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掘路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代建单位进行考核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代建单位进行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3•【字号】青建管工字[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代建单位进行考核的通知(青建管工字〔2011〕1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筑工程代建活动,营造诚实、守信、和谐的建筑市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8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决定对我市建筑工程代建单位市场行为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考核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代建活动的单位。
代建,是指由专业化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建设单位的行为。
二、工作划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市内四区从事建筑工程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市场行为进行考核和日常统计。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市场行为进行考核和日常统计,并按规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代建单位的考核结果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依据代建合同约定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的代建工作服务、工程发包行为、履行工程建设程序、合同履行、工程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
四、计分方式考核采取量化计分的方式。
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建筑市场行为加减分。
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末考核汇总制度。
根据代建单位的建筑市场行为即时进行加减分,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的通知-青建管交字[2010]1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的通知(青建管交字〔2010〕1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评标专家,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正、科学、有序地进行,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部令第12号)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鲁建发[2003]31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范围考核范围为市级及五市三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成员。
二、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方法(一)考核期。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行日常记录、年底考核的方式。
日常对专家每次评标行为进行记录,每年年底进行汇总、考核、评定,考核时间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分数。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以100分为基准分,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为优秀等次;80-100分(含80分)为良好等次;70-80分(含70分)为合格等次;70 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三、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内容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专家评标遵纪守法、出席情况、评标公正、评标能力、评标纪律、评标保密、培训情况、信息核准等方面。
(一)考核加分。
考核凡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对评标工作有突出贡献,应给予加分。
1、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加10分;2、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单位或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向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加10分;3、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视情加5到10分。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青建规字〔2020〕10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10号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市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市政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推进市政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现将《青岛市市政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考核内容与方式第三章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四章市政市场主体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清单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青岛市市政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市政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政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考核。
市政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燃气、热力、环卫、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新建住宅小区内道路、管线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信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适用、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统一管理,由市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和全市权限范围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跨区市、投资在3000万以上、次高压(含次高压)以上的燃气工程经营活动的市政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青岛市掘路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青岛市掘路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1 总则1.1为保护城市市容市貌,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道路管理,规范市政道路挖掘行为,减少道路重复开挖,保障管线合理有序建设,促进掘路工程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管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掘路工程是指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市政道路的施工行为。
本市市内七区范围内市政道路挖掘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1.3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掘路工程,高新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1.4本办法引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青岛市市政道路检查井技术导则》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1.5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2 一般规定2.1市政道路挖掘工程管理实行市、区两级监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掘路工程进行统筹管理、总量控制、综合平衡;各区负责挖掘工程的现场监管,并接受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2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制定的年度掘路计划,统筹安排掘路工程施工,并按以下原则组织实施:2.2.1安排掘路计划时,根据市政府和各区道路建设计划,统筹管线掘路工程与市政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中修改造同步施工。
