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
财税2018 32 增值税税率调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4-04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8〕104号
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7日文号:建建发〔2018〕10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对我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中的增值税税率及相关计价系数作如下调整:
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
二、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
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扣除方法中的调整系数调整如下:
1.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6。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三、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不作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6日。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0%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0%”。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2018年起执行各类增值税最新税率表(整理)
纳税人 应税行为 陆路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业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工程服务 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 贷款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不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销售不动产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 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 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 机)、农膜 农产品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 二甲醚 国务院指定的其他货物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不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销售不动产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 、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 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整机)、农膜 农产品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 二甲醚 国务院指定的其他货物 具体范围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 1 页,共 4 页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增值税税率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计算应纳税额方法 说明及文件依据
京建发〔2018〕19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信息来源:印发时间:2018年04月24日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5日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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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8〕1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要求,现对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含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和以费率形式计取的有关费用标准不变。
三、实施时间
(一)2018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后开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发包人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已开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页面纠错】【大中小】【打印】【关闭】。
2018年建筑业22项新规
2018年建筑业22项新规!工程人必知!1国家发改委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
《办法》对原有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进行修订,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发布,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及在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对于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税总局:简化“简易计税”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一般纳税人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实行一次备案制。
2、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4、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选择简易计税的,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3一级建筑师,实行网上申报住建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注建秘〔2017〕18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一级注册建筑师实行网上申报。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须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可登录以下网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进入办事大厅-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首页)下载“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打印申请表,申请表经亲笔签名后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并提交聘用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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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2018〕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结束——。
2018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2017年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营改增全面试点于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此次税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率确定为%,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则确定为。
按照方案要求,营改增后要确保所有行业不增负。
具体的营改增税率表如下:其他事项一、关于5%征收率:以下应税行为按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除此以外简易计%征收率计算。
1、销售不动产⑴一般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卩叫转让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⑸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⑴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公路经营中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计算应纳税额)⑵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不含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个人出租住房,应披的征收率减按.5^计算应纳税额。
3、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并按差额征收的5%计算应税额4、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
二、其他相关问题:1、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已从传统的销售及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扩展到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税法与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内涵已发生了变化。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不包含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性质形状发生改变的建筑物、而会物口径的固定资产包含不动产;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进项可一次抵扣,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进项只能分期抵扣;而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将二者分别反映。
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规定及注意事项
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规定及注意事项税眼看世界2018-07-29 09:16:45一、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1.老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之前2.甲供工程。
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清包工。
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注意:是否简易计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非强制性规定。
二、一般计税规定1.销售额:全额计税。
2.税率:10%。
3.跨地级市预缴。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即[(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1+10%)× 2%。
4.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简易计税规定1.销售额:差额计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2.征收率:3%。
3.跨地级市预缴。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即[(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1+10%)× 3%。
4.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事项1. 关于建筑企业2018年5月1日以前的预收的异地工程款在5月1日以后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
建筑企业2018年5月1日以前收到异地工程预收款,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按11%税率进行价税分离后,采用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18年5月1日以后该工程项目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由于11%税率已转换为10%,是否需要对4月预收款按10%税率价税分离后,按照2%预征率重新计算预缴税款,并补足差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均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二、调整时间(一)2018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8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工但未竣工的建设工程,2018年5月1日前完成工程量部分仍按《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2018年5月1日起完成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执行。
(三)2018年5月1日前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无论是否办理工程结算,仍按《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
三、调整内容(一)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
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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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建筑业最新税率表及成本费用进项税率表(截止至2020年3月1日)
