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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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读“上诉不加刑”

最高法解读“上诉不加刑”

最高法解读“上诉不加刑”时间:2010-08-02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明确指出,刑事二审改变一审认定罪名的,不能增加适用附加刑或将原判较轻的附加刑改判为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理。

有媒体评论指出,这一司法解释将使刑事诉讼法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得到更全面的贯彻,被告人的上诉权获得进一步的保障,是一个“看似细微但意义重大的司法进步”。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法本意来讲,上诉不加刑就是不能给被告人的上诉设置任何障碍,使被告人的上诉渠道畅通无阻。

”那么,这一司法解释是从哪些方面扫清被告人上诉障碍呢?障碍一:二审增加或加重附加刑处罚明确上诉不加刑的“刑”包括附加刑"这一司法解释统一了认识,明确应当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该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此前,不少高级人民法院就第二审法院改变第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主刑方面不加重处罚,附加刑能否加重处罚或者增加附加刑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第二审法院改变第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主刑方面不应加重处罚,附加刑同样也不应加重处罚,对财产刑的种类、数额均应维持第一审判决,既不应改变财产刑的刑种,也不应增加财产刑的数额,应当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也有意见认为,上级法院在二审或死刑复核期间,发现应当并处没收财产而原判没有并处的,应当引用刑法分则有关规定直接予以改判,并处没收财产。

对没有依法并处没收财产的原判进行改判,是依法纠正原判决适用法律的错误,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的规定,否则就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这位负责人指出,我国刑法上规定的刑罚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另一类是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

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

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内容提要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以及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和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此项原则,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认识不统一和相关制度不完善,这一原则的贯彻存在不少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如何解决上诉不加刑原则产生的问题?如何遏制刑事被告人滥用上诉权?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失为一个好办法:那就要严格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减少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环节,加重对任何量刑偏轻的上诉人的刑罚;以及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

;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以及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和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此项原则,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认识不统一和相关制度不完善,这一原则的贯彻存在不少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现本人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结合理论与实践对此做如下探讨:一、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法院解释》第257 条对此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解释。

尤其是该条第1 款第5项明确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

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

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它是针对只有被告⼀⽅上诉⽽做出的原则承诺,主要的⽬的就是为了让被告可以放⼼的上诉,不担⼼⾃⼰上诉会加重刑罚。

那么,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下⾯店铺⼩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是指第⼆审⼈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的刑罚。

它是第⼆审程序中⼀项特殊原则,其⽬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的上诉权。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改为⽴即执⾏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改为有期徒刑6个⽉;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刑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第⼆审⼈民法院审理被告⼈或者他的法定代理⼈、辩护⼈、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

第⼆审⼈民法院发回原审⼈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的特殊规定但是,在具体执⾏中,各国的作法并不完全相同,都有⼀些特殊的规定:⼀、对被告⼈可以增加不属于刑罚性质的其他措施。

如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这种规定(指上诉不加刑)不禁⽌判令拘留在医疗处所或者护理处所,或者治疗酒醉处所或者服⿇药中毒处所。

”⼜如不妨碍增加被告⼈诉讼费⽤的负担等。

⼆、在不加重原判决刑罚的情况下,对被告⼈可以重新认定罪名、适⽤较重的罚条。

据⽇本判例规定,控诉审法院可以认定⽐原判决对被告⼈不利的事实,改定罪名。

例如,⼀审法院以窃盗罪宣告被告⼈2年徒刑(⽇本刑法第235条规定,犯窃盗罪,处10年以下惩役),控诉审法院可以改定为强盗罪,但不能以强盗罪的法定刑处刑(⽇本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盗罪,处5年以上有期惩役),只能维持2年徒刑⽽不得加重刑罚。

浅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浅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浅论上诉不加刑原则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一)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诉讼制度民主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它是人类在漫长的阶级斗争、用无数先哲们的鲜血换来的文明之果。

