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办法(试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0.01•【字号】青政办〔2022〕85号•【施行日期】202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8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0月1日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活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激发社会投资和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人独资企业的住所和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统称,是指上述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址、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青政[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意见的通知(青政〔2010〕9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二○一○年十月)为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统筹发展大局,现就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我省依法行政工作有了明显进展,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依法行政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和部门认识不到位,依法行政自觉性不强,少数行政执法人员还未真正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行政执法制度不健全、程序不完善、行为不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监督乏力,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等,影响了行政执法严肃性和公信力。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必须牢固树立以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29•【字号】青工商企监〔2017〕96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工商企监〔2017〕96号各市州(青海湖)、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机关各处室:《青海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8月29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8月29日青海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青海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任务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经营情况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监督检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所有监督检查都必须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进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青海省实施商标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青海省实施商标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青政办[2004]192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青海省实施商标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9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工商局拟定的《青海省实施商标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青海省实施商标战略的若干意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商标战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战略。
实践证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知名品牌拥有量的多少,已经成为衡量一个企业、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因此,重视和培育商标,走品牌发展之路,是推动青海经济发展上档次、上水平的重要环节,也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实施商标战略有利于促进我省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为推进我省商标战略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青海省实施商标战略的发展思路我省实施商标战略的发展思路是:以“实施商标战略、振兴青海经济”为奋斗目标,牢固树立“创一个名牌、兴一个企业、富一方经济”的观念,强化服务功能,引导和帮助企业正确地实施商标战略,以注册商标量的增长、质的提高为基础,争创全国驰名、青海著名、知名和好商标为依托,努力打造富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名牌产品。
建立健全商标监管机制,强化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要树立“我用商标竞争、商标为我盈利”和“积极注册、合法使用、自觉维护”的思路,把商标运作和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的主线,把培育和打造一个成功的驰名和著名商标作为企业经营的重要目标,努力提升商标信誉,充分利用商标策略,不断增强自身的综合经济实力。
《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的程序规定和禁止性规定
《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的程序规定和禁止性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的程序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今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
一、《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的程序规定1.一般程序(1)主动实施和申请实施程序。
《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九条规定,行政指导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实施。
对依申请实施的行政指导,行政相对人要求撤回或者变更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准许。
(2)告知程序。
《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责中,认为有必要主动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人员等事项。
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做相应准备的,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
(3)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程序。
《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行政指导书面申请后,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其他不适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行政指导方式程序。
根据《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约谈以及其他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指导方式。
同时,《行政指导工作规则》还对实施行政指导相关文书制发和送达程序、行政相对人自主选择程序、终止行政指导程序、行政指导文书立卷归档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简易程序《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简易程序,即直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发放材料等简便形式实施行政指导。
3.特别程序(1)可行性分析程序。
《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对实施该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分析,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指导工作领导机构批准。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25•【字号】青工商市[2011]143号•【施行日期】201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工商市〔2011〕143号)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省局各处室:为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积极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省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提出的要求,按照“先搭架子、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逐步到位、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监管工作方针,通过抓好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技术设备配置、监管经费保障和协调机制五个关键环节,稳步开展建立经营主体信息库、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打击违法经营活动、保护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四项重点工作,确保全面履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构建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
二、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一)监管对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办法》规定,对全省范围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主体进行监管。
具体包括:1、网络商品经营者: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2、网络服务经营者: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二)监管内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的内容主要是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监管、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网络经营行为监管、网络消费维权等。
1、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监管网上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
因此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首要任务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8〕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9日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省政府法制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以下简称《办法》),准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根据文件的内容是否同时具备行政性、外部性、规范性三个特征来判断:(一)行政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性主要是指文件的制定主体和内容的行政性。
