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特点_优势及实现路径_朱晓军
对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2011年02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02,2011211对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彭楠(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摘要:长久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由政府买单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不断显现,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工作也被提上日程。
建立显性保险制度就国内而言可以创建金融业良好竞争环境、完善金融安全网的建设,就国际而言可以增强国内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因此,我们应选择既适应我国国情,又顺应国际潮流的模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金融安全网2008年的金融海啸重创了全球的金融业,为了防止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混乱,许多国家通过建立银行存款担保制度,稳定人心、舒缓金融危机。
除政府的特别拨款之外,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也担任了重要的角色。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一直由政府承担着隐性的存款担保职责。
2003年后,随着我国对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对银行业监管的加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工作也步步推进。
尽管存在一些障碍,但是为了确保我国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按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存款保险费,当投保银行陷入经营危机无法向存款人返还存款时,存款保险机构向投保银行提供财务援助,或直接代替投保银行向存款人做出赔付的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防线,它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了国家金融安全的防护体系。
存款保险制度包括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以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机构、受保对象,以及政府、银行、银行股东、存款人各自的责任等问题的存款保险制度。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正式的保险机构提供保险,由政府或者中央银行通过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保障存款人及其他非存款债权人利益的存款保险制度。
浅析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
浅析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一直以来我国实行的都是隐性存款制度,本质上是以政府信用担保的稳健运行,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实际上是把的经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转化为以政府信用担保的国家风险。
防范商业银行风险的重担落于国家,不仅加重了政府负担,弱化了机构的竞争,形成了不同机构竞争的不公平,还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
此外,随着我国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自始以来居高不下的居民储蓄率,加以股份制银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金融监管体制的日益完善,我国已初步具备推出显性存款制度的条件。
因此,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为中小银行竞争、中小、市场运行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引发了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一系列的问题。
1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一)对金融市场的积极意义1、有利于维持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额度内保障银行支付存款人存款,最大程度的保护中小规模存款人的利益,有助于提升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度。
由于信息不对称,大多数中小额居民存款人对其存款银行的信誉、资本、经济实力、经营状况并不能充分及时的了解,金融知识颇为匮乏。
我国现行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向参保金融机构收取一定的保险费,集结为保险基金,为维持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树立坚固防线:运用保险基金及时对破产金融机构存款人进行赔偿;对面临资金困境的参保机构实施救援。
通过实时的监督,加强事前预警、事中救助和事后补救,有效减少金融机构破产带来影响。
2、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水平,进一步完善风险监管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使存款保险机构成为专业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集中和运营保险资金,被赋予一定的法律权利和职责,可以缓解央行压力,通过缴纳保费对银行贷款、种类数量加以限制,并在处理金融危机时发挥巨大的作用,极大程度地化解由其带来的,完善了我国的金融风险监管机制,是我国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高的强有力的推动器。
(二)对银行业的积极意义1、完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理方式主要有:(1)兼并重组改制,由新机构负担已破产机构,不利于融入机构的发展(2)政府承担(3)撤销问题金融机构,央行组织清算,银行代为偿付个人债务,变卖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偿还机构债务。
课题研究论文:中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行性研究
保险学论文中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行性研究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收单对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行业机构建立的一个保险机构,各个成员单位向保险机构上缴保险费用;当保险成员在面临危机甚至是破产的后果的时候,保险机构必须给受益人存相应限额的赔付款。
存款保险的实质是一种为面临危机的银行“买单”的制度。
如果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精良而激励相容那么不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有效提升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很好的控制风险的发生和传染扩大,同时还能有效监督和激励银行的经营管理模式。
1.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金融系统安全网的客观需要很长时起来,我国不健全的金融风险承担模式,对我国市场机制的价值和央行最终贷款人职能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
所以,央行为承担最终贷款人的职能必须继续放大资产负债规模,使“非经济货币“发行量增加,建立起央行、金融企业和存款当事人所构成的金融风险分担机制[1]。
现阶段,在我国央行作为最终贷款人的制度已经确立,在金融监管的领域,我国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分别由新成立的证监会、银监会及保监会三个部门监管。
金融安全网只是在欠款保险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应将金融安全网的三要素统筹考虑。