2.2.2同一条道路(或路段)安排多条管线同时(或交叉)施工,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2.2.3市政道路敷设管线宜优先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具备非开挖条件的管线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实行道路开挖施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青建城字[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青建城字[2015]43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管理行为,建立科学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管理体系,现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管理考核办法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5月25日附件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第三方监测单位)管理,提高第三方监测单位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推进提供重要保障,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建质〔2012〕8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监测,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采用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岩土体、地下水和周边环境及工程围(支)护结构等的变化情况(如变形、应力等)进行定期的量测和巡视观察,并及时反馈监测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管理,也可以用于指导施工单位工程监测的管理。
外地入青监测单位在进入本市承揽轨道工程监测项目前各项加分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试行试行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经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人。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驻青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项目经理管理,进行统一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对在市内四区从事建设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日常考核统计;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保税区(以下简称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市建管局汇总。
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项目经理的日常考核统计工作。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应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四)项目开工前,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六)检验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八)审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九)审查进场工人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工人进行教育;(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济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结算;(十一)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劳务分包款和工人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十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廉洁守法规定;(十三)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积极创建标准化工地;(十四)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十五)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十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十七)其它相关职责。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0〕27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3【实施日期】2020.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管理。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统一纳入行业信用考核。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115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9日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驻青施工企业。
第四条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在市内四区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统计。
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建管局汇总。
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及建筑业管理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队伍管理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青岛市市政道路养护设计导则(A4小三)
青岛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导则(试行版)2012-XX-XX 发布2012-XX-XX 实施为了提高青岛市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的建设质量,加强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作,保持城市道路的正常使用功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活出行,保证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在遵守国家规范、技术规程的基础上,结合青岛市目前城市道路养护的实际情况,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了《青岛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导则》。
合理科学的道路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不仅是确保道路功能本身的需要,是交通运行形势的需要,也是节约资金、创造经济效益的巨大途径。
编制单位在参阅了相关国家规范、行业标准,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青岛市城市道路养护建设的实际情况,完成本导则的编制工作。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道路分类和鉴定、道路各部分不同养护标准和要求。
本《导则》自2012年7月1日起在新开工建设项目中施行。
市城乡建设委将跟踪《导则》的执行情况,适时对《导则》进行修编。
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1总则 (1)2编制依据 (2)3专业术语 (3)4城市道路养护等级分类 (4)5 城市道路路面技术状况鉴定和养护对策 (5)5.1路面技术状况鉴定 (5)5.2路面养护对策 (7)5.3养护目标 (8)6 沥青路面养护 (9)6.1基本要求 (9)6.2养护维修 (9)6.3路面上封层 (12)6.4路面补强 (14)7 混凝土路面养护 (16)7.1基本要求 (16)7.2养护维修 (16)8 人行道养护 (18)8.1基本要求 (18)8.2养护维修 (18)9 路缘石、树池框的养护 (21)9.1基本要求 (21)9.2养护维修 (21)10 掘路恢复 (22)10.1基本要求 (22)10.2沟槽回填要求 (22)10.3基层和面层的修复 (23)10.4应急掘路快速修复施工 (24)11 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 (26)12 安全文明施工 (27)用词说明 (29)1总则1.0.1 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七区五市及高新区各级城市道路的养护工程。
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图集
安全文明施工图集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在《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通知》 (青建办字〔2009〕39号,以下简称《管理标准》)的基础上,借鉴其它城市市 政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经验,对市政工程的施工围挡、安全防护设施及文明施工 设施等内容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制定本图集。
C1型围挡设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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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 C2型:中型注水式全塑施工围挡
1.围挡采用高密度聚乙烯、抗UV剂、色料等材料制作,满足环保要求。 2.围挡规格:长1.2m、高1.3m、宽0.4m,净重不少于13kg,耐候性能-20℃~+60℃。 3.人行道施工时,沿道路走向可使用C2型施工围挡,围挡要连续设置。围挡颜色分为 蓝色和黄色两种。 4.每个围挡在距底部约0.6m处贴一条平行、红白交错的反光条,反光条总长度与围挡 宽度相当(反光条尺寸为宽5cm,相间的红、白条长度为15cm;须选用3C强制认证产品,具 有耐久性好、高亮度、广角性、耐腐蚀等特点)
3.0.5材料标识牌:在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场地设置的标识材料详细信息的标识牌。 3.0.6施工导向牌:在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路口明显位置设置的导向牌, 以使员工或相关部门人员便捷、快速通往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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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专业术语
