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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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委托生产管理办法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办法

附件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申请、审查、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药品委托生产的条件和要求第五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是持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六条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第七条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

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放行。

第九条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有效控制生产过程,确保委托生产药品及其生产符合注册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其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处方、生产工艺、原料药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委托方持有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内容相同。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类别:管理标准类文件题目: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复制号:—编号:MCF-WT-001 Rev.1 替代:MCF-WT-001 Rev.0起草:日期:部门审查:日期:QA审核:日期:批准:日期:颁发部门:质量监控部生效日期:依据:药品《GMP》的规定与公司管理的要求。

目的:建立管理规程,规范委托生产管理。

范围:委托生产。

1、委托事项及条件1.1公司因生产线建设、改造或生产产量不能满足市场需要时,经公司领导层决策,可以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生产本公司药品。

1.2 受托生产的企业,应当持有我公司委托生产品种的GMP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1.3 受托企业应当具有与我公司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并能生产出符合我公司内控质量标准的药品。

2、管理职责2.1 总经理职责负责决策委托生产企业的选择,确认药品委托生产委托合同。

2.2 质量监控部职责2.2.1 负责办理委托生产省局申报资料及委托事项的审批。

2.2.2 负责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符合生产要求。

2.2.3 负责对委托药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2.2.4 负责按委托加工药品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在生产完成后进行各项审核合格后放行。

2.3 生产部职责2.3.1 负责提出委托生产的生产指令,包括原料及加工药品的品名、批号、数量、包装规格、加工期限及到货日期,以及提供委托加工产品的药品标准、生产工艺规程及操作SOP。

2.3.2 车间质监员按管理制度对委托加工药品各个工序的生产过程、原料、加工品交接、储运进行监控并负责委托生产加工批记录的监督完善。

2.3.3 仓库保管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入库、接收与贮存管理。

2.4 经营部职责2.4.1 负责按生产指令提供有质检合格报告的物料。

2.4.2 负责委托加工产品的发运、销售和召回。

2.5 计划财务部职责按与委托加工厂签订的合同,据《检验报告单》、《收料单》办理审查、结算、付款手续。

新版GMP-(委托生产与检验)

新版GMP-(委托生产与检验)
新版gmp-(委托生产与检验)
目录
• 引言 • 委托生产与检验概述 • 新版GMP对委托生产与检验的影响 • 实施新版GMP的建议和策略 • 案例分析 • 结论
01 引言
主题简介
新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是药品生产的行业标准,旨在确保药 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新版GMP将委托生产和检验纳入规范 范围,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委托行为 进行规范和监管,以确保药品质量和 安全。
详细描述
该制药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委托生产过程 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监督。通过定期审 计和检查,确保了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与自有产品一致。
详细描述
某制药企业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效率,将部分生产环 节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在新版GMP的指导下,该企业 确保了委托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和检验环节得到有效执 行,严格遵循了相关法规要求。
对生产与检验过程有共同的理解和认识。
加强沟通与协调
02
在生产与检验过程中,应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出
现的问题,确保生产与检验过程的顺利进行。
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03
通过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双方
互利共赢。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1 2
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计划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计划, 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 运行。
生产与检验
受托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生产 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确定委托需求
委托方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确 定需要委托的生产或检验项目。
签订合同
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质量保证
委托方需对受托方的生产与检 验过程进行质量保证,确保产 品符合要求。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制度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制度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制度一. 目的:建立委托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委托生产的管理。

二.范围:适用于委托生产的管理。

三.职责:质量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相关人员负责本制度的正确实施。

四.内容:1. 外公司(委托方)产品因生产任务等原因无法进行生产,需要委托本公司(受托方)生产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2. 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3.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本公司和委托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委托生产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4. 委托方的要求:4.1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的要求。

4.2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生产的操作。

4.3 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4.4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4.5 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5. 受托方的要求:5.1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要求。

5.2 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公司提供的物料、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5.3 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6.委托生产合同的要求:6.1 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

6.2 合同应当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6.3 合同应当规定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放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还应当规定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

