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监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监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监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省厅各有关处室(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监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10月8日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监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规范现场监审员管理,根据《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冀应急政法〔2019〕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场监审员是指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派,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现场监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5年以上;(二)热心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从事所监审行业工作3年以上;(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现场监审员可以由急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处(科)室委派本处(科)室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独立开展监审工作,企业、评审单位和评审组织单位应当配合现场监审员开展监审工作。
第五条现场监审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一)审查自评报告和评审方案;(二)审查评审现场评审人员、内容、程序;(三)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四)检查重大危险源,抽查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安全生产状况;(五)抽查不少于3名岗位员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安监局:为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1]13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1]13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实行企业自评、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评结束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安监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部门)审核公告。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
第六条企业自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湘交安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安监〔2019〕4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3月8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全省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含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实现事故隐患动态“清零”,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事故隐患,是指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上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四)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4.07.22
•【字号】豫水建〔2024〕10号
•【施行日期】2024.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省水利厅结合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22日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解读。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津安监管急{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安监管急{2018}42号各区安全监管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演练和修订等各项工作,市安全监管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编制了《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论证)意见表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4.应急预案抄送签收单5.应急预案备案编号规则6.应急预案备案单位清单7.区安全监管局应急预案管理联系表2018年11月9日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服务救援的原则。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4•【字号】温政办[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0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温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督、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和全社会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识。
第六条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举报各类事故隐患。
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按照《温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温政办〔2008〕163 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成绩显著的责任单位、督办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经费列入预算。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全守则》的通知

第九条实验室在承揽本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外的校内(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条实验室应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安全管理规定和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人,并悬挂公示。
第二十五条 新、改、扩建实验室须先报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审批,同时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应对从业人员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落实仪器设备的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应定期对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保险装置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由生产厂家或专门维修公司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实验事故或仪器设备损坏,应在实验前与学校水、电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第二十九条节假日和晚间开放的实验室应特别注意安全,不得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实验。若需进行危险性实验或通宵实验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且至少2人在场方可进行。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研究生工作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各院级单位(包括直属单位)分管实验室的领导应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全守则》已于2007年12月13日经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鲁煤安调[2010]185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煤安调[2010]185号)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为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省煤炭工业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调度室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配齐所缺人员,对学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须自规定下发之日起2年内达到任职资格要求。
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一年之内,所有调度人员均需参加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煤炭工业局。
附件: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煤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和指挥煤炭生产,全面均衡地完成生产任务。
协助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救、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第三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及矿井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领导,强化调度部门的职能作用。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1•【文号】电监安全[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标准化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28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达标评级工作,电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一日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含火电、水电、风电等)、输电企业、地(市)级供电企业,以及施工工期在两年以上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
其它电力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上述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均简称《标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采用对照《标准》评分的方式,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
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值的总和;应得分为评分项目标准分值的总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河南省浮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河南省浮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08•【字号】豫安委办[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河南省浮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安委办〔2009〕2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河南省浮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下发,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河南省浮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浮桥管理,维护营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水域从事浮桥营运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浮桥管理应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谁建设(投资)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收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浮桥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营运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所辖浮桥营运设施的管理,保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五条有浮桥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辖区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浮桥日常安全管理,督促辖区浮桥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浮桥安全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海事机构履行具体安全监管职责。
水利、公安、黄河河务、安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浮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从事浮桥经营必须成立经营性浮桥公司,有满足经营、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京政容发[2010]77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77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供热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的要求,市市政市容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京政容函〔2009〕810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本市供热安全生产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附件: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防止和减少供热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供热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供热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职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锅炉、压力管道、公安消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监督管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市政市容委是供热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供热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地区供热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保证全市稳定供热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资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资府办函[2007]109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资府办函〔2007〕109号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资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资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川府发〔2007〕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一)资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市长按分工组织全市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县(市、区)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目标管理组织体系(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 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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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现将《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7月20日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有效管控全省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分级管控、综合治理,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风险管控责任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全员管控责任,通过采取管控措施,把可能导致事故的风险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风险管控工作具体负责,其他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风险管控责任。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立风险管控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自的风险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沪应急行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局2020年7月2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7月30日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为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及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测预警系统用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帮助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了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异常信息处置情况,辅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态评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企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要求录入视频监控数据、监测预警数据和安全生产承诺等内容;负责对预警信息的即时核实、及时处置和消警反馈;负责监测预警系统运行安全以及数据24小时在线安全传输; 负责分析、防控企业各类风险,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