3.0.7安全标志牌:在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加工区、生活区等醒目位置设置,包 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C3型围挡示意图
A型单体彩钢板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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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挡组成部分:
1.方钢立柱100mm×100mm×1.5mm,立柱间距4.1m 2.上下两根不锈钢横梁410cm长(不锈钢U型槽单侧宽 度30mm,厚度2mm)
综掘一队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范文(4篇)
综掘一队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范文一、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 制定工程质量目标: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要求,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包括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等。
2. 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分工和职责,确保每个岗位都有相应的质量管理职责。
3. 质量控制方案制定:制定工程质量控制方案,明确每个工程阶段的质量控制措施和要求。
4. 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流程、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等,确保工程质量可控。
5. 原材料和设备管理:建立原材料和设备管理制度,确保原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要求,并进行详细记录和跟踪。
6. 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施工作业的管理方式和要求,包括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工艺操作规程等,确保施工作业符合质量要求。
7. 质量检查和验收:建立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并及时整改和措施改进。
8. 技术交底和培训:定期进行技术交底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可控。
二、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办法1. 质量目标达成情况考核:根据制定的工程质量目标,进行定期的质量目标达成情况考核,评估目标的完成情况。
2. 质量管理责任考核:对各岗位的质量管理责任进行考核,评估责任的履行情况。
3. 质量控制方案执行情况考核:对工程质量控制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控制措施和要求的落实情况。
4. 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情况考核: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设计的可行性和效果。
5. 原材料和设备管理考核:对原材料和设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6. 施工作业管理考核:对施工作业管理方式和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施工作业的规范性和效果。
7. 质量检查和验收情况考核:对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检查和验收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8. 技术交底和培训考核:对技术交底和培训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培训的效果和提高施工人员技术水平的程度。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青建规字〔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提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28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提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本地和外地入青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专指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其信用行为的记录,信用等级的评定、发布、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用考核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管理、高效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文化建设、市场行为、企业管理和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执业行为规范,诚信经营,受到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形成的信息。
综掘一队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2篇)
综掘一队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一、锚网巷道基本尺寸1.检查内容:巷道中线。
检查标准:巷道偏离中线或上中下三点测不得出现倒梯形。
考核标准为评合格品。
2.检查内容:巷道中线(锚网巷道>____mm)。
检查标准:中线每侧不得超过0-+____mm。
考核标准为____元/米。
3.检查内容:巷道中线(锚网巷道<____mm)。
检查标准:中线每侧不得超过0-+____mm。
考核标准为否决进度。
4.检查内容:巷道腰线高于规定范围。
检查标准:腰线以上高度0-+____mm。
考核标准为____元/米。
5.检查内容:巷道腰线低于规定范围。
检查标准:腰线以上高度0-+____mm。
考核标准为否决进度。
6.检查内容:无腰线巷道量全高高于规定范围。
检查标准:净高0-____mm。
考核标准为____元/米。
7.检查内容:无腰线巷道量全高低于规定范围。
检查标准:净高0-____mm。
考核标准为否决进度。
8.检查内容:主要巷道穿裙。
检查标准:巷道底角锚杆距底板____mm。
考核标准为____元/米。
9.检查内容:顺槽及瓦排巷穿裙。
检查标准:巷道底角锚杆距底板____mm。
考核标准为____元/米。
10.检查内容:锚网巷道底角穿靴戴帽现象。
检查标准:必须刷齐,距中线符合规定。
考核标准为____元/米。
二、锚杆打设1.检查内容:锚杆锚固力不达规定要求。
检查标准:高强锚杆不低于____吨,让压锚杆不低于____吨。
考核标准为否决进度。
2.检查内容:同一排出现多根锚杆锚固力不达规定。
检查标准:高强锚杆不低于____吨,让压锚杆不低于____吨。
考核标准为每根加罚____元/根。
3.检查内容:锚杆预紧力不达规定要求4.检查内容:同一排出现多根锚杆锚固力不达规定5.检查内容:锚杆角度超过规定。
检查标准:顶角锚杆____度之间,其余锚杆不超设计±____度。
考核标准为否决材料费。
6.检查内容:机组有无推坏锚杆,网片,托梁。
检查标准:推坏后必须及时整改。
青岛市占掘路工程管理标准
·1·
2 编制依据
住建部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1 -2008)
住建部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交通部 《水泥砼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 住建部 《粉煤灰 石 灰 类 道 路 基 层 施 工 暂 行 技 术 规 定》 (CJJ4-83) 住建部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4 -91) 住建部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住建部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住建部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 -2005) 住建部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住建部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 -2014) 住建部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 公安 部 《城 市 道 路 施 工 作 业 交 通 组 织 规 范》 (GA/ T900-2010) 住建 部 《给 水 排 水 构 筑 物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 (GB50141-2008)
联合发布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规划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 《青岛市占掘路工程
管理标准》的通知
青城管 〔2016〕99号
各区 (市) 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市占掘路工程管理水平,规范责任单位
主体行为,最大限度降低占掘路施工对城市管理、道路交 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市城市管理局等6部门联合编制了 《青 岛 市 占 掘 路 工 程 管 理 标 准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现将《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元月三十日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在市内四区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市场信用情况的日常统计;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保税区(以下简称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市建管局汇总。
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日常考核统计工作。