被告人没有辩护权的诉讼制度是落后的、残酷的,被告人只能是诉讼客体。

可以说,辩护权是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被告在诉讼中享有的众多诉讼权利的核心,其在所有的诉讼阶段中都可以享有并应当获得实现,当然,也应当在二审程序中得到落实,而上诉不加刑原则正是辩护原则在二审程序中的体现。

(二)有利于完善法院系统的审判监督体制,提高审判质量。

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监督关系可以是通过再审、提审等方式实现,但最常见的就是能过二审程序对一审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可以使被告人的上诉成为发动二审程序的基本原因,加利于二审程序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法院审判中出现的错误,从而提高审判质量,也有效地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三)有利于防止控辩失衡、提高诉讼结构的民主性,实现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灵魂,目的不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保护的利益侧重点不同,体现出国家与个人之间法律上的相互关系不同。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各国刑事诉讼法上有“禁止加重刑罚”(德国)、“禁止变更为不利”(日本)、“不能给当事人带来麻烦”(罗马尼亚)等称谓,通称“禁止不利变更”。

但“不利益”是何含义亦成为理解“禁止不利变更”的关键。

要正确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首先也得确定清楚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本义。

即“加刑”是指加重刑罚还是指加重刑事责任。

刑罚与刑事责任之不同,显而易见。

刑事责任是犯罪之后果,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但刑事责任之承担又不限于刑罚,故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外延并不相同。

僵硬地把“刑”理解为“刑罚”,就会在刑诉法以外留下了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空间,如把在不变更刑罚种类的情况下将缓刑制度予以撤销的作法就是一个例证。

所以,我们不能把上诉不加刑中的“刑”理解为“刑罚”,而应当还原其本来含义,即“刑事责任”。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实践报告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实践报告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实践报告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规定在刑
事案件的上诉审理中,一般情况下不得对原判处的刑罚进行加重。

这一原则的实践报告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我们可以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角度来分析。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诉期满,逾期不上诉的,判决、裁定即行生效。

”这一规定确立了
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享有上诉权利的基本原则。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
条也明确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规定了在上诉审理中对原判处的
刑罚一般不得进行加重。

其次,从实践案例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分析一些具体的上诉
案件,探讨在实际审理中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如何得以贯彻和执行的。

通过分析一些案例,可以看到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如何根据法律
规定对刑罚进行审查和裁决,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刑事司法
的公正和公平。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学术研究和专家观点的角度出发,引用一
些学者和法律专家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看法和评价,从法学理论的
角度对这一原则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
义和作用。

综上所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践报告需要从立法和司法解释、实践案例和学术研究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讨论,以便深入
理解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意义。

简析上诉不加刑原则

简析上诉不加刑原则

简析上诉不加刑原则【摘要】本文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及其相关规定着手,重点阐述了该原则在管辖、加刑、数罪并罚、共同犯罪等案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应对之策,对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原则;问题;对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由于法律对该原则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没有明确上诉不加刑的具体情形,所以导致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存在偏差。

一、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及相关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

具体是指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决定改判时,只能适用比原判决较轻的刑罚,不能适用比原判决较重的刑罚,也不得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我国对此原则的相关规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上诉人的范围特定刑诉法第180条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包括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而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上诉人是特指被告人一方,即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

同时需要注意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只有征得被告人同意方可提起上诉,否则无权提起上诉。

(二)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刑诉法规定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对法院一审判决可以提出上诉,而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对一审判决可以提出抗诉,自诉人的上诉和公诉人的抗诉是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的。

如果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同是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检察院同时对本案提出抗诉,就不能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即二审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比原判刑罚较重的判决。

