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案例分析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案例分析 焦点:信用证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是安 全,开证行与通知行建立代理关系后一般要互换密押和签 字样本,以保证不受信用证中可能出现的欺诈所侵害。由 于备用信用证是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因此 审核备用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显得格外重要。
关键: 信用证可经由除通知行之外的另一家银行通知受益人。 但该行应合理审慎的审核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三、备用信用证tandby L/C
(一)定义 具有备用性质——备用信用证只在申请人违约时,有 关条款才付诸实施。 备用信用证代表了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以下责任: 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或预付给申请人或记在申请人账 户的款项 支付因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 支付因申请人在履行义务上的违约
(二)性质 不可撤销性 独立性 跟单性 强制性
(四)内容 开证行名称 开证日期 受益人名称 开证申请人名称 信用证金额 需要提交的凭证 到期日 保证文句
To: Bank of communications, SHENYING Branch From: XYZ BANK Date: 20 DECEMBER 2004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ith reference to the loan agreement no. 2004HN02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greement" ) signed between Bank of Communications, SHENYANG Branch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lender" ) and LIAONING ABC CO.,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orrower" )for a principal amount of RMB2,000,000 (in words),we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810LC040000027D in the lender's favor for amount of the HONGKONG AABBCC CORPORATION which has its registered office at AS 8 FL. 2SEC. CHARACTER RD. HONG KONG for an amount up to UNITED STATES DOLLARS THREE MILLION ONLY.(USD3,000,000) which covers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the agreement plus interest accrued from aforesaid principal amount and other charges all of which the borrower has undertaken to pay the lender. The exchange rate will be the buying rate of USD/RMB quoted by Bank of Communications on the date of our payment. In the case that the guaranteed amount is not sufficient to satisfy your claim due to the exchange rate fluctuation between USD and RMB we hereby agree to increase the amount of this standby L/C accordingly.
信用证案例分析两篇
信用证案例分析两篇目录一、内容综述 (2)1. 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与挑战 (3)2. 信用证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意义 (4)二、信用证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性 (5)1. 简化交易流程 (6)2. 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7)3. 降低贸易风险 (9)三、中小企业应用信用证的现状与问题 (9)1. 应用现状 (11)2. 遇到的问题与挑战 (12)四、信用证在中小企业中的成功案例分析 (13)1. 案例一 (14)案例背景 (15)成功因素分析 (16)后续行动建议 (18)2. 案例二 (18)案例背景 (19)风险规避策略 (21)经验总结 (22)五、促进中小企业更好地应用信用证的策略与建议 (22)1. 提高中小企业对信用证的认识与理解 (24)2. 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25)3. 寻求专业咨询与服务支持 (26)4. 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支持与推动 (27)六、结论与展望 (29)1. 信用证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前景 (30)2. 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长远影响 (31)一、内容综述在当前的国际贸易环境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其操作复杂性和风险性不容忽视。
本文选取了两篇关于信用证案例分析的文档,旨在通过深入剖析具体案例,揭示信用证业务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第一篇文档通过一起具体的信用证欺诈案件,分析了信用证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受益人未能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提供合格的单据,导致开证行错误地支付了款项。
这一事件暴露出信用证业务中单据审核不严格、风险意识不足等问题。
文档也提出了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单据质量等建议,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二篇文档则聚焦于信用证结算中的银行责任问题,由于银行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导致受益人遭受了损失。
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深入思考。
银行作为信用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进行付款或拒付,并对受益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案例分析 焦点:信用证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是安 全,开证行与通知行建立代理关系后一般要互换密押和签 字样本,以保证不受信用证中可能出现的欺诈所侵害。由 于备用信用证是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因此 审核备用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显得格外重要。
关键: 信用证可经由除通知行之外的另一家银行通知受益人。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ith reference to the loan agreement no. 2004HN02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greement" ) signed between Bank of Communications, SHENYANG Branch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lender" ) and LIAONING ABC CO.,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orrower" )for a principal amount of RMB2,000,000 (in words),we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810LC040000027D in the lender's favor for amount of the HONGKONG
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is subject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 Credits(1993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500.