市建管局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及建筑的管理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依据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总监及监理机构履行职责、人员及内部管理、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
(一)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及项目总监工程业绩、企业办公设施和监理检测设备的配臵等情况。
综掘一队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范文(二篇)
综掘一队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范文工程质量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综掘一队一直致力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为了规范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并且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考核,制定了以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一、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 质量目标责任制(1)队长负责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目标,并向上级报备。
(2)分项目设立专人负责,对项目质量进行具体管理。
(3)全体队员对项目质量负有监督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 质量管理体系(1)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项目启动前进行质量计划和控制方案编制,并进行专项培训。
(3)建立质量记录档案,定期进行检查,记录和归档。
3. 质量安全风险管理(1)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2)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防控计划,及时处置可能出现的问题。
(3)定期组织质量安全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4. 质量文件管理(1)建立和完善质量文件管理制度,确保质量文件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2)编制质量文件,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发布和使用。
(3)定期检查和评估质量文件的使用情况,并进行必要的修订和更新。
二、工程质量考核办法1. 考核组成(1)年度工程质量考核由队长、项目负责人和全体队员组成考核小组。
(2)考核小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综合评价工程质量。
2. 考核内容(1)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情况。
(2)工程质量达到的标准与要求。
(3)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的效果。
(4)质量文件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 考核方法(1)定期组织工程质量现场检查,对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和评估。
(2)根据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文件审核。
(3)根据质量记录档案进行质量追溯和统计分析。
(4)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队员的工作素质和责任意识。
4. 考核结果(1)考核结果以评议形式进行,由考核小组进行评议和讨论。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4年修正)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0.12•【字号】•【施行日期】1990.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0年7月20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90年9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4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修正1994年10月12日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效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台阶坡道、广场等;(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等)、过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四)城市防洪设施:河道、自然排水沟、河堤、护岸、沿海堤坝、排洪道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过街地下通道、隧道、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六)上列市政工程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是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持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执照。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三章项目确定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项目保障第六章项目服务第七章项目激励第八章附则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水平,打造环环相扣的项目推进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
市级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一)每年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组织筛选,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文件下达的项目。
(二)根据市重点项目动态调整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筛选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发展改革部门文件下达的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当前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主要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二)市重点准备项目是指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尚未完成各类审批手续和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五条按照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合推进的原则,建立市重点项目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工作。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海洋发展、统计、行政审批、地方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项目管理和服务工作。
《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解读
答: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在施工组织方案确定之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地下管线单位,对施工可能造成周边建(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损坏的现场进行勘察,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
隧道、泵站、停车场、污水处理厂等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施工现场应设置距出入口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路面平整、坚实,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在出入口处设置沉沙井、排水沟、洗车池,配置高压水枪,运输车辆出场前要彻底清刷车体和车轮,净车出场。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少于6米,宽不小于4米。
8.问:晚上有时感觉有些工地的施工噪音特别大,该《标准》是否在此方面有相关规定?
答:有,《标准》规定:施工现场的强噪音设备应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采取降低噪音的措施。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应停止鸣笛,装卸材料要轻拿轻放。
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城市噪音敏感区域内应停止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的,须到环保部门登记备案,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后方可施工。
5.问:目前市区开工的市政工程对交通影响较大,该《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市政工程、掘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交通调流方案,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因工程建设需要,需建设临时道路疏解交通,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道路建设标准。
6.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设施交底中未涉及的管线时,应如何处理?
2.问:该《标准》中市政工程、掘路工程如何界定?
