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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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导读:工程造价是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由于研究对象不同,工程造价有建设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以及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找法小编带您详细了解。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该规定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审价;如没有约定,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则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审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该规定表明,经过招标投标,如果双方当事人违背招标、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以备案的按招标、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作为审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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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审判实务 240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审判实务 240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审判实务240谈专业实务话题说执业感悟共识让法官更懂律师让律师更懂法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已经办理结算,又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如何处理?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事项有异议的,如何处理?……经审委会讨论审议,2016年11月9日,重庆高院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可能出现的25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解答包括鉴定程序启动,鉴定事项、鉴定方法确定,鉴定依据确定,鉴定报告的作出和采信四个部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 〕260 号一、鉴定程序的启动1 .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不能自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可予准许:(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同时对固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作出了约定,需要确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造价的。

(2)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

(3)合同约定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成本及酬金的。

(4)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

(5)建设工程未完工,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已完工程造价的。

(6)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

(7)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其他情形。

2 .当事人已经办理结算,又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已经办理结算,形成结算文件,又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但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的结算文件无效、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232020.1MEC 经营战略 MODERN ENTERPRISECULTURE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董林林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0)01-123-02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有其专业性、综合性、复杂性的特征,随着PPP项目模式的推广和 “营改增”的深入,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工程造价结算类纠纷异常难判,使得造价司法鉴定活动频繁使用,但众所周知造价鉴定亦有一定的局限性亦即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因人而异,因复合型而异,另外其无法还原案件的绝对真实。

正确把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原则、鉴定范围、质证规则的认定等问题,对客观、公正解决鉴定纠纷发挥积极作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述(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念工程造价结算纠纷中法院应一方申请或依职权,委托鉴定人依据专业知识对争议造价进行咨询并作出鉴定意见的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与一般的司法鉴定有异,非鉴定人独立自主作出,而只要是法官在主导。

法官可将鉴定意见直接作证据来认定事实。

我国诉讼法认为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实际就是法官的“助手”。

(二)鉴定权与审判权的关系鉴定权与审判权是相互独立,鉴定人不能代行并分享审判权。

鉴定权的意义在于帮助法官查清和还原涉鉴案件的事实,其不能游离于审判权之外。

裁判者才是造价鉴定的主导者,审判权应对鉴定权进行合理规制。

鉴定人只能对造价鉴定意见及专门性问题出具意见,而对与鉴定有关的法律或事实问题的审查、判定均只能由法官行使。

对全案来说,鉴定意见只是专家证据的一种,法官应在听取鉴定人、专家意见的同时自己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后作出司法判决。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意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审判的需求而产生,在造价类诉讼中的地位日趋凸显,是审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辅助手段,提供了大量的科学依据,为避免法官误判、错判发挥重要作用,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但受鉴定人的主客观影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亦存在一定的缺陷性。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探析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探析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探析随着我国建筑市场逐渐降温,建筑领域企业利润降低,企业生存压力不断加大,建筑行业合同纠纷问题较为突出。

在建筑工程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纠纷占比较大,因此,加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尤为重要,本文分析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关探讨。

标签: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司法鉴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常存在低价竞标、变更确认手续缺少、范本合同不标准等问题,这不仅会影响工程建设进度,还会增加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增加工程建设成本开支。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最为常见的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案件处理方法和手段,它可以较好地为司法机构提供较为科学的解决依据。

但是建设工程本身具有较为特殊的特性,因而仍需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进行规范。

一、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必要性近年来建筑行业工程造价纠纷问题频发,纠纷的关键点在于工程款项。

例如业主单位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拖欠严重;工程竣工结算时业主方和施工方的工程价相差较大。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纠纷案件当中,造价纠纷案件所涉及的金额为几十万甚至几千万。

在建设方与施工方的纠纷当中,双方当事人如果只是凭着起诉价款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不能得到法庭的信服。

因此,要经过司法机构的司法鉴定,才能够成为“法律凭证”。

在造价纠纷案件中,证据决定纠纷案件输赢的关键。

因此只有经过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才能够作为法庭证据,才可以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

二、建筑工程造價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探讨(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依据或标准问题在诉讼中对有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首先要解决的是采用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问题。

实务中,我国各类专业鉴定机构采用的工程造价鉴定方法,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全国各级行政区域建设行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的《地区单位工程估价表》,以及当地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的调价文件(注:这些文件即是本文前面所说的专业技术方法,也称行业统一定额)。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摘要:建筑工程造价可能因多方因素导致一些纠纷,如果纠纷没有能够及时解决,必然会对建筑工程以及多方主体的利益造成影响。