备用信用证详解及样本
备用信用证详解及样本什么是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的融资性质: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以融通资金、保证债务为目的的金融工具。
在十九世纪初,美国有关法例限制银行办理保函业务,然而随着各项业务的发展,银行确有为客户提供保证业务的需要,因而产生了备用信用证。
由此可见,备用信用证就是一种银行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
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偿付。
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
备用信用证有如下性质:1、不可撤销性。
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
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a.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b.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c.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d.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
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
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的种类: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作用主要可分为以下8类:1.履约保证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支持一项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2.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ADV ANCE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ISP98实践操作介绍与案例分析
《1998年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实践操作介绍与案例分析由于用途的广泛性和运用的灵活性,备用信用证的业务量早已超过了商业信用证。
以1998年为例,全球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业务量之比高达7:1。
为进一步在全球范围内规范备用信用证的做法,国际商会于1998年4月6日正式颁布了《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简称ISP98,为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并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1999年以来,国内有关企业已经开始接到国外依据ISP98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但由于目前我国国内尚未就ISP98进行深入研究和广泛宣传,致使备用信用证在我国的使用受到了很大限制。
因此,研究和学习ISP98这一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游戏规则已经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一、备用信用证的起源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备用信用证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
由于世界各国银行一般均可开立保函,而当时美国法律却禁止其国内商业银行开立保函,为与外国银行竞争,达到为客户担保之目的,美国银行于二次战后开始广泛开立实际上属于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一一备用信用证。
作为一个独立的凭单付款的承诺,备用信用证通常仅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和简单的文件,以证明申请人违约。
因此在实际业务中,美国银行只给信誉良好的客户开具备用信用证。
这是因为,开具备用信用证可视为向客户发放中短期贷款。
如果客户到期未能履约,开证人或者贷款给客户用于偿还债务,或者根据受益人的索偿,在备用信用证项下代客户履行付款责任。
由于美国银行在开具备用信用证时很谨慎,开出的备用信用证多半是备而不用的,对申请人来说既方便又节省费用,所以很受欢迎。
时至今日,虽然美国限制商业银行开立保函的法律早已取消,但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单据化和见索即付的特点,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又可根据UCP500办理,因此较保函而言,备用信用证较易为银行和进出口商所接受,不仅在美国沿用至今,而且在世界范围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备用信用证》课件
备用信用证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1
欺诈
不法经营者可能通过恶意索款的方式诈骗货款,注意甄别。
2
支付困难
在金融风暴等情况下,以信用为基础的支付保证可能难以得到执行,因此该方法 只作为备选方案使用。
3
变更难
一旦签署备用信用证条款之后,变更通常将会引起难以解决的问题。
备用信用证的未来发展趋势
技术创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 许多传统的信用证支付方式 可能被数字货币取代。
开立备用信用证比其他保障方 式更好地保障了出口商利益, 因此可让出口商在市场竞争中 更激进和自信。
备用信用证的流程和操作步骤
开立备用信用证
申请开证人与开证行订立合同,开证行审核 开证人资信状况后开立电文备用信用证通知 付款行。
审核文件
付款行审核与电文指令相符的单据和文件, 符合即可付款。
接到备用信用证委托
3
多样化
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和条款种类繁多,具有灵活性。
4
成本高
不同于其他保证方式,开立备用信用证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
备用信用证的应用场景和优势
国际贸易场景