2.资本改革委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行性自从上世纪90年代我国根据《巴塞尔协议》,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发布了资本充足率测算的国际标准;1995年我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其中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必须高于8%;到2003年9月份,巴塞尔银行监委会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此协议明确规定,世界各个商业银行在五年内必须把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限度上调2个百分点,即由4%调至6%,对过度期限的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为:20xx年必须升至4.5%,20xx年上升为5.5%,到20xx年则达到6%[2]。
3.在市场约束机制改革的背景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同时存在着机遇和挑战3.1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是提高市场约束力的基础及时有效的向社会提供相应金融企业、存款保险公司的全面信息是强化市场约束力的核心手段。
简析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风险影响问题
简析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风险影响问题1. 引言1.1 简述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险制度,旨在保障银行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发生了多次金融危机,许多银行倒闭导致存款人损失惨重。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各国纷纷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在于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提高金融市场的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可以在银行倒闭时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从而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促进金融创新和监管制度的完善,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体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对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探讨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情况中小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挑战。
市场风险是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波动等,这些风险会直接影响到中小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负债状况。
信用风险也是中小商业银行需要面对的重要挑战。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或者违约的风险,如果中小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控制不力,可能会导致资产质量下降,进而影响到银行的经营和声誉。
operation risk运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也是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一旦管理不当可能会给银行带来严重的后果。
中小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多方面复杂的风险,如何有效管理这些风险,保障银行的健康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正文2.1 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意义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意义在于为这些银行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和稳定性。
中小商业银行通常规模较小、资源有限,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信用风险等多种风险。
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减少存款人发生挤兑的可能性,从而保障了中小商业银行的资金安全和稳定经营。
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显性化的利弊及推行的阻力
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显性化的好处及推行的阻力1.背景介绍存款保险制度,是美国在“大萧条”后的创立的一项重要的机制,它的出现,立竿见影的缓解了美国频繁出现的银行倒闭问题。
自 1933 年美国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运行已有 80余年,到了2012年,已有94个国家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而中国己经加入WTO十余年,作为全球仅次于美国和欧盟的第三大经济体,却不在这94个国家之中。
事实上,中国不是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中国已经实行了30多年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隐性保险制度,虽然一度符合中国的国情,也起到过很好的作用,不过在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化的浪潮中,注定是要消亡的。
2.隐性存款制度的缺陷显性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区别就是有没有法律说明或者正式的保险机构提供保险。
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如下的三个特征(1)政府对存款人的保护存在随意性,其提供担保的原因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是由于政府认为提供担保能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目标,或者认定该措施从长期来看是低成本的;(2)对存款人保护的具体方式和数额完全由政府来决定,事前并无明确规定或政策指导;(3)政府为存款人提供的保护通常来源于政府预算或者央行的出资。
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银行存款无论什么时候都会得到保障,但当银行出现危机时,银行相当于免费获得了政府提供的存款保险服务,政府或出面给银行注资助其清偿,或在政府的支持下,由运行良好的银行对破产银行进行并购。
这样做有一定的优点,但是长期来看,损失远远大于收益。
在我看来,缺陷主要有如下三点1.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
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国家事实上提供了无限制的存款保险,一再为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同时还要对问题银行提供紧急援助,这些都大大提高了国家财政成本,增加了国家本已沉重的财政负担。
以国家两次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为例,第一次是1999年,当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高达44%,国家将四大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近1.4万亿元不良资产剥离至四家信托公司,第二次在2004年,也有近3000亿元的不良资产被剥离,据统计,央行在两次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过程中,发放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再贷款金额达到12236亿元。