这就需要针对工程造价展开司法鉴定,结合实际发现,司法鉴定面临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作出分析,立足于法律角度总结有利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可行对策,一方面帮助解决造价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今后提高司法鉴定规范性以及整体水平探索可行路径。

关键词:建筑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1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人民法院处理专业性问题必须经过鉴定,这就需要法定鉴定部门负责司法鉴定工作,若无法确定鉴定部门,该项工作则是由人民法院负责制定鉴定部门。

总体而言,开启司法鉴定程序主体为法院,在不考虑司法鉴定委托、指派的前提下,主体仅为法院,而非提起诉讼当事方或参与者。

结合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际,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主体除了法院外,诉讼参与人也可以作为主体。

例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当事人提出鉴定的申请,必须要在举证期限范围内。

司法鉴定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若是在期限内没有不提出鉴定申请的正当理由,或是无法提供材料,导致案件审理受到干扰,法院最终也不能根据得出的鉴定结果认定结论,有关人员必须承担不举证带来的后果。

从此方面分析可见,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于当事人主动提出个人权利相关的内容。

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主体方能将当事人作为主体,建议为当事人赋予鉴定程序启动主体相关权利,而法院则是在审查环节进行形式层面的审查。

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还提出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同意,随后当事人双方需要经过协商,明确选择具备专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负责司法鉴定工作。

如果双方协商存在异议,则是由人民法院负责确定。

从此方面分析,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同意之后方可正式启动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摘要:在现代化社会环境下,城镇建筑物与日俱增,而项目施工的复杂程度在逐渐增加,使得建筑工程在后期很容易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在工程造价管理中更是如此。

工程造价鉴定能够为工程造价提供准确依据,从而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在造价合同纠纷发生后,造价司法鉴定是必要的,深入办理案件纠纷,根据认定所得的结果,启动调解工作。

这就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有较高认识与把握,并且要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从而能够有效地开展鉴定活动。

因此,本文首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审判程序的衔接进行探讨,并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所遇到法律问题及其对策做出分析,以此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审判程序的衔接鉴定机构的调查活动并不等于法庭调查,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比较复杂,因此在启动鉴定后,如果表述含混、片面性或矛盾性,双方须同时明确。

鉴定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询问和记录之后,才得以将整个造价争议过程呈现出来,并对其中出现的问题予以解决,从而使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一项专业性较强的行为。

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纠纷有了更全面的把握,双方还需同时接触,交流后的理解,整理为书面材料,这是最后认定所需参照的依据,并成为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关键部分,能确保最后获得的鉴定结果是公平的。

2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所遇到法律问题及其对策2.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当今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在实践上还面临着不足之处,对鉴定结果有一定影响,还将给司法鉴定带来较大困难。

在当前的建筑行业发展过程当中,由于造价司法鉴定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司法鉴定程序无法得到有效开展。

如申请认定后,当事人应当负相应举证责任,并且一般由当事人与鉴定机构直接接触,申请鉴定,才能正式开始司法程序。

事实上,这一过程须由法院处理,且审理同意才会正式产生法律效应。

若是当事人认为法院没有批准其提交鉴定请求而拒绝起诉,则无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此时法院也难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纠纷。

《最高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新规定

《最高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新规定

《最高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新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就工程造价、质量、工期、修理费用等事项,很难达成一致,所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经常性地需要委托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中涉及到鉴定问题的,有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两个条款,但均未对司法鉴定程序和实体要求进行展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计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共五个条款专门解决司法鉴定问题。

从中,直接规定及延伸理解的要点包括:一、已有结算协议情况下,不得启动司法鉴定1. 降低司法手段的过度干预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以各种理由、尤其是曲解《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的规定,在当事人已有结算协议的情况下,仍然强行启动司法鉴定,由此造成当事人无法服判息讼。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强调诚信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效力,降低司法手段的过度干预。

2.何谓“结算协议”?施工合同履行中,经常有当事人认为最终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报告》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它的文件均不能算作结算协议。

但是,按照一般的诉讼规则,施工合同当事人就工程价款及与之相关的工程量、工期、费用等问题,经协商后形成的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只要具备了“共同确认”的意思表示,即应当作为结算协议来对待;当事人就部分事项达成的一致,或就“存在争议项”达成的一致,虽然不是完整的结算报告,但仍然就达成一致部分具有直接影响最终结算结果的效力。