当涉及到跨国交易,遇到复杂 的贸易支付方式和条件,备用 信用证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支付保障优势
竞争优势
备用信用证样本留存在申请人 处,如果付款行不能及时付款, 申请人可以透过银行来获得相 应的保证,减轻支付风险。
政策变化
许多国家政策正在导致受到 制裁或管理的企业难以使用 银行支付方式,因此银行的 替代方案可能更加受欢迎。
市场竞争
在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银 行会一直寻求不断完善和改 进备用信用证服务以提高竞 争力。
备用信用证是另一种支 付方式的备选方案,只 有在主要支付方式无法 实现时才会被启用。
备用信用证 福费廷案例分析
备用信用证案例1.有关备用信用证的单证要求案情:I 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消备用信用证,该证经由 A 行通知受益人。
A 行告知受益人该证的到期地点在 I 行。
该证要求提交的单据有: 1.一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未支付的商业发票副本。
3.受益人授权代表的声明书,声明所附发票已向申请人要求支付,但已过期至少 30 天还未获得支付。
在该证到期前 5 天,申请人通知开证行称:证下已没有应付而未付帐款,开证行不得再在证下付款。
通知行在有效期的前一天用快邮代受益人寄给开证行下列单据:1.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未获支付的商业发票副本,该发票副本未注明日期,所列交运货物的日期在交单前 15 天内。
3.备用信用证所要求提供的违约声明书。
在审核了全套单据后,I 行贷记了 A 行帐,借记了申请人之帐。
尽管申请人早已掌握了货物,他不同意借记其帐。
申请人称:1.他已事先通知 I 行,对受益人已没有欠款,因此 I 行不应支付。
2. I 行应意识到,尽管有如信用证要求的违约声明书申请人违约,但显然不可能有超过 30 天尚未付款的事情发生。
3.申请人要求立即冲回帐款。
I 行拒绝冲帐,该行认为该证的一切条件已予履行。
你认为I行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福费廷案例1. 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案情:F 银行与X公司签订了福费廷协议。
200x 年10 月,F 银行收到W 国A 银行N 国分行开来的180 天远期信用证一份,受益人为该行客户X公司,金额为USD413000 ,装运期为 200x年11 月15 日。
200x 年11 月4 日,X公司发货后,通过F银行将货运单据寄交开证行,以换取开证行A 银行N 国分行担保的远期承兑汇票。
200x年12 月,X公司将包买所需单据包括“无追索权”背书的A 银行承兑汇票提交F 银行包买。
次年2 月,W国A 银行突然倒闭,A 银行N 国分行于同年3 月停止营业,全部资金被N 国政府冻结,致使F银行垫款无法收回,利益严重受损。
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
04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流程
申请与审核
01
02
03
客户提交申请
客户向银行提交保函或备 用信用证申请,并提供必 要的资料和文件。
银行审核
银行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审 核,包括对申请人的资信 状况、经营状况、项目可 行性等进行评估。
审核通过
如果客户的申请符合银行 的要求,银行将同意开立 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直接备用信用证是指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的,在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 当开证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由开证行履行义务的承诺文件。
直接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担保开证申请人在基础交易项下履行义务,如 提供货物、服务或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等。
直接备用信用证的特点是受益人可以直接向开证行索偿,无需通过开证 申请人。
02
银行保函的种类与作用
投标保函
总结词
投标保函是银行或保险公司应申请人的请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承诺。
详细描述
投标保函主要用于担保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履行承诺,防止投标人中标后不 签约或违约。如果投标人未能履行承诺,招标人可要求银行或保险公司承担相 应的经济责任。
预付款保函
总结词
预付款保函是银行或保险公司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 具的保证承诺。
开立银行风险
流动性风险
开立银行可能面临资金流动性问 题,无法及时履行保函或备用信
用证项下的承诺。
操作风险
开立银行在处理保函或备用信用 证业务时可能出现操作失误或违
规行为。
声誉风险
开立银行可能因保函或备用信用 证业务遭受声誉损害,影响其市
场地位和客户信任度。
受益人风险
单据风险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可能存在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 情况,导致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无法正常兑现。
信用证案例
• A行对此拒付不同意,复电如下:来电拒付无 理.UCP600第14条c款适用于商业跟单信用证,而 非备用信用证.后者是担保你客户履约而立的.只要 你证明你客户违反和受益人之间的商业合同条款, 即为有效.此外,为了履行商业合同,受益人必须在 发货后等待120天,以便你客户付款.如后者违约不 付,则受益人将使用备用信用证取得该证项下的付 款.因此,在装运后,做出必要的违约证书以前,受益 人既要给予120天的融资,同时又要按信用证要求, 在发货后21天之内,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是不可 能的.据此,我行认为你行拒付无根据,并即希望偿 付我行已付的款项,加上我行付款日到你行偿付我 行之日的利息.
• 2004年4月,朝鲜客商通过朝鲜外贸银行发 来修改电一份,要求货物分两批分别于5月15 日、30日出运,信用证的有效期展延至6月 15日.大同银行在第一时间将信用证修改通 知了受益人.
• 5月30日,大众食品公司将5000吨黑龙江大 豆装船出运,在备齐了所有信用证所要求的 单据后,于6月3日向大同银行要求议付.大同 银行审单后拒绝对其付款.