文件的制定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文件的内容应当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并能够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外部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外部性主要是指文件的调整对象属于文件制定主体或者实施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整范围是社会公共管理事务而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
市场规范管理行政指导工作规则
市场规范管理行政指导工作规则
根据《全省工商系统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现就市场规范管理行政指导工作制定如下规则:
一、范围内容
依托市场规范管理职能,开展行政指导。
具体业务事项如下:
(一)在市场巡查监管中,提醒和劝导行政相对人亮照经营、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
(二)指导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提醒和劝导市场开办单位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制定和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提醒和劝导场内经营者建立货物购销台帐、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指导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
(三)指导规范经纪活动,提醒和劝导经纪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有关备案手续,自觉遵守经纪规则,依法开展经纪活动。
(四)指导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示和督促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
二、措施方法
建立行政指导建议书(内容见《行政指导文书》)制度。
即工商部门在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中,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问题和实际情况,依照职能及时以书面形式建议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的一项工作制度。
建议书正文由建议事由、建议依据、建议内容等三部分组成。
其内容应明确具体,既要宣传法律法规,又要提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改进工作、纠正问题或搞活经营、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建议书应具有可行性、操作性、实用性、服务性。
建议应中肯、客观,措辞、语气要得当,便于行政相对人理解和接受,更好地实现监管与服务的统一。
同时应附有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行政相对人联络。
实施行政指导建议书制度,应安排专人做好事后指导、跟踪服务及回访,切实做好市场规范管理行政指导效果评估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1•【字号】青政办[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青政办[2007]1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纲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和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围绕我省“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创新管理方式,增强透明度,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经过不懈努力,在《纲要》确定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等目标任务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提高,努力形成政府创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发展氛围。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4.01•【字号】•【施行日期】201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市州(青海湖)工商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省局各直属分局:为了推动全省品牌战略的建设和发展,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品牌发展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实施意见》(青政〔2008〕39号)、《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6]1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青海省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财政厅2016年4月1日附件青海省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加强青海省品牌建设,进一步推动我省品牌企业“创新驱动、品牌强企、转型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6]134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2016年青海省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支持相关项目:(一)品牌奖励。
获得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等国家级称号,获得认定的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名牌、青海老字号等省级称号,注册成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企业;(二)品牌宣传推广。
①由省政府主办的重大品牌推介宣传活动或国内外重大会展。
②由省政府安排有关部门承办的青海品牌推介、宣传、展示等活动;(三)自主品牌建设。
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的品牌战略规划、品牌形象设计,进行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等品牌建设和国外商标注册,参加国家主办的境内外品牌展、国际知名会展等活动;(四)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08•【字号】青工商消〔2016〕108号•【施行日期】2016.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工商消〔2016〕108号各市州(青海湖)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分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现将《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8月8日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以下称抽检),依据抽检结果对不合格商品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实施抽检部门)分级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的抽检计划和抽检实施方案,确定承检机构,处置抽检样品,负责抽检结果的处理,发布抽检信息。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市、州、县(区)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和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抽检工作。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青发改价格〔2023〕705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705号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2023年10月27日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审批程序和原则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2.24•【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青海湖)工商局、市场监管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各相关处室:为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精神及省政府要求,现就全省工商系统做好“双告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据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做好告知工作“双告知”是指工商、市场监管局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省政府将公布青海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局要严格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开展“双告知”工作,对列入青海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审批事项依据职责做好对申请人和相关审批部门的告知工作,确保“双告知”工作范围清晰、依据明确、告知及时。
二、做好告知申请人工作(一)提醒告知。
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应当依据青海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依法对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对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告知其应当到目录内规定的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二)承诺告知。
申请人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附件1),书面承诺已知悉工商部门告知的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青政办[2013]319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3]3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18日青海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我省交易场所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依法在本省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变易的各类交易场所。
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省外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设立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由省政府授权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审批。
国有产权、文化产权等领域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金融办会同青海证监局、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等单位,做好本省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备案)、日常监管及风险防控和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省金融办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本省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本省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吴江市人民政府文件吴政发…2009‟190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八日—1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经济社会运行成本,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根据苏州市《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39号),结合前期工商、卫生、城管、环保等部门先行试点,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行政机关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重大意义本实施意见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定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力,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活动。
