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8.2.8)--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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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定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1)TRIMs协议产生的背景

(2)TRIMs协议的法律框架及主要内容

(3)TRIMs协议的法律性质与特点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1)GATs的产生背景

(2)GATs的适用范围与主要内容

(3)对GATs的评价及其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学习指导:本知识点主要讲授在WTO体制内,与投资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其中应重点掌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同时,对于两个协定的产生背景及其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影响也应该有所了解。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一)TRIMs协议产生的背景

1、概述

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简称TRIMS)是关贸总协定第一次就国际投资问题达成的具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内容的协议,也是最新的国际投资规范。

2、投资措施

投资措施是指资本输入国(东道国)政府,为贯彻本国的外资政策,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项目或企业采取的各种立法和行政措施。但是不包括资本输出国(投资者母国)为了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和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

投资措施是政府的管理行为,而不是投资者本身所采取的各种投资措施。TRIMS所说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能够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或限制的投资措施。“对国际贸易的扭曲是指能够对国际贸易的正常流向发生改变的行为”。“对国际贸易的限制”是指阻碍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的行为。

能够扭曲和限制国际贸易的投资措施,可以列举出10种:当地成分要求,出口实绩要求,国内销售要求,当地制造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必须在当地生产产品),产品销售方向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将其产品出口到特定

的世界市场),贸易平衡要求,当地股权要求,限制资本和利润汇出要求,技术转让及许可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者须采用包含某种特定技术在内的生产或加工工艺,或在当地进行符合规定的最低程度的研究、开发,或强迫外国投资者在当地实施或许可实施其特定的技术等)。

这些措施中,有的会严重影响国际资本流动。尽管国际社会为投资规范问题进行了努力,但效果不大。1986年6月美国代表提出将投资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建议得到通过,并在埃斯特角城部长宣言中明确授权审查投资措施对贸易的影响。该宣言授权的内容是:“在对关贸总协定中有关投资措施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影响的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后,谈判应视情况拟订可能需要的进一步原则,以避免给贸易带来不必要的影响。”经过谈判最后达成了现在的协议。该协议对扭曲和限制贸易的5种投资措施进行了禁止,并没有禁止成员政府对外国投资的正当管理措施,包括限制严重污染的外国投资,鼓励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的投资措施。

(二)TRIMs协议的法律框架及主要内容

TRIMS全文由序言、9个条文和一个涉及第2条的附件组成。

1、适用范围

协议第1条规定:本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其他投资措施,不受本协议管辖。

2、国民待遇原则与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TRIMS根据GATT的基本精神,将国民待遇与数量限制问题作为核心内容,为了能实现国际投资的国民待遇,该协议禁止实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TRIMS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不妨碍《1994年GATT》其他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成员不得使用与《1994年GATT》第3条和第11条规定不相符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因此,各成员采取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基本界限,是不得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义务。

对于违反国民待遇的投资措施,该协议附件列举了两项:①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来源于国内渠道供应的产品,不论这种具体要求是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②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对于违反数量限制义务的投资措施,协议附件列举了三项:①限制企业进

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或将进口量与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②将企业使用外汇的额度与其出口获得的外汇相联系,通过对企业使用外汇的控制,限制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

③限制企业出口其产品或出口销售其产品,不论这种限制是规定具体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或者是规定这些产品出口或出口销售的数量或价值占当地生产中的比例。

3、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协议第4条规定,发展中国家有权暂时背离关于投资措施方面的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义务。

4、通知与过渡安排

协议规定:①各成员应在WTO协定生效后的90天内,将正在实施的、与协议不符的一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通知货物理事会。该“一切措施”,包括成员的法律、规章和其他措施。②发达国家成员应在WTO协定生效后的2年内取消一切与协议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在5年内取消;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应在7年内取消。实施本规定确实有困难的发展中国家与

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可以请求货物贸易理事会延长取消期限,但应陈述其特殊困难。③过渡期内,任何成员不得修改已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的投资措施。凡在WTO协定生效前180天内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如与本协议规定不符,不适用过渡期安排的规定。

5、专门机构

协议第7条规定,建立一个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其成员为所有成员,并选举主席和副主席,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①管理该协议的运作与实施,并就此向货物理事会做出报告;②向各成员提供有关该协议运作与实施的任何事项的磋商机会;③负责执行货物贸易理事会指派的其他职责。

6、争端解决

协议第8条规定,本协议项下的协商与争端解决程序,适用《1994年GATT》第22条、第23条以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的各条款。(三)TRIMs协议的意义

TRIMS协议是国际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多边性协议,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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