• 分析
• 这是一起由于单证不符遭致拒付的案例,按 UCP600的规定,应行审单遵循严格相符的原则,也
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做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 一致和单据与单据一致,银行才会接受单据并付款. 这是一条刚性原则,虽然曾有不少人提出应软化这 一刚性原则,即银行应接受只有轻微瑕疵的单据并 付款,但这一主张并未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接受,也未 得到国际商会的认可.实际上,对轻微瑕疵的认定,
SBLC--你知道的备用信用证骗局案例
SBLC--你知道的备用信用证骗局案例导言:很多朋友N次咨询过关于SBLC的事情,也曾经一遍又一遍的解释过,还是有新朋友再来N遍的咨询。
以下是一遍关于SBLC的案例,包括很多国际贸易术语以及流程,希望大家能从中有所收获。
当然,该案例也只是就所涉及到的内容来进行分析,还有一些关于MT760, 境外开境内融资的业务留待后续分解。
以下选自航运在线(微信平台)的一遍文章: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国际油价大幅度下跌,国外的炼油厂日子也不是很好过。
据中国各路媒体报道,中国由于金融体系暂时和国际尚未完全接轨,因此目前看来好像影响还不是很大。
国际著名金融大鳄索罗斯也夸咱中国国力强大,经济稳定,能在国际经济秩序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呵呵,总之现在的中国繁荣昌盛,地球人都知道。
话说既然地球人都知道了,国外燃料油供应商当然也不会不知道。
中国可是风景这边独好啊,现在欧美经济不景气,东西不卖中国来卖哪里啊?可不是么,您瞧瞧,国内一家炼油厂的业务员小王刚在网上发了个询盘,立即就有国际大公司来接洽了。
美国的,英国的,俄罗斯的,香港的......看到这么多供应商上门来联系,小王觉得很高兴,可以货比三家,好好砍砍价格,为公司争取个好条件!这几家供应商的名片上都是大公司,来的人也都是衣冠楚楚,相貌堂堂,气派非凡,浑身上下一身国际名牌,硕大无比的钻戒之类的首饰,五星级以上酒店套间的住宿。
俩英国绅士更是叼着烟斗带着礼帽,一口伦敦腔,让咱国人又好好地见识了一下英国绅士的派头。
经过一段时间的初步交流,小王和他的经理打算和这家英国公司深入地谈判。
据英国公司来人乔治先生介绍,他们公司成立于1980年,主要业务是大宗商品的买卖,他们自己并不是生产商,但是是投资商。
他们由于资本运作,控制了中东和俄罗斯的几家炼油厂。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他们损失很大,现在手头有一些燃料油已经在库,急需出售,愿意以优惠的价格出售给小王的公司。
这英国的公司到底是国际大公司,操作一板一眼的,规范得很,不像咱们国内很多公司,货都运到对方指定的地点了,合同还没签呢。
案例分析
法国某卖方按照CIF条件向英国某买方出口一批货物,装运港为法国的加来,目的港在英国的多佛尔。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备妥了货物并安排好了船只。但在办理装运时,卖。全抵达,保险单已失去效用为由进行抗辩。你认为卖方的抗辩有无道理?并说明理由。?
?答:无道理。原因:因为CIF是采用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其实货物才在运输图中损坏或者灭失,买方也要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卖方单据中缺少保单,即使货物完好到达目的地,买方仍从国外购买一批大宗商品,交易双方的约定的装运港,实际上是一个吃水较浅、大船不能靠岸的港口,加之在买卖合同中,既未规定有卖方负责装船,又未规定滞期速谴费条款,结果,装运港的驳运费和发生的滞期费与速遣费?,只好全由中方承担,吃了哑巴亏,蒙受了经济损失。试分析,我们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新加坡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中国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销售白糖500吨。为联系货源,A公司与马来西亚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了一份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
信用证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贸易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法律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争议。
本文将以某国际贸易纠纷案为例,分析信用证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市一家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国一家外商(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由被告所在国的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开具。
货物出口后,原告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了单据,但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原告认为,其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无权拒绝付款。
被告也认为原告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
开证行则认为,原告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根据信用证条款,有权拒绝付款。
三、法律分析1. 信用证的性质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开立的、载有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足的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 信用证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信用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存在不符点,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条款拒绝付款。
3. 信用证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信用证欺诈是指受益人、议付行、保兑行或者开证行,在信用证交易中,故意制造虚假单据、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开证行付款的行为。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存在不符点,但并未构成信用证欺诈。
4. 开证行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开证行在信用证交易中,对受益人负有付款义务。
