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厂房及公共设施管理制度精选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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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厂房及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厂区、厂房及公共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保持厂区、厂房及公共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功能正常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厂区、厂房及公共设备设施为公司财产,公司各部门及人员在使用过程中有责任予以保护。

第二章厂区、厂房及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厂区、厂房:未经批准,不得在厂区、厂房搭建、拆卸建筑物,破坏公司整体平面布局。

第四条宣传栏: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更改宣传标语及图案、以及宣传栏位置。

第五条道路:严格执行人、物流分开,各行其道,严禁载物车辆从人流门通行。

第六条水窖及冷却塔:不得擅自靠近水窖及冷却塔,严禁向池内注入脏水、乱扔果皮等杂物,池水应定期更换,水窖及冷却池应定期清洁。

第七条绿化:公司绿化由公司统一规划实施。未经允许,不得移植和破坏公司内树木、草坪,改变公司绿化平面结构。

第八条门窗:1.办公场所门窗在使用过程中应“轻开轻闭”,注意使用力度,严禁野蛮开关,严禁物体撞击损坏门窗;2.无框玻璃门在推拉过程中,力度不可过大,以免损坏地弹簧;3.不得随意改变门窗开启方向。

第九条伸缩门及道闸:严格遵守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减速慢行,服从交通信号和工作人员指挥,严禁超速、抢行及闯门/闯杆。

第十条升降门:严格遵守公司《升降门安全操作规程》,注意观察与防护,出现异常及时报告,严禁带病强行操作。

第十一条自来水:使用要随时关紧龙头,避免长流水。

第十二条饮水机及桶装水:

1、各部门饮水区配置标准为一机一桶,桶装水用完后需自觉将空桶返回到存水区,并按标准领取桶装水(大桶为员工通用、小桶水为领导专用)。未经后勤保障部批准,各部门饮水区严禁存放多余的桶装水和空桶;

2、不得擅自改变饮水区设置,禁止擅自将水或空桶带出公司。如有特殊需求,需提前向后勤保障部申请。增设饮水机应按照公司采购物质申购程序填写申购单,并写明配设的地点和理由;

3、领取桶装水时,请注意检查水桶封条是否无损、桶内是否混浊或有异物、异味等,发现问题及时与后勤保障部联系,由后勤保卫组与供水公司协商解决;

4、爱惜使用饮用水及其设施,杜绝资源浪费及不合理使用,严禁地滚、脚踹饮用水桶、以及使用饮用水桶装其它液体、杂物、垃圾等行为。

第十三条环境卫生

1、后勤保障部负责清理、保持和管理公司各洗手间、厂区院心通道、物料存放区及周边、垃圾池等处的公共卫生;

2、各部门及所有员工均应尊重保洁人员的劳动,自觉服从和配合保洁人员的督导及工作,注重保持公共和办公场所的环境秩序及清洁卫生,不得随意乱扔乱倒各类废弃物;

3、各部门负责组织管辖员工清理、保持和管理公司划分的责任区内副总以上领导办公室、会议室、楼内大厅、走廊、公共区域门窗和车间公共通道等处的卫生,以及本部门生产现场、物料存放区、卫生/清雪责任区和个人工作区域的干净整洁、井然有序。

第十四条防寒保暖

1、各部门要把防寒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按照“就近负责门、按卫生清扫责任区负责窗”的原则,层层落实防寒保暖看护责任。当看护责任人无班时,部门必须临时委派人员进行看护;

2、加强对公司门窗的管理。各部门及人员要确保供暖期间所辖范围内门窗处于良好的封闭状态。做到按需开启,换气通风、进出车辆时要有人看护,并及时关闭(谁开谁关、看护责任人监管)。发现门窗有损坏时,应及时向后勤保障部报修。夜间更夫要增加巡查次数,要严格按规定路线巡查,发现问题应上报值班人员并进行处理。

3、加强对供热系统的监护。各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开关或调整供热系统中的阀门。不得私自排放暖气内热水。现场人员在供热系统附近工作时,要小心谨慎不碰撞暖气。发现供热系统有漏水、漏气现象及时向后勤保障部报修。

第十五条电器设备:合理使用,安全操作,按规定开启和关闭;禁止使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器设备,以免造成过负荷,烧毁线路引起火灾的危害。

第十六条照明设备:在能见度较好的情况下,白天尽量不要开灯,以减少能源的浪费,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

第三章厂区、厂房及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

第十七条根据厂区、厂房及公共设备设施维护管理需要,厂区、厂房及公共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分类制订公共设施维护检修计划,定期对厂区、厂房及公共设备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其中:

1、各部门负责所使用厂区、厂房及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清洁、保养、维护及监护工作;

2、信息部负责公司电话、电脑、网络、ERP数据库、售饭、门禁等系统的维护和修理工作;

3、设备动力部负责公司设备的维修,以及压力空气、电力配套、供水供热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修理工作;

4、后勤保障部负责公司供水、供热配套设施,消防设施、厂房、库房的日常维护和修理工作。

第十八条爱护公司厂区、厂房及公共设备设施,如发现损坏需及时报告,并由使用部门填写维修申报单,送至后勤保障部,后勤保障部对损坏情况予以判定确认,并提出处理和维修方案,以便尽快恢复完好状态。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后勤保障部和设备动力部负责公司厂区、厂房及公共设备设施的管理,将不定期对厂区、厂房及公共设备设施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自然损坏除外),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按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对厂区、厂房及公共设备设施,如在正常使用年期限内,非正常损坏的,由使用(管理)部门或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赔偿办法如下:

1、损坏金额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使用部门或相关责任人赔偿30%。3000元以上的,赔偿20%;

2、非公司职工损坏厂房公共设施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3、对故意损坏厂房设施人员,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并视情节,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当事人员以及未尽看护职责的人员,由所在部门予以考核扣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未能落实看护责任的部门以及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员,予以考核扣分2分/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规定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规定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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