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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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范文(3篇)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范文(3篇)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有效提升资金利用效率,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公司的存款、支出、收入、拨付等各项资金活动。

3.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开展货币资金管理活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规。

4.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货币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存款管理1.公司应按照资金需求和风险特征,合理安排货币资金的存款期限和金额。

2.公司应确保存款资金的安全性,选择有信誉和稳定经营的银行作为主要存款账户。

3.公司应定期对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分析,寻求最佳的利率收益。

4.公司应根据实际需求,及时调整存款期限和金额,合理配置存款。

三、资金支付管理1.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支付流程,确保支付合规、准确、及时。

2.在支付过程中,应遵循尽量使用电子支付工具、减少现金支付的原则。

3.公司应严格执行付款审批制度,确保支付活动的合规性和正确性。

4.支付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资金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支付双重确认等。

四、资金收入管理1.公司应建立并执行完善的资金收入确认制度,确保收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核对收入金额和来源,确保资金的安全。

3.公司应建立内部核对机制,防止虚假收入和错误入账。

4.对于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及时进行确认、核对、入账,并保留相关凭证。

五、资金拨付管理1.公司在实施担保业务时,应建立拨付审批制度,确保资金拨付的合规性。

2.拨付审批程序应包括审批人员、审批程序和审批要点等,并记录审批结果。

3.公司应确保拨付的资金用途合规,避免将资金用于非担保业务。

4.拨付后应及时跟踪和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拨付的资金得到合理使用。

六、资金运作管理1.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的运作方式。

2.公司应制定资金运作计划,及时跟踪和分析运作情况。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若干意见》,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银行贷款融资(含票据、信用证融资,下同)担保(再担保)可能产生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专业从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按《暂行办法》职责分工,每年6月31日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或中小贸易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工业和贸易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50%以上。

昆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昆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昆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昆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照安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贷款担保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决定设立昆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

为确保贷款担保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安排,首期资金2000万元,由市国资办授权市创业控股有限公司投资至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实行专款专用.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对象为昆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广、经济效益好、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大的企业。

第四条市科技局、财政局和创业控股有限公司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担保资金业务计划及担保损失的初审等工作,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负责开展具体担保业务.第五条市科技局、财政局和创业控股有限公司共同确定合作银行,由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与之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规定的8倍(最高为10倍)的放大倍数金额内,为昆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设立台帐,进行专户管理。

第六条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对单户昆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额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即:单户企业的担保额不超过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10%,并给予被担保企业优惠的担保费(年担保费率为0。

468%)。

第七条担保资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产业化,项目的技术领域属于高新技术领域,优先支持国家、省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和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第八条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应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信誉良好,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能力、创新管理人才团队和一定的经济规模,属于处于快速成长期的企业。

重点支持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第九条贷款企业申请担保应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书等相关材料。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接受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支持的企业及相关管理机构。

1.3 管理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二、组织机构2.1 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担保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2.2 监督机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监督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资金来源与规模3.1 资金来源政府财政拨款。

社会捐赠。

其他合法渠道。

3.2 资金规模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和财政预算,确定资金规模。

四、资金使用对象4.1 使用对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成长型企业。

4.2 申请条件企业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明确的融资需求。

企业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资金申请与审批5.1 申请程序企业提交担保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

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2 审批流程管理机构提出初步审批意见。

监督机构进行复核。

最终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企业。

六、资金管理6.1 使用管理资金使用应符合申请时的用途。

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报告管理机构。

6.2 风险控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资金使用风险进行评估。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6.3 信息披露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资金回收与监管7.1 回收机制明确资金回收的条件和时间。

企业应按照约定及时归还资金。

7.2 监管措施监督机构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违规处理8.1 违规认定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认定。

8.2 处理措施对违规企业进行警告、追回资金、取消资格等处理。

对严重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担保资金管理机构所有。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3.26•【文号】财金[2001]77号•【施行日期】2001.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

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

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最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规范担保机构的操作行为,维护资金安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坚守风险防范和稳健经营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健康发展。

第三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包括资金来源与流向、资金运作、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第四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应以国家宏观政策为指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节资金来源与流向管理第五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设立的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拨款、风险补偿金、担保手续费收入、存款利息等。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合理配置资金,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性。

