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
纳税实务(2)
利。 7.纳税人有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提
出赔偿的权利。 8.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提出数项赔偿要求的权利。
纳税实务(2)
第一章 企业涉税概览
第二节 企业涉税的税种 一、我国现行税制概况 二、企业涉税的税种
纳税实务(2)
第一章 企业涉税概览
请求赔偿的权利。 2.税务机关因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
损失,纳税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3.纳税人有要求继续行使已撤销税务机构职权的税务机关进行
赔偿的权利。 4.纳税人死亡后其亲属有代其继续向税务机关提出赔偿的权利。
纳税实务(2)
第一章 企业涉税概览
第一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和权利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的权利 (十)行政赔偿方面的权利 5.纳税人单的权利。 11. 税务机关在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时,纳税人有要求税
务机关通知其本人到场的权利。 1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时,有
索取收据(凭证)的权利。
纳税实务(2)
第一章 企业涉税概览
第一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和权利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的权利 (八)听证复议方面的权利 1. 纳税人有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要求举行听证和公开听证的
纳税实务(2)
第一章 企业涉税概览
第一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和权利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的权利 (五)纳税申报方面的权利 1.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有选择办理纳税申报日期的 权利。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按规定要求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权。 (六)税款缴纳方面的权利 1.纳税人按税法规定,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 格的权利。 2.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税款后,有索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202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 第1201讲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知识点1:国际税收协定范本20世纪60年代的《经合组织范本》(或称《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或称《UN范本》)知识点2: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1.税收居民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注意先后顺序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公司和其他团体: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2.掌握常设机构的判断标准,注意营业代理人和独立代理人的规定3.劳务所得: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的征税问题知识点3:国际税收协定管理1.熟悉受益所有人的认定;哪些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情形2.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问题;3.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 企业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注意时限规定。
知识点4: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可能出计算问答题,涉及到的知识点:(1)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规定;(2)核定应税所得率情况下所得税的计算;(3)增值税、城建及附加的计算;(4)个人所得税中居民和非居民的判断、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1)可能将境外机构在中国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结合在一起考核;(2)核定征收的方式: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3.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 对外支付款项涉及到的知识点:(1)向境外公司制股东支付股息的预提所得税;(2)向境外个人股东支付股息的个人所得税;(3)向境外支付利息的增值税、城建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城建税及附加的最新政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建税。
(4)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5)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暂不征预提所得税。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分章节知识点及例题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高频考点18年考情回顾:2选择题,1计算题企业所得税已纳税款扣除:直接抵免+间接抵免高频考点: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一、境外已纳税款抵免政策企业所得税: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不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个人所得税:分国又分项限额抵免抵免政策适用范围: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二、抵免方法三、抵免计算步骤四、直接抵免【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1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
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解析』(1)“分国不分项”方法计算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200+50+30)×25%=70(万元)A国扣除限额=50×25%=12.5(万元)A国实缴税额10万元,可全额扣除。
B国扣除限额=30×25%=7.5(万元)B国实纳税额9万元,只能扣除7.5万元。
汇总应纳所得税=70-10-7.5=52.5(万元)(2)“不分国不分项”方法计算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200+50+30)×25%=70(万元)A和B二国合计扣除限额=(50+30)×25%=20(万元)A和B二国在境外合计实纳税额=10+9=19万元,未超过抵免限额20万,可全部抵免汇总应纳所得税=70-19=51(万元)五、间接抵免1.纳入间接抵免范围企业持股条件: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持股方式的五层外国企业。
国际税收2
《国际税收》一各位同学,现在我们开始第一阶段内容的学习,在这阶段的学习中,希望大家能认真学习课件中的相关内容,在理解的基础上,认真复习本阶段的练习题,学习中如有不明白或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到课程论坛里提问交流。
一、本阶段学习内容概述1-1、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等相关学科的关系。
1-2、国际税收的概念。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政府,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它有三层重要的含义:1、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2、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素;3、它是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1-3、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1-4、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国际税收主要是研究所得税以及一般财产税方面的问题。
1-5、国际税收的研究内容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及其防范、国际税收协定1-6、国际税收的研究方法。
2-1、国际税收产生的条件。
2-2、国际税收形成的历史过程国际税收的形成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历了史前期、雏形期、形成期三个阶段。
2-3、国际税收的非规范化阶段。
2-4、国际税收的规范化阶段。
3-1、管辖与管辖权3-2、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利益制定本国税法,使得有关国家的涉外税收部分产生冲突,并在国际税收关系上引起不协调。
这是研究税收管辖权的重要原因。
在税收管辖权的概念中要注意理解税收管辖权具有的两个重要的特性:独立性和排他性。
3-3、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概念。
3-4、应税所得的含义。
3-5、收入来源地的确定3-6、居民管辖权的概念3-7、居民身份的确定3-8、双重身份的确定3-9、国际海运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3-10、公民管辖权的概念3-11、公民身份的确定3-12、国际变动与双重国籍的处理3-13、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3-14、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实施多数国家都是以其中一种税收管辖权为主,而另一种税收管辖权为辅。