答:本《标准》所称市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中修以上)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等的施工行为。掘路工程是指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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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掘路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1 总则1.1为保护城市市容市貌,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道路管理,规范市政道路挖掘行为,减少道路重复开挖,保障管线合理有序建设,促进掘路工程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管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掘路工程是指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市政道路的施工行为。
本市市内七区范围内市政道路挖掘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1.3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掘路工程,高新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1.4本办法引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青岛市市政道路检查井技术导则》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1.5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2 一般规定2.1市政道路挖掘工程管理实行市、区两级监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掘路工程进行统筹管理、总量控制、综合平衡;各区负责挖掘工程的现场监管,并接受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2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制定的年度掘路计划,统筹安排掘路工程施工,并按以下原则组织实施:2.2.1安排掘路计划时,根据市政府和各区道路建设计划,统筹管线掘路工程与市政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中修改造同步施工。
2.2.2同一条道路(或路段)安排多条管线同时(或交叉)施工,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2.2.3市政道路敷设管线宜优先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具备非开挖条件的管线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实行道路开挖施工。
2.2.4横向掘路工程和学校、医院、党政机关等敏感区域附近主要道路的掘路工程,必须夜间施工(晚22时到次日6时),并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确需白天施工的,须征得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且应采取保障交通措施。
2.2.5长距离或大宽度掘路工程施工,必须有计划地合理安排分段施工,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和环境的影响。
开挖沟槽时,应采用机具切割边线,分段挖掘施工,分段竣工验收,分段恢复道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每一施工段长度原则不得超过150米,一般干道原则不超过300米。
特殊原因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2.3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讯、广电等管线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市政道路的,应在每年十一月中旬前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次年年度掘路计划。
2.4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讯、广电等管线单位每年安排地下管线施工项目时,应综合考虑与市政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中修改造项目同步进行。
地下管线的更改,须根据管线评估机制,经评估机构评审后,纳入月度掘路计划会议讨论。
2.5对申请穿越主干道、快速路敷设管线的,应当采取顶管等非开挖方式作业,不允许开挖性挖掘。
因地下管线或地质条件复杂,不具备顶管条件,确需开挖的,须征得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2.6通讯管线实行共同管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管线同沟槽敷设。
2.7因冬季气温低,沥青道路无法及时修复,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停止办理市政道路的挖掘审批。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原则上采取顶管作业等非开挖方式,因地下管网复杂、地质条件不符合非开挖作业要求的,须征得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3 施工前管理3.1掘路建设单位应根据管线类型、管径、沟槽开挖深度及土质等工程实际情况和规范规定,合理确定开挖长度、宽度和面积,并按照《市政道路管理条例》、《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规定,持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管线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审查报告及相关申请资料,并填写依附道路挖掘许可申请表,符合有关规定由行政审批大厅下发依附于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持许可报各区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3.2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按要求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内容包括:封闭围挡、夜间施工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材料、设备准备情况,经验收合格后,方予掘路施工审批。
