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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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征免印花税问题

的通知

【标 签】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征免印花税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0﹞162号

【发文日期】2000-03-06

【实施时间】2000-03-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进行了重组改制,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股份公司)。对成立新企业和转移资产等行为所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石油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现决定,对石油股份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石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向石油股份公司转移资产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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