而且,《结算报告》通常只包含工程造价,不包含损失、违约金、各种费用和罚款等内容。

所以,本条所指“结算协议”与《结算报告》在覆盖范围上也不相同,“结算协议”通常还具备财务清算功能。

3.“诉讼中达成的结算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笔者认为,本条规定目的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普遍性问题,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问题及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问题及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问题及对策发布时间:2022-07-26T05:52:00.874Z 来源:《城镇建设》2022年第5期第3月作者:张煜承[导读]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直接牵涉案件标的额的重要基础,应当受到更加高度的重视和关注。

张煜承新疆宏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830000摘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直接牵涉案件标的额的重要基础,应当受到更加高度的重视和关注。

本文首先说明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然后分析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问题,最后详细阐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的对策。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固定总价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一)工程的隐蔽性强工程造价进行的司法鉴定一般是在整个工程已经完成了之后再进行的。

这个阶段绝大多数的隐蔽工程已经施工完成。

在之后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有一些部分无法进行鉴定,无法判断是否被破坏,也无法完成现场的查看,这就必须要求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需要拥有出色的分析能力。

(二)影响因素复杂因为建筑工程项目一般都非常的复杂,由于设计以及施工材料和当地环境的不一样,都可能导致工程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可能造成鉴定工作者在进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实际工作之中对一些问题的判断特别的困难。

(三)鉴定结果的重要性司法鉴定是进行司法审判的重要依据,法律追求的是证据,也能够体现出司法的公正公开,所以进行鉴定的结果是非常关键的。

如果工程造价已经到了司法审判完毕,大约会对诉讼产生一定的影响后果,这对于最终的审判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有时候会导致有关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鉴定时间的随意性通常来讲,鉴定部门需要在签订协议之后对那些委托了的事项来进行鉴定。

假如说在鉴定的内容非常的困难和复杂的情况下,那么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通过鉴定部门的管理人批准之后,能够让鉴定的时间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假如说对时间内有约定,就需要遵守合同的约定;如果需要对材料进行二次鉴定,所需要的时间不得纳入到鉴定的时间之中。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因建设工程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这类案件往往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较强、审理周期长,服判息诉率低,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

随之引发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保证。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指派或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据专门知识对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鉴定周期漫长,进展困难,严重拖延案件审理周期。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审理周期长,普通程序的正常六个月审限内结案数极少,申报扣除不纳入审限计算的主要理由就是工程造价鉴定,可以说工程造价鉴定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及时审结的关键因素。

司法实践中,从法院决定鉴定送出《委托鉴定函》起,剩下的就是对鉴定意见漫长的等待,对法院而言,当事人何时选定鉴定机构,是否完成鉴定缴费,是否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进展如何等都不得而知;对鉴定机构而言,也许是当事人在摇号选鉴定机构环节拖延,在缴纳高昂的鉴定费用环节踌躇,在提交鉴定材料环节推三阻四,又也许是鉴定人员积极性不强,因工作繁忙而搁置。

总之,在建设工程纠纷的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无力监督管理鉴定进程,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无心监督鉴定过程,使工程造价鉴定进展困难,鉴定意见迟迟不能出具,严重拖延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二)鉴定材料的移交不规范,严重影响了造价鉴定的质量和效率。

目前法律对移送鉴定的证据材料先进行质证还是先移送鉴定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法院既可以先质证后鉴定,也可以先鉴定后质证。

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与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与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与司法鉴定法律实务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是建设项目中常见的问题,当发生纠纷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来解决纠纷。

本文将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探讨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与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

一、建设工程造价纠纷与司法鉴定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指的是在建设项目中,因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等问题而引发的成本纠纷。

在发生造价纠纷时,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来说明争议的事实和问题。

司法鉴定是指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争议事项进行技术和专业性的评估,以确定事实真相和解决争议。

对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可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鉴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是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

在纠纷中,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图纸和设计变更进行评估,确定其正确性和合理性。

2. 工程量计算的鉴定:在建设过程中,工程量的计算往往是造价争议的关键。

依托专业鉴定机构,可以对工程量进行检测和核实,以确定计量的准确性。

3. 材料和设备选用的鉴定:材料和设备的选用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成本。

司法鉴定可以对所选用材料和设备的合理性、适用性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

4. 合同约定和成本计算的鉴定:建设工程的成本计算往往需要依赖合同约定来进行,对于合同中的条款和计算方式,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来验证其合理性和适用性。

通过司法鉴定的结果,可以为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提供直接的证据和依据,帮助法院判定责任和赔偿范围。