6.4 合同应当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委托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托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1. 目的:建立委托生产管理规程,以保证委托生产过程严格按工艺规程执行,确保委托产品质量GMP和相关药品安全监管和注册的要求。

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生产的监控管理。

3. 责任:质量部、生产设备部对此规程的实施负责。

4. 内容:4.1 原则4.1.1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4.1.2 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4.2 质量部对被拟受托方进行评估,对拟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的要求。

4.2.1 质量受权人组织相关人员,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委托加工/委托产品要求、质量风险评估原则编制现场考核方案。

4.2.2 考核方案内容包括:4.2.2.1 资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GMP认证证书;4.2.2.2GMP管理:人员与机构、厂房设施、设备、确认与验证、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4.2.3 按照考核方案组织进行现场审计,并对审计结果进行分析评估,确认委托加工的合作单位。

4.3 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合同尽可能列出具体的内容事项,双方应严格履行制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合同内容至少包括:4.3.1 合同中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4.3.2 合同中规定双方的责任,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GMP的主管人员拟定。

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4.3.3 合同中规定由哪方的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以及在特殊情况下,批准放行的程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4.3.4 合同中规定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放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还应规定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

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委托生产管理规程1.目的:建立委托生产管理规程,规范委托生产的管理流程,确保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与委托生产相关的所有管理活动。

3.职责:3.1.生产部负责联系委托生产的单位;3.2.质量管理部负责向食药监局办理委托生产的申请、审批手续;3.3.生产副总经理、质量受权人、生产部和质量管理部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4.内容:4.1.委托生产的定义:指公司因生产能力或销售等原因将已取得生产批件、生产工艺成熟、质量标准明确及操作规程规范的产品经食药监部门批准,委托给其他资质齐全、有生产能力的组织、公司或集团生产的活动。

4.2.委托生产评估小组4.2.1.公司在决定委托生产之前,应成立委托生产评估小组,负责公司所有与委托生产相关事宜的实施处理。

4.2.2.委托生产评估小组主要成员包括质量受权人、生产副总经理、质量管理部经理和生产部经理,由质量受权人担任组长。

4.2.3.委托生产评估小组各成员职责4.2.3.1.质量受权人: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的批准、对委托生产的产品的放行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质量相关活动的批准。

必要时,有权终止委托生产。

4.2.3.2.生产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产品的工艺的实施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生产相关活动的批准。

4.2.3.3.质量管理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的质量标准实行、相关偏差和变更的处理、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

4.2.3.4.生产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的操作规程的实行、生产环境的GMP符合性、原辅料的前处理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

4.3.委托生产的原则4.3.1.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4.3.2.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4.3.3.中药材提取不允许委托生产。

4.4.委托生产双方应具备的资质4.4.1.委托方4.4.1.1.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新版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新版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目的:建立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使用范围: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委托生产。

责任:生产副总经理、质量授权人、质量管理部、生产部。

内容:1.委托生产的原则:1.1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职责、委托生产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1.2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2.委托生产双方应具备的资质:2.1委托方:●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2.2受托方:●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GMP认证证书;3.委托方与受托方展开委托时应按照以下要求:3.1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委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的要求。

评估方式根据质量风险评估规程进行操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委托方应当对受委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

3.2受托方:●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4.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药品委托生产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1 目得与适用范围确保委托生产相关事宜得合法、顺畅进行及委托产品得质量符合法定与注册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与委托生产相关得所有活动管理。

2 制定依据及职责《药品生产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药品安全监督得要求.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生产部、生产车间对本规程得实施负责。

3 内容3、1委托生产定义:凡指因公司生产能力或销售等原因需委托其它企业按我公司生产质量要求加工本公司生产批件得产品。

3、2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3、2、1 公司在决定委托生产之前,应成立委托生产评估小组,负责公司所有与委托生产相关得事宜实施处理,3、2、2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主要成员包括:质量授权人、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经理、生产部经理、QC主管。