游,属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
2. 资产购置支出
3.1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3.1.1本期购入的设备、机械等固
定资产支出:包含施工机械、运输 设备、生产设备、测量及试验设备
增值税率13%
、安全生产用固定资产等(不含不
3.1.2本期购入和在建工程转入的 房屋及建筑物
新项目9%,老项目5%;自2019年4月1日起一次性抵扣,不再分两年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及适用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 可取得13%或3%的进行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处取得 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使用3% 可取得13%、9%、3%的增值税专票 一般纳税人处取得 图书、报纸及杂志等 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使用3% 贷款服务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指办公用房等房屋租赁支出,可能取得9%、5%、1.5%税率的票据 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自2019年4月1日起可以抵扣
1.5外购水电费支出
1.5.1适用税率13%部分 1.5.2适用税率9%部分
1.5.3适用税率3%部分
1.6现代服务业支出 1.6.1适用税率13%部分 1.6.2适用税率6%部分 1.6.3适用税率3%部分 1.7交通运输业支出 1.7.1适用税率9%部分 1.7.2适用3%税率部分 1.8外购劳护用品支出 1.8.1适用税率13%部分 1.8.2适用3%征收率部分 1.9办公费支出 1.9.1适用税率13%部分 1.9.2适用税率9%部分 1.9.3适用3%征收率部分 1.10利息支出 1.11与不动产有关的租赁支出 1.12人工成本 1.13折旧摊销支出 1.14差旅费支出
项目
建筑业成本费用类支出增值税税率明细表 增值税进项税额、税率、抵扣情况说明
1. 成本费用类支出 1.1外购材料支出 1.1.1适用税率13%材料
最新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201808)
最新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201808)展开全文最新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2018年08月更新版)编辑整理:税牛网--南昌嘉博税务师事务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一年多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十多个建筑业相关税收规定。
为便于广大建筑业纳税人更好的掌握营改增政策,我们对建筑服务的相关政策规定及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整合,编辑了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如今后,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对政策进行调整,请按最新政策执行。
一、主要文件依据(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四)《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十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十二)《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十三)《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财会[2018]15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财税〔2017〕58号
财税〔2017〕58号文对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有何影响《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新规修改了建筑业企业原收到预收款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的规定。
即根据现行规定,建筑企业无需再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要求,就收到的预收款在收到当期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而是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类似于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处理)。
总之,新规与原69号公告关于质保金的规定,更好地结合了建筑业的行业特点,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税收助力。
下面以一户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企业为例:例:A公司(A地,总包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年8月,该企业与B公司(B 地,发包方)新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6660万元(含增值税)的建造合同,合同约定B企业合合同同签订日10日内向A公司支付预付款1332万元(合同总价款的20%)。
同时,A公司又与C公司(C地,分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总价款4440万元),并支付预付款1110万元。
(假设A公司仅发生上述业务)A公司会计处理(为简化起见,以下会计处理仅涉及相关增值税的核算):1、收到B预收款时:借:银行存款1332万元贷:预收帐款1332万元(6660*20%)(与36号文相比,新政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即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支付分包预付款时:借:预付帐款1110万元贷:银行存款1110万元3、计算当期预缴税款: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4万元贷:银行存款4万元(1332-1110)/1.11*2%=4申报:A公司预缴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缴金额4万元。
2018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大全
2018 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大全一、进项税额抵扣1分包工程支出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3 清包工(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2工程物资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
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0%;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6%。
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3%。
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6%、 3% 。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6%;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3机械使用费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 租赁机械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6%;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 3%。
建筑业增值税抵扣细则
建筑业增值税抵扣细则
一、增值税进项抵扣
建筑业纳税人在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服务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进项抵扣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购进原材料、燃料、动力、劳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享受进项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具,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抵扣时限
纳税人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逾期将不予抵扣。
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方可在当期或以后各期申报抵扣。
四、应纳税额计算
建筑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其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销项税额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收入计算,税率为9%。
五、销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销项税额,可以与其取得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抵扣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
六、进项税额结转
纳税人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
进项税额结转无时间限制,但不得跨年度结转。
七、抵扣规定例外
某些特定项目或服务可能不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如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等。
具体例外项目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文件。
八、政策影响
增值税抵扣政策有助于降低建筑业纳税人的税负,促进企业发展。
纳税人应充分了解并遵守抵扣规定,确保合规经营并享受政策优惠。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请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官方文件为准。
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2018年5月1日起最新增值税税率
2018年5月1日起最新增值税税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将发生以下变化: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
现行税率:17%、11%、6%
新税率:16%、10%、9%、6%
其中,16%税率将适用于生产、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10%税率将适用于制造业、房地产等行业,9%税率将适用于新能源汽车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
现行税率:3%
新税率:3%、1.5%
其中,3%税率仍适用于大部分行业,1.5%税率适用于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企业等少数行业。
3. 增值税进口环节适用税率
现行税率:17%
新税率:16%
进口环节适用税率将由17%调整为16%。
同时,对部分商品实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各类增值税最新税率表2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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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原税 税率 率
所有权、使用权的转让
6% 6% 经营权、特许、经销、分销、代理、会员、网络虚拟、肖像、转会、冠名 海域使用权 探矿权 采矿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 取水权 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10% 11% 销售不 建筑物 转让有限产权、永久产权以及 宅房楼等可供住工作活动等 10% 11% 动产 与其一并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构筑物 路桥隧道水坝等 购进农产品(除以下第二项外)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陆路运输服务 3% 3% 同上 水路运输服务 3% 3% 交通运输业 同上 航空运输服务 3% 3% 同上 管道运输服务 3% 3% 同上 邮政普遍服务 3% 3% 邮政服务 同上 邮政特殊服务 3% 3% 同上 其他邮政服务 3% 3% 同上 基础电信服务 3% 3% 电信服务 同上 增值电信服务 3% 3% 同上 工程服务 3% 3% 同上 安装服务 3% 3% 建筑服务 同上 修缮服务 3% 3% 同上 装饰服务 3% 3% 同上 其他建筑服务 3% 3% 同上 贷款服务 3% 3% 同上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 3% 金融服务 同上 保险服务 3% 3% 同上 金融商品转让 3% 3% 同上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3% 3% 同上 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3% 3% 同上 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3% 3% 同上 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3% 3% 同上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3% 3% 同上 不动产租赁服务 不动产租赁服务 3% 3% 同上 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3% 3% 同上 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3% 3% 包括原 商务辅助服务 同上 商务辅助服务 3% 3% 增值税 同上 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3% 3% 纳税人 同上 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3% 3% 和营改 