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与司法鉴定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指在建设项目中,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完成或存在质量缺陷的情况。

在发生质量纠纷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来评估和鉴定工程质量问题。

1. 施工方案和工艺的鉴定:在建设工程中,施工方案和工艺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

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评估和验证施工方案和工艺是否合理、安全,并判断其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2. 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鉴定: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图纸 、 施工现场 条件和 国家制定 的统 一工程 量计算 规则 、 分部 分项工程 项 目划分 、 计 量单位 等进行 编制 。
2 . 2 合 同 当 事 人 意 思 自治 原 则 。
合 同价的确定 , 在 保护 国家利益 、 社会 公共利 益和招 标投标 活动 当事人 的合法 权益 , 提高 经济效益 的前 提下 , 主要 应体现 当事人 ( 发包人 和承包人 ) 意思 自治 。 招标工 程 的合 同价依据招 标文件 、中标人 的投标 文 件, 由发 包人 与承包人订立 书面合 同约定 ; 非 招标工 程 的 合 同价依据审定 的工程预 ( 概) 算书 由发包人 与承 包人在 合 同中约定 。
标志 , 主要 体现 在 以下方 面 : ( 1 ) 工程 造 价 的单件 性 , 每项
建设工程 的造价 都是根据 其具体技 术特征 首先确 定工程
编 制招标标底 的主要依 据是 :( 1 ) 国务 院和 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人 民政府建设 行政 主管 部 门制 定的 工程造 价 计 价办法 以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 2 ) 市场价格 信息 。 编 制投标报价 时 , 首先要 满足招标 文件要 求 , 然后 是
招标 投标工程可 以采用工 程量清单 方法编 制招标标
底 和投标报价 。 工程量 清单应 当依据招 标文件 、 施工设 计
工 技术 . 而不 同的实施方案 其工程 造价是不 同的 ; ( 4 ) 工程
造价 问题 的综合 性 ,处理 工程造 价问题 时 ,会涉 及到设 计、 施工 、 验收 等各个 阶段 的各 个 方面 , 在 不 同阶段 侧重 的 内容不 同 , 因而 关注 的重点不 同。 3 . 1 . 3经济性 。工 程造 价反 映建设 工程 在特 定条 件( 社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及对策.pdf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及对策.pdf

摘要:随着经济不断提升,建筑业也随之迅猛发展,因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其引发的各主体间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为审理此类案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必不可少的一环,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是解决纠纷案件,使案件作出公平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

本文试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解决对策。

关键词:造价;鉴定;问题;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规范的司法鉴定可以对存在的争议问题提出专业的鉴别和判断,给法院审理案件提供有效的判断使用材料,帮助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解决诉讼双方的矛盾。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其主要工作有:接受法院委托、收集鉴定资料(包括争议双方法庭质证资料、庭审记录、招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协议、竣工图纸等)、现场勘验、整理变更签证、工程计量、工程计价、法院组织相关各方召开协调会形成纪要、出具鉴定意见书等。

在目前司法鉴定实践中,一些鉴定机构及人员对造价鉴定本质认识不到位,仅仅作为一项常规的结算审核工作来完成,法律认识不到位,混淆了工程造价审核与造价鉴定的概念;同时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专业技能不强、责任心不够、工作不认真,导致鉴定意见出现偏差,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的质量、没有维护好争议双方利益,使争议双方矛盾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1.1鉴定资料依据不完整,手续不完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由于存在工程质量、工期、索赔价款等争议问题,往往项目实际已经投入使用,而竣工验收报告、变更签证、竣工图纸等都没有履行签字手续,鉴定资料不完整、不完善在进行司法鉴定项目中是比较常见的情况。

在鉴定资料不完备的情况下,无法开展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不能给出合理的鉴定意见。

对策:①组织相关各方补充完善,作为司法鉴定依据。

如在某法院委托的某道路司法鉴定的案例中涉及老旧路拆除工作量的签证中,只有申报人的签字而没有现场监理及甲方的签字,鉴定机构仅依据该份签证进行司法鉴定依据就不充分,这就要求甲乙双方就该份签证的完整性进行补充完善,才能作为鉴定机构出具造价鉴定意见的依据,从而也使得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得到体现。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内容程序及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内容程序及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内容程序及注意事项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考试吧论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2015-01-15四川建筑工程律师任国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大部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工程价款与工程质量问题,因为该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最终利润的实现,所以,往往是承发包双方矛盾凸显与最终爆发的重灾区。