资金运用应以保证金、存款等低风险方式为主,根据不同的风险偏好适度投资其他金融资产。

第七条担保机构应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节资金运作管理第八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运作制度,确保资金运作的安全、高效和透明。

资金运作应遵循诚实信用、责任管理、风险防范和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九条担保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控制等制度和措施,防控资金运作风险。

第四节信息披露管理第十条担保机构应及时向相关方披露资金管理信息,包括资金来源与流向、资金运作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分析和共享,提高信用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相关方提供参考。

第五节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监督管理,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资金运作的审计、风险控制的评估等。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金管理制度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使用报告表3.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运作风险评估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指国家监管部门制定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相关法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模版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模版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模版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与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第三条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应遵循安全、流动、稳定、收益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货币资金按照以下分类管理:1. 经营性资金:用于日常运营、支付成本、工资福利等支出;2. 投资性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等;3. 周转性资金:用于短期借款偿还、流动性保证等。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担保公司应制定货币资金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流程化。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的责任与职责第七条担保公司董事会负有最终审批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责任。

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制定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运营部门负责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日常运营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流动性。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性资金进行评估和监控,确保投资风险的可控性。

第三章货币资金的筹划和调配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合理确定货币资金的筹划额度。

第十二条计划筹划部门应编制货币资金筹划计划,包括日常运营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计划、投资性资金的配置计划等。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根据筹划计划,制定资金调配方案,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优化配置。

第十四条资金调配时,应注重风险控制,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投资产品和项目。

第四章货币资金的监督与审计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建立资金监督和审计制度,对担保公司的货币资金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审计。

第十六条资金监督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对资金的流入、流出、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投资项目和产品的风险评估等。

第十七条对于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文档标题]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单位]平阴县人民政府[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为规范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工作,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和信用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平阴县范围内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各级政府部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是指由平阴县政府设立的为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该基金主要用于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第三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安全、稳妥的原则,提高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成功率和担保效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第二章基金设立和管理第四条平阴县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由平阴县政府出资设立,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募集、银行贷款等方式。

基金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基金专门设立一个管理机构,具体的机构名称和人员组成由平阴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基金运作机制第七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运作由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基金的投向、风险评估、业务审核、实现风险分散等工作。

第八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应当根据市场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担保服务。

具体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保险、保函、贸易融资担保等。

同时,基金应当严格控制担保风险,采取多种手段进行风险分散和控制。

第九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做好担保后的监管工作,及时跟进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加强风险预警和处置。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加强对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和信用评价工作。

2024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为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货币资金安全,防止未达帐项长期存在,公司必须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二、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财务部为公司统一的货币资金管理部门。

三、现金的使用范围: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劳保、福利等个人支出;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或向个人收购物资应支付的价款;3、公务借款;4、结算起点(指____元)以下的零星支出;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以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四、备用金管理备用金是为了便于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预付给公司内部部门或个人的备用款项。

备用金采用定额管理、先借后用,及时报销的方法。

有备用金的部门或个人半年至少与财务部结帐一次,结帐后重新申领,不允许只领不结、长年挂帐。

五、公司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____元。

六、使用现金不得有下列情形:1、结算起点以上可用支票结算或拒收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票据的;2、用白条充抵现金;3、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4、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七、公司间各项经济往来,除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必须采用转帐结算方式。

财务部应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状况,保证银行帐户内有足够的周转资金。

八、公司在银行开设帐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故意套取银行信用。

九、银行结算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商业汇票、信用证等结算方式。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按《支付结算办法》办理。

十、对于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未达帐项,出纳人员应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未达时间超过两个月的,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进行清查,并及时处理。

十一、支票的管理1、使用支票实行登记管理。

支票领取人必须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签名。

业务往来单位亲自来办理结算时,外单位人员原则上不能直接在财务部门领取支票,应当由本单位的经办人员办理。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1.引言本旨在制定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中小企业的担保资金管理行为,保障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并促进经济发展。

本办法适合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银行等相关机构和个人。

2.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定义和范围2.1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担保机构基金、担保机构委托管理的担保资金等。