浅论对新刑诉解释中“上诉不加刑“制度的理解

浅论对新刑诉解释中“上诉不加刑“制度的理解

浅论对新刑诉解释中“上诉不加刑“制度的理解发布时间:2021-10-09T08:17:21.650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1年7期作者:倪瑞研[导读] 新解释扩大了“不加刑”的实质外延,对于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青岛大学青岛 266000摘要2021年的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新刑诉法解释》)的条文中,对上诉不加刑这一制度的含义重新作出了定义;其中,在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情况时,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改判。

这一条文限制了二审法院对于罪名的变更;扩大了“不加刑”的实质边界;加强了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是,在二审的罪名变更时的“不加刑”的限制还应当全面的考虑到非刑罚处罚措施;同时,此次的修订对“禁止不利已变更原则”的缺失以及允许加重数罪中的个别罪名刑罚的规定都存在不合理之处。

1.将“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改为“不得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新刑诉法解释》第401条将“上诉不加刑”中“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改为“不得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本次修改加强保障了禁止被告人因申请司法救济而损害其人身权利的目的。

“实质不利”意味着二审在判断是否增加或变更刑罚、罪名时,除了要考虑在判决中的刑罚是否加重外,还需考虑罪名变更后是否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被告人产生不利影响。

[]而起草小组也对该条的修改进行了说明,认为该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只是提示规则,并未包含现实中所有的司法实践情形,仅针对当前司法实操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做了相应规定。

因此,对于本条第1至7项未提及的情况,只要是对被告人的刑罚或执行产生了实质不利的影响,都可以通过本条解释加以限制,相较于旧的刑诉解释,新解释扩大了“不加刑”的实质外延,对于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2.扩大了“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2.1将部分非刑罚处罚措施吸收到“不加刑”的范围《新刑诉法解释》第401条第5项、第6项将补充宣告职业禁止、补充决定终身监禁吸收到加刑的范围。

【原创】关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探究

【原创】关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探究

【原创】关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研究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成都市律协刑委会委员张洪关键词:刑事辩护上诉不加刑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很多朋友不是很理解。

近年来,本人办理的好些刑事案件,当事人完全可以上诉的,但是听到一审法官说弄不好上诉后会加重处罚。

所以,他们就再也不敢上诉了。

为了让大家对上诉不加刑的正确理解,现本人对此进行探讨,以供大家研究。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被告人一方上诉的目的在于申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重新审判改变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期望第二审法院通过审理予以减刑或者从轻定罪或者宣告无罪。

如果被告一方提出上诉后,第二审法院通过重新审理,加重了被告人的罪名和刑罚,则有违上诉人上诉的初衷,必然增加上诉人在上诉时的思想顾虑;甚至不敢提出上诉,即使明知第一审法院枉法裁判,也可能因惧怕第二审法院也有可能加重刑罚,而放弃这一诉讼权利。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则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因为超出了仅有被告人一方的限制范围,在被告一方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也提出了上诉;或者被告人一方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的提出了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法院所判刑罚过重,为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意指对于被告人提起的上诉或者为被告人利益提起的上诉,上诉审法院不得科以重于原判决的刑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第二审程序上诉不加刑原则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第二审程序上诉不加刑原则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第二审程序上诉不加刑原则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第二审程序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的一项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就是我国关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

该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因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

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时,不受该原则的限制,这是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2款所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况。

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200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法释(2008]8号),自2008年6月12日起施行。

该批复指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因此,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论上诉不加刑原则崔可景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意指对于被告人提起的上诉或者为被告人利益提起的上诉,上诉审法院不得科以重于原判决的刑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该条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我们虽然在立法上统一了认识,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在理论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和作法。

一、上诉不加刑的由来和各国的一些具体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世界各同在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使其不至于因害怕上诉后可能被加重刑罚而不敢提出上诉,从而确保上诉审制度不致成为虚设。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中引申出来的,立法上最早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是1808 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

其基本内容是:刑事案件于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监护人以及辩护人不服而为被告人的利益提起上诉的,上诉审法院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只有在为被告人之不利益而提起上诉时,上诉审法院才可以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德国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从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吸取了这一原则,于1877年在《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第 398 条中规定:“ 被告人一方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1891 年日本又以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为蓝本,搬用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其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中规定:“若只有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上代理人上诉,不许将原判决变更为不利益于被告人。