浅析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摘要]存款保险制度自其建立以来,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及促进公平竞争等许多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分析表明,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存在着银行业垄断经营,国家的过分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弊端,取消隐性保险,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隐性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和机制的一种金融制度。
自美国最早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后,其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各种不确定因素增多,风险加大,同时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现。
在我国建立健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稳定银行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意义日益凸现。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所谓存款保险制度,就是指当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或失去清偿能力时,为保护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借用保险形式的一种社会保护作用的金融制度。
其核心在于为金融体系提供某种保障以防止存款人因个别金融机构倒闭而对其他金融机构失去信心,由此导致挤兑,引发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数十年以来的实践证明,它似一个“安全网”,在经济及金融业发展的诸多方面都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1. 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存款人对银行的信赖度和投资信心。
银行实际上是一个最大的负债经营的企业,其最大的债权人是广大的存款者。
而一旦银行倒闭破产,存款者也将是最大的受害者。
此时,存款保险制度则会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从而维护了存款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有利于提高其对银行的信任度。
2. 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健康运行。
一家商业银行发生破产倒闭,会引起其他存款者的恐慌,而这种恐慌是具有传染性的。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以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的措施,安定人心,抑制挤提,避免整个金融体系受到个别破产银行的影响出现大的震荡,从而将银行经营失败的社会成本降到最小。
隐性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隐性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作者:窦鹏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0期摘要存款保险制度具有隐性与显性两种具体形式,它们有一定的共性,也存在诸多差异,并各有其优势和缺陷。
总的来说,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越性胜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发展方向。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金融安全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11-01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一环,是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最后防线。
关于其定义,目前还没有权威性的统一规定。
概括地讲,它是为了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将具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当该保险机构的投保成员出现流动性危机或破产、倒闭风险时,由该保险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向其存款者予以赔付的一种制度。
现实中,该制度又有隐性和显性两种具体形式,它们各有其优势和缺陷。
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劣分析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没有正式的保险机构为面临危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保险,但往往在事后由政府或一国中央银行提供兜底保护,以保障存款者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并不存在存款保险机构,因而也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机构设置、维持和运转成本,因而维持和运行该制度的成本相对较低。
其次,由于事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则,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完全出于政府或金融主管部门事后的相机决策,这样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和需要确定救助方案,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尽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优点,但却难以粉饰该制度深藏的弊端。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弊端在于处置和救助金融机构的成本过大。
由于银行并不需要定期交纳保费,因此该制度缺乏固定的保险基金。
这样一来,在处置问题和危机金融机构时,政府则面临救助资金从何而来的问题,最终的“保费”由政府以通货膨胀税等形式从纳税人处筹集而来,这既是政府财政负担,也使纳税人税负增加。
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作者:刘慧来源:《价值工程》2012年第29期摘要:伴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陆续完成股份制改造,大量股份制商业银行兴起,金融市场日趋完善,但同时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也在加大,银行破产在市场化的背景下可能成为现实。
我国现行的隐性存款担保模式不再适应金融快速发展的需要,在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十分必要且迫切。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inancial system, four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Joint-stock have been completed and a large number of joint-stock commercial banks have been established. Financial markets are maturing, but systemic financial risk is growing, banks bankruptcy in the market may become a reality. It is necessary and urgently to establish the ex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银行Key words: ex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depositor;bank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9-0166-020 引言存款保险制度从广义上讲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隐性存款担保两类。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用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存款保险的机构设置、职能定位、受保对象、保险费率以及各相关主体责任等问题的保险制度。
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以《存款保险条例》为切入点