4-1、重复征税的概念4-2、狭义的和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4-3、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4-4、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必要性4-5、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范围从“人”和“税”两方面来确定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范围4-6、单边方式二、重难点讲解重难点一:国际税收产生的条件1、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与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是国际税收形成的经济前提。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14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
四、本章脉络梳理及考点详讲国际税收是一个经济范畴的概念,也是一个历史范畴的概念。
它虽和国家税收有着密切联系,但不是自国家税收产生以后就有的,而是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伴随国家间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和扩大而产生和发展的,因此国际税收出现的时间比国家税收要晚的多。
国际税收从产生到现在,经历了非规范化发展和规范化发展两个阶段。
(一)国际税收的非规范化发展阶段国际税收形成之后,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一个最基本、最直接和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消除各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
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必然遇到严重阻碍。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之初,一些国家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从本国国内税法的角度出发,单方面制定了对本国居民的跨国所得免税的措施条款。
例如,瑞士率先在国内税法中规定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机构和不动产所得免税,英国和美国从1918年起开始用抵免法单方面消除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取得所得的双重征税。
然而,仅靠单方面的解决办法已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因此,更多的国家开始接触,希望通过协商谈判、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办法来解决对所得的国家重复征税问题。
1948年,由23个国家共同发起签署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就为当时许多国家解决彼此之间的重复征税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准则。
与此同时,跨国公司的发展还带来了国际避税问题。
一些跨国公司在海外各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它们可以利用转让定价的手段把利润转移至低税国实现,并把这笔利润长期积累在海外机构,以躲避高税国的税收,从而严重影响了高税国的税收利益,并导致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来限制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的手段进行避税。
1915年,英国率先制定了《转让定价法规》,美国于1917年也制定了相同的法律。
但是,这个时期的国际税收协定仍处于国家之间自发地处理税收的阶段,不同国家对税收的范围及管辖权的划分等问题的认识还不充分,以至于各个协定的形式、内容互不相同,协定用语、条文也不规范。
202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 第12讲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2012年机考后客观题考频(共11年)考点考频年份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3次2017年和2021年考核税收居民2022年考核常设机构国际税收协定管理2次2021年受益所有人2022年申请为其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机构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3次2018年、2019年、2022年境外所得税额抵免的适用范围1次2022年计算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已纳税额的抵免限额的方法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换算1次2022年考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的,应按企业就该项境外所得记入账内时使用的人民币汇率进行换算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次2019年非实际亏损2次2020年间接转让财产1次2019年特别纳税调整—成本分摊协议1次2016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3次2015年、2018年和2020年考核发布主体一般反避税1次2021年同期资料管理2次2015年和2018年转让定价方法3次2020年、2021年、2022年预约定价安排1次2020年确定关联交易利润水平的方法情报交换2次2017年和2022年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1次2016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1次2017年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典型条款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典型条款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联合国范本》(UN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国家较多参照《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比较符合发达国家的利益,主要是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 (二)税收居民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个人先后顺序:(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居处(4)国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公司应认定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记忆口诀永结同心是真爱,不问习惯和国籍 (三)常设机构 1.实体性常设机构定义范围通常包括:(1)管理场所(2)分支机构(3)办事处(4)工厂(5)作业场所(6)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特点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没有规模或范围上的限制该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例外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仅由于仓储、展览、采购及信息收集等活动的目的设立的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固定场所,不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2.代理性的常设机构非独立代理人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代理人在另一方进行活动,如果代理人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该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判断一方企业是否通过非独立代理人在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时,不受6个月或183天等时间的限制独立代理人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时,如果该代理人是专门从事代理业务的,则不应因此视其代理的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3.工程性常设机构【记忆】判定规则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6个月)的为限,未达到该规定时间的则不构成常设机构“6个月”时长的判定起止日期可以按其所签订的合同从实施合同(包括一切准备活动)开始之日起,至作业(包括试运行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进行计算。
202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 第1201讲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一、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 (一)双重居民身份判定 以中新税收协定为例,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时:1.居民个人顺序是: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居民企业(公司和其他团体):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二)常设机构(问答)1.特点:是实质存在的;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