”其后,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也相继在刑事诉讼中作了类似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这项原则比较晚。

英国在1968年才于刑事诉讼法中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加以确认,规定上诉审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有若干罪名,可以撤销其中某些罪名的判定而且可以据此重新判刑,但其总刑期不得长于原判决”,“如果发现陪审团定罪有错误,可以以起诉书中的另一罪名代替并改判为不重于原判决的刑罚,但不得改判为较重的罪名。

关于对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建议与思考

关于对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建议与思考

个 被授 予权 力的人 总是面 临着滥 用权 力的诱惑 , 面临着逾越正义 和道德界限 的诱 惑。 ”所 以在刑 事诉 讼中 ,我们不仅要 用法 律来 具体规 制权力 的运作 , 更要赋予被告人 这 一 弱势群体 一 系列特殊 的保 障措施 以尽 量缩 小 两者 之 间 的天壤 之别 。“ 上 诉不 加 刑 ”就是这样 一种体 现凸现法律程序的特殊 关 怀和平衡 抑制公共权力 的精巧装置。它突 出的体现了人权保 障原则 。 那么在刑事诉讼
关键词 :上诉不加刑 ;保障人权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涵义及 内容
上诉不加刑原则 , 是指第二 审人 民法 院 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 的案件 , 不得 以任何理 由加重被告人刑罚 的一项审判原则 。 其具体 含义是 : 1 .上诉 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不论上 诉理 由是否得当 , 都不能 以被告人不服判决 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 2 .仅有被告 人一方上诉 的案件 ,二审 法 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 1 8 9 条第
法 学论 坛 2 0 1 4年 9月 ( 下)
关于对完善 “ 上诉不加刑 原则 ” 的建议 与思考
李振涛
( 白 城 市行政 学院,吉林 白城 市 1 3 7 0 0 0 )
摘要 :上诉不加 刑原则是世界各 国通用的原则 ,它作为我 国刑事诉讼法上一个明文规 定的法律原则 ,在理论界及 实务界都有 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作用,当然也 存在 着一些 问题。本文将就谊原 则的涵义 、作 用、意 义与完善 等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中,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如何保障人权 , 平衡 、 抑制 国家权力 ?这 需要从 两个方 面加 以 阐
述。
诉讼法在规定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同时 , 还规 定 人 民检察 院提 出抗诉 或者 自 诉 人提 出上 诉 的。不受前款规定 的限制 。 我 国对 出于 维护 被告人 的利益 而提 出 抗诉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未做规定 , 并 非 出于疏 忽 , 而是因为我国的诉讼理论否认 这种抗诉 的意义 。 他们 以上诉不加刑原则的 价值在 于保护被告人 的上诉权为立论 。 认 为 加 重检 察机关 为被 告人 的利益 而提起 的抗 诉, 并不至于影响到被告人的上诉权 , . 因而