第五条市应急局是全市监测预警系统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各辖区监测预警系统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编制监测预警系统操作手册指导各辖区规范使用,定期分析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动态;负责确定市级监控值守机构,明确监控值守机构工作职责并做好监督指导;负责对接应急管理部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04•【字号】鲁安监发[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24号)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为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皖交建〔2022〕66 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市、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省交通控股集团、省港航集团、省引江济淮集团:为适应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新形势新要求,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第五章附则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长效机制,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下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03•【文号】安监总办[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鄂安监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安监规[2011]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有关单位:《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
市(州)、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本辖区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按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鲁政办字〔2023〕11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2日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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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护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促进项目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推行安全管理方针:“以人为本,安全就是效益”。
安全管理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党政工齐抓共管”的保证体系,以实现“无工伤死亡事故、无交通死亡事故、无火灾洪灾事故、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创建安全文明单位”的安全目标。
第三条项目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从严治理,做到严明职责、严密制度、严肃纪律、严格考核。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第四条项目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设立安全部负责项目安全技术管理,协助项目经理和主管领导对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和机械安全工作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并协助搞好机械安全和消防工作。
第五条项目部设立安全工程师一名,环保工程师一名,专职安全员四名。
第六条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时,须报管理部门批准,并配备经培训获得《安全员证》的其他人员接替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始终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督促检查落实;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二)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项目部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安全生产规划;(三)负责确定项目部领导成员的安全工作职责,并检查执行情况;(四)组织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负责召开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决策安全生产重大事宜,并督促检查落实;(六)采取措施保证项目部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七)安排制定并实施项目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八)督促、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九)负责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结果的审查、处理。
第八条项目书记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责任。
(一)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结合创建企业文化活动,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措施和要求,并督促检查落实;(二)做好党员干部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教育,并督促做好对党员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遵章守纪的教育;(三)表彰安全生产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与事迹;(四)参与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工作。
第九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具体领导责任;(二)结合项目部安全生产实际,布置具体的实施措施;(三)组织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四)主持召开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布置安全生产检查,认真处理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总结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组织进行重大事故案例分析、制定重大事故预防措施;(六)主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分管其他业务的副经理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分管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二)在分管工作中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并督促检查落实;(三)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及时研究解决业务范围内存在的有关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制定预防措施;(四)参与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负技术领导责任;(二)在组织制定企业技术发展规划, 以及审核科研、设计、施工等技术方案时,坚持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三)负责组织对项目部实施的重大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查;(四)参与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分析安全技术方面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技术措施;(五)领导安全生产技术改进和研究项目。
第十二条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分管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具体技术领导责任;(二)在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企业技术发展规划, 以及审核科研、设计、施工等技术方案时,坚持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三)负责对分管项目进行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四)参与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分析安全技术方面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部门基本安全生产责任。
(一)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本部门实际工作中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二)按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并做到责任到岗,措施到人。
第十四条安全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项目部生产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负责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规划和控制目标,并组织各作业队贯彻落实;(三)按照项目部有关规定对各作业队年度安全生产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奖惩;(四)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收集有关信息反馈,做到持续改进;(五)定期组织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及时通报项目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事故情况;(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员工安全教育;(七)负责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及时提出统计分析报告,掌握项目部整体安全生产动态,对安全生产做出分类指导;(八)负责将项目部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项目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九)参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工程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负责监督项目部在制定预算计划时,要有安全生产方面的预算内容;(二)会同安全部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三)在组织有关项目部评优、评奖工作中,将安全生产业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四)参与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的评审;(五)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六)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 在项目部科研和技术项目研发时,应对项目的安全性因素予以论证;(七)组织重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八)指导项目部做好先进安全技术措施的开发、使用工作;第十六条质检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认真执行项目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结合项目特点,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要求;(二)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三)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四)参与重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第十七条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把安全生产纳入项目部工作具体议事日程,为生产创造良好环境;(二)负责项目部公共卫生、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自然灾害预防、综合治理和生产安全工作;(三)对项目部所在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四)组织项目部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五)合理制定劳动时间,做好劳逸结合和女职工保护工作;(六)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训、申报、注册等工作;(七)对安全部编制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进行审核,纳入项目部的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八)办理员工工伤保险;(九)根据国家和企业有关事故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有关领导人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财务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编制项目部年度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划列入安全生产管理费用,保证项目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二)按审定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费用计划,保证各项安全资金足额到位;(三)负责项目部内部安全资金的调度,保证安全资金足额到位;(四)负责监督项目部安全资金的正确使用,统计项目部安全投入的资金数额。
第十九条物资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保障安全生产过程中各类安全防护用品物资的正常供应;(二)做好对特种机械的检查、维修、保养工作;(三)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参与重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
第二十条协调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负责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为安全生产工作保驾护航;(二)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三)参与重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
第二十一条合约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明确合同条款中,项目部的安全责任、权益与义务,并督促落实到位;(二)在与作业队签订的合同中,要有明确作业队的安全生产责任、权益和义务的条款;(三)组织项目部与作业队签订有关安全方面的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专职安全员、工长、班组长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指定兼职安全员;(二)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三)负责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警示标志的设置;(四)对施工现场的水、火、电、毒、爆、砸、摔、扎等隐患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发现一时不能消除的安全隐患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向上级报告,不违章指挥;(五)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前教育;(六)发生工伤事故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副经理必须进行职业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部要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的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学徒工、民工等)必须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各工种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等,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其安全教育工作由安全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船舶驾驶及各种机动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必须进行本工种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发证、复审、换证工作可通过地方安全生产管理局办理,项目安全工程师负责联系办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除进行日常的一般安全教育、宣传外,还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录像、板报、标语、警示牌等各种形式进行安全普及宣传,运用典型事故案例对职工进行教育,还应认真组织好一年一次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第五章安全检查第二十八条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副经理或支部书记亲自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员共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