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地开发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易地开发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日期:2008-8-26 11:33:59
索引号:532329-006800-20080826-0004
名称:云南省易地开发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贫开办发〔2010〕108号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实现易地开发扶贫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开发扶贫是扶贫开发的一个组成部分,服从于各级扶贫开发规划,在村级规划基础上形成易地开发扶贫总项目。凡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易地开发扶贫项目规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地、县扶贫办按照扶贫开发的总体要求,负责编制本级易地开发扶贫规划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协调好各方关系,组织实施好易地开发扶贫项目。
第四条易地开发扶贫项目管理要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把好市场准入关,实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开工报告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精心勘测、设计,强化施工管理,切实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五条总项目的立项。易地开发扶贫总项目的立项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环节。
(一)县级扶贫办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县政府同意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在经上一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扶贫办,省扶贫办组织有关专家和领导对实地进行考察评议后审批。
(二)项目建议书经省扶贫办批准后,由县级扶贫办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政府同意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在经上一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的初审后,附本级政府配套资金承诺意见,报省扶贫办,省扶贫办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评估论证后,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子项目的审批。总项目在经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后,各级扶贫办要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论证报告,委托有关相应资质的单位,搞好子项目前期的各项工作,编制子项目勘测、设计文件,组织有关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专家对勘测、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并在总项目投资规模内,审批子项目,建立项目库。其中: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子项目,由省扶贫办负责组织评审和审批;100万元以下的子项目,由地(州、市)级以下扶贫办组织评审和审批,并根据省扶贫办备案。各级扶贫办对审批权限内,达不到前期工作深度、不符合技术经济要求的子项目,负有组织领导责任;勘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七条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省扶贫办每年年初,根据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转移安置计划和投资计划,下达各地投资规模控制数。县级扶贫办在接到此通知两个月内,按照项目前期工作的要求,结合安置区建设的实际,依据年度投资规模控制数,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经上一级扶贫办审查后报省扶贫办,由省扶贫办审核后商省财政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形成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
第八条易地开发扶贫产业建设贷款项目,按照《云南省易地开发扶贫产业开发项目贷款申报程序》和农行的有关规定,采取“双线”上报的形式申报贷款。各级扶贫办要认真做好项目的论证、审查和推荐立项工作。
第九条项目的竣工验收。易地开发扶贫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总项目必须在子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扶贫办主持或委托地(州、市)级扶贫办主持验收。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子项目,由省扶贫办主持或委托地(州、市)级扶贫办主持验收;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子项目,由地(州、市)级以下扶贫办主持验收。
第十条项目的移交和安置区的考核。验收合格的项目,各级扶贫办要及时按照规定移交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办理有关手续;对规定之外的零星小型工程,应移交给农村基层组织。安置区的各类生产生活设施,要建立管理和维护制度,并在竣工项目区设立“标志牌”。总项目竣工验收时、安置区建成满2
年时,各级扶贫办要围绕易地开发扶贫目标,对转移安置农民的生产生活情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进行初期、后期的考核。
第十一条易地开发扶贫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扶贫专项贷款和其它资金。易地开发扶贫无偿资金,主要用于安置区安居房,其它农田地,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服务配套工程,科技扶贫和农村生态能源的建设;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的规定进行管理,实行报帐制。易地开发扶贫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安置区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部分有偿还能力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扶贫信贷资金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统计监测制度。易地开发扶贫项目全过程的文件材料,都要按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要建立统计监测的组织体系和内容体系,统一口径和指标,制定科学规范、符合实际的统计监测方法,抓好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实行统计年报制和监测季报制。
第十三条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组织监督、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实行工程质量报告制,强化施工现场检查,对关
键性项目要进行稽察。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强化对项目资金的监察、审计工作。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扶贫办、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缓建或停建项目。
(一)不按政策解决转移安置农民土地、安居、户籍问题的;
(二)转移安置对象不符合标准的;
(三)非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完成转移安置计划或项目建设计划的;
(四)项目建设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五)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配套资金不能足额按归到位的;
(七)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调整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
(八)项目经考核、验收不合格的。
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易地开发扶贫资金的,要依法对项目行政领导人、项目法人、参建单位领导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