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法律问题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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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方式
(一)一般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 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的法定方式
保证——人的担保 抵押——物的担保 质押——物的担保 留置——物的担保 定金——金钱担保
关于保证的法律问题
•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 行为。
•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可以作保证人。
•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 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保证责任范围
•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于抵押的法律问题
•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符合法 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 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 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 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登记问题
•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
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
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
(三)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案例
• 一个公章改变了保证责任方式
• 河北省某海运公司与石家庄市某银行签定造船借款合同,合 同约定银行向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提供借款600万元,天 津某水运公司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同约定的还 款期到期后,某海运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归还借款。银行多 次向两海运、水运两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书”,两公司也多 次在银行的“催收通知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银行于 2003年7月28日发给天津某水运公司的 “履行担保义务通知 书”中,要求天津某水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津某水 运公司在已经注意到保证责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仍然在 “通知书”上加盖了单位公章。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向天津 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偿还借款本 息,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抵押的财产范围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
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
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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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法律问题
目录
• 担保法关于担保的法定方式 • 关于保证的法律问题 • 关于抵押的法律问题 • 关于质押的法律问题 • 关于留置的法律问题 • 关于定金的法律问题 • 关于物权变动的问题 • 物权法关于质押的规定 • 案例
担保的分类和担保的法定方式
• 担保的分类 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重点) 金钱的担保 反担保
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 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 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担保的案例
• 案情: 2003年3月初,市民张某急需一笔资金从事服装批发和零售业务, 找到邻居李某,想借款人民币6万元。李某同意,双方于3月13日签订了 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从3月23日起,借 期为6个月。3月23日李某将钱交给张某后,感觉不放心,遂要求张某提 供担保,张某便找到从事汽车服务业的朋友王某,要其向李某担保,王 某立即写了一份担保书,写明: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款,我愿承担全部的 还款责任,并在担保书上签了字。2003年9月23日,李某按约定向张某 要求还款6万元,并要求支付利息。张某妻子称张某生意做得不顺,去 深圳打工去了,要过年才能回来。李某遂找到王某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王某称李某没有在担保书上签字,担保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以及利息。 本案涉及到三个问题: 1、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2、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3、民间借款的利息问题。
•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 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
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合同
•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 证合同。
• 保证合同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记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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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抵押担保的责任范围
•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
抵押权的实现
•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 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 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 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