由质量授权人担任组长。

3、2、3委托生产评估小组各成员职责:质量授权人: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得批准、对委托生产得产品得放行进行评估及其她与产品质量相关活动得批准。

必要时,有权终止委托生产。

生产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产品得工艺得实施进行评估及其她与产品生产相关活动得批准。

质量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得质量标准实行、相关偏差与变更得处理、生产过程得质量控制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生产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得操作规程得实行、生产环境得GMP符合性、原辅料得前处理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

QC主管:主要负责委托生产产品得检验操作规程得实行、检验数据得可靠性及产品稳定性考察得评估。

3、3委托生产得原则:3、3、1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得质量与委托检验得准确性与可靠性,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得内容及相关得技术事项。

3、3、2 委托生产得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方面拟采取得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与注册得有关要求。

3、4 委托生产双方应具备得资质:3、4、1 委托方: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得药品生产企业。

委托生产药品管理制度

委托生产药品管理制度

委托生产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生产药品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维护委托生产方和委托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委托生产药品是指委托方委托生产企业生产具有委托方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药品。

第三条委托生产药品应当遵循“委托方负责、委托方控制、生产企业实施、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委托生产药品管理活动应当与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的职责和权限相适应。

第五条委托生产药品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充分尊重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委托生产药品管理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合法合规意识,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七条委托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生产企业提供生产所需的注册申请资料及技术文件。

第八条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控制,确保药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生产委托生产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委托方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文件及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原辅材料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标准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委托方和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双方沟通,及时共享质量信息,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委托方和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生产药品管理档案,记录相关质量信息及沟通协调信息。

第十四条委托方和生产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备案登记委托生产药品,不得擅自委托生产未备案登记的药品。

第十五条委托方和生产企业应当留存相关的质量文件、技术文件及委托生产合同等资料,便于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委托方和生产企业,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并可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委托方的义务第十七条委托方应当依法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注册申请资料及技术文件。

第十八条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确保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委托方应当积极参与委托生产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目的:建立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使用范围: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委托生产。

制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药品安全监管的要求。

责任:生产副总经理、质量授权人、质量管理部、生产部计划部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文件内容:1.委托生产的原则:1.1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职责、委托生产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1.2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2.委托生产双方应具备的资质:2.1委托方:●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2.2受托方:●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GMP认证证书;3.委托方与受托方展开委托时应按照以下要求:3.1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委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的要求。

评估方式根据质量风险评估规程进行操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委托方应当对受委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

3.2受托方:●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申请、审查、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药品委托生产的条件和要求第五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是持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六条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第七条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

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放行。

第九条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有效控制生产过程,确保委托生产药品及其生产符合注册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其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处方、生产工艺、原料药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委托方持有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内容相同。

药品委托生产发运管理制度

药品委托生产发运管理制度

药品委托生产发运管理制度一、总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指导下,为了规范和管理药品委托生产发运过程,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委托生产管理1. 委托生产申请(1)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交委托生产申请,包括委托生产的药品品种、规格、生产数量、要求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内容。

(2)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确定生产方案并制定生产计划。

2. 生产过程管理(1)受托方应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委托方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2)受托方应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要求。

3. 质量控制(1)受托方应设置质量控制岗位,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质量把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2)受托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

4. 记录和报告(1)受托方应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和质量记录,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保存相关记录。

(2)受托方应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生产进展情况和产品质量情况,确保委托方对产品生产过程和质量有清晰的了解。

5. 紧急事件管理(1)受托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

(2)委托方应在生产合同中明确双方对紧急事件的处理方式,保障双方利益。

三、发运管理1. 发运计划(1)委托方应按照生产计划和市场需求确定发运计划。

(2)受托方应根据委托方的发运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和发运工作,确保产品能够按时发运。

2. 发运过程管理(1)受托方应确保产品包装、标识、运输等环节符合相关法规和委托方要求。

(2)受托方应与委托方共同确定产品发运的方式和运输工具,确保产品能够安全稳定地到达目的地。

3. 发运记录和报告(1)受托方应建立完整的发运记录,包括发货单、运输记录等相关信息。

(2)受托方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产品发运情况和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双方对产品发运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SMP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SMP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目的:建立委托生产管理规程,规范接受加工的流程,保证加工产品符合药品法规的规定。