这些问题专业性很强,有的法律服务人员、审批及仲裁人员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委托鉴定的情况比较多,从而使鉴定结论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但由于建筑工程案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相关案件的复杂性,引发了建筑工程案件在委托鉴定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针对司法实务中所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予以探讨,以期提升司法鉴定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证据效力,及类型化案件的处理。

目前在鉴定环节上存在以下问题:一、依法应做工程质量鉴定,却委托先做工程造价鉴定例如一起建筑工程质量、工程款、工期纠纷案件,建设方作为仲裁申请人向某市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双方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600万元,履行合同过程中,建设方已付工程款458万,在不拖欠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施工方拖延工期130天、对已完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既不整改修复、未完工程也不继续施工,因此,请求解除合同;交付工程,承担违约责任。

被申请人施工方就建设单位反请求,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162万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仲裁庭就涉案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进行了质证,双方分别提供了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质证以后,仲裁庭终止审理,在未对涉案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进行认定情况下,组织双方就工程造价事宜进行谈话,并通知审价单位到场,最终先做了工程造价鉴定。

在工程质量尚未被认定为通过验收的情况下,不具备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条件,先做工程造价鉴定没有意义,从《合同法》279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得出的结论是,工程质量经过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的时间已届满,施工方请求支付工程款才具备条件,在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应就该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验收标准与条件: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责任: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是否要做出修复方案及修复方案的造价估算等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后,才能做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有哪些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有哪些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有哪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有哪些一般情况下,当工程建完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就进入工程结算阶段。

如果双方经协商对争议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可能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具有审价资质的审价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一) 合同有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必须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进行鉴定,不得随意改变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二) 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否以无效合同的约定进行呢?1.验收合格的情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即使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价款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予以确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也应参照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鉴定工程价款。

可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的情况下,工程造价的鉴定依据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造价鉴定机构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造价鉴定。

2.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应作如下处理: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上述表述可用下表予以表示: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式约定不明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建设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对造价鉴定机构而言,除非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套用工程定额予以确认,否则造价鉴定机构应以市场价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试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试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第一 , 工程 造价 鉴定 范围 的确定需 要行 使 司法 审判 权 。 对于 商、 变更 、 索赔、 工程 报价单 或结算 书等相 关文件有 效性的约 定有 建 设工程施 工合 同纠纷案件 所涉及 工程造价 委托 鉴定 的范围 , 是 分歧 , 其有 效性 应请 鉴定委 托人 决定 ; 如 果是 因对 国家计价 规定 全 部鉴 定还是 部分 委托 鉴定 , 需要法 院 审理 中予 以明确 。《 最高 性文件有 不 同理解 而产 生的分歧 , 分歧各 方应共 同提请相应 有权 法 院关于 审理建设 工程施 工合 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 问题 的解释》 机关解 释 。 ” 这里 的鉴 定委托 人在法 院 受理 的建设工 程施 工合 同
的司法 鉴定 是 由鉴 定人独立 完成 , 法 院可直接 将鉴定 意见作 为证 据来 认定 事实 。而 工程 造价 司法鉴 定必 须 由法 院 行使 审判权 确
定, 这 包括 :
的确 定往 往 决定 了鉴定 结论 的多少 。对 鉴定 材料 的固定 需要法
院行使 审判权对 争 议双方 提交 的证据材 料 予 以认证 。 《 建 设工 程 造 价鉴 定规程》 : “ 如 果当事 人对 纠纷项 目合 同、 工程量 清单 、 洽
黑 白合 同” 是指建 设单位 和施 工单 不 需要对 工程 造价鉴 定, 对部分 有争议 的仅对有 争议部 分的 工程 据哪 份合 同委托 鉴 定。所 谓 “ 造 价 鉴定 。 如果 争议 范围 不能确 定, 或 者双 方当事 人请求 对全 部 位双 方基于 某种利 益考虑 , 通常是 为了规避 政府部 门对建 设工程 工程造 价鉴 定 , 则可 以对全 部工程 造价进 行 鉴定 。 这能看 出对 工 招投 标监 管 , 为 实现 某种交 易 目的, 通 常 是建 设单 位 出于压低 合 程 造 价鉴 定范 围是 法院 在案件 审理 过程 中通 过行使 审判 权来 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是在工程纠纷中才会启动的一项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是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于建筑工程以及相关材料提出专业意见的活动,那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整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有关内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该规定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审价;如没有约定,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则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审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该规定表明,经过招标投标,如果双方当事人违背招标、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以备案的按招标、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作为审价的依据。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材料有什么要求?(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浅谈人民法院关于工程造价案件鉴定的问题

