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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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办法(试行)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依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作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行为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其权益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节行政指导的适用原则和适用方式
第五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合法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第六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形式。
实施影响较小、时效性较强的行政指导,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即时进行;除即时行政指导外,实施行政指导一般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并采取书面方式进行。
第八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示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
可以采取建议、辅导、规劝、劝诫、提醒、示范、约见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经营、规范经营。
第九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要求的前提下,创新行政指导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
第十条行政指导贯穿于工商行政管理全部业务工作中。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和广告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等职能过程中普遍适用。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登记及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准入及监管实施以下行政指导:
(一)公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或依据申请提供动态监管信息及国家产业政策,供行政相对人决策参考,引导其正确选择市场行为。
(二)协助申请人尽快办结市场主体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登记等申请事项。
(三)提醒、提示行政相对人到期办理相关事项,减少因未及时提醒办理有关登记、备案、年检、验照等事项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四)指导已停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相对人依法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以维护债权人利益,提高市场交易安全程度。
第十二条公平交易机构对公平竞争和直销企业实施以下行政指导:
(一)对市场竞争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介入,采取提醒、劝告、告知和警示等方式防止、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和不正当竞争的进一步扩大。
(二)指导经营者认识依法保护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和义务,防止或消除混淆、误认和误解现象。
(三)指导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合法开展经营。
(四)指导经营者正确利用有奖销售、打折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防止违法促销现象。
(五)指导经营者正确使用折扣、佣金等开展经营活动,预防商业贿赂行为。
(六)指导经营者增强商业秘密意识,帮助经营者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七)指导、提醒经营者完善招、投标工作程序,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八)指导经营者正确宣传商品和服务,规范经营,公平竞争,防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发生。
(九)指导直销企业规范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引导和帮助直销企业规范直销人员的直销行为。
(十)适时公布传销典型案例,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远离传销。
(十一)需要予以行政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市场管理实施以下行政指导:
(一)指导农资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相关制度。
(二)指导农资经营者建立、完善问题商品下架、召回处理流程及制度,督促
经营者履行维修、更换或者退货等法定责任制度。
(三)指导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协议准入制度,商品质量检测制度和其它经营管理制度。
(四)指导经营者建立完善有助于在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其他经营制度。
(五)利用管理“经济户口”的优势为行政相对人开展信用查询服务,帮助行政相对人了解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登记和信誉情况。
(六)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关合同的咨询,指导行政相对人正确订立合同,避免缔约过错及合同缺陷和陷阱,减少合同纠纷。
(七)指导行政相对人规范格式合同条款,正确使用格式合同,避免不平等格式合同。
(八)积极引导和帮助行政相对人重视合同,提高合同的签约率和履约率。
(九)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参与、申报“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以及其它认定公示活动。
(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和分析制度,规范和正确使用合同文本。
(十一)积极开展涉农订单的帮扶和指导。
(十二)需要予以行政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商标广告管理机构对商标管理实施以下行政指导:
(一)鼓励、引导行政相对人进行商标注册,协助行政相对人取得注册商标。
(二)帮助和引导取得注册商标的行政相对人正确使用商标,维护商标的品牌价值,提高行政相对人的竞争能力。
(三)警示行政相对人及时纠正在商标使用中存在的瑕疵。
如冒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或图样,自行扩大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及其它事项,未及时办理续展等。
(四)对行政相对人有关商标权利的保护提供咨询意见。
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商标被侵权的有关信息,积极维护行政相对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引导、鼓励行政相对人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商标的品牌价值,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六)帮助行政相对人做好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和商标使用许可工作。
在商标使用许可中,提示行政相对人认识被许可方使用许可商标的行为是否损害商标的品牌价值。
(七)鼓励和支持商标权利人就商标侵权损失提出赔偿要求,维护行政相对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八)帮助行政相对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商标管理制度,完善商标注册体系,提升商标的核心竞争力。
(九)指导企业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开展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工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需要予以行政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商标广告管理机构对广告监督管理实施以下行政指导:
(一)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在广告活动中依法经营,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出现虚假、引人误解和含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情形内容的广告。
(二)帮助行政相对人健全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鼓励行政相对人培养广告审查员,从源头减少虚假、违法和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出现。
(三)不定期公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守法和违法信息,倡导守法经营和守信经营。
(四)需要予以行政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以下行政指导:(一)及时公布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公开消费者权益侵权案例、消
费者申诉情况等信息,引导、帮助消费者正确消费。
(二)加强和消费者协会的合作,开展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各类信息的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识假、防假能力,提醒消费者理性、科学消费。
(三)充分发挥12315的作用,健全投诉网络,帮助消费者解决纠纷,提供消费咨询。
(四)指导广大消费者通过协商、申诉、举报、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消费权益;
(五)指导企业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构,改善售后服务,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六)发布消费警示。
(七)督促、指导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履行法定义务,提醒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经营。
(八)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结果和服务领域申诉、举报,及时指导经营者制定整改措施,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九)需要予以行政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流通领域实施以下行政指导:
(一)指导经营户建立和完善食品管理制度,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食品下架、退市、召回等各项制度。
(二)指导经营户落实各项食品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三)指导经营户加强对食品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商品进行盘点式自查。
(四)需要予以行政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依照职能,对违法行为具有查处权的业务机构对违法行为实施“一案一指导”:
(一)对责令改正的行政相对人,当场可以改正的指导行政相对人及时、全面
改正;对当场不能改正的,向行政相对人充分说明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性,促其及时纠错、自警、自律,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
(二)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尚不足以实施行政处罚的,进行告诫、劝阻、训导,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相应处罚责任的违法行为予以告诫。
(四)对已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及时进行回访,巩固处罚教育的效果。
(五)对已处理,其他经营者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提醒相关经营者,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
(六)需要予以行政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工商所对以上行政指导的范围具有实施或配合相关业务机构实施行政指导的职责。
第四节行政指导的分类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指导对象的特定性,分别实施具体行政指导和抽象行政指导。
第二十一条具体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行政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具体行政指导即可即时进行,也可非即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即时指导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可当场实施,即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指导。
一般情况下,能以即时指导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具体行政指导事项应当即时进行。
下列事项,可即时进行行政指导。
1、法律法规咨询。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信息查询。
如企业登记信息、年检信息等的查询。
3、注册、变更及注销登记等行政许可中涉及申请材料提交、办理程序等事务性事项的指导。
4、市场巡查中发现经营户不规范经营,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如经营者未亮照经营;经营者使用名称、字号不规范等。
5、其他当场即可以开展行政指导,实现行政指导目的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非即时行政指导是指除即时行政指导外,行政指导事项较为复杂,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方能确定行政指导的内容或方式,当场不能实施的行政指导事项。
对于非即时指导应履行审批程序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一般情况下,涉及可能产生行政处罚后果的指导行为应采取非即时行政指导。
包括:
1、需要对行政相对人妨害工商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加以劝告或抑制的,包括:
(1)对有违法苗头及有轻微违法行为的经营户给予警示,劝诫的。
(2)对涉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但无明确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告诫的。
(3)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再实施行政处罚的。
2、需要积极预防行政相对人妨害工商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发生的,包括:
(1)就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示的。
如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关行政责任的。
如提醒证照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提醒义务履行期限即将届满、提醒业务办理期限、提醒办理业务变更等。
(2)对条件无法满足经营要求的相关主体在其筹备阶段进行告诫的。
(3)其他需要提醒行政相对人积极预防以避免妨害工商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发生的。
第二十四条抽象行政指导是指工商机关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有广泛意义的行政指导,属非即时指导。
其包括:
(1)向社会发布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行动的政策信息或者咨询意见,不涉及行政相对人具体权益的行政指导事项。
如发布消费警示、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公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综合分析报告、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信息等。
(2)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涉及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具体权益,在一段时间内具有广泛意义的行政指导。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抽象行政指导应履行审批程序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第五节行政指导的适用程序
第二十六条非即时具体行政指导和不影响特定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抽象行政指导适用下列程序:
(一)确定行政指导对象。
(二)了解指导对象的需求,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指导事项。
但实施行政指导机构的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报请分管领导审批的行政指导事项,应填写《行政指导事项审批表》,报请分管局长审批。
(三)实施行政指导机构的负责人确定具体实施行政指导事项的责任人。
(四)制作行政指导文书。
具体文书见省局《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工商【2010】191号)。
对于工商所在市场巡查中使用的与行政指导文书、行政执法文书相冲突或内容近似的文书以行政指导文书与行政执法文书为准。
(五)送达行政指导文书。
行政指导责任人可通过当面、邮寄、传真等多种形式,向指导对象送达行政指导文书,并向指导对象详细说明指导内容。
(行政相对人请求工商机关协助实施的,工商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六)行政相对人签收行政指导文书。
(七)指导反馈。
行政指导责任人应于指导文书送达7日内,向行政相对人了
解指导效果,并将结果记载于“行政指导文书”留存联上。
(八)入卷归档。
行政指导责任人应当将行政指导文书留存联及其他行政指导的相关资料存入该市场主体“经济户口”档案或行政指导文书卷入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实施涉及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具体权益的抽象行政指导适用下列程序:
(一)确定指导对象,明确行政指导的辐射范围。
(二)立项审批,明确指导事项和内容,填写“行政指导审批表”,经本级分管局长审查批准立项。
(三)确定实施行政指导责任人。
由实施行政指导机构的负责人确定行政指导责任人。
(四)拟定行政指导方案,征求意见。
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邀请相关人员、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和论证。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事项,应当通过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调查问卷、网络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五)确定指导方案。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确定行政指导方案,报局长批准后实施。
在方法上,可根据行政指导工作覆盖面,可采取会议、培训、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形式,发布信息,告知指导内容。
(六)指导效果反馈。
一般情况下,在行政指导实施30日内,指导机关要通过走访、调查等方式,了解指导效果。
并可根据指导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正指导内容或方案。
(七)入卷归档。
行政指导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抽象行政指导事项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及时入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开始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没有正当合理的事由不能随意中断或撤销。
第六节行政指导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行政指导监督采取法制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十条监督机构监督实施行政指导的机关和工作人员正确实施行政指导。
检查实施行政指导的机关和工作人员是否以行政指导代替行政处罚或以行政处罚代替行政指导。
第三十一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及时纠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实施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三十二条实施行政指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违法实施行政指导,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行政指导失当或者行政相对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节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