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掘路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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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掘路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1 总则

1.1为保护城市市容市貌,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道路管理,规范市政道路挖掘行为,减少道路重复开挖,保障管线合理有序建设,促进掘路工程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管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掘路工程是指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市政道路的施工行为。本市市内七区范围内市政道路挖掘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1.3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掘路工程,高新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1.4本办法引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青岛市市政道路检查井技术导则》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1.5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2 一般规定

2.1市政道路挖掘工程管理实行市、区两级监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掘路工程进行统筹管理、总量控制、综合平衡;各区负责挖掘工程的现场监管,并接受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2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制定的年度掘路计划,统筹安排掘路工程施工,并按以下原则组织实施:

2.2.1安排掘路计划时,根据市政府和各区道路建设计划,统筹管线掘路工程与市政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中修改造同步施工。

2.2.2同一条道路(或路段)安排多条管线同时(或交叉)施工,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2.2.3市政道路敷设管线宜优先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具备非开挖条件的管线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实行道路开挖施工。

2.2.4横向掘路工程和学校、医院、党政机关等敏感区域附近主要道路的掘路工程,必须夜间施工(晚22时到次日6时),并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确需白天施工的,须征得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且应采取保障交通措施。

2.2.5长距离或大宽度掘路工程施工,必须有计划地合理

安排分段施工,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和环境的影响。开挖沟槽时,应采用机具切割边线,分段挖掘施工,分段竣工验收,分段恢复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每一施工段长度原则不得超过150米,一般干道原则不超过300米。特殊原因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2.3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讯、广电等管线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市政道路的,应在每年十一月中旬前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次年年度掘路计划。

2.4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讯、广电等管线单位每年安排地下管线施工项目时,应综合考虑与市政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中修改造项目同步进行。地下管线的更改,须根据管线评估机制,经评估机构评审后,纳入月度掘路计划会议讨论。

2.5对申请穿越主干道、快速路敷设管线的,应当采取顶管等非开挖方式作业,不允许开挖性挖掘。因地下管线或地质条件复杂,不具备顶管条件,确需开挖的,须征得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2.6通讯管线实行共同管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管线同沟槽敷设。

2.7因冬季气温低,沥青道路无法及时修复,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停止办理市政道路的挖掘审批。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原则上采取顶管作业等非开挖方式,因

地下管网复杂、地质条件不符合非开挖作业要求的,须征得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3 施工前管理

3.1掘路建设单位应根据管线类型、管径、沟槽开挖深度及土质等工程实际情况和规范规定,合理确定开挖长度、宽度和面积,并按照《市政道路管理条例》、《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规定,持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管线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审查报告及相关申请资料,并填写依附道路挖掘许可申请表,符合有关规定由行政审批大厅下发依附于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持许可报各区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3.2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按要求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内容包括:封闭围挡、夜间施工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材料、设备准备情况,经验收合格后,方予掘路施工审批。并同时做到六个明确:明确施工方案、明确回填材料、明确回填施工单位、明确安全文明措施、明确交接方法、明确现场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3.3施工方案中应明确管线开挖位置、范围等信息,施工中严格遵循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范围开挖。

4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4.1掘路建设单位在掘路施工期间,应当符合掘路施工标准化作业要求,并采取下列措施:

4.1.1施工场所必须设置标准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夜间和雾天必须增设警示闪灯信号;

4.1.2在学校、医院、商场和沿路房屋前的行人出入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横穿道路的沟槽应当设置满足交通运行的设施;

4.1.3挖掘交叉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安排在夜间施工;

4.1.4施工机械、工具、材料以及挖出的土方、物料等,均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以及其他设施的正常使用,并符合环保要求。

4.2路面临时恢复要求

4.2.1掘路沟槽部分路段完工时,在管理部门验收前,由挖掘施工单位采用加重块临时恢复路面的方法,保障车辆交通安全。

4.2.2铺设的加重块要与周边路面紧密顺接,高差满足路面平整度要求。

4.2.3施工过程中发现已铺设加重块不满足车辆安全通行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4.2.4沟槽开挖因工艺要求无法及时铺设加重块的,需采用钢板覆盖方式保障通车要求,铺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沟槽回填完毕应及时撤除钢板,采用加重块方式恢复路面。

4.2.5同一沟槽放置多块钢板时,须采用同种规格的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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