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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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规范工伤报告及费用报销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伤定义
企业工伤系指企业员工在工作中造成职业病、负伤残废和死亡。
第三条内容
职责范围、工伤事故认定、工伤医药费报销、伤残鉴定及补助、预防措施的建议。
第四条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范围
第五条职责范围
安全环保部:全面指导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生产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协助安全环保部、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召集和主持阶段性工伤管理工作会议。
人力资源部:协助上级领导办理工伤事故处理、认定和鉴定及公司的工伤报销流程,定期向上级主管领导提交工伤事故报表。
各部门、车间:坚持对新老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工伤事故现场的调查,收集工伤认定资料及时上报人力行政部办理工伤认定;采取有
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
责任人:根据工伤事故原因,若是由于相关责任人因机器、设备维护不周或工作宣导不够造成不必要的事故,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酌情惩罚。
第三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第六条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的核定
1.工伤保险由企业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目前我公司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为3%,缴费比例随公司工伤发生率、工伤支缴率等因素每年浮动调整。
2.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额根据员工上一年度缴费工资变化,每年申报一次,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核定办法核定后一年不变。
3.员工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300%,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四章工伤事故认定管理
第六条工伤事故认定范围
1.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尾性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同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
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项(1).(2)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项(3)情形的,按照
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通。
3.公司职工符合工伤条例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受毒的;
(3)自残成者自杀的;
第五章工伤事故处理
第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立即向本单位主管、安全员报告,并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及相关领导。安全环保都门接到事故伤害报告后,会同事故单位及时进行事故发生原因及伤亡情况调查,并做出是否申报工伤的处理意见。发生死亡事故或同一事故伤三人及以上的须在8小时之内电话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并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书面
事故报告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都门;其它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通知人力资源都门备案,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上述规定时间上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接到安全环保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材料后,在工伤事故发生30日内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安全环保部门应当自诊断鉴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申请材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上报上级劳动保障都门
第八条各二级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员工所发生的工伤费用及待遇均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工伤治疗
第九条根据工伤就近治疗的原则,由所在公司选择一家医院作为工伤救治的协议医疗机构,并与协议医院签订工伤医疗协议,负责公司工伤职工的救治工作。
第十条职工发生工伤住院治疗的,治疗期间所用药品及辅助材料符合工伤诊疗目录标准的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超出工伤诊疗目录的项目,应征得工伤员工家属的一致同意并签订协议后,费用由工伤职工承担;未与工伤员工和其家属签订协议的,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生命垂危,在抢救生命期间所使用的药品及辅材料超出工伤诊疗目录的项目,费用由公司承担(超出工伤诊疗目录的费用需提供正规发果),抢救期由安全环保部门会同医疗机构确定。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因伤情严重,需转省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省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无救治能力确需转外地治疗的,需报协议医疗机构(或省内三级甲等医院)及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同时出具证明,经上级社保经办机
构审批备案后,方可转院或转外治疗。治疗期间所用药品及辅助材料符合工伤诊疗目录标准的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工伤诊疗目录的项目。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工伤职工转院或转外治疗的,所在单位可向财务部门借支10000元(借支金原则上三个月内必须进行归还,如因报销等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归还,但延期
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用于工伤救治,待出院结算报销后归还财务。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由于个人意愿要求转院或转外治疗的,需由协议医疗机构(或省内三级甲等医院)及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同时出具证明,经上级
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转院或转外治疗,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治疗所用药品及辅助材料符合工伤诊疗目录标准的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超出工伤诊疗目录标准的项日,出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第七章工伤鉴定
第十三条工伤员工医疗期满,需要先进行工伤康复评估后,方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员工本人或单位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上级社保部门开具《工伤康复评估表》,工伤员工本人到指定的康复医院(西宁恒生骨伤专科医院)进行康复评估, 评估结果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应进行康复治疗;不需要康复治疗的,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四条工伤员工本人(或家属)持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彩色照片5张,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领取《西宁市职工工伤与取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及介绍信后,前往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申请再次鉴定或伤残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复查鉴定的,其鉴定结论无变化的,以及鉴定疾病与工伤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由中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