浅谈人民法院关于工程造价案件鉴定的问题

浅谈人民法院关于工程造价案件鉴定的问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人民法院对此具有明确规定。

下面为你分享人民法院关于工程造价案件鉴定的问题的分析。

浅谈人民法院对工程造价案件鉴定的问题随着中国建筑房地产市场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大幅攀升,而几乎所有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均是因结算而起。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技术性比较强,人民法院在判决工程欠款数额时,基本上完全依赖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

故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客观、公平、公正与否对案件判决的公平、公正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又需要与法律相结合。

现就工程造价鉴定中经常遇到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无效时,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各地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均会碰到这种情况:合同无效,申请鉴定方会根据合同效力对自身是否有利来写鉴定申请内容;合同无效,但合同约定的计价及结算方式对自身有利,其鉴定申请就会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鉴定;如果合同无效,对自身不利,鉴定申请就会要求按照定额依实鉴定。

这时,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是否应该按照鉴定申请委托鉴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该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但是是否也可以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呢?司法技术部门对外委托书如何填写委托事项?在笔者所在的司法技术部门就曾遇到这样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施工单位申请鉴定,直接在鉴定申请书中写明要求按照定额依实进行造价鉴定。

当时,部门的做法是,直接在对外委托鉴定书中写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鉴定,当然这也是司法技术部门同审判部门结合后的意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发布时间:2022-06-17T02:40:00.891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2年2月第4期作者:熊卓亚[导读] 由于市场经济地飞快发展,建筑业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熊卓亚杭州耀华精匠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 311225 摘要:由于市场经济地飞快发展,建筑业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现阶段,我国建筑业呈高速发展态势,然而建筑管理暴露出大量问题。

特别是基于建筑单位竞争激烈程度日益提高的大背景下,由于建筑工程纠纷产生的民事诉讼案件在不断增多,此类问题能否得到妥善地处理,对工程质量具有显著影响,同时还会影响到整个企业的长久发展。

本文首先简要地介绍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基于此提出了几点改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的建议,望能对相关工作人员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现场签证;流程管理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各个行业呈高速发展态势。

众所周知,建筑行业和人类的生活密切相关,其也不例外,正在以高速发展之势向前发展。

但是,在肯定并惊叹建筑行业飞快发展时也要对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妥善地处理此类问题,如此才能更好更快地推动建筑行业发展。

最近几年以来,建设工程纠纷导致许多民事诉讼案件发生,此类案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牵扯的金额较大、单位多、复判息诉率低。

所以,司法鉴定是法院同时又是建筑行业当前面临的一个较大的难题,且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难点之一。

特别是基于目前市场经济飞快发展的大环境下,建筑单位的资质水平不一,建筑工程报价不相同,建筑材料质量水平不一,怎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选出物美价廉的材料、如何合理、公正地实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降低出现工程纠纷的概率,是当前社会各界迫切需要处理的一大难题。

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念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指相关依法享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机构以及鉴定人受到相关司法机关的委托,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及计价文件,去针对某一特定的建设项目的具体施工图纸以及相关的工程竣工资料来确定工程的价格,并为委托方提供合理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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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及城市基础建设规模迅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层出不穷,进入诉讼领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此类案件大多涉及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及工期延误等问题,并与拖欠民工工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关系民生、稳定和发展大局的多种元素揉合,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关注的重点和难点。

这类案件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强,往往需要专业机构对工程款、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由此确定最基本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事实。

因此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在此类案件中占有重要因素,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决定性因素。

1但从司法实践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下简称建工案件)的司法鉴定存在费用高、效率低、定论难等诸多问题,已逐渐成为此类案件欠拖不决、服判率低的制肘因素,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权威和公信。

本文以成都中院审理的建工案件涉及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评估问题为分析标本,旨在提出完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一、建工案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四难”现象应该说,我国为规范建筑市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上至全国人大通过的《建筑法》、《合同法》,下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和政策,甚至行政机关还制定了规范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指导建筑市场的参与者。

但事实证明,在繁荣的建筑市场背后,还存在着大量无资质揽工程、无书面合同做工程、工程质量不高、“烂尾楼”、工程款拖欠等非正常现象。

由此引发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的诉讼,就需要专业机构对此进行评估鉴定。

司法实践反映出建工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四难现象。

(一)因鉴定费用畸高,放弃申请,导致举证难绝大部分建工纠纷案件都是因为发包方拖欠建筑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而引发。