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

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 一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符合人类法律文 明发展 进程的 . 应该进一 步得 到保
持和完善 。 我认为上诉不加刑原则 的设定是很有 必要 的 首先 . 这有利 于减少冤假错 案的发生 . 能有效保 障被告人 的合法 权益 法 院在进行案件 判决 时 . 判决结 果难免受到法官个人 经历 的影 响, 如果法官对某种 行为深恶痛绝 , 他就有可能对案件重判 。这时候 , 被告人难 免觉得不公 平 . 就会 提起上诉 . 让二审法 院给 自己做 出一个 更加合理公正 的审批 上诉不加刑原则能够从制度和心理上给被告人 以安全感 . 让他们能 够更 加理直气 壮地提起上诉而不用担 心被相 关部 门打击报 复 而如果 没有这 一制度的保障 . 他们就会担心 上诉 获得 的 刑罚 比一 审判决更重 . 虽然 内心并 不服一审判决但是也 只好装作 信服 的样子 . 就不利 于他们合法 权益的保障 其次 , 这样有利 于控辩 双方的平衡。 大家都知道 . 我 国控辩双方 的 地位是很 不公平 的 , 控方 占据优势地位 , 在寻找证据 、 法律 专业知识等 方 面都远 优于辩 方。辩 方只能通过 聘请律师来与控方抗衡 . 但效 果也 并不 十分 明显 。而上诉 不加 刑原则是对被告人的一种保护 . 通过 保护 被告人 上诉的权利来 平衡控辩 双方 的关 系 . 让双方 不至于失衡 . 有利
S c i e nc e& T e c h 科技・ 探索・ 争鸣
浅析“ 上诉不加刑” 原则
王 子瑶
( 山东大 学法 学 院 , 山东 济南 2 5 0 0 0 0 )
【 摘 要】 上诉不加刑是现行刑事诉讼 法中一项重要的原 则 , 第二审人 民法 院审理 只有被 告一方提 出的上诉案件 , 不得 以任何 理 由加重被 告人 的刑罚。这是对被告人的一种保护 , 有利 于社会公平 。但是 另一 方面, 上诉 不加刑原则也存在其 不足之 处, 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 【 关键 词 】 上诉不加刑 ; 权益保护 ; 不足之 处; 改善 方法

“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理解与适用郭瑞“上诉不加重”原则提出的目的和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就是要打消上诉的顾虑,便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但对于“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目前学术上的探讨还比较有限。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场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判决不仅没有减轻其责任,反而还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

对此,拿到二审判决书的上诉人不仅感到失望,而且还很疑惑,抱怨在对方没有上诉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判其承担比一审更重的责任?为什么不能像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原则那样建立一个保护上诉人上诉利益的原则,以减轻民事诉讼中上诉人承担的风险?为解决这个问题,学者提出了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上诉不加重”原则(又称为“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或“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办法,其内容是在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中,要求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判原则上不能将上诉人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民事责任,也不能减损上诉人既得的民事利益,使上诉人的负担不得因上诉而超过一审判决[①]。

“上诉不加重”原则提出的目的和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就是要打消上诉的顾虑,便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但对于“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目前学术上的探讨还比较有限,对具体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更是涉及较少,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的掌握比较混乱。

基于此,本文拟从理论上、制度上以及操作上等几个方面来分析和理解“上诉不加重”原则:一、“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审判权的地位变迁由于我国司法审判权依附于行政权力的历史,使得不论对社会而言,还是从法院自身来看,法院审判行政化的色彩特别浓厚。

要求法院发挥主动性,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愿望在社会中也广泛存在,并且已经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市场、小政府”的市场要求强调的是国家机关行为的被动性,这一点对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来说尤为重要。

“不告不理”的法制传统注定了司法审判权天生的被动性,而法制现代化也必然使民事诉讼的改革不单局限在当事人主义构架的建立方面,更是要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使当事人摆脱作为审判客体的尴尬地位,建立以诉权行使为主线并贯穿整个审判始末的司法审判新体制。

上诉不加刑原则:困境及其修改

上诉不加刑原则:困境及其修改

上诉不加刑原则:困境及其修改; 摘要: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够完善,“曲线加刑”情况普遍。

今后立法修改应规定检察机关(或是自诉人)为被告人利益而提起的抗诉(或上诉)案件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机关不得恶意抗诉,规定发回重审部分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同时规定不得通过再审变相加刑。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变相加刑困境修改当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讨论炙手可热,人权问题倍受关注,与被告人权利密切相关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1996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仍然肯定了这一原则,并作了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7条中对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作了限制。