2.2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范围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运作、资金投资等方面。

3.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来源3.1 政府拨款政府拨款是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政府可以通过拨款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担保资金。

3.2 银行贷款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可以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获取担保资金,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4.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运作4.1 资金划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按照合理的比例划拨合适的担保资金给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4.2 资金去向监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资金去向监控机制,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5.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投资5.1 低风险投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担保资金的投资中应优先考虑低风险投资,确保资金安全性和稳定性。

5.2 风险分散投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根据资金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将担保资金进行风险分散投资,降低风险。

6.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业务流程图- 附件二: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划拨申请表格- 附件三: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使用情况报告7.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担保机构基金:担保机构用于担保资金管理的基金。

- 中小企业: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指企业法人、具备独立经营能力的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经济组织。

- 政府拨款: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向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的资金支持。

- 资金去向监控: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财企[2022]97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

财企[2022]97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

财企[2022]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资金管理,保护投资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金管理第一节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签订协议第二节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第三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款项划转第四节投资人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风险控制第五节其他相关事项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处罚第五章附则以上是财企[2022]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下面为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资金管理,保护投资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安全、稳健、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是指提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应当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第七条投资人应当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约定履行期限和利率等事项。

第二章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金管理第一节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签订协议第八条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签订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管理原则和投资人权利和义务;(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遵循的风险控制措施;(三)投资人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的业务管理、监督和反馈机制;(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提供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措施;(五)协议生效和终止、争议解决等事项。

第九条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签订的协议应当体现双方的平等商议和自愿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节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第十条投资人有权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其聘用的外部评估机构对其业务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财企[2023]97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

财企[2023]97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

财企[2023]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财企[2023]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效率和服务水平,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企业信用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设立第一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专门负责管理信用担保资金的机构。

第二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2. 有充足的经营资金和信用担保经验;3. 知识和技能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第三条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银行授信资金、社会资本等。

第四条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需要的特殊情况,从财政预算中划拨的资金。

第五条银行授信资金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贷款。

第六条社会资本是指社会各界投资者通过购买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发行的债券、股票等证券形式以及其他形式投入的资金。

第四章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第七条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承担;2. 用于支付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责任;3. 用于支付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相关方的收益;4. 用于支付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运营费用。

第八条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使用合法合规;2. 确保资金安全;3. 确保资金流转畅通;4. 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章信用担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条监管机构对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 资金的稽查和审计;2. 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估和定期检查;3. 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4. 信用担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指由政府设立,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规模第四条担保资金的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国内外捐赠、赞助的资金;(三)担保资金运营产生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五条担保资金的规模应根据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政府财政状况合理确定。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担保资金由专门的担保机构负责管理,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八条担保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应为依法注册的中小企业;(二)申请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申请企业应有明确的融资需求和还款计划。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审查。

第十条担保机构应与合作银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可能的担保损失。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定期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滥用担保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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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担保资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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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
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公
1
司)、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以下简称首创集团)三方签订的<关于设立
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并联合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框架协议>,特制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在社会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等经济活动中,根据合同的约定,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由中投保公司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
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讲究经济效益,保障合同当事
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来源、构成与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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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由市和区县政府、中投保公司、首创集团出资组成,规模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市和区县政府、中投保公司、首创集团出资比例为90%、3%、7%,今后根据担保业务的发展需要,经三方商定可同比例增资。

市和区县政府出资部分为政府共同担保资金。

市政府出资5000 万
2
元;各区县政府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财力和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需要
确定原始出资额,市政府根据原始出资额补助50%额度,各区县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条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在适当时候能够吸收优秀企业参加, 能
够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

第六条中小企业担保资金项目的担保总余额,不超过”中小企
业担保资金”总余额的十倍。

第三章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设立两个管理机构,一是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二是中小企业担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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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日常管理机构)。

第八条监管会由出资人组成,每年一季度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经三分之二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

主要职责为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的业务管

制度;
2. 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
3.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策方案;
4. 审议、批准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审议、核销坏帐和变更资金规模。

第九条北京首创信保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日常管理机构,其职责为:
1. 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2. 对监管会负责, 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
度工作计划;
3. 负责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日常管理和运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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