2.两种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问答)(1)承包工程: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与其有关的监管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未达到规定时间的不构成常设机构;(2)提供劳务: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一方提供的劳务活动(含咨询劳务活动),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以上。
3.代理人活动(1)非独立代理人活动——按被代理企业的常设机构。
(2)独立代理人活动——不构成代理企业的常设机构。
【关注】独立代理人是专门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往往为多家企业提供代理服务。
经纪人、中间商等属于独立代理人。
4.劳务报酬(1)独立个人劳务——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源国有征税权:①该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②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2)对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活动人员取得的报酬——在从事该项运输的企业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
(三)受益所有人1.在申请享受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税收待遇时,缔约国居民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进行受益所有人的认定。
2.受益所有人判定: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即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1)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问答)(2)(股息所得)直接判定为受益所有人:缔约对方政府;缔约对方居民企业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缔约对方居民个人等。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5页)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分析本章2015年加入《税法》科目,以第一章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为基础,更加深入地介绍了国际税收中的“协定”、“公约”、“计划”等内容。
其中: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转让定价管理等内容有一定难度;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征收管理,与其他章节有重复。
近年考试中:“选择题”每年涉及,“计算问答题”在2015年(与其他章结合)、2016年、2018年均有命题。
本章2019教材变化较小:1.标题变化2.国际税收协定管理中,对“受益所有人”的规定有补充(P468);3.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后续管理等补充(P477);4.同期资料中,对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补充了注意事项(P511)。
本章内容结构: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第四节国际反避税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1.含义: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以双边为例,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B子公司)2.两个范本:(1)《关于对所得税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经合组织范本》(即《OECD范本》)(2)《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联合国范本》(即《UN范本》)两个范本比较:相同总体结构上基本一致之处重要①《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二、我国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1.早期:20世纪60年代,与巴基斯坦关于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第一个全面税收协定于1983年、与日本。
2.目前:截止2018年12月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10个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2个《税收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
202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考情分析 年均分值6-8分。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1.世界最早协定: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 2.国际影响最大:《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UN范本); 3.《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 4.《经合组织范本》: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主导思想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二、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一)税收居民 1.“缔约国一方居民”: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提示】“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在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未必都是该国居民。
2. ★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依次):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提示1】永久性住所:包括任何形式的住所,但该住所必须具有永久性,即个人已安排长期居住,而不是为了某些原因临时逗留。
【提示2】重要利益中心:参考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等因素综合评判。
其中特别注重参考的是个人的行为,即个人一直居住、工作并且拥有家庭和财产的国家通常为其重要利益中心之所在。
【提示3】习惯性居处: (1)使用情形: ①个人在缔约国双方均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经济利益中心所在国; ②个人的永久性住所不在缔约国任何一方; (2)判断依据:上述①要注意其在双方永久性住所的停留时间,同时还应考虑其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地点停留的时间;上述②要将此人在一个国家所有的停留时间加总考虑,而不问其停留的原因。
【提示4】上述标准仍无法确定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协商解决。
【典型例题·2021】下列关于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顺序中,正确的是( )。
A.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B.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 C.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 D.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略 (二)★常设机构(去年新增) 1.概念:企业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国际税收2
• 3. 税收管辖权的种类 classification • (1)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也称地域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国 家根据属地原则。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 存在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 虑其取得者是否为该国的居民和公民。 • (2)公民税收管辖权 • 是指国家根据属人原则中的国籍原则,对具有本国国 籍的公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 力,而不考虑该公民是否为本国居民。 • (3)居民税收管辖权 • 国家依照属人原则中的居住国原则,对本国法律规定 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居民和法人居民)在世界范围内 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该项所得 是否来源于境内。
• 一国在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时, 首先要确定纳税人是否具有本国居民(公 民)身份。 • 国际上并没有一个对居民身份判定的统一 标准,它是指在一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 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世界各国根据不 同的国情和历史传统,形成了若干不同的 判别居民身份的标准。
• • • • • • • • • •
• (1)常设机构原则 principles
•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一国进行全部或部分 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的三个特征 分别是: • 有一个营业场所 operation location • 这一场所必须是固定的 fixed • 通过这一机构进行的活动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 profit-based • 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 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或 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建筑工地等。 • PE is the abbreviation for the term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 (3)居住时间标准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讲义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一)企业所得税:【提示】境内所得纳税,结合“所得来源地”。