但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困境重重,应当进行再修改。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困境上诉不加刑在司法实务中往往会陷入尴尬境地。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来看,在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只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也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也提出上诉的,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第191条规定,下列案件可发回重审:一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撤消原判,发回重审;二是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诉讼程序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最高院的《解释》第257条规定,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上诉不加刑的权利受到几个方面的威胁:1、检察院的抗诉或自诉人的上诉;2、发回重审后加刑;3、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加刑。

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

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

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刑罚的一项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

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该原则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高法刑诉解释》第257条第1款):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使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例解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

一审宣判后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认定不当,量刑过轻,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6年。

市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2004/2/38,单选)A.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B.在维持原判罪名的情况下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C.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将罪名改为抢劫罪D.维持原判[答案及解析]C.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

谈“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谈“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谈“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摘要】本文探讨了“上诉不加重”原则的概念和重要性。

在详细介绍了该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相关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和条件,以及对司法公正的保障作用。

结合案例分析,阐述了正确运用该原则的方法和意义。

在总结了“上诉不加重”原则的重要性和适用性,展望了其在未来司法实践中的发展,提出了对该原则的建议和改进方向。

通过本文的探讨,读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和理解“上诉不加重”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关键词:上诉不加重原则、司法公正、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案例分析、重要性、发展、建议、改进。

1. 引言1.1 介绍“上诉不加重”原则的概念“上诉不加重”原则是指在司法审判中,当一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并提起上诉时,上诉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不得对原判决做出更加严重的刑事或民事判决。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因上诉而受到更严重的损害。

“上诉不加重”原则是司法审判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宗旨。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原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2 说明“上诉不加重”原则的重要性“上诉不加重”原则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和权利保障,即在上诉过程中不得加重原判决所规定的责任或刑罚。

这样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上诉而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这一原则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避免司法混乱和不确定性。

当法官在考虑上诉案件时,遵循“上诉不加重”原则可以确保裁判结果的稳定性和一致性,提升司法判决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上诉不加重”原则也有利于规范司法程序,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冤错的发生,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上诉不加重”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司法公正和权利保护的重要保障。

2. 正文2.1 “上诉不加重”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在一审定案后,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上诉来请求对判决进行审查,但在上诉过程中不得对原判决加重处罚。

浅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浅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浅论上诉不加刑原则方盛军摘要: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一项旨在保护被告方充分行使上诉权的审判原则,是为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现代诉讼目的,从程序上赋予被告人所应有的、与控方进行对抗,以公正的程序为手段保证实体公正所需的一项原则,在法理及法律上必须牢固树立上诉不加刑的观念。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诉讼目的司法公正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一条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认。

但这一条规定与原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相比较,没有任何变化,因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各种争论并没有随着新法的修订而消除,这给刑事诉讼实践带来很多的不便,也出现了许多违背刑事诉讼法精神的作法。

为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本着实现实体公正必须先行程序公正的立场,笔者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略抒管见。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1]它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针对封建专横的诉讼制度提出来的,是对任意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否定。

该原则最早由1877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2]该法第398条规定“被告一方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较原判更重的刑。

”后来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纷纷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02条规定:“就被告人控诉或为被告利益控诉之事件,不得谕知较重于原判决之刑。

”英美法系国家确立这一原则较晚,如英国于1986年在《刑事上诉法》中才确立这一原则,“不重于原判决的刑罚”。

我国修订前后的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该原则,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打消被告人上诉加刑的顾虑,以确保被告人行使上诉讼权,从而确保二审终审制度的落实,保障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从而提高审判质量,达到司法公正。

上诉不加刑原则具有特定的适用场合,即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二审程序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审判原则,即上诉不加刑原则。

该原则,于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2012年颁布的《刑诉法解释》中均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虽然,我国于1979年便在立法上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是,在其后的司法实践、适用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并随着引发了很多争议。

比如,上诉不加刑并非绝对的提出上诉就不加刑,同样存在例外情况、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

