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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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
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重点鉴定机构)和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评定条件、受理申报、审查考核、综合评定、授牌发布等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通过开展评定活动,建设一批“整体能力强、鉴定水平高、示范作用大、社会公信力好”的重点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第四条公安机关建设和评定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应当立足现实需求,着眼未来发展,做到科学规划、总量控制、突出重点、资源共享。
第五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坚持标准、突出重点、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专家评估与职能部门决策相结合的评定机制。
第六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七条公安部刑侦局是全国公安机关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整体发展建设规划;
(二)组建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定工作;
(三)决定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延续和撤销;
(四)组织定期评估审核,进行动态化管理;
(五)组织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其他与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评定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申报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所属鉴定机构和专业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
(二)合理配置鉴定资源,按需保障鉴定工作正常运行;
(三)报送申报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材料;
(四)管理监督和年度考核所属鉴定机构和专业实验室。
第九条申报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评定条件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二)建立和运行检验鉴定质量控制体系;
(三)填写申报材料和配合专家组现场评审;
(四)加强内部管理,适时开展自查自纠;
(五)依法开展有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评定标准与范围
第十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评定,采取国内外法庭科学领域通行的主要评价要素,包括主体资格、鉴定项目、整体素质、技术用房、仪器设备、科研能力、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管理、鉴定能力、物质保障、公信力、综合实力等。
第十一条重点鉴定机构在公安部、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所属的,符合《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中评定。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在公安部、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的,符合《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标准》的专业实验室中评定。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公安部刑侦局负责开展全国公安机关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明确评定数量、专业和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公安部刑侦局负责建立“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评定工作专家库”,专家库从公安机关法庭科学领域学科带头人、科技管理专家中遴选产生。
第十五条申请评定重点鉴定机构、重点专业实验室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申报审批表》;
(二)鉴定机构、实验室鉴定人和其他技术人员名册;
(三)鉴定机构、实验室仪器设备目录;
(四)鉴定机构、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文稿;
(五)鉴定机构、实验室采用技术标准和规范检验方法目录;
(六)鉴定机构、实验室近两年工作总结;
(七)鉴定机构、实验室近年利用鉴定技术直接破案典型案例5份;
(八)鉴定机构、实验室技术用房平面图;
(九)鉴定机构、实验室工作环境照片20张。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申报审批表由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公安部所属鉴定机构、专业实验室的申报材料报公安部刑侦局;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专业实验室的申报材料,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刑侦局。
第十七条公安部刑侦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按照《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标准》和《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标准》的要求,及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通过或者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决定。
第十八条申报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公安部刑侦局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从“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评定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现场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人数为5人,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组长由公安部刑侦局指定,副组长由专家组内部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专家组现场评审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介绍现场评审工作的程序、内容和要求;
(二)听取申报单位的情况汇报;
(三)核实申报材料和查验有关证明材料;
(四)围绕重点环节和关键指标进行现场提问;
(五)观看现场演示和考核实际操作;
(六)填写现场考核工作记录;
(七)专家内部评议,反馈建设性意见。
第二十条现场评审专家评议在专家组内部进行。专家评议工作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全体成员参加。每位专家根据分工对评价要素和技术指标进行独立打分、实名签字。专家组填写《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考核评审表》、《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考核评审表》后,提交公安部刑侦局。
第二十一条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公安部刑侦局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另行从“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评定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综合评定组,提出评定意见。综合评定组人数为9至11人,组长由公安部刑侦局领导担任。
第二十二条公安部刑侦局根据综合评定组的意见,研究确定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名单,报公安部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