1.设立机构(25%):(1)所得额:核定征收(按收入、按经费支出);(2)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2.未设机构(10%):(1)所得额:收入全额、差额;(2)注意同时缴纳的增值税要求,是否属于境内有差别。
(二)增值税:1.设立机构、场所——纳税人自行缴纳2.未设机构、场所——支付方代扣代缴:增值税=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3.代扣代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按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P478):1.需税务备案(3种)2.无需备案的情形(15种)。
二、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一)抵免限额:简化公式:抵免限额=境外所得(税前)×25%=分回的税后利润÷(1-对方国家税率)×25%=(分回的税后利润+在对方国家已纳税额)×25%(二)抵免范围: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三)抵免方法:1.直接抵免:总分关系2.间接抵免:母、子、孙公司等“持股条件”——五层(四)基础班举例:『解析』(1)直接缴纳乙国预提所得税=(2000-400)×24%×10%=38.4(万元)(2)间接负担乙国公司所得税=2000×20%×24%=96(万元)(3)分回股息所负担的乙国所得税性质的税额=38.4+96=134.4(万元)(4)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限额=(384×90%+134.4)×25%=120(万元)(5)境外所得在我国可抵免税额=120(万元)三、总分机构境内、境外有盈有亏税务处理:(一)内盈外亏——“双不得”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用同一国家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实用文档】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2)
本章考点精讲五、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八)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1.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2.税收饶让抵免应区别下列情况进行计算:(1)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2)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3.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4.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不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应全额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我国某居民企业有来源于乙国的税前所得100万元,我国与乙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5%、30%,但乙国对外国居民企业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实行20%的优惠税率,我国采用分国别限额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并承诺给予税收饶让。
我国对该居民企业的这笔境外所得应补征所得税税款是()。
A.25万元B.5万元C.5.75万元D.0【答案】D【解析】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抵免限额=100×25%=25(万元);计算视同实际缴纳的税款:该居民企业视同在乙国实际缴纳的税额=100×30%=30(万元),超过了抵免限额,不需在我国补缴税款。
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含解析
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含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不可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是()。
A.缔约对方政府B.缔约对方居民个人C.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非上市的公司D.申请人被缔约对方政府中的一人直接持有100%股份2.下列关于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顺序中,正确的是()A.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B.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习惯性居处C.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永久性住所、国籍D.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3.境内机构对外付汇的下列情形中,需要进行税务备案的是()。
A.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差旅费10万美元以上的B.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5万美元以上的C.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会议费10万美元以上的D.境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旅游服务费5万美元以上的4.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其所得跟境内机构场所并没有实际联系的,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10%B.15%C.20%D.25%5.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A.1B.2C.3D.56.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自于中国境内的下列所得实行差额征税的是()。
A.利息所得B.股息所得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D.财产转让所得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季度终了之日起()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10B.15C.20D.308.(2019年)某居民企业201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设立在甲国的分公司就其境外所得在甲国已纳企业所得税40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该居民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万元。
A.760B.800C.840D.10009.境内某家电生产企业2017年度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在全年已预缴税款100万元,来源于境外A国税前所得200万元,境外实纳税款40万元,该企业当年汇算清缴应补退的税款为()万元。
注册会计师《税法》——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分析本章2015年加入《税法》科目,以第一章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为基础,较为深入地介绍了国际税收中的“协定”、“计划”、“办法”等内容。
其中: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转让定价管理等内容有一定难度 ;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征收管理,与其他章节有重复。
近年考试中除选择题之外,每年涉及“计算问答题”,可与其他章结合,且命题比较新颖。
本章内容结构: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第四节国际反避税★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本章2020教材无实质性政策变化。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1.含义: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以双边为例,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B子公司)2.两个范本:两个范本重要差异相同之处《经合组织范本》:《关于对所得税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总体结构基本一致《联合国范本》:《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
二、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1.早期:20世纪60年代,与巴基斯坦关于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第一个全面税收协定于1983年、与日本。
2.目前:截止2018年12月12日,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2个《税收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
【实用文档】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3
本章考点精讲七、特别纳税调整与转让定价(二)成本分摊协议1.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