近年来,我市市镇(区)两级行政机关坚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扎实有效地推进依法行政,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虽然优势明显,但是影响制约发展的因素也日渐显现。
从政府行政管理效能出发,如何创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就成了市镇(区)两级行政机关今后—2 —工作的重点课题。
而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柔性、灵活和有效的行政管理方式能够很好地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和社会变革的需要。
随着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法律救济手段逐步完善,公民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传统的以处罚、审批、命令等强制手段为主的行政管理方式,已经很难有效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4.23
•【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施行日期】2014.04.2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已经2014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郝鹏
2014年4月2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186项)。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中国国家行政机关之一,主要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青海省的工商企业、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等方面的工作。
本文将介绍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组织架构、职责、工作重点及成果。
一、组织架构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在青海省政府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行政机构。
其组织机构如下:局长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审计室、综合处、市场监管处、企业登记管理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反垄断处、知识产权处、对外贸易处、法律事务处、人力资源管理处、财务处等。
二、职责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实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决策、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市场化改革和市场秩序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三)加强对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企业登记管理行为,提高企业登记效率和服务水平;(四)保护知识产权,加强对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五)加强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六)加强对对外贸易的管理和监督,协调处理对外贸易中的相关问题,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七)开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信息化建设,推广“互联网+工商”模式,提高服务效能和质量;(八)指导和协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工作重点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重点主要包括:(一)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推进“放管服”改革,打击制假售假等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深化企业登记管理改革,推进“减证便民”改革,提高企业登记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创业创新;(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机制,维护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四)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做好市场监管和执法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五)推进对外贸易便利化,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指导和服务,促进贸易平衡和国际合作;(六)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工商”模式,提高服务效能和质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工商法字[2009]230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9.11.25【实施日期】2009.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工商法字〔2009〕 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福建省、泉州市等部分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行政中积极推进行政指导,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指导工作机制,使市场监管环境更加和谐,有力地促进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理念的转变和监管方式的创新,推动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工商行政指导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需要。
(一)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监管与发展相统一的重要举措。
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下坚实基础。
尤其在当前国内经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要把握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方向,以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己任,通过充分发挥行政指导非强制性、高效性、灵活性、民主性等特点和优势,完善监管、优化服务,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工商系统行政指导工作方案
工商系统行政指导工作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商系统的行政指导工作显得愈发重要。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提供政策、法律、规章的指导,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一种行政手段。
为了更好地发挥工商系统行政指导的作用,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制定一份行政指导工作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2. 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遵循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指导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对行政指导工作的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科学决策原则:依托数据分析和科学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指导政策措施。
(4)精细化管理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提升行政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主要内容1. 加强政策研究和制定(1)建立健全政策研究机制,重点关注经济发展和市场监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决策支持。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政策合力,共同推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提升行政指导的科学性和精准性(1)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及时获取市场动态和企业发展情况,为行政指导提供科学依据。
(2)加强统计数据处理和分析,准确把握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制定精准的行政指导政策。
(3)加强跨部门协作,共同研究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提供精准的行政指导意见。
3. 强化行政执法和监管(1)加强行政执法培训和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建立行政执法的综合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管和问责。
(3)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
4. 加强行政指导工作的公开和参与(1)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公开透明机制,及时公布行政指导政策和措施,接受社会和企业的监督和建议。
(2)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征求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共商共治共享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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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办法(试行)(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依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作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行为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其权益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节行政指导的适用原则和适用方式第五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合法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第六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形式。
实施影响较小、时效性较强的行政指导,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即时进行;除即时行政指导外,实施行政指导一般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并采取书面方式进行。
第八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示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
可以采取建议、辅导、规劝、劝诫、提醒、示范、约见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经营、规范经营。
第九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要求的前提下,创新行政指导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第十条行政指导贯穿于工商行政管理全部业务工作中。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和广告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等职能过程中普遍适用。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登记及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准入及监管实施以下行政指导:(一)公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或依据申请提供动态监管信息及国家产业政策,供行政相对人决策参考,引导其正确选择市场行为。