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以《存款保险条例》为切入点秦棱枝(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00)摘要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微观审慎监管制度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其对保护存款人权益,强化金融监督,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长期实行的以国家信用为后盾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弊端日益显现,《存款保险条例》的正式发布标志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隐性到显性的根本转变。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适用须厘清保险主体的法律性质与覆盖范围,深入探索金融风险的防控措施,以切实实现制度目标。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存款保险条例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中图分类号:F830.1文献标识码:A现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源起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在随后的几十年间,因其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及预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引起各国关注。
从该制度在各国的实践来看,其有利于保护存款人权益,强化对银行体系的监督,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2015年3月31日,我国正式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推出。
我国自1993年在《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至今,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研究经历了从隐性到显性的根本转变。
1存款保险制度的内涵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投保机构(一般指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投保机构无法履行其基于储蓄合同向存款人支付存款的义务时,先行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存款人予以赔付,随后依法向投保机构进行追偿或者对其组织实施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其他资产处置行为的制度。
之所以将存款保险纳入保险范畴,是因为存款保险虽然带有明显的政策性特征,但其运行本质仍然是风险共担的保险学原理,即银行业诸多投保人“互助共济”,建立保险基金,以转移各自市场经营中面临的支付风险。
浅谈我国显性存款保险机构组织模式的选择
浅谈我国显性存款保险机构组织模式的选择[摘要]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实现利率市场化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及应对金融危机的有效途径,因此,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而选择何种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模式是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列举和对比了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模式,对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模式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机构;设立模式1研究问题的背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当银行出现问题时,往往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清偿的责任,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持金融稳定,但是,这样不仅增加了财政压力,增强了经济运行与行政干预的联动性,而且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多元化,不符合市场化的要求。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产品不断更新,经济活动不断复杂化,金融风险有着比以往更大的传染性和破坏性,显然,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不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要求,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纷纷建立,我国经济要实现与国际接轨,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金融稳定性和国际竞争力,就必须尽快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其中,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模式是否合适是存款保险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因此,存款保险机构选择何种设立模式这一问题引发很多学者的研究。
2国外存款保险机构的三种设立模式及其优缺点从国际上来看,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21官方主导模式由政府创办存款保险机构充当保险人,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
以1933年国会建立的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简称FDIC)为例,其中很多理事会成员都需要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充分说明FDIC是典型的官方主导型设立模式。
官方主导模式的优点是国家可以根据实际国情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科学的存款保险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管,有利于政府的财政、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而且有政府信用和权威作为保证,可以提高公众对存款保险机构的信任度,但是这种模式只是听从于政府的意见,可行性、独立性和操作性欠佳。
从保险角度比较分析隐性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 ,投保人 自然是缴 纳保费的相关金融 机构 ,而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不用缴纳 保费 ,所 以不存在 投保人 。随着经济 发展 , 金 融 机 构 数 量 日益 增 多 ,既 有 大 型 与 小 微 之 分 , 又 有 民 营 与 国有 之 别 。 能否给不同的金融机构提供公平平等的竞争环境 ,构建健康合 理的市场 机制是这两中制度的主要差异。 竞争环境。隐性存 款保 险制度 下 ,国有或 者大 型银 行社会 影 响广 泛 ,被救助的概率远大于中小银行或者民营银行 ,一方面储户会 偏向于 安全系数更高的国有或大型银行 ,另一方面这些银 行可以提取相 对较少 的 资 金 来 抵 御 风 险 。 这 是 先 天 差 距 ,中 小银 行 或 者 民 营 银 行 根 本 无 能 为 力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 ,所 有的存款 只要缴纳 了保 费都会得 到保护 , 而且保护 比例都是一样 ,这就削弱 了大银行的先天优势 ,拉近 了两者之 间 的距离 ,给所有的从业机构提供 了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 环境。 中小银 行或者 民营银行还可 以通过提过服务质量 ,提升服务效率 ,拓 宽服务范 围来吸引客户 ,迫使 国有或者大型银行作出改变 ,进而提高整个 行业 的 服务水平 。 退 出机制 。随着银行业准入 门槛 的放开 ,中小银行或 者民营银行会 大量 出现 , 自 然 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倒闭的银行也会激增 。隐性存款保 险制度下 ,政府迫于各种压力 ,会让那些该淘汰的 、低效率 的银行继续 存活 ,这会对整个行业 的自我升级 、 自我净化产生不利影 响。显性存款 保险制度下 ,政府不干预 ,该倒闭 的银行就倒闭 ,优胜劣 汰的市场法 则 有 效 实 施 ,进 入 一退 出 的循 环 机 制 完 整 建 立 ,进 而 为 银 行 业 的 发 展 提 供 良好 的制 度 保 障 。 道德风 险。有保 险的地方 ,就有道德风 险,概莫能 外。与隐性存 款 保 险制度相 比,显性存款保 险制度甚 至会恶化这个 问题 。确信能够得 到 保护 ,银行必然增加对高风 险、高 回报项 目的投机活动 。但是在如何 治 理道德风 险的问题上 ,隐性存款保 险制度显得有些捉襟 见肘 ,而显性存