范围:适用于本厂所有委托生产品种。

职责:生产部对本规程的起草,生产副总经理、质量授权人、质量部、生产部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药品安全监管的要求。

1 委托生产的原则1.1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职责、委托生产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1.2 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2 委托生产双方应具备的资质2.1 委托方2.1.1 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2.1.2 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GMP认证证书;2.1.3 已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2.2 受托方2.2.1 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2.2.2 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GMP认证证书;2.2.3 经许可和认证的生产范围中包括受托生产的剂型或品种上。

3 委托方与受托方展开委托时应按照以下要求3.1 委托方3.1.1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委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的要求。

评估方式根据质量风险评估规程进行操作;3.1.2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3.1.3 委托方应当对受委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3.1.4 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3.1.5 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

3.2 受托方3.2.1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3.2.2 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3.2.3 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3.2.4 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药品委托生产合同管理制度

药品委托生产合同管理制度

药品委托生产合同管理制度《药品委托生产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委托生产行为,确保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委托方)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受托方)生产药品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开展药品委托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药品生产过程符合法定要求和标准。

第二章委托生产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向委托方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

第六条委托方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生产场所、设施、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等有关资料,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现场检查。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药品委托生产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委托方。

第三章委托生产合同签订与管理第八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订药品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药品委托生产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名称、注册批件号、生产批号、规格、生产数量、质量标准等;(二)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生产周期、仓储条件等;(三)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四)委托生产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六)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委托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控制。

第十一条受托方应当按照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药品。

第十二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药品生产过程符合法定要求和标准。

第十三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定期对药品质量进行检验,确保药品符合法定质量标准。

委托生产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委托生产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为规范委托生产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委托其他企业生产药品的相关管理活动。

三、委托生产原则1. 委托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的资质,且符合国家药品生产标准。

2. 委托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确保药品质量。

3. 委托生产的企业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委托生产的企业应按照本公司提供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技术资料进行生产。

四、委托生产流程1. 评估与选择(1)本公司根据药品生产需求,对委托生产企业的资质、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估。

(2)选择符合要求的委托生产企业,并与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合同。

2. 技术资料提供(1)本公司向委托生产企业提供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

(2)委托生产企业按照本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生产。

3. 生产过程监控(1)本公司对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工艺执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产品质量检测等。

4. 质量验收(1)委托生产企业完成生产后,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自检。

(2)本公司对委托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验收,确保药品质量符合要求。

5. 药品上市(1)经质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本公司负责上市销售。

(2)委托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本公司进行药品上市的相关工作。

五、责任与义务1. 本公司负责委托生产企业的选择、评估、合同签订、生产过程监控、质量验收等工作。

2. 委托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确保药品质量。

3.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共同保障药品质量。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对委托生产的药品,应严格执行“药品注册和管理办法”、“质量
管理规范”及有关其他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2.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掌握委托
生产的前期准备工作,明确委托企业的资质条件及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等内容,并对委托企业进行定期内检和外审。

3.委托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
规范,安排全程质量控制,根据生产情况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将检测
数据及时上报委托企业。

4.委托生产企业及委托管理企业应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
生产的情况,并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记录及检测报告等
资料。

5.委托生产企业和委托管理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管
理规定。

药品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委托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及时给予纠正及追究责任等处理。

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委托生产管理规程文件内容:一.目的:............................................................2 二.适用范围:........................................................2 三.定义:............................................................2 四.职责:............................................................2 五.规程:............................................................2 六.附录:............................................................4 七.变更记载及原因:..................................................4分放部门:QA、生产部、QC、制剂车间、提取车间、供应仓储部、工程设备部机密等级:机密制定人审核人审核人审核人审核人批准人部门职务签名日期一.目的:明确委托生产的管理规程,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避免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混淆、污染、交叉污染及差错。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委托生产、受托生产的全过程。