并同时做到六个明确:明确施工方案、明确回填材料、明确回填施工单位、明确安全文明措施、明确交接方法、明确现场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3.3施工方案中应明确管线开挖位置、范围等信息,施工中严格遵循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范围开挖。
4现场文明施工管理4.1掘路建设单位在掘路施工期间,应当符合掘路施工标准化作业要求,并采取下列措施:4.1.1施工场所必须设置标准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夜间和雾天必须增设警示闪灯信号;4.1.2在学校、医院、商场和沿路房屋前的行人出入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横穿道路的沟槽应当设置满足交通运行的设施;4.1.3挖掘交叉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安排在夜间施工;4.1.4施工机械、工具、材料以及挖出的土方、物料等,均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以及其他设施的正常使用,并符合环保要求。
4.2路面临时恢复要求4.2.1掘路沟槽部分路段完工时,在管理部门验收前,由挖掘施工单位采用加重块临时恢复路面的方法,保障车辆交通安全。
4.2.2铺设的加重块要与周边路面紧密顺接,高差满足路面平整度要求。
4.2.3施工过程中发现已铺设加重块不满足车辆安全通行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4.2.4沟槽开挖因工艺要求无法及时铺设加重块的,需采用钢板覆盖方式保障通车要求,铺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沟槽回填完毕应及时撤除钢板,采用加重块方式恢复路面。
4.2.5同一沟槽放置多块钢板时,须采用同种规格的钢板。
钢板应平行或垂直于行车方向放置,不得斜向放置,不得叠搭,钢板之间采用点焊连接,以防止移位。
4.2.6钢板厚度不应小于2CM,有重型车辆通行的,厚度不应小于3 CM。
钢板宽度应大于沟槽宽度,每边超出沟槽边缘不应小于30CM,宽沟槽覆盖钢板时应进行验算,满足安全行车要求。
4.2.7钢板应平整,无变形,无翘曲。
钢板四周应用直径与钢板厚度相当的圆钢进行满焊,交角处进行磨圆处理。
雨雪天气施工时,应在钢板上采取防滑措施,以确保行车安全。
4.2.8钢板底应加设胶垫,胶垫应有一定的厚度,并伸出钢板2-3CM,确保钢板不晃动、不移位;路面凹凸不平处应采取冷拌料进行找补,保证钢板与地面紧密结合,达到环保降噪的要求。
4.2.9 钢板设置后,应由专人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对出现位移、翘曲等现象的钢板应及时进行调整;4.2.10胶垫磨损严重的,根据路面和钢板贴合情况,及时更换胶垫,同时做好钢板周边卫生保洁工作。
4.3施工标牌管理4.3.1掘路工程施工现场须设置掘路工程公示牌,掘路工程两端面向道路来车方向各一块。
内容为:工程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区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每100米长度拆卸组装式彩钢板蓝色平板围挡,须设置一块600×500MM小型公示牌。
4.3.2公示牌材质要求:采用长2米,宽1.2米,厚度2MM 铝块制成,四周双折边形成标牌底块,上贴国标工程级反光膜制成标牌画面,美观耐用。
配合标牌架体上安装的带电池的主动发光的灯具,光亮度要求200米以外可见。
4.3.3公示牌样式:公示牌底色为蓝色,字体为白色,材质为工程级反光膜,边条为夜光蓄发光膜和橙色超高亮3M反光膜合成。
背面为3道竖式铝制轨道固定在Φ48MM 锌管制成的抗风支架上,人立直视标牌中心高度为1.6米。
标牌支架前后贴有四处红白或黑黄相间警示的反光膜,每色块长度15CM。
支架两侧上端焊接牢固警示灯支架各一架,配有夜间施工警示灯两只,光照可见度达250米以外。
4.4施工围挡管理4.4.1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围挡或单体前后围挡(抢修等)。
连续围挡为注水塑料围挡、拆卸组装式彩钢板蓝色平板围挡、Φ32MM钢管制成的可连接式护栏围挡、方格状透空式固定围挡和移动围挡,以及带光电一体化装置的防撞桶、路锥等。
围挡前由近至远放置带有可反光发光灯具的警示导向牌。
留有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安全防范距离。
4.4.2在市区主干道和风景旅游区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作业的,施工现场须采用国内新型的注水塑料围挡和蓝色彩钢板平型折装式围挡,并在70CM高度和上端各贴有一道为30-40厘米2块红白相间警示的反光膜,达到公安部规定的车身贴标准。
设置高度为1.8米或2米。
拆卸方便,节省空间,环保美观,抗风力强。
4.4.3在市区次干道、一般道路车行道上作业或在人行道上作业且施工时间在20天以上的,施工现场须采用拆卸组装式彩钢板蓝色平板围挡,或其它质量更好的硬质材料围挡。
彩钢板厚度必须实测达到0.6MM以上。
按规定的高度和数量贴有反光车身贴。
围挡每块尺寸长1.96米,高度1.8米。
每三块围挡上端必须配置夜间发光装置,可见光度达200米以外。
4.4.4当车辆交通情况不允许设置连续围挡时,须采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围挡。
护栏为长2米或长1.5米,高度1.15米,Φ32MM厚度1.5MM铁制管材制成的护栏,上下左右两侧间隔贴有红色工程级反光膜,每道反光膜不小于20厘米,护栏为黄色,增强安全警示。
中间挂栏长度为4米,间隔距离贴有反光膜,中间部位设置有温馨市民的提示语标牌,长度1.5米-2米,高度0.6米。
达到文明美观的效果。
4.4.5施工围挡在相邻路口之间须连续设置,不能有除出入口之外的缺口。
确因交通疏导需要设置过往车辆、行人通道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增设工地出入口,并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及人行安全通道。
在出入口处两侧各设置3组白色方格状透空式围挡。
透空式围挡框架为铁质方管焊成,防锈处理后,灰色油漆外观,白色方格状透空式围挡长2米,高1.8米。
在彩钢板离地70CM处贴有高亮度反光膜,最大限度的消除视线盲区,方便车辆和行人注意来往安全,保障道路畅通和车辆行人安全。
抗风能达八级以上,所有设置上须设置主动发光和被动发光的施工安全警示器具。
4.4.6围挡不得作为广告载体以及用于挡土、承重。
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因安全需要围挡低于规定高度的,须在工程开工前(抢修工程24小时内)报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经同意后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4.4.7市政道路上开挖沟槽,须在沟槽外沿1.5倍沟宽处(或批准的位置)设置围挡,并配有光电一体化警示装置。
4.4.8施工围挡上应明确工程类型,如自来水施工、热力管线施工、燃气施工等,间隔距离不应小于20米。
4.4.9工程完工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施工单位须拆除施工现场的所有临时设施,及时清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