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出异常名录申请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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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出异常名录申请表

名称

注册号

企业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

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被列入经

被列入经营异常

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营异常名名录原因

企业信息的;录日期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已按规定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已按规定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申请移出经营异

□已按规定更正企业公示信息;

常名录的理由□已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

或者

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姓名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信息

□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被委托事项

□签收受理回执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企业法定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表人(负责人)

签(企业公章)名、盖章年月日

企业须提交: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A4纸、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3.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4.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证明材料(如因失联列入异常名录的,应提交已办理地址变更或已

重新取得联系的相关证明;如因未报年报列入异常名录,应提交补报年份的企业年度报告书、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等)。

说明: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提交材料的,不需要填写被委托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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