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3.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4.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已经执行并形成一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发生变更或协议终止执行,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作如下处理:(1)加入支付,即新参与方为获得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应作出合理的支付。
(2)退出补偿,即原参与方退出协议安排,将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转让给其他参与方应获得合理的补偿。
(3)参与方变更后,应对各方受益和成本分摊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4)协议终止时,各参与方应对已有协议成果作出合理分配。
企业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对上述情况作出处理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作出调整。
6.成本分摊协议执行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偿调整。
参与方未作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7.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有关税务处理如下:(1)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2)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8.企业可根据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规定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精讲-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6页)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精讲-第⼗⼆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6页)第⼗⼆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分析本章的内容是对第⼀章第七节的深化,同时与第四章、第五章也紧密相关。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化环境下的现代企业跨境经营模式的多样性,随着吸引外资和促进我国企业“⾛出去”战略的实施,国际税收关系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章考点散碎,可以命制各种题型。
本章在近三年考试命题分值⼤起⼤落,在2016年考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计算问答题各⼀题,使本章在2016年分值达到8.5分,但在2017年却只考了客观题,分值3.5分,然⽽2018年本章分值⼜达到了8.5分,⽽且考点⾮常细碎。
预计2019年本章分值5分左右。
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明确了截⾄2018年12⽉,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数量。
2.修改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居民“受益所有⼈”⾝份时,应考虑的因素。
3.对“安全港条款下的受益所有⼈的判定”进⾏调整。
4.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
5.明确境外投资者按照⾦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民币再投资专⽤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的划转时间的具体规定。
6.增加“税务机关对暂不征税的境内再投资后续管理”的规定。
7.增加“准备主体⽂档的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的规定。
本章重难点精讲本章特点:全⽅位——协定、政策、管理;⼤综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综合体现;多⾓度——特殊纳税主体⾓度、特殊纳税客体⾓度、征收机关⾓度;多关联——与第4章、第5章内容有较多关联。
第⼀节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国际税收协定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征纳事务和其他有关⽅⾯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种书⾯协议或者条约。
《国际税收管理》PPT课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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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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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重复纳税是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和相互冲突的结果,其基本形 式有以下几种:
– (1)居民或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和冲突引起的重复征税, • 即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居民纳税人的课征范围覆盖了其他 国家行使地域管辖权的课征范围。
• 例如,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子公司 – (2)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和冲突引起的重复课税
• 我国税法也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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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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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国所得的类别
– 对于跨国所得一般按照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其他所得进行 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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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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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所得 – 经营所得是指某自然人或法人在某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 确定一笔经营所得来源于何处的主要依据是该人在该地是否有常设机构, 即所谓常设机构原则。
• 对这类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比经营所得要简单一些,因为这类所得的实 际发生地比较明确,而实际发生地即是收入来源地。
• 如股息就以分配股息的企业所在地为来源地.利息以银行所在地为来 源地,特许权使用费往往以特许权使用地为来源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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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所得 – 劳务所得可以分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两种。 • 独立劳务所得,—般指独立劳务者从事专业性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 事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活动,包括律师、医师、建筑师、 工程师、会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取得的所得。
– 如何选择和确立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中最重要的问题,也是各国涉 外税收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 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可以按属人和属地两种不同的原则来确立。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以及对国际
订
运输的船运利润所征收的税款,应体现税收分享原则
2019《税法》高频考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我们一起来学习 2019《税法》高频考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本考点属于《税法》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内容。 【内容导航】:
序号 考点一 考点二 考点三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考点
预测考频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介绍
★
管理
★★
2019《税法》高频考点: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介绍
我们一起来学习 2019《税法》高频考点: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介绍。本考点属于《税法》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
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提示】“持股条件”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