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践行路径探析
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践行路径探析付艳秋摘要: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安全网络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同时它也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础,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我国已经具备了创建存款保险制度的资本。
本文先介绍了该制度的发展以及存在的道德风险,随后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提供了一些意见,并且阐述了在我国创建该制度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挤兑;道德风险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介绍存款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保证金融体系的平稳安全运行,其详细操作是让一些吸纳存款的银行按照统计的存款总数的一定比例,向相关的保险机构上缴保险费用,存款保险机构再利用这些资金创建存款保险基金,当吸纳存款的银行出现财务困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提供相应的资金帮助。
这也就是常见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间要比其他国家早的多,为了挽救金融危机下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颁布了《1933年银行法》,并且依据该法律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次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项目,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此成立。
20世纪中期以后,由于金融风险逐渐加剧,金融创新不断推进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以及存款保险制度这三个机构组成了金融安全网络,对金融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管和保护。
创建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强民众对银行的信任,减少了挤兑现象的产生,减少了银行运行不当演变为金融危机的现象,并且存款保险机构能够在银行的资本水平、风险方面起到监察作用,对银行的不规范行为提出警告和意见,这有效的维护了存款人的利益以及金融的稳定,并且对金融安全也有很好的保障作用。
2008年爆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美国在此期间关闭了成百的银行,却没有出现挤兑和大片关闭的情况,这要归功于存款保险制度。
但是存款保险制度也隐藏了极大的道德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在于存款方以及银行这两方面,这是由于存款人、银行以及存款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起的。
简析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风险影响问题
简析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风险影响问题一、引言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银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金融中介、支付结算、风险管理等重要职能。
而中小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力量,扮演着支持民营企业、服务小微企业和居民的重要角色。
但是由于中小商业银行的规模较小、业务范围较窄,面临的风险也相对较大。
为了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我国实施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本文旨在对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影响问题进行简析,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及实施情况1.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银行存款进行保险,一旦银行破产或无法偿还存款,存款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公开、透明的保险制度,可以帮助银行实现风险分散,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我国于2015年正式实施《存款保险条例》,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在一定额度内享有保障。
2.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自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以来,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法规,建立了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并设立了中国存款保险公司等专业机构,有效保障了存款人的权益。
我国还积极开展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了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1. 降低存款人的风险偏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降低存款人对于存款风险的恐惧,提高其对中小商业银行的信任度。
存款人在了解到自己的存款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后,更愿意将资金存放在中小商业银行,从而增加了中小商业银行的存款量。
这一方面可以帮助中小商业银行吸纳更多存款资金,另一方面也能够降低中小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
2. 促进中小商业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意味着银行需要进行相应的保费缴纳,同时要求其提高风险管理和监管能力。
为了降低保险成本,中小商业银行需要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运营管理。
中国特色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现实路径初探的开题报告
中国特色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现实路径初探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金融风险高发,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成为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机制之一。
但“存款为王”的我国金融特点意味着,银行存款保险基金面临着庞大的风险压力。
加之我国经济特点的特殊性,传统银行存款保险体系已经无法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
因此,探索新型、具有中国特色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当前,中国特色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金融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
相比传统的隐性保险制度,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强调了保险的公开、透明和有担当的特点,将会极大提高市场主体对金融安全的保障感。
