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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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
——华东政法大学尹礼鸣一、经济法得调整对象
●否定说:持该种观点得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综合经济法论,代表人物:王家福
认为经济法就是分属于其她各部门法得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得法律规范得综合概念。
-学科经济法论,代表人物:佟柔
认为经济法就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与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
-经济行政法论,代表人物:粱彗星。
认为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得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得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得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第一时期肯定说(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纵横说,代表人物:陶与谦
-密切联系说,代表人物:陶与谦
区别:前者调整纵横两个方向得经济关系;后者调整纵向纵向经济关系以及向纵向管理密切相关得横向经济关系。
产生原因: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得影响;公有制国家民法不发达;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与经济法制建设热潮.
●第二阶段肯定说(1992年以后)
产生原因: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学术界从学习苏联转向学习西方;英语学习
共识:经济法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上;两大核心——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秩序规制法-经济协调关系说,代表人物:杨紫煊
-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代表人物:李昌麒
-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代表人物:刘文华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代表人物:漆多俊
-社会公共性说,代表人物:王保树
-国家管理说,海派经济法,华政
经济法能成为一个法律部门得条件:
1) 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具备共性得,这个共性就就是“国家管理,调节,干预经济而发生得社会关系.”
2)ﻩ具备这一共性得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得规模,将这些具备共性得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得高度来研究就是必要得。
3)ﻩ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得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国家生活中最为重要得职能之一,把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法律法规进行归纳,抽象,总结与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得认识。
经济法得独立调整对象(独立性)得基本概念:
经济法调整对象就是经济法学研究得逻辑起点,经济法得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得构成体系问题。(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得实质也就是经济法独立部门法地位得问题)
(一)经济法与其她部门法得关系
1、经济法与民商法得关系
(1)经济法与民商法得表层区别
经济法民商法
限制意思自治强调意思自治
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得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
们得利益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
们得利益
经济社会与生态目标重视经济目标
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
稳定性较弱稳定性较强(2)
●市场主体得假设不同
-民商法对其所规范得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得“经济人"
-经济法对其所规范得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具个性得经济人兼社会人。
●市场整体得假设不同
-民商法所假设得市场整体就是市场个体得简单相加(1+1=2);
-经济法所假设得市场整体,则就是市场个体得有机组合(1+1≠2)。
●政府与市场得关系假设不同
-民商法强调市场万能,政府无能;
-而经济法则认为政府就是内在于市场得,就是经济生活得内生变量,而非外生变量。无形得手+有形得手(3)经济法与民商法得联系
●调整关系交叉:
-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职能互补:
-民商法就是市场经济常态性得法律,它多就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就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得法律
●取向趋同:
-民商法得现代化即私法得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得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要素通用
-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4)经济法与民法得关系
●两者调整对象得不同决定了经济法与民法就是两个相对独立得法律部门:
-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得法律;而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得法律。
●从利益本位角度:
-民法就是以个体利益为本位得;而经济法则就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得
●从法律规范得性质来瞧:
-民法基本上就是由纯粹得民事法律规范组成;而经济法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辅以适当得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等共同组成
●从调整方法来讲:
-民法得调整方法就是民事调整方法;经济法则以行政调整方法为主,民事、刑事调整方法为辅
●从法律责任瞧:
-民法得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法律责任则除了行政法律责任外,还兼有民事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
(5)商法与经济法得关系
●调整对象不同
-商法就是调整商组织与商行为得法,就是民法得特别法,而经济法则就是国家管理经济得法,两者就是不同得法律部门。
●企业就是市场交易行为得内部化,调整企业活动得商法就是市场交易得基本规则;而经济法就是国家弥补市场缺陷得
法,一定程度上也可认为就是市场规则得替代物,两者得出现都就是为了节约市场自身运作引起得交易成本。
●企业间形式平等;经济法国家与市场主体不平等
●两者存在着交叉。
-在商法得几个主要得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这种交叉。
(如证券法就是关于证券活动得法,其中包括券商,上市公司,投资者之间得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以及券商得内部组织关系,这些法律规范属于商法中得商行为法与商组织法,但由于证券市场涉及国民经济宏观大局,因此这些商行为与商组织又往往处于严密监管之下,显然针对证券市场有关得调控与监管法律规范属经济法领域,同一部法律中包含不同部门法得内容,就就是一种交叉。)
2、经济法与行政法得关系
行政法就是限制权力,管理管理者之法;经济法就是授予权力,管理者管理之法。
(1)产生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