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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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医用高压氧治疗
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是在医疗机构范围内运用高压氧舱特种治疗设备使患者或接受该项治疗的人员能在高于当地压力的环境中,吸入高于当地大气氧浓度的氧来治疗疾病或者解决其健康问题的特种医学方法,包括单人氧气加压舱和多人空气加压舱的高压氧治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是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机构,且开展高压氧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健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该技术相关专业的诊疗科目,配置了单人氧气加压舱或多人空气加压舱的高压氧治疗设备。
(三)医疗机构在氧舱建造前医院应提供高压氧科(室)安全医疗出入流程管理平面布局图以评估高压氧治疗场地的安全诊疗出入流程;同时,医院应接受氧舱选址的环境安全评估。在医用氧舱进入临床使用前均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
医疗机构组织的临床验收,凭医用氧舱临床启用验收报告等资料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四)管理要求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用氧舱包括工程设备和临床医疗两方面的院科三级管理要求,并以医院文件的方式加以明确。
1.一级管理者为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作为氧舱的使用安全管理负责人。
2.二级管理者为医疗机构工程技术部门的负责人和临床医务及护理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为氧舱安全管理负责人。
3.三级管理设备管理者为实行氧舱具体维护和保养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氧舱的安全管理员,担负氧舱的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年度检查等工作。三级管理医疗管理者为高压氧科负责人:负责高压氧科临床安全医疗工作。
(五)规模要求
医疗机构仅配置单人氧气加压氧舱的总数量不得超
过3台;多人空气加压氧舱的单舱额定进舱人数不得超过18人(含18人,包括患者、陪护人员以及医护人员)。
(六)建筑要求
1、选址要求:单人氧气加压氧舱(含婴儿使用的单人氧气加压氧舱)不能设置于大楼一楼以外的楼层;多人空气加压氧舱只能设置于独立建筑中。
2、层高要求:多人空气加压氧舱应设置在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层的独立建筑内。放置空气加压氧舱主体的治疗大厅的建筑单元(氧舱主体单元)必须为单层建筑,即氧舱治疗大厅的上方和氧舱地下室的下方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其它建筑(其上为顶、其下为实地,不能有自行车和汽车车库等),非氧舱主体单元的上方如有第二楼层建筑,应全部归属于高压氧科独立使用和管理。
3.氧舱建筑须符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耐火墙的等级:Ⅰ、Ⅱ级;各室各房之间必须以实墙相隔。
4、面积要求:高压氧科(室)的总建筑面积应符合氧舱安全医疗管理流程(“单科全封闭式、单向单通道”及“三步安检”的要求)和维护维修的基本、合理的要求。
5、布局要求:氧舱整体建筑应单独归属高压氧科使用并实行“单科全封闭式”的独立管理,高压氧科(室)内部的平面布局须符合氧舱安全医疗出入管理流程和维护、维修的基本要求。应设置安检室及安检治疗等候区、抢救室、值班室、污洗间和储藏室等基本医疗用房。
高压氧科(室)安全医疗出入管理流程平面布局示意图
6、安全距离(以整体建筑外墙计算)要求:
多人空气加压氧舱须远离居民住宅区域或人员密集区域,且间距大于10米。
单人氧气加压氧舱和多人空气加压氧舱须远离电力部门设置的发电、变电和配电站(箱)、高压电缆线、非燃气锅炉房、垃圾站房、机动车停车场,且间距大于10米;与液氧罐的间距:大于15米;与易燃易爆等危化品储存区、天然液化气管道、燃气锅炉房等设施的间距大于20米;氧舱建筑附近的地下电缆与氧气管道之间的间距大于5米。
诸如国家重要的交通线路等重要的设备设施等的安全距离,均应符合最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标要求。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开展高压氧治疗技术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的本医疗机构注册的临床医师。
2.多人空气加压氧舱至少配备1名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单人氧气加压舱至少配备1名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高压氧治疗专业培训基地规范化培训合格,具备高压氧诊疗和操作的技术能力。
(二)开展高压氧治疗技术的护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