在本案中,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付款,但根据信用证条款,其无权拒绝付款。
四、案例分析结论1. 原告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存在不符点,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条款拒绝付款。
备用信用证_国际结算_[共2页]
149第十章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案例分析某年,中国某公司在境外国际工程竞标中,接连中了三个标。
第一个和第二个是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第三个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
第一个项目是该公司在该国第一次成功获得商业竞标,业主对该公司还不是很了解,该项目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只能按业主的要求,采取“转开”的方法。
原开证行(即指示行或反担保人)的手续费为每季度0.1%,三年即为1.2%;境外转开行的手续费为每年1.5%,三年即为4.5%,两项合计5.7%。
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分别为132万美元和100万美元,两项保函的手续费高达10多万美元。
在实施第一个项目的过程中,该公司和项目的开户行德意志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当第二个项目中标后,该公司迅速与德意志银行取得联系。
鉴于该公司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经营状况良好,流动资金充足,德意志银行同意为该公司直接向业主开具保函。
这样,既节约了时间,避免了文件在国际上往来传递时间,又降低了30万美元履约保函和60万美元预付款保函的风险。
借此良机,在第三个项目中标后,该公司积极向业主争取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采取直开的方式,经过积极努力,以及我国驻外大使馆经参处的大力帮助,业主终于同意接受由中国农业银行直接开具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从而节约了一笔较为可观的保函费用。
该项目的履约保函金额为54.8万美元,预付款保函金额为100万美元。
外国银行的保函费用通常是1.5%~6.0%,风险较大的项目可能达到10%,而且一般不是按年收费,而是按整个保函金额一次性提取。
该公司仅按每年1.5%的手续费计算,所节约的外国银行转开保函手续费约为7万美元。
由于该公司是中国农业银行的长期客户,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该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对该公司起到担保作用,从而降低了总额为154.8万美元的保函的风险。
第二节 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Credit )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又称为担保或保证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详解及样本
备用信用证详解及样本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用于保障买卖双方利益的支付方式,特别适用于贸易中存在一定风险或可疑情况的情况下。
它是指在正式信用证未能履行或无法履行时,由发证行按约定条件执行的一种付款代理方式。
下面将详细介绍备用信用证的具体内容,并提供一份备用信用证的样本。
2.信用证号码和日期:备用信用证应有唯一的信用证号码,并标明信用证的日期。
3.被保证金额和货币种类:备用信用证中应明确规定所保证的金额和货币种类。
4.履约条件:备用信用证中应明确规定履约条件,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触发备用信用证的履行,如正式信用证未能履行或无法履行。
5.履行期限:备用信用证中应明确规定履行期限,即受益人需要在何时之前提出支付申请并向发证人提供履行文件。
6.履行文件和检查要求:备用信用证中应明确规定受益人需要提供的履行文件,并具体规定发证人对相关文件的检查要求。
7.付款条款和方式:备用信用证中应明确规定付款的条款和方式,包括付款金额、付款期限以及付款方式(如电汇、票据等)。
日期:2024年1月1日发证人:XXXX银行地址:XXXXX街道XX号受益人:XXXX公司地址:XXXXX街道XX号一、被保证金额和货币种类:本备用信用证保证金额为:XXX万美元(大写:XXX万美元),货币种类为美元。
二、履约条件:正式信用证无法履行或未能履行时,本备用信用证将按照第三章第4条的条件履行。
三、履行期限:受益人需在正式信用证无法履行或未能履行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人提出履行申请,并向发证人提供以下履行文件:1.交货清单:受益人应向发证人提供货物的详细交货清单。
2.提单副本:受益人应向发证人提供货物的提单副本。
3.发票:受益人应向发证人提供货物的发票。
四、履行文件和检查要求:发证人将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对受益人提供的履行文件进行检查,确保文件的真实有效。
五、付款条款和方式:受益人向发证人提出履行申请后,发证人将按照条款规定的付款金额、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进行支付。
信用证反诈骗案例分析 【09营销一班 牛威 黄亮】
案例一: 案例一:100亿美元信用证诈骗案 亿美元信用证诈骗案
• 2006年3月底,被告人美籍华人梅某、李某经人介绍来到N省H市, 以“引资”为名进行诈骗信用证的犯罪活动。他们先后向中国 农业银行H市中心支行(简称H农行)行长赵某、副行长徐某提 交了虚假的“引资”承诺以及编造的美国亚联(集团)有限公 司(简称亚联)的各种材料,谎称亚联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许 多合作伙伴,以亚联财团的金票做抵押,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 为H农行引入巨额资金;H农行只需开具备用信用证作为引资的 必要手续,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引入的资金不还本付 息。 • 以此骗取了赵、徐的信任。此后,赵某于同年4月1日和2日代表 H农行工会下属的恒融实业公司与梅、李签订了三份数额分别为 50亿、16亿、34亿美元的《合作引进外资投资开发协议书》。 梅某、李某将备用信用证英文本译成中文提供给赵某、徐某审 查时,故意把英文本中“证明开具的汇票金额代表与给予亚联 (集团)公司贷款融资相关的债务”一段内容不译。梅某、李 某在没有向H农行提供任何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骗使赵某、徐 某于4月5日开出了以亚联为申请人、H支行为开证行、莎物得投 资(巴哈马)有限公司(简称莎物得)为受益人、一年期不可 撤消可转让的200份总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
案例二: 案例二:通过仲裁解决信用证纠纷
