南
重点掌握 各国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 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制度、 国际司法协助制度以及我国在上述问题上的相关规 定和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1.是指一国法院审理国际民事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国际民事诉讼 行为时所应遵循的专用的特殊程序的总和。 2.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指一国法院审理国际民事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此种诉讼行为时所 应遵循的专用的特殊程序。 3.国际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事项主要为: 对哪些案件内国法院可以行使审判管辖权; 外国审判程序或判决、裁决在内国具有什么样的效力; 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的确定等。
中国关于诉讼代理的规定 1.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2.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3.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4.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 民不在中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聘请中 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5.此外,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诉讼,应该在开庭审理前将授权委 托书送交人民法院。
国际民事管辖权 1.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 使审判权的资格。 2.意义包括: 首先,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维护国家的主权,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涉 外民事司法程序中的必然延伸和表现。 其次,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既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乃至国家的民事权益得 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也关系到国家国际民商事交流的正常发展。 再次,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是进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 最后,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既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双方进行诉讼活动和法院的 审判活动,也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推进民商事领域的国际司法合作与协 助。
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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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论文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论文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和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两方面。
研究对象范围主要论及的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研究范围问题;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实质上主要指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主要是回答国际私法应当研究哪些领域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问题;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则主要回答国际私法应该由哪些基本规范构成的问题。
在国际私法范围的问题上,历来学者都争论不休,不仅不同法系的学者争论不休,而且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学者也争论不休,基于此,笔者作如下介绍。
一、国际私法研究对象范围(一)有关国际私法研究对象的主张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涉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其调整对象,主要作用则是解决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李双元教授认为:“国际私法与其他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国际)民商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仅包括涉外(国际)民事关系,而且包括涉外(国际)商事关系。
3.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此种观点认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其调整对象。
董立坤教授的《国际私法论》、姚壮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理论与实务》等许多著作支持此观点。
4.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包括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外,还应当包括涉外商事领域的法律关系。
笔者较为赞同此种观点,首先“涉外”是因为国际私法主要调整的是外国或外法域之间冲突问题,这一点几乎无争议;其次“民商事领域”,关于商事领域的事项是否应包括在内各个学者有不同观点,但是纵观社会现实,民事领域和商事领域早已成为不可分割地整体。
最后“法律关系”,虽说法律调整的对象应该是特定的社会关系而不应该是法律关系,但是考虑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它所调整的对象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法域发生关联,而各国或各法域的法律对调整同类性质的关系所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差异甚大,从而涉及不同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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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15.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1)概念辨析①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包括文书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国家间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②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管辖权、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诉讼期间、送达、保全、证据、诉讼时效、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2)区别与联系①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关系密切。
在英美法系,国际私法由三部分范围组成,分别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法律冲突问题、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对管辖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做出了规定;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将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合并规定。
②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a.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以国际民事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用来解决管辖、送达、取证等程序问题;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进而寻找确定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b.调整方法和调整规范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主要采用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规范,国际私法则以间接调整方法和冲突规范为主。
c.法律性质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但国际私法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性质。
2.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
各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国内立法较为复杂,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规定:(1)《民事诉讼法》中专章或专编规定国际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就是采用这种方式,专设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仲裁、司法协助等,共5章25条。
(2)在国际私法法典中将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合二为一作出规定: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就有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2001年《韩国国际私法》中也有管辖的规定;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则是两法合一的典型代表。
国际私法的司法实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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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约定不明(仲裁事项与仲裁机构)
约定多个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协议择一 仲裁;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 无效。
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 2.拒绝执行的事由:受理法院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 法》第25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该条第l款规定:被申请人 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 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 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 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 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 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 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 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3.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仲裁裁决 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 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我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订立仲裁协议, 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 名称不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解释,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 )(2007年卷一82题)
A、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 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B.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 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C、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 成立较早的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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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或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3.国际条约:就国际私法角度,国际条约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国际私法规范所达成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为世人所共知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
它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6.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以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为典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7.直接调整:又称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规范实体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此类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准确、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间接调整:也称间接调整,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种外国法。
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9.法则区别说:产生于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学者巴托鲁斯。
他的主要理论观点是:(1)主张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把法律分成不同的法则。
《国际私法》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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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58条
•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 为诉讼代理人。
•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
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可见,外国人在中国参加诉讼,如果 要请律师代理诉讼,必须聘请中国律 师;如果请非律师代理诉讼,则既可 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其本国人。但 是,其所请的本国人即使在其本国是 律师,也只能以非律师的身份代理诉 讼,且依据《民诉法》第58条,该外国 人事实上只能是该外国当事方的近亲 属或工作人员。
a. 减小专属管辖权的范围 b. 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
(2)司法方面(judicial aspect) a. 一事不再理 b. 非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iences)
中国的法律规定
(Chinese Legislation)
1. 一般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 告就被告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的特殊问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pecial Problems in I.C.L.) • 1.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
• 2.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 3.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问题;
• 4. 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
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Status of Foreigners in Domestic Courts)
(二)冲突的种类 (Categories of Conflicts)
1. 积极冲突(positive conflict)
2. 消极冲突(negative conflict)
(三)冲突的解决途径(Re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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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 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69、308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 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 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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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四 外国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 以限制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 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民诉》第5条第2款
◆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2)1989年《人民法院收费办法》(已失效)第35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 讼,适用本办法。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 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人民、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 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处理。
(3)2007年4月1日生效的行政法规《诉讼费用交纳办 法》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 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 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第180条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
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 庭、继承的除外。—— 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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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二)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
◆ 诉讼费用减免/司法救助 ◆ 我国做法 《民事诉讼法》107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44、45、46、47条 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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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六 诉讼代理制度
(一)委托代理
◆ 律师诉讼主义 ◆ 当事人主义 ◆ 诉讼代理人身份/权限 ◆ 我国实践?
◆ 国民待遇和平等互惠原则
国民待遇 平等互惠
◆ 遵守国际条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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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一 概念 二 普遍原则 三 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 诉讼权利能力 ◆ 准据法 【问题】外国人依其本国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 否在法院地国也必须享有。
四 外国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 一般原则 ◆ 补充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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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 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 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 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 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 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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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外国人诉讼地位 第三节 民事管辖权 第四节 国际司法协助 第五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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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论
一 概念
◆ 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 ◆ 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法
二 基本原则
◆ 国家主权原则
司法主权原则:对内、对外 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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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五 诉讼费用担保、减免制度和司法救助制
(一)诉讼费用担保
(1)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法的规定,要求 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 讼费用的担保。 ◆ 外国人作为原告 ◆ 非案件受理费
(2)国际做法 (3)我国做法:处理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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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收 费办法(试行)》第14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 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 讼费用提供担保。
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 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 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 3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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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美国籍人乔丹根据中美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北京市某大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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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二)领事代理
(1)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根有关国家的诉讼立法和有 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驻在国法院依照
职权代理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的诉讼,以保护派 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
(2)无需当事人委托
(3)临时性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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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中国浙江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市与一位年满21岁 的意大利商人签订一笔纺织品原料供货合同。合同签订后, 这种纺织品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暴涨,意大利商人如 履行合同将造成巨大亏损。为达到不履行合同,又不承担 违约责任的目的,该意大利人提出按意大利法律,他系未 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合同主体, 因而他与浙江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是无效 的。浙江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意 大利商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法院受理了案件,并 进行审理。 问题:如何确定意大利商人的诉讼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