三.职责:1.生产部负责提出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规程及岗位SOP。

2.QC质检员按委托生产的产品按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3.QA和生产部负责抽查执行情况。

4.生产副总经理、质量受权人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四.定义:委托生产:指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委托其他出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品种生产的行为。

五、规程:1委托生产的原则:1.1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管理规定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管理规定

附件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生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申请、审查、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将其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生产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对委托方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受托生产现场检查;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受托方受托生产药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条件第五条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委托生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受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六条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

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应当派质量技术人员对受托方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进行有效监督,以保证受托生产药品的质量。

药品质量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八条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第九条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其处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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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目的:建立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使用范围: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委托生产。

责任:生产副总经理、质量授权人、质量管理部、生产部。

内容:
1.委托生产的原则:
1.1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
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职责、委托生产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1.2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
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2.委托生产双方应具备的资质:
2.1委托方:
●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已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2.2受托方:
●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GMP认证证书;
3.委托方与受托方展开委托时应按照以下要求:
3.1委托方: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委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的要求。

评估方式根据质量风险评估规程进行操作;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委托方应当对受委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

3.2受托方: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4.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药品委托生产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5.药品委托生产操作流程图:
6.药品委托生产操作程序:
6.1现场考核:对受委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资质进行现场考核及评估,
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的要求。

6.2试制三批样品:现场考察满意后,在受托方的生产车间试制三批样品。

6.3现场抽样、检查申请: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品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现场申请抽样;属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品种,向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抽样。

‘抽样申请表’见广东省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加工监管有关问
题的通知》附件1。

抽样时,应配合药监局人员对委托生产的三批试制产品的批生产记录等原始资料的检查。

检查人员填写的《药品委托生产现场考察报告表》(见广东省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加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2)由委托企业在提交委托生产申请资料时一并递交。

6.4委托生产审批:接到试制三批的合格检验报告后,委托方向药监局提交资料进行审批。

6.4.1申请委托生产申报资料项目:
资料编号1、委托生产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概况、委托生产原因、委托生产时限、生产过程的监控模式等),另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省局审批的一式2份,国家局审批的一式5份)(见广东省药监局《药品委托生产审批》附件);
资料编号2、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
资料编号3、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资料编号4、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
资料编号5、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经批准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
资料编号6、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资料编号7、委托生产合同(要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资料编号8、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书。

6.4.2原委托生产事项申请延期申报资料项目
资料编号1、申请延期委托生产书面报告(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概况、延期委托生产原因、委托生产时限、生产过程的监控模式等),另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省局审批的一式2份,国家局审批的一式5份);
资料编号2、前次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复印件;
资料编号3、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资料编号4、前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包括每批次产品的质量情况);
资料编号5、与前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6.4.3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以上资料一式一份,除《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外,其他材料加具封面并按资料编号分别整齐规范装订成册(用A4纸),所有材料须加盖单位公
章确认。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每个申报品种(药品批准文号)报送一套材料。

2、药品的最小包装、标签(在安瓿瓶上印制的,提供印字模的打印式样)和使用说明书实样,粘贴在A4规格纸张上。

3、报送申请资料的同时需报送《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电子文档(使用“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软件”录入,文件后缀名为.xml,而不是打印后的Word表格)(见广东省药监局《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6.5履行合同:委托生产经药监局批准后,则委托生产双方应履行合同要求。

7.委托生产签订合同应符合以下要求: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

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合同应当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合同应当规定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运输、保管、检验、放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还应当规定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

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当规定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

●合同应当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委托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同时批生产记录等原始材料一式两份,委托双方各执一份;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托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委托方可以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

●委托检验合同应当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药品须留样至其有效期后一年,中药提取物(浸膏、干膏等)须留样至制剂生产完成以后。

8.《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原委托生产事项申请延期申报资料项目’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延期手续。

9.委托生产合同终止的,委托方应当及时办理《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注销手续。

10.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其处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

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
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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