• 申请人中国A公司(买方)与被申请人加拿大B公司(卖方)于1995年1月15 日签订了098号5万吨白糖销售合同,单价USD311/MT CIF 中国广西防城港, 总额1555万美元。合同付款条件规定:自合同签字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买 方银行向卖方银行开出货物价值100%的不可撤销、可转一次的即期信用证副 本。卖方在5天内按总金额2%电汇到买方中国银行某保证金账户上。买方在 收到卖方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开出即期信用证正本。如果卖方在收到信用 证7日内未能传真“装运单据”、“船名”、“起运港”、“目的港”“数 量”、“重量”等到买方,则卖方按货物总值2%赔偿给买方,同时L/C 撤证 失效。 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合同签订的第二天,申请人即按合同开具了信用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在5 天内将2%保证金汇到中方银行。199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开出的 信用证不能接受,要求按被申请人,信用证和合同样本“进行交易,否则,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开出的信用证后,没有正式致函申请人具体指出该信用 证的哪些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而是提出超过合同约定的额外要求,
第七章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一、银行保函的含义与特点 2. 银行保函的特点 ③ 适用范围广; • 几乎凡是需要银行信用介入的经济活动中,都能 使用银行保函。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贸易的 结算。
二、银行保函适用的国际惯例 1. URDG758简介 URDG最初于1991年生效,之后逐渐被全球银行 家、贸易家、行业协会及众多国际组织认可和使 用,并成为见索即付保函业务的国际性权威实务 操作标准。 URDG758是在原有规则URDG458的基础上,引 入全新的术语体系,借鉴近年来保函及相关业务 实践发展经验,经过全球范围内4次大规模意见征 集,与2009年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秋 季全球会议上通过的,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申请人
①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基础合同
受益人
④转 开行 向本 地受 益人 开立 保函
②申请 人和当 地银行 签订赔 偿担保 合同, 申请开 立保函 ③指示行开立反担保函给转开 指
七、银行保函的种类 (一)按保函的开立方式分类 3. 通知保函:担保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开出保函后, 将保函交给受益人所在地的通知行,由通知行将 保函通知或递交给受益人。由通知行来验证保函 的真伪,但仍然存在与直接保函一样的索偿困难.
四、银行保函的格式及内容 2. 银行保函的附属内容 ① 保函的编号和开立日期:开立日期一般为保函生 效日期,有利于确定银行的担保责任。 ② 担保行的责任条款:明确体现出银行的第一性或 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③ 适用的法律或仲裁条款: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 或仲裁程序,是否适用URDG758。通常,管辖保 函的法律应是担保人所在地的法律。如果担保人 有多处营业地,则以开立保函的营业地法律为准.
二、银行保函适用的国际惯例 3. 合同保函统一规则URCB524 • 1993年4月23日国际商会第524号出版物,1994年1 月1日生效。 • URCB524规定:保证人依据保函而对受益人所负 的责任从属于主债务人根据合同而对受益人所承 担的责任,并且在主债务人发生违约的情况下产 生。即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是第二性的,债务人依 据基础交易产生的任何抗辩,保证人均可援引。
备用信用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有效工具
备用信用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有效工具备用信用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有效工具一、简介备用信用证是企业为避免各种经济风险所采取的措施之一,它是指在主信用证无法履约或无法保证履约的情况下,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开立的一个与主信用证并列的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中,备用信用证经常被用来减轻贸易风险,保证出口商能够获得及时的支付,进口商可以确保收到合格的货物。
二、备用信用证的作用1.降低商业风险: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存在付款风险、物流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等多种风险。
而用备用信用证可以有效地降低这些风险,保证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2.提高信誉度:一个企业使用备用信用证时,出口商和进口商愿意接受更多的风险,因为对方已经证明了它有能力和意愿通过主信用证履行合同义务。
这样一来,双方的信用度也得到提高。
3.提高金融安全性:备用信用证可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在保证交易的同时更加保障了资金的流转。
4.有效的合同工具:备用信用证是贸易合同的有效工具之一,可以在不同的国际贸易场合中使用,促进双方的贸易。
5.提高交易效率:备用信用证使得交易变得更加高效、有序,有效地缩短贸易时间,推动贸易的快速发展。
三、备用信用证的运作原理备用信用证在开立过程中与主信用证十分相似。
双方先签订合同,然后,由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主信用证,主信用证中明确说明当主信用证无法履约时,备用信用证会被触发,这样,在主信用证无法有效履约的特别情况下,备用信用证即可启动。
因此,主信用证扮演了备用信用证开立的基础角色。
在发生预付款时,进口商必须提供支持由银行开立的保证证明。
当货物发运时,出口商正常地使用主信用证进行文件交换,进口方则可以运用备用信用证向银行支付货款,并按照主信用证的规定办理文件签发。
如果主信用证因为任何原因无法正常履约,银行将触发备用信用证进行支付,保证出口方得到款项,并偿还其他相关费用,从而降低贸易风险。
四、备用信用证的案例分析1.中国钢铁进口商通过备用信用证保证贸易风险在一场大规模的国际钢铁贸易中,中国的一家钢铁进口商为了降低贸易风险,通过开立备用信用证保证了整个贸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私法案例
案例分析1、荷兰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诉苏州工业园区壳牌燃气1997年5月14日,上海分行与苏州壳牌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协议,载明由上海分行向苏州壳牌公司提供650万美元的担保融资,由上海分行根据苏州壳牌公司的申请为其开立备用信用证以担保其获得人民币贷款。