然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仍处在初级探索阶段,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不确定因素,因此有必要对中国特色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路径进行初步探讨和分析。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本文旨在探索中国特色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路径,分析其优势和劣势,为相关机构和人士提供参考,推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通过本研究,可以深入了解我国现有存款保险制度的不足之处,探索新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方法和运作机制,并对其实际操作进行规范,从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和运作模式。
介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特点和基本原理,探讨其与传统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异同。
2.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路径探索。
评价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和劣势,并探讨其实际操作路径和运作机制,包括准备金比例的设定、赔付机制的建立和资金来源等方面。
3.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实践可能性。
探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有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风险。
本研究将采用问卷调查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分析总结,形成科学、系统的结论。
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与分析
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与分析
阚景阳
【期刊名称】《江淮论坛》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以其财政收入和政府信誉为商业银行提供了隐性保险.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对外开放,存在的隐患日益突出,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呼声日隆.本文对我国存款保险的现状、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总页数】6页(P11-16)
【作者】阚景阳
【作者单位】河北省委党校发展战略研究所,河北,石家庄,0500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
【相关文献】
1.基于利率市场化背景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J], 李雪薇
2.对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模式的再思考 [J], 王俊洋
3.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基于隐性与显性制度下银行道德风险的比较 [J], 肖畅
4.关于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基于中小银行视角 [J], 侯晓笛
5.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及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分析 [J], 焦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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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
试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试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黄冬梅3008211100天津大学文法学院摘要::相较于西方国家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我国长期以来实际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本文首先介绍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定义,其次介绍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其弊端。
接着分析了我国当前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条件,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就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存款保险制度被发达国家视为一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支柱。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按一定比例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发生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的一项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分为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所谓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二、我国目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其弊端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而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讲,我国长期以来实际实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即国家以其信用作为担保,保证在金融体系出现危机时,政府向其注资,由国家进行赔偿等措施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这种制度虽然在短时问内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日益自由化、国际化,这种存款保险制度其弊端口益明显。
下表为我我国对银行业危机的处理【1】:从上表可看出,我国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自身存在问题,难以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应有的作用。
1、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加重了政府的负担。
政府作为金融机构的最终靠山,当危机来临时,政府便负担金融机构的损失,其开支之大使得政府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同时助长了金融机构“树大好乘凉”的心态,使其过度依赖政府的这项”免费午餐”,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简析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风险影响问题
简析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风险影响问题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明确的、公开的存款保险承诺,确保在银行出现破产或清算情况时,存款人能够获得一定金额的保险理赔。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银行业来说有着重要意义,因为它能够稳定金融市场,保障存款人的利益,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
中小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其经营规模相对较小,资金链条较短,对外部风险更加敏感。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影响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简析,希望为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高存款人的信心,增加对银行的信任度。
中小商业银行通常规模较小,知名度不高,存款人对其安全性存在一定的疑虑。