从一般的举证责任来讲,作为原告的实际施工人或承包方有义务提供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和数量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原告方或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根据实际发生的一些往来凭据做出工程决算并作为证据提供,而被告则往往以证据系原告单方提供而不予认可或不予质证。

此时,当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时,2法院只能要求原告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由于鉴定费用高昂,本来就是被拖欠工程款的弱势方原告常无力承担该费用而不得不放弃申请。

一旦原告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实体正义很难实现,即使以举证不能做出判决也没有真正解决纠纷,特别是在涉及拖欠民工工资的建工案件中,甚至埋下更严重的隐患,所谓司法的终决功能也无从实现。

如在甲公司诉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整改费一案中,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工程余款3000万元。

当申请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通知需预交鉴定费170万元,被告在支付了70万元后,已无力支付余款,只能撤回反诉。

此案本诉判决被告应支付工程整改费数百万元,但拖欠工程款的纠纷却无法解决,相当于还要付出成倍的诉讼资源。

据统计,2009年和2010年成都中院受理的一审建工纠纷案件撤诉23案件中,有5件皆因原告无力支付鉴定费而无奈选择放弃诉讼。

(二)因多次鉴定,结论冲突,导致定论难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往往是负有举证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行为。

有些建工案件的原告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供一份单方委托的造价鉴定结论,作为起诉的基本证据材料。

进入诉讼后,被告以系原告单方委托为由不承认鉴定结论,原告只得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期望通过法院的委托鉴定增强证据的合法性。

法院同意后又产生一份鉴定结论。

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不配合提供鉴定材料,出尔反尔,在鉴定结论或判决结果出台后,当结果不利于己时,就以各种理由要求重新鉴定或在二审、申诉时提出有实质性影响的资料,法院为最大限度查明事实真相或减少缠讼的麻烦,也想取得最详细、最全面的鉴定结论,又会委托鉴定,这样又会产生一份鉴定结论。

如此以来,因当事人可能滥用重新鉴定申请权,也因有些法官没有严格把握重复鉴定的适用标准,导致有时同一案件产生多份鉴定结论,结论之间相互冲突,法官定论相当困难。

(三)因审理周期漫长,控管失措,导致进展难建工案件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审理周期长,普通程序的正常六个月审限内结案数极少。

申报扣除不纳入审限计算的主要理由就是工程造价鉴定,可以说工程造价鉴定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及时审结的一个瓶颈。

鉴定结论一出,案件审结指日可待;无鉴定结论,结案遥遥无期。

根据统计,2009年至2010年间,成都中院受理的一审建工案件平均审限为114天,远高于其他案件的平均审限。

而且工程造价鉴定有其自身规律,必须经过大量的审核工作、经历一定的期限才能出具合乎要求的鉴定结论,更加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周期。

在两年审理的涉及鉴定评估的66件案件中,平均鉴定时间147天,最长鉴定时间330天,鉴定时间在建工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占周期之长,可见一斑。

司法实践中,从法院决定鉴定送出《委托鉴定函》起,就只剩下对鉴定结论漫长的等待。

此间,对法院而言,当事人何时选定鉴定机构,是否完成鉴定缴费,是否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进展如何等都不得而知;对鉴定机构而言,也许是当事人在摇号选鉴定机构环节拖延,在缴纳高昂的鉴定费用环节踌躇,在提交鉴定材料环节推三阻四,又也许是鉴定机构本身因为没有期限的禁锢就懈怠,因为其他鉴定项目的繁多就搁置了。

总之,在建工案件的工程造价鉴定中,需要结论的法院无力监督管理鉴定机构的鉴定进程,与案件无关的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无心监督鉴定过程,用者不管,管者不用的鉴定体制使建工案件总易陷入“迟来的正义”的尴尬境地。

(四)因出庭虚置,措施无力,导致质询难因工程司法鉴定专业性极强,为减少纷争,查清事实,鉴定人到法庭接受案件当事人和法官质询非常必要,也是必须。

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规等都对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进行了相关规定。

但审判实践中真正到庭接受质询却不多。

在成都中院2009—2010年审理的66件涉及评估鉴定的案件中,鉴定人出庭只有3件,仅占4.5%。

有些鉴定人员虽然出庭接受质询,但也仅对《鉴定结论报告》照本宣科,不能明确、有针对性地回答当事人对于鉴定过程中的存疑问题;有些鉴定人员出庭仅仅是记录当事人的提问,然后称将以提交书面补充鉴定意见的方式来回复当事人的质询。