据此,上海分行开立了编号为SHSC970009的备用信用证,作为苏州壳牌公司获得人民币贷款的担保。
此后,又应苏州壳牌公司的申请,上海分行于1999年10月18日开立了编号为SHSC990039的备用信用证,取代了SHSC970009号备用信用证。
1999年11月18日,上海分行收到备用信用证下的受益人的索偿通知,即于次日致函苏州壳牌公司,要求其偿付备用信用证下将支付的所有款项。
同年11月26日,上海分行向受益人苏州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以下简称苏州农行)支付4899669.72美元。
然而苏州壳牌公司对上海分行的摧讨置若罔闻,分文未还。
上海分行请求判令苏州壳牌公司偿还其已支付的信用证金额4899669.72美元以及利息20603.11 美元,支付拖欠的开证费5563.94美元及上述款项的相应利息,承担其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本融资协议应适用英格兰法律并根据英格兰法律予以解释”,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
根据陈治东教授提供的“法律意见”,“在英国法下,合同各方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通过选择,英国法可以被采纳。
当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规定”本合同适用英国法时,“英国法就将被适用从而作为解决本案的实体法”。
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英格兰法律作为适用于该融资担保协议的准据法。
另根据陈治东教授提供的英格兰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英国法下,对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对使用备用信用证也不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因此本案中,上海分行与苏州壳牌公司签订的融资担保协议、上海分行出具的SHSC990039备用信用证等合同文件均为合法有效的文件。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与案例分析.doc
《1998年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与案例分析由于用途的广泛性和运用的灵活性,备用信用证的业务量早已超过了商业信用证。
以 1998年为例,全球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业务量之比高达7:1。
为进一步在全球范围内规范备用信用证的做法,国际商会于1998年4月6日正式颁布了《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简称ISP98,为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并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1999年以来,国内有关企业已经开始接到国外依据ISP98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但由于目前我国国内尚未就ISP98进行深入研究和广泛宣传,致使备用信用证在我国的使用受到了很大限制。
因此,研究和学习ISP98这一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游戏规则已经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一、备用信用证的起源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备用信用证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
由于世界各国银行一般均可开立保函,而当时美国法律却禁止其国内商业银行开立保函,为与外国银行竞争,达到为客户担保之目的,美国银行于二次战后开始广泛开立实际上属于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一一备用信用证。
作为一个独立的凭单付款的承诺,备用信用证通常仅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和简单的文件,以证明申请人违约。
因此在实际业务中,美国银行只给信誉良好的客户开具备用信用证。
这是因为,开具备用信用证可视为向客户发放中短期贷款。
如果客户到期未能履约,开证人或者贷款给客户用于偿还债务,或者根据受益人的索偿,在备用信用证项下代客户履行付款责任。
由于美国银行在开具备用信用证时很谨慎,开出的备用信用证多半是备而不用的,对申请人来说既方便又节省费用,所以很受欢迎。
时至今日,虽然美国限制商业银行开立保函的法律早已取消,但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单据化和见索即付的特点,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又可根据 UCP500办理,因此较保函而言,备用信用证较易为银行和进出口商所接受,不仅在美国沿用至今,而且在世界范围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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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澳大利亚悉尼S银行(下称S银行)。
被告:香港B银行(下称B银行)。
S银行拟凭B银行开立的以S银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向D客户提供100万美元的信贷。
S银行因缺少B银行的印鉴本,便去B银行悉尼分行核对。
尽管在核对过程中双方还有争议,但毕竟在信用证签注了“印鉴相符,B银行”的字样,落款是B银行分行的两位职员的签字。
然后,S银行凭持有的B银行悉尼分行的印鉴本核对了该两位职员的签字,完全相符。
就此,D客户从S银行取得了100万美元。
不久,S银行为信用证的一些小修改和B银行联系时,B银行否认曾经开立过此证,并表示对该信用证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而,S银行要求凭信用证支取100万美元遭到B银行的拒付。
B银行声称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且信用证上某些内容也足以引起S银行的警觉。
S银行反驳称,印鉴经核对相符,说明信用证是真实的,为此B银行应对该证负责。
【审理结果】
法庭鉴定原告提示的信用证确属伪造。
原告S银行以其对汇入汇款业务中印鉴核对的处理引作证明,是按当地银行惯例行事的,因而也是确定信用证真伪的有效方法,并且如果通过具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核对印鉴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那么通过开证行的分行核对印鉴当然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
被告声称信用证若干内容应引起S银行的警觉,因此被告可不受“禁止翻供”的约束。
本法庭认为只有原告对于该伪证真正知情,被告不受“禁止翻供”的约束。