但如果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将获得一定程度的保障,这将增加他们对中小商业银行的信任度,从而吸引更多的存款。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经营策略也有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银行在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时可以更加谨慎,因为有了存款保险的背书,银行在风险防范上更加注重,不会轻易冒险。
银行在经营方面也可以更加稳健,因为存款保险制度为其提供了一定的保障,降低了银行破产的风险。
尽管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有诸多利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需要一定的成本支出和保险金缴纳,这对中小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有一定的影响,可能会增加其经营成本。
存款保险制度也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即银行可能会因为有了存款保险而过于放松风险管理,这反而会增加其潜在的金融风险。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也会产生一定的改变。
一方面,银行可能会加大对存款的吸纳力度,因为有了存款保险的支持,银行可以更加放心地吸收存款,增加其资金规模。
银行也可能会在选择存款类型和资产配置上作出调整,因为存款保险对不同类型存款的保障程度不同,银行可能会更加倾向于选择受保障程度较高的存款。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影响是一个复杂而多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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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特点、优势及实现路径朱晓军 王 莹(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12)摘 要:我国正处在经济改革关键期,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调整需要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蓄势待发。
只有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运行和监管体系,才能有效地分散风险,为经济转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金融支持。
而建立存款保险和允许银行破产等制度,能快速推进金融改革,使金融为经济实体服务,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呈现健康、有序与持久的活力。
本文在简要介绍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类型及必要性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影响我国存款制度建立的一些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利率市场化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3109(2014)11-0031-04作者简介:朱晓军,男,汉族,本科,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经济师。
王 莹,女,汉族,本科,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经济师。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种类、组织形式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以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清偿债务的风险备用金保障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约束和疏导风险,不完全依赖收取基金来发挥作用,而是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使风险“归流施责”,从源头上消除风险。
存款保险目前有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形式。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多数是在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国家没有强制规定,但如果银行倒闭,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从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家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对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等问题的一种金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有三种:一是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的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面建立。
二是日本、比利时、荷兰等国采取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的存款保险组织形式。
三是德国采取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业联合建立的组织形式。
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点欧盟银行曾使用跨部门变量和时间序列变量对资产负债进行分析,发现显性银行存款保险能显著地降低银行对过度风险的承担。
历史经验和国际实践表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抵御金融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
1.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化的强大保障。
随着利率市场化银行间经营的差异不断扩大,行业风险逐年上升。
建立完善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促进利率市场化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入,有效地减少或避免银行挤兑风险,更好地为不同规模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确保金融稳定。
2.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家庭和中小企业存款者,维护金融系统稳定。
存款保险是现有审慎监管基础上的二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了对存款者的保护。
银行经营失败时,该制度可以促进妥善化解风险,从而发挥存款保险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市场,促成业绩良好银行与倒闭银行间的资产收购及债务承接等市场化重组,将倒闭银行的负债转移到效益良好的银行,使存款人的全部存款得到充分保护,这比传统的停业整顿、撤销清算对各类存款人更加有利。
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规定的对高风险银行的处置规则、科学合理的银行风险评级、明晰的最高赔付额、处理破产机构的完善机制,可以防止个体风险引发的连锁反应,有效避免危机的扩大,从而更好地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3.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支持农村金融机构。
存款保险制度可对一些边远地区的小型金融机构提供支持,并促进该地方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形成银行激励机制。
规模和实力大的银行在吸收存款方面较中小银行更具优势,容易形成垄断经营,这样既不利于消费者利益,又会形成不正当竞争,使公众利益受损。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促使银行不断增强自身管理能力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同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加强对银行经营的安全性、稳定性、资本充足率、管理状况和业务计划的监管,是其他银行监管形式的有益补充。
