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尽职免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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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

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贷款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岗位职责,推动小微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小微贷款)是指,各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向公司类客户发放的单户余额5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尽职免责是指,贷款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岗位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尽职基本要求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于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小微贷款营销、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放款、贷后管理等各环节中负经办职责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管人员、管理部门及经

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贷款管理人员、小微贷款经办人员。

第五条对小微贷款的尽职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和参与具体流程的管理人员,对岗位尽职情况负直接责任;贷款业务管理人员、管理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若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原则上,只承担所分管贷款业务、所在部门或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实施尽职免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照环节认定。在贷款责任认定过程中,按贷款流程各环节认定责任,哪一个环节履职尽职、没有违规,免除哪个环节的部分或全部责任。

(二)讲求因果关系。对各环节存在违规或未尽职,若与贷款出现风险,没有因果关系,可给予从轻或适当免责;若与贷款出现风险存在因果关系,不得免责。

(三)结果与过程并重。贷款出现风险,若贷款业务各环节无违规违法行为,已履职尽责,可从轻或免予追责。

(四)保持客观公正。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贷款业务进行历史成因追溯,真实反映贷款办理的过程及形成不良的原因,客观准确认定贷款业务各环节责任人的履职尽责情况。

(五)实施尽职免责。在小微贷款办理和管理过程中,履职尽责、没有违规的责任人,按照尽职免责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免责处理。

第七条实施尽职免责,免除责任的内容包括内部考核扣

减、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第二章尽职基本要求与免责情形

第八条小微贷款调查环节的尽职要求。贷款调查责任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调查环节的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真实、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通过各种信息媒体搜寻有价值的资料,或通过自身网络或第三方机构等渠道开展调查,核实相关资料;

4.测算借款人的信贷资金需求量;

5.根据调查核查情况,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贷款风险程度。

6.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对押品价值进行评估;

7.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

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措施。

8.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调查,严格落实相关准入条件。

9.其他应该调查的重要内容。

(二)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与贷款形成风险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得免责:

1.未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押品权属进行核实,导致出现冒名贷款、虚假担保贷款。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虚构贷款用途或项目,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3.伪造、编造、虚构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

4.对押品价值明显高估,导致抵质押不足值。

5.掩盖借款人参与高利贷活动、违法犯罪活动,误导信贷决策。

6.故意隐瞒借款人重要不良信息,为借款人获取贷款提供便利。

7.蓄意以多个借款人名义获得贷款供一个借款主体使用。

8.其他应调查而没有调查,且与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九条小微贷款审查环节的尽职要求。贷款审查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对调查人员提交的信贷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的信贷业务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技术性负责。

(一)审查环节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调查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核,确定提交审查的资料是否全面、完整,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佐证资料,是否客观合理。

2.审查信贷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及系统内部信贷制度规定要求。

3.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价,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4.按规定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提示风险,提出明确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5.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授信总量风险审查。

6.其他应审查的重要内容。

(二)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与贷款业务形成风险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得免责:

1.审查通过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的信贷业务。

2.发现信贷业务存在重大缺陷而不揭示风险,隐瞒不报、有意掩盖信贷业务风险。

3.调查内容存在重大缺失或前后矛盾、明显存在差错,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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