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 20%的持股比例。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 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 按照规定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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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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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介绍
适用范围
要点
《经合组 织范本》 (OECD 范
本)
主导思想强调的是居 民税收管辖权,主要是 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 员国之间国际税收协 定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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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国际反避税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了解)《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行动计划)是由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是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的重要举措。
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
【例题·多选题】(2018)OECD于2015年10月发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全部15项产出成果。
下列各项中,属于该产出成果的有()。
A.《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B.《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D.《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答案】ACD【解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有以下15项:(1)《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2)《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选项C)(3)《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4)《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5)《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6)《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选项A)(7)《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8)-(10)《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选项D)(11)《衡量和监控BEPS》(12)《强制披露规则》(13)《转让定价文档与国别报告》(14)《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15)《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
二、一般反避税(了解)三、特别纳税调整(熟悉)(一)转让定价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即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它通常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
(二)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1.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
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3.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4.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处理:(1)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2)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4)企业可根据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规定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5.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三)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熟悉)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
具体包括:1.股份制控制是指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水平(25%)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股东的部分,应当视同分配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解释】低于我国规定的税率水平50%指该境外企业实际税负低于12.5%(即低于我国税率25%的50%)。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白名单)例如美国高税率;(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积极所得)(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小CFC)(四)资本弱化——利息扣除的本金限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2.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一、关联申报1.关联关系判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注意一些比例:①股权控制比例25%: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②借贷资金控制比例50%: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③管理层控制比例: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2.关联交易类型(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2)金融资产的转让。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4)资金融通。
(5)劳务交易。
3.国别报告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其中,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解释】企业虽不属于上述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1)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2)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3)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二、同期资料管理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解释1】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解释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解释3】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1)组织架构;(2)企业集团业务;(3)无形资产;(4)融资活动;(5)财务与税务状况。
【解释4】(新增)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还需注意的是:(1)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
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所称“主动提供”是指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前企业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形。
如果集团内一家企业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已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不能免于提供主体文档,但集团仍然可以选择其他任一企业适用前款规定。
(2)收到企业主动提供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①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均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②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分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解释5】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上述(1)至(4)项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解释6】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解释7】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解释8】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解释9】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