对于原告来说,因不知道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把被告的信用证当成是真实的,是合情合理的。
本法院裁决被告对该信用证承担完全责任。
【案情评析】
本案涉及的信用证是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光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
在此凭证中,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银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银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美国,美国商业银行创立备用信用证,用以代替保函,逃避法规的管制。
备用信用证的用途几乎与银行保函相同,既可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运输工具的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和租金支付,又可用于一般进出口贸易、国际投标、国际融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及技术贸易的履约保证。
由此可见,备用信用证是一种介入商业信用中的银行信用,当申请人违约时,受益人有权根据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索偿。
本案的备用信用证是用于资金融通担保。
尽管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函,但备用信用证在遵循的规则、所要求的单据、及付款的依据方面都与银行保函有所不同。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开始将备用信用证纳入它的适用范围,并与跟单信用证一起作出同样的界定(见上述UCP400第1条)。
因此,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具有同样的性质和特征,在业务处理上都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凭有关单据而不是货物进行付款。
当然,具体来说,还是有区别的,主要在于:(1)付款责任不同。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示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立即付款,而不管此时申请人是否或能否付款。
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函,开证行一般处于次债务人的地位,其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只有在申请人违约或不能付款时才承担付款责任。
(2)单据作用不同。
跟单信用证一般都要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代表货权的单据付款,
而备用信用证则要凭受益人证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或单据付款。
(3)适用范围不同。
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贸易结算,而备用信用证则可适用于诸多经济活动中的履约担保,其用途与银行保函几乎相同,运用十分广泛。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备用信用证的真伪,以及伪造备用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责任权益问题。
信用证与其他所有合同一样受同一的一般法律原则管辖。
信用证不是流通工具。
当提款权利的享受取决于某些行为的完成或某些事实的存在时,必须表明该行为的完成或该事实的存在。
本案中B银行声称该信用证是伪造的,并提出:如果开证行与核对印鉴银行之间有代理关系,则核对印鉴可以是确定信用证真伪的合适方法,但实际上它与其悉尼分行并没有代理关系,因此S银行曾到其悉尼分行核对过印鉴并不能证明本案的备用信用证是真实的。
事实情况是,S银行以其对汇入汇款业务印鉴核对的处理引作证明,是按当地银行惯例行事的,因而也是确定信用证真伪的有效方法,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通过具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核对印鉴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那么通过开证行的分行核对印鉴当然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
因为分行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行为的权责直接归于总行。
B银行还声称信用证若干内容应引起S银行警觉,因此它可不受“禁止翻供”的约束。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必须对自己的任何疏忽行为承担责任,开证行的信用证是一种付款承诺,对方即受益人确实信赖的话,那么法律是不允许开证行事后再反口,企图推翻其先前的承诺的。
受益人没有义务在合理诚信的范围之外,去探究开证行的真实意图。
当然,这些都是基于公平的原则之上的,如果说受益人明知道开证行有误,而借以利用之,则情形会不一样。
英国法很早以前就有一种说法,即任何手脚不干净的人是不可以到衡平法院去寻求支持的,结合本案来说,若受益人S银行本身行事不公或不正当的话,它是不能以对方“禁止翻供”来作为抗辩的。
事实上,S银行对于该伪证并不知情,且依合理审慎原则,按当地银行惯例对该伪证作了核对,因此S银行有理由依赖开证行的承诺。
本案审理法庭认为只有S银行对于该伪证真正知情,B银行才可不受“禁止翻供”的约束,正是基于上述法律原则。
对于S银行来说,因不知道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把B银行的信用证当成是真实的,是合情合理的。
本案的审理适用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及其它相关法律。
如果适用UCP500的话,法庭的判决可能会不一样,因为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跟单信用证惯例》即UCP500第2条第2款规定:就本惯例条文而言,一家银行设立在不同国家的银行均视为另一银行。
据此,同一银行在各国的分支行虽然在组织上和管理上可能同属于它的总行,但在信用证业务中应被视作为各自独立的银行。
结合本案来说,S银行到B银行悉尼分行核对印鉴,将不能证明信用证是由B银行开立的,因为B银行与其悉尼分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是独立的银行,且没有证据表明它们之间具有代理委托关系,如此,B银行与该信用证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当然不能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
弄清楚UCP500的这项新规定是必要的,从银行角度来讲,将不因其它相关银行的信用证业务所累,从受益人角度来讲,则能明确法律关系,不受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