特别的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违反该原则的“变相加刑”行为。

比如,二审法院借发回重审之名,行变相加刑之实;又比如,刑诉法解释所规定就审判监督程序的加刑争议等。

随着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与改革,且时下中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亦强调要保障人权。

所以,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本人将针对该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与适用中,所产生的问题、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于一些“变相加行”的行为发布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原则;例外情况;特殊情形;变相加刑;保障人权;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no additionalpunishment on appeal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appeal without additional punishment,it’s an important trial principle in the second instance proceeding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This principle is clearly defined in the newly amended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 2018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2012. Although our country established the principle of appeal without additional punishment in legislation in 1979, there were many problem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and application, which caused a lot of disputes. For example, appeal without additional punishment is not an absolute appeal without additional punishment, there are also exceptions, as well as special circumstances.In particular,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our country, there are also "disguised additional punishment" acts in violation of this principle. For example, the court of second instance, in the name of remanding for retrial, imposed a disguised additional punishment; for example,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provides for a dispute on the additional punishment of the trial supervision procedure.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reform of modern judicial system, now China is in an important period of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while punishing crimes, it also emphasizes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herefore, 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study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no additional punishment on appeal. In the following, I will analyze and summarize the problems and controversial focus of the principle of no additional punishment on appeal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application in China, and on this basis, I will issue my own views on some "disguised additional punishment" behaviors.Keywords: Principle of no additional punishment on appeal;Exceptions;Special case;Disguised punishment;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目录一、引言 (1)(一)研究背景 (1)1.各国已普遍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 (1)2.我国实践中存在疑难问题 (1)(二)研究意义 (1)(三)研究方法与路径 (2)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与渊源 (2)(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 (2)1.基本概念 (2)2.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 (3)3.上诉不加刑的价值 (3)(1)有利于保障上诉制度 (3)(2)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3)(二)该原则在西方的缘起 (4)(三)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立 (4)三、该原则在我国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与争议点 (5)(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体现与适用 (5)1.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的体现 (5)(1)在刑诉法的体现 (5)(2)在刑诉法解释的体现....................................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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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新解内容摘要:200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适用附加刑的批复》(法释[2008]8号,以下简称《批复》),自2008年6月12日起施行。

《批复》全面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了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法律适用,有利于进一步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二审判决一审判决附加刑近来,司法实践中有的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对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问题在认识上不一致,做法上也不相同,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要求予以规范。

反映的问题主要来自实践中遇到的几个案件。

案情类似,都是被告人进行抢劫,为劫财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案件程序审理上也相似,第一审人民法院都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应定为抢劫罪一罪,都改变了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罪名;量刑的主刑方面也没有问题,问题出在附加刑方面。

因为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判处抢劫罪必须并处罚金,如果是严重的抢劫罪,则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有的第二审法院加判了财产刑,有的将罚金刑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的法院则维持了第一审的财产刑未改。

二审法院对附加刑的处理不尽相同,造成适用法律不统一。

如葛某某抢劫案。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葛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

葛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财而预谋故意杀人,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因此撤销原判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和量刑,将一审的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改为抢劫罪一罪,认定被告葛某某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

附加刑部分,维持不变。

又如,慕某抢劫案。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进入到第二审程序,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谋财而故意杀人,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将一审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两罪变更为抢劫罪一罪;附加刑部分,将罚金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加重了附加刑的处罚。

再如,王某某抢劫、盗窃、非法持有枪支案,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

案件进入到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应定抢劫罪而不应定故意杀人罪,因此撤销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部分,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维持第一审其他判决,决定执行死刑。

本案一审针对故意杀人罪没有判处附加刑,二审因改判为抢劫罪,所以加判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几个案件均是判处死刑的案件,按照法律要求都要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引起了负责死刑核准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

在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拟出《批复》草稿。

考虑到这个问题涉及到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为保障《批复》符合立法规定,又专门就此问题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部门的意见。