同上 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3% 3% 增纳税 同上 旅游娱乐服务 3% 3% 人,从 旅游娱乐服务 同上 餐饮住宿服务 3% 3% 事货物 餐饮住宿服务 同上 居民日常服务 3% 3% 小规 销售, 居民日常服务 同上 模纳 提供增 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3% 3% 税人 值税加 销售无形资产 同上 销售无形资产 3% 3% 工、修 转让土地使用权 同上 转让土地使用权 3% 3% 理修配 销售不动产 同上 销售不动产 3% 3% 劳务、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同上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3% 3% 以及营 同上 粮食、食用植物油 粮食、食用植物油 3% 3% 改增各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 项应税 同上 3% 3% 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 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 服务 煤炭制品 煤炭制品 同上 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 3% 3%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 同上 3% 3% 农膜 农膜 同上 农产品 农产品 3% 3% 同上 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 3% 3% 同上 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 3% 3% 同上 二甲醚 二甲醚 3% 3% 同上 国务院指定的其他货物 国务院指定的其他货物 3% 3% 同上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3%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先择适用简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先择适用简 同上 3% 3% 易计税办法 易计税办法 同上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5% 5% 同上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房产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房产 5% 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 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 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 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的(个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 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的(个 同上 同上 同上 5% 5% 5% 5%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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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2018-06-14 17:16一、进项税额抵扣1分包工程支出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3 清包工(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2工程物资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
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0%、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0%;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6%。
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6%;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3机械使用费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 租赁机械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6%;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3.2.2 租赁机械(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0%。
4临时设施费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墙等,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
5水费水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0%、3%。
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0%的进项税。
6电费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电网公司直接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租赁房屋和施工现场业主的电表,应从出租方或业主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7勘察勘探费用勘察勘探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勘察勘探服务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8工程设计费工程设计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设计费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9检验试验费检验试验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专业检测机构对样本进行检验和试验。
10电话费电话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0%、6%。
电信业适用两档税率,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10%,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6%。
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带有福利性质的通信费补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企业的名义的电话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11邮递费邮递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快递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建议采用月结方式结算,较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报刊杂志报刊杂志,进项抵扣税率为10%。
图书、报刊、杂志的适用税率可以抵扣,但是注意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13汽油费、柴油费汽油费、柴油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汽车、机械使用的燃料费用,是施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成本支出,这些支出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但司机师傅自己单独分次加油,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统一办理加油卡,在加油后凭卡或者加油凭证,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供气供热费用供气供热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10%。
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供热企业拿到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热企业向居民免征增值税,不能抵扣。
15广告宣传费用广告宣传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宣传费等可以抵扣进项税。
16中介机构服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聘请专业的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注意要选择一般纳税人。
17会议费会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召开大型会议,应索取会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分项列示服务,单独开具餐费的发票,餐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18培训费培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的培训支出,要向培训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19办公用品办公用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6%。
企业的办公用品支出,也是成本费用中比较经常发生的,如果是从其他个人处购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商场、超市或电商平台购买,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劳动保护费用劳动保护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公司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规程,用于改善公司生产人员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和消灭职业病等各种技术、保健措施方面开支的费用,例如给员工购买个人防护用具,安全用品等用品,进项税可以抵扣。
但要与福利费进行区别,如果是福利费就不得抵扣。
21物业费物业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物业费可以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但必须是公司实际发生的。
22绿化费绿化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10%。
为了美化办公环境,自行购买绿色植物,适用税率10%;如果是租用绿植的,适用税率为16%。
23房屋建筑费房屋建筑物,进项抵扣税率为10%、5%。
取得不动产,要区分对方不动产取得时间。
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税率为10%,公司可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租赁不动产,要区分对方不动产取得的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税率为10%;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24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与之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和顾问费都不允许抵扣。
25银行手续费银行手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办理转账,汇款时发生的手续费都可以抵扣,要向银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6保险费1、劳动保险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备注:人身保险除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外,暂不可抵扣。
2、车辆保险和不动产保险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或3%(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7维修费维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10%。
修理费用于有形动产的修理费用,如汽车修理费、机械设备的修理费为16%;而对于不动产的修理费税率是10%。
二、“营改增”各行业税率及征收率一览表1税率税率(4种):16%;10%;6%;0%。
1、税率16%:(1)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10%的货物外)(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2、税率10%:(1)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2)粮食、食用植物油(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5)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提供建筑服务、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提供邮政服务、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3、税率6%金融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提供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4、零税率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相关服务;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征收率征收率(2种):3%;5%。
1、税率3%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业老项目简易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税率5%(1)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减按 1.5% 计算应纳税额。
(3)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说明:本文根据最新财税政策整理修改,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