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墨西哥金融危机、英国巴林及日本阪和银行倒闭等事件的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而且极大地冲击了国际金融市场。
我国随着金融国际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小型商业银行及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相继成立,金融业经营机制还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尚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简单落后等弊端日益彰显,要防风险,必须要“防患于未然”,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是有力地保护银行业的发展。
1.我国存款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破产风险不容忽视。
目前商业银行负债的70%来源于各种存款,存款的50%来源于居民储蓄,银行自有资金严重不足,资产负债流动性差,这就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经营不善或受外部经济影响极易引发支付风险。
此外,信用、流动、利率、汇率等风险,也会加大银行经营的难度。
2.我国银行正处于转型期,建立新的金融体系,需要打破原有国家为银行担保的旧体制,增强金融业国际竞争力。
缺少了国家保护的银行经营风险加大,而存款保险制度恰好能规避风险为金融转型奠定基础。
3.过去国家实际上承担隐性的担保责任,导致银行缺少风险约束机制,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银行不良资产比重加大,国家财政负担过重。
4.我国金融机构正逐步与国际接轨,金融自由化潮流不可逆转,各类金融业务交叉发展,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将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必须实行切实可行的存款保险制度。
5.我国金融业多年形成和积累的金融风险日益显露。
央行虽调大了监管力度,改进了监管手段,但风险和隐患依然潜伏着。
自90年代先后爆发了中银信托(中国农村发展投资公司)经营失败、海南城信社危机及海南发展银行关闭、广东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等事件,沉积的金融风险逐渐释放出来。
总之,无论是客观需要还是为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都势在必行。
四、我国目前建立显性存款保制度存在的障碍(一)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防范银行业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以此为基础辅之以存款保险制度,才能构建完善的银行风险防控体系。
然而,目前我国银行业普遍存在的规模至上的发展模式,导致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大量问题。
一是在我国商业银行重组和改革中,相关监管机构对私人资本的参与银行股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银行股权主要国家资本为主,导致银行管理者与股东利益的不一致,而规模至上的发展模式更符合前者的利益,忽视了银行经营管理存在的风险;二是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通过地方国企参与银行股权或者通过政策实施对实际地方性银行施加影响,而银行管理层为更好的来争取地方政府各项政策和资源的支持,严重的破坏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
因此,在目前我国银行业缺乏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不现实的。
(二)国家信用根深蒂固长期以来,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中的全部存款进行担保,国家信用已深入人心。
虽然近几年,完成了四大国有银行的股权改革,国家信用也有一定程度的退出,但这种程度很显然是不够的。
只有当银行等存款机构具有破产能力时,存款人才有遭受损失的可能,保护存款利益才有必要。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出现经营危机银行总是采取财政资金援助或行政主导兼并等办法处理,不允许存款机构破产即存款机构无破产能力,而存款机构具有破产能力却是存款保险机构能够发挥作用的前提。
故而在我国的国家信用退出达到一定程度以及有关问题银行退出的法律标准出台之前,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用是非常不明显的。
(三)利率尚未市场化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不断加快,贷款利率已经全面放开,但最关键的存款利率还执行央行统一的基准利率。
因此每个存款保险的投保机构的经营、风险状况的差别不能通过货币市场的利率差异及时、敏锐的反应出来,进而根据投保机构风险、经营状况而设计的差别保险费率就没有相应的执行依据。
如果实行统一保险费率的话,会导致“逆向选择”行为的出现,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为了追求保险费率的公平,会像经营状况不良的银行一样承担更大的风险去追逐利润,增加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五、我国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的不断深化,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经济健康稳健运行,我国应逐步建立并完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一)先行试点先在沿海各大城市的商业银行内实行存款保险,或者按区域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待试点成功再逐步推向全国。
(二)条件成熟后出台《存款保险法》探索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存款保险法律框架,建立健全金融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必要的金融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法律基础环境,初期草拟《存款保险实施细则》,待条件成熟后出台《存款保险法》,逐步完备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强制保险的基本原则、履行职责必要的行政资源;依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严控参保机构资本充足率;设定风险预警功能及早期纠正措施;制定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理机制,提供资金救助、实施接管、收购承接和债务清偿的依据和程序;明确职能定位及与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在银行监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权责和沟通协调机制。
(三)政府和央行共同注资管理存款保险机构由政府和央行协同设立和管理,是隶属于国务院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政策性非营利金融机构,在各地设分支机构。
初始资金由政府和央行的注资以及金融机构的首期保费共同构成,后续保费资金不足时可通过发行债券形式进行有益的补充。
(四)依法强制保险一是为防止逆向选择、避免道德和信用风险并保护存款人利益,国内所有经法定许可办理存款业务的国有、股份制银行、城(农)商行、信用社、邮储(民营)银行、外银在华的法人子公司及总部设在我国的外资与合资银行、网络投融资平台等均是参保主体。
我国银行离岸经营机构暂不作参保主体。
所有具有参保主体资格的银行都必须强制性地参加存款保险。
二是保险标的为一般性人民币活(定)期储蓄存款、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随着理赔能力的增强财政性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也应逐步纳入存款保险范围。
三是为切实保护资金所有人利益,降低道德风险,应设定最高赔付限额。
根据我国储蓄率高于国际平均水平的实际,建议赔付限额在人均GDP的6~10倍较为合适,即50~100万元之间。
四是保费厘定应实行由简易的分类差别费率逐步向风险差别费率过渡。
参照他国成功经验,初期应对不同类群体分别推行不同的差别费率水平;在保险机构运行稳健、金融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后,逐步向风险差别费率过渡。
使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经营风险挂钩,从而赋予存款保险公司一定的监管权,进一步增强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