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有关工资的法律法规及工资法的立法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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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有关工资的法律法规及工资法的立法动向
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健全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为贯彻落实这一制度,有关部门目
前正在加紧制定《工资法》及《工资条例》。根据有关部门,《工资法》目前正在起草过程中,尚未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而《工资条例》也未公布其征求意见稿,有鉴于此,下文将对我国目前工资制度的法律法规以及根据网上公布的已有信息对《工
资法》及《工资条例》的立法动向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我国目前有关工资制度的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法律,工资制度主要包括工资的确定、工资的支付、违法支付工资
时的保障、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等各项内容,下面就
适用我国境内各类企业的前述几项内容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一)有关工资确定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
体合同未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
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
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
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集体合同规定》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可以签订书面协议。
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三条,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以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对于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
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
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除上述内容之外,《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还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内容、
协商的代表、协商的程序以及工资协议的审查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综上所述,境内企业职工的工资一般是由职工个人与境内企业约定,职工个
人与境内企业约定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依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由职工代表与境内企业代表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境内企业员工与境内
企业未约定工资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
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二)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工资支付条例》
根据《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项目:根据《条例》,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形式:根据《条例》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工资支付的对象:根据《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工资支付的时间:根据《条例》,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
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条例》还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工资支付制度,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限的工资支付制度,劳动者在
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家期间的工资支付制度,非因劳动者原因造
成单位停工、停产时的工资支付制度,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工作时的
工资支付制度以及用人单位在依法破产时的工资支付制度等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境内企业职工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
动报酬。
(三)有关违法支付保障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2、《工资支付条例》
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
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境内企业未能依法向其职工支付工资的,该职工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
支付令要求企业依法支付工资。除此之外,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境内企业支
付工资的情况进行监察,发现违法支付工资的行为时,有权按照上述规定采取相
应的措施。
(四)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法律法规
1、《最低工资规定》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
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
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
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
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
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
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
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