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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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 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 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 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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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二)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
◆ 诉讼费用减免/司法救助 ◆ 我国做法 《民事诉讼法》107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44、45、46、47条 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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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六 诉讼代理制度
(一)委托代理
◆ 律师诉讼主义 ◆ 当事人主义 ◆ 诉讼代理人身份/权限 ◆ 我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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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中国浙江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市与一位年满21岁 的意大利商人签订一笔纺织品原料供货合同。合同签订后, 这种纺织品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暴涨,意大利商人如 履行合同将造成巨大亏损。为达到不履行合同,又不承担 违约责任的目的,该意大利人提出按意大利法律,他系未 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合同主体, 因而他与浙江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是无效 的。浙江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意 大利商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法院受理了案件,并 进行审理。 问题:如何确定意大利商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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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四 外国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 以限制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 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民诉》第5条第2款
◆ 外国人在我源自文库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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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五 诉讼费用担保、减免制度和司法救助制
(一)诉讼费用担保
(1)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法的规定,要求 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 讼费用的担保。 ◆ 外国人作为原告 ◆ 非案件受理费
(2)国际做法 (3)我国做法:处理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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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收 费办法(试行)》第14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 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 讼费用提供担保。
(2)1989年《人民法院收费办法》(已失效)第35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 讼,适用本办法。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 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人民、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 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处理。
(3)2007年4月1日生效的行政法规《诉讼费用交纳办 法》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 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 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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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外国人诉讼地位 第三节 民事管辖权 第四节 国际司法协助 第五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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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论
一 概念
◆ 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 ◆ 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法
二 基本原则
◆ 国家主权原则
司法主权原则:对内、对外 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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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二)领事代理
(1)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根据有关国家的诉讼立法和有 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驻在国法院依照
职权代理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的诉讼,以保护派 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
(2)无需当事人委托
(3)临时性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
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 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 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 3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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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美国籍人乔丹根据中美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北京市某大学任
【问题】一位美国人委托一个美国律师在中国法院代理其进 行经济合同和纠纷的处理,中国法院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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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 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69、308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 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 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第180条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
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 庭、继承的除外。—— 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
◆ 国民待遇和平等互惠原则
国民待遇 平等互惠
◆ 遵守国际条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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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一 概念 二 普遍原则 三 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 诉讼权利能力 ◆ 准据法 【问题】外国人依其本国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 否在法院地国也必须享有。
四 外国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 一般原则 ◆ 补充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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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 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 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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