这样的状况,只能使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这一规定形同虚设,法院对此也无约束手段,无能为力。

二、建工案件四难现象的原因分析司法实践反映出建工案件的四难现象并非个别,而带有普遍性,形成因素既有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法官的司法能力,也有诉讼制度的设置失当、司法鉴定制度执行不力、机制不全的问题,主要在于:(一)鉴定管理制约脱节,导致费用高乱无序具体而言,法院无权监督鉴定费用标准的确定和收取,有权管理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为保证司法公正,自实行“审鉴分离”以来,法院已不直接经手鉴定费用的收取,也不决定费用的标准。

尽管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向法院反映鉴定费用过高、收费不合理等问题,但法院并无职责和权力予以规制。

实际上,国家出台有司法鉴定的收费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2009年9月1日颁布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后,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细则,如四川省物价局、省建委的收费标准确定总额在1000-5000万元的工程造价,收费标准为0.6%。

对照前述案例,3000多万元的总额收费100多万元,不知依据何在?甚至在该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还规定有鉴定费用减免、缓收的规定,但因制度的执行与监管脱节,最有条件了解和掌握收取费用是否合理且直接需要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的法院无权管理,有权管理的部门因不与案件当事人接触故不能体会现实的矛盾而无心管理,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建工案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受阻于高昂的鉴定费用而不能依法维权,出现的纠纷不能化解,建工市场不能良性发展。

(二)诉讼内外混合因素导致重复鉴定鉴定结论冲突的形成有着复杂的原因。

其中诉讼外的因素主要有:鉴定机构存在着数量多,彼此间无隶属关系、无级别差异的特点,加上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人的专业技能参差不齐,鉴定设备也优劣不均,以及个别鉴定机构或者个别鉴定人因利益使然而产生的有失偏颇的鉴定结论等等情况。

诉讼内的原因主要是:一是法院轻易启动鉴定程序。

在建工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原告的主张遇到被告的三大抗辩理由时,即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工程量有待计算、工程造价有待确定,承办法官一般会以查明事实为由,启动鉴定程序。

而对于待证事实是否需要进行鉴定,是否可以用其他方式例如举证责任的分配解决上述问题缺乏必要的思考和举措,于是第一个鉴定结论产生了。

二是对于重复鉴定控制不严。

在第一个鉴定结论作出后,对鉴定结论不服的一方当事人或者是双方当事人按照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第一项“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及第二项“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的规定还便于掌握,但是,第三项“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和第四项“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存在较大弹性,法院对此应当有一个严格的审查把握尺度,慎重启动重新鉴定。

(三)缺乏督办鉴定机制,导致过程放任自流在案件审限的统计上,一旦案件承办部门将鉴定申请事项移交法院内部职能后,审限即依法中止。

此后的委托鉴定机构、通知当事人提供材料等过程非案件承办部门所能掌控。

如前所述,鉴定过程漫长无期已是普遍状态,究其原因,在若干环节缺乏督办监管。

一是鉴定机构的选定环节。

按照规定,当事人首先协商选定机构,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但对于何时通知当事人协商,应在多长时间内有协商结果,指定机构的时限是多长等事项无强制性要求,启动鉴定程序的首要环节就无时限要求。

二是当事人配合鉴定机构的义务没有强制力。

实践中鉴定机构也常常抱怨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各项通知置若罔闻。

诚然如此。

且不论在有程序规则的约束下,许多当事人都会以各种理由拖延诉讼,更何况是鉴定机构的工作通知。

由于工程造价涉及的资料庞杂,甚至还需要到工程所在地勘查现场,但有些债务人以各种借口拖延提交材料,回避配合事项,却不承担任何延误成本,不受任何法律制裁。

事实上,目前法律在这方面也是空白,还没有强制手段保障该配合义务的履行。

三是鉴定材料的固定问题。

建设工程市场中不规范现象屡见不鲜,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也比比皆是。

诸多签证单据、书面材料能否作为签定的依据又有赖于法院的认证。

故在鉴定材料的固定方面又离不开法院对证据的认证。

这又是一项耗时之举。

实践已证明,在鉴定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阻力都会成为鉴定机构搁置鉴定的合理理由,这也显现了鉴定机构在推动鉴定进程中的无奈。

(四)保障与强制缺失,导致出庭接受质询虚置建工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造价问题的专业、疑难的基本特点,造成在案件审理中会遇到许多技术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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