(二)协助申请人尽快办结市场主体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登记等申请事项。
(三)提醒、提示行政相对人到期办理相关事项,减少因未及时提醒办理有关登记、备案、年检、验照等事项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四)指导已停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相对人依法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以维护债权人利益,提高市场交易安全程度。
第十二条公平交易机构对公平竞争和直销企业实施以下行政指导:(一)对市场竞争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介入,采取提醒、劝告、告知和警示等方式防止、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和不正当竞争的进一步扩大。
(二)指导经营者认识依法保护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和义务,防止或消除混淆、误认和误解现象。
(三)指导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合法开展经营。
(四)指导经营者正确利用有奖销售、打折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防止违法促销现象。
(五)指导经营者正确使用折扣、佣金等开展经营活动,预防商业贿赂行为。
(六)指导经营者增强商业秘密意识,帮助经营者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七)指导、提醒经营者完善招、投标工作程序,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八)指导经营者正确宣传商品和服务,规范经营,公平竞争,防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发生。
(九)指导直销企业规范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引导和帮助直销企业规范直销人员的直销行为。
(十)适时公布传销典型案例,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远离传销。
(十一)需要予以行政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市场管理实施以下行政指导:(一)指导农资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相关制度。
(二)指导农资经营者建立、完善问题商品下架、召回处理流程及制度,督促经营者履行维修、更换或者退货等法定责任制度。
(三)指导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协议准入制度,商品质量检测制度和其它经营管理制度。
(四)指导经营者建立完善有助于在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其他经营制度。
(五)利用管理“经济户口”的优势为行政相对人开展信用查询服务,帮助行政相对人了解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登记和信誉情况。
(六)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关合同的咨询,指导行政相对人正确订立合同,避免缔约过错及合同缺陷和陷阱,减少合同纠纷。
(七)指导行政相对人规范格式合同条款,正确使用格式合同,避免不平等格式合同。
(八)积极引导和帮助行政相对人重视合同,提高合同的签约率和履约率。
(九)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参与、申报“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以及其它认定公示活动。
(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和分析制度,规范和正确使用合同文本。
(十一)积极开展涉农订单的帮扶和指导。
(十二)需要予以行政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商标广告管理机构对商标管理实施以下行政指导:(一)鼓励、引导行政相对人进行商标注册,协助行政相对人取得注册商标。
(二)帮助和引导取得注册商标的行政相对人正确使用商标,维护商标的品牌价值,提高行政相对人的竞争能力。
(三)警示行政相对人及时纠正在商标使用中存在的瑕疵。
如冒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或图样,自行扩大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及其它事项,未及时办理续展等。
(四)对行政相对人有关商标权利的保护提供咨询意见。
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商标被侵权的有关信息,积极维护行政相对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引导、鼓励行政相对人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商标的品牌价值,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六)帮助行政相对人做好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和商标使用许可工作。
在商标使用许可中,提示行政相对人认识被许可方使用许可商标的行为是否损害商标的品牌价值。
(七)鼓励和支持商标权利人就商标侵权损失提出赔偿要求,维护行政相对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八)帮助行政相对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商标管理制度,完善商标注册体系,提升商标的核心竞争力。
(九)指导企业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开展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工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需要予以行政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商标广告管理机构对广告监督管理实施以下行政指导:(一)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在广告活动中依法经营,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出现虚假、引人误解和含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情形内容的广告。
(二)帮助行政相对人健全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鼓励行政相对人培养广告审查员,从源头减少虚假、违法和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出现。
(三)不定期公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守法和违法信息,倡导守法经营和守信经营。
(四)需要予以行政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以下行政指导:(一)及时公布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公开消费者权益侵权案例、消费者申诉情况等信息,引导、帮助消费者正确消费。
(二)加强和消费者协会的合作,开展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各类信息的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识假、防假能力,提醒消费者理性、科学消费。
(三)充分发挥12315的作用,健全投诉网络,帮助消费者解决纠纷,提供消费咨询。
(四)指导广大消费者通过协商、申诉、举报、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消费权益;(五)指导企业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构,改善售后服务,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六)发布消费警示。
(七)督促、指导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履行法定义务,提醒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经营。
(八)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结果和服务领域申诉、举报,及时指导经营者制定整改措施,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九)需要予以行政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流通领域实施以下行政指导:(一)指导经营户建立和完善食品管理制度,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食品下架、退市、召回等各项制度。
(二)指导经营户落实各项食品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三)指导经营户加强对食品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商品进行盘点式自查。
(四)需要予以行政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依照职能,对违法行为具有查处权的业务机构对违法行为实施“一案一指导”:(一)对责令改正的行政相对人,当场可以改正的指导行政相对人及时、全面改正;对当场不能改正的,向行政相对人充分说明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性,促其及时纠错、自警、自律,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
(二)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尚不足以实施行政处罚的,进行告诫、劝阻、训导,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相应处罚责任的违法行为予以告诫。
(四)对已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及时进行回访,巩固处罚教育的效果。
(五)对已处理,其他经营者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提醒相关经营者,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
(六)需要予以行政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工商所对以上行政指导的范围具有实施或配合相关业务机构实施行政指导的职责。
第四节行政指导的分类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指导对象的特定性,分别实施具体行政指导和抽象行政指导。
第二十一条具体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行政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具体行政指导即可即时进行,也可非即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即时指导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可当场实施,即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指导。
一般情况下,能以即时指导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具体行政指导事项应当即时进行。
下列事项,可即时进行行政指导。
1、法律法规咨询。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信息查询。
如企业登记信息、年检信息等的查询。
3、注册、变更及注销登记等行政许可中涉及申请材料提交、办理程序等事务性事项的指导。
4、市场巡查中发现经营户不规范经营,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如经营者未亮照经营;经营者使用名称、字号不规范等。
5、其他当场即可以开展行政指导,实现行政指导目的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非即时行政指导是指除即时行政指导外,行政指导事项较为复杂,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方能确定行政指导的内容或方式,当场不能实施的行政指导事项。
对于非即时指导应履行审批程序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一般情况下,涉及可能产生行政处罚后果的指导行为应采取非即时行政指导。
包括:1、需要对行政相对人妨害工商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加以劝告或抑制的,包括:(1)对有违法苗头及有轻微违法行为的经营户给予警示,劝诫的。
(2)对涉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但无明确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告诫的。
(3)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再实施行政处罚的。
2、需要积极预防行政相对人妨害工商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发生的,包括:(1)就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