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经对《批复》反复修改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对此问题的争议,从前述各地法院的不同做法可以看出,主要是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葛某某案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第二审法院改变第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主刑方面未变,附加刑方面也未改变,对财产刑的种类、数额均维持第一审判决,既不改变财产刑的刑种,也不增加财产刑的数额,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另一种意见认为,前述慕某案和王某某案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

上级法院在二审或死刑复核期间,发现应当并处没收财产而原判没有并处的,应当引用《刑法》分则有关规定直接予以改判,并处没收财产;对没有依法并处没收财产的原判进行改判,是依法纠正原判决适用法律的错误,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的规定,否则就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另外,从司法资源考虑,法院可以直接纠正却不纠正,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是否合理?《批复》针对前述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问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涉及的附加刑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统一了实践中的不同认识,坚持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采纳了前述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笔者认为,全面和准确理解《批复》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价值和意义刑事诉讼围绕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关系到被告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因此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中设置了一系列的程序和制度。

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而不是一审终结,就是为了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处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办案质量。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表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要求上级法院纠正原审法院判决的错误,对其减轻处罚或者宣告无罪。

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不仅没有减轻处罚或者宣告无罪,反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则违背了被告人上诉的初衷;被告人甚至会后悔提出上诉,这就增加了被告人上诉的思想顾虑,甚至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情况下,由于惧怕二审法院可能加重刑罚而不敢上诉。

因此,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就可以彻底消除被告人的任何顾虑,使其能够放心提起上诉,陈述上诉理由,保证上诉制度的切实执行。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第二审法院全面审查第一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维持正确的判决,纠正错误的判决,保证国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关于另一种意见“对没有依法并处没收财产的原判进行改判,是依法纠正原判决适用法律的错误,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的规定,否则就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观点,隐含了这样一层考虑,如果第一审判决错误,但并不是对被告人判重了,相反是判轻了,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被告人依然提起上诉,那么第二审人民法院明知第一审判决错误,是否依然维持其错误?这里实际上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依法纠正第一审判决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错误,还是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宁可让被告人“占便宜”,也要保证上诉制度的切实执行?这实际上是价值选择问题,当二者发生价值冲突时,立法选择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不难看出,立法者在对二者进行价值判断时,综合衡量比较二者的价值后,还是感觉到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和保证上诉制度的切实执行更为重要。

上诉不加刑原则虽然可能会使个别被告人“占便宜”,个别案件质量无法得到纠正,但这毕竟是个别案件,同刑事诉讼设置上诉制度和第二审程序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质量相比,显然后者更为重要;如果选择前者,则意味着上诉制度和第二审程序要受到影响。

需要指出,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的维持原判,并不是简单维持第一审判决的错误,而是为了保证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现而作出的选择。

二、加重附加刑也是“加刑”我国《刑法》上规定的刑罚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另一类是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即不能同时判处两种以上的主刑,附加刑则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同时适用。

上诉不加刑的“刑”,显然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

因为,附加刑也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加重附加刑也是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也是“加刑”。

三、《批复》在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附加刑适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往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所涉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257条规定了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一些具体情形:(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其中,第(二)项规定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第(五)项规定了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适用附加刑。

但该解释对于第一审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能否加重附加刑没有规定,各地法院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二审除了增加适用附加刑的,也有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的例子,这也属于加重附加刑的处罚。

因此,《批复》为了更好的贯彻《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刑诉法解释》第257条的基础上对附加刑的适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即第一审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不能增加适用附加刑;第一审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

其中,“原判附加刑较轻的,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大体包含这样一些情形,如不能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不能增加罚金刑的数额,不能将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等。

四、《批复》阻断了可能规避法律规定的情形《批复》同时也明确,第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增加和加重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这是考虑到以前实践中出现过第二审法院虽然没有直接加刑,但有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由第一审法院加刑的情况,因此《批复》的这个规定就把可能出现的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形予以阻断,以求全面彻底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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