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十三】劳动仲裁委逾期未表态,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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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三

劳动仲裁委逾期未表态,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基本案情】

2008年9月18日,黄某所在单位未经协商便将她调到分析室,月工资少了300元,11月初,黄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当地劳动仲裁委只出具了一张“收条”,却不表态是否受理。12月,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12月28日,法院经认真研究后,受理了黄某的劳动争议案。

【本案评析】

这个案例的关注焦点在于,若劳动仲裁委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否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否受理?

申请仲裁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经历了申请仲裁的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受理决定或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拖延了时间,则会使劳动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对于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

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情况,都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的法院,也正是根据该条规定,受理了黄某的劳动争议案。

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作启示】

实践中,随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部分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工作量非常大,劳动仲裁委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已受理但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情形时有发生。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遇到此类情形时,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等待劳动仲裁委受理或裁决;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劳动仲裁委逾期未受理或未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但相对于法院诉讼对诉讼对象、事由、证据、请求都有严格规定,诉讼程序比较复杂,当事人不服还要启动二审程序等,仲裁的程序更为简单,时间也相对较短。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选择,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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