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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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草案(弘捷公司)

要点

债务人弘捷电路(常熟)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重整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说明有关企业重整的各种计划和安排。可作为重整计划模板参考。

重整计划草案

目录

(略)

第1条前言

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熟法院”)应债务人弘捷电路(常

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捷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全部债务,请求通过重整程序拯救企业为由的申请,裁定弘捷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

弘捷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受全球经济萧条及消费紧缩的影响,2008年9月起客户及

订单量锐减,生产流动资金枯竭。自2009年2月起全面停产,到期债务数额巨大。现因常

熟法院裁定重整得予暂缓债务清偿。未来如何让弘捷公司继续生产经营从而产生利润得以清偿债务,进而让弘捷公司重生,其关键在于评估弘捷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价值,调整弘捷公司

现有盈利模式,充分挖掘弘捷公司盈利潜能。

管理人在接受常熟法院裁定后,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对债务人实施接

管,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向管理人履行债务,开展债权登记审核

工作,聘请评估等中介机构及按排本公司工作人员对弘捷公司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审计、分析,二次招募新投资人,制订重整计划草案”等。考虑到弘捷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将涉及债权人、职工、股东和潜在投资人的利益平衡,故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的协商与制作视为弘

捷公司重整工作的重中之重。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弘捷公司的债权审核;资产审计、评估、分析等各项基础工作。

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弘捷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投资人递交的重整方案,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投资人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营运计划及偿债计划,以获得债权人的支持。

第2条定义

弘捷公司

债务人或弘捷公指弘捷电路(常熟)有限公司

关联企业

指 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指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指 苏州东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指 弘捷控股有限公司

指 Teeh-Full Computer(Changshu)Co. , Ltd 指 LG Electronics lns 指 南京 LG 新港显示有限公司

破产法 指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于2006年8

月 27日通过,自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

指 金像企业有限公司( Gold Circuit Enterprise Limited )

指 债权金额小于人民币十万元或按基准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小于十万元的外 币债权

职工债权 指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法院或常熟法院

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台湾弘捷 指 台湾弘捷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弘捷控股 指 弘捷控股有限公司 利通公司 指 利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中介服务机 构 新瑞所 少平所 东华所 债权银行 建设银行 主要贸易商 弘捷控股 、丄 达富

韩国 LG 南京 LG

其他

投资人 债权人 指 弘捷公司的单一债权人或部分债权人或所有债权人 担保债权 指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的债权 优先受偿债权

指 清偿顺序先于普通债权的债权

小额普通债权

补偿金

重整管理人对债务人申报材料审查后确认并经常熟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金额 投资人于2010年1月30日向重整管理人递交的重整方案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至重整计划草案安排的债权清偿之日止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

符合《破产法》规定,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二条,重整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重整管理人对重整 计划的监督期限

2009年9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 市场美元等

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苏州东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东华评报(2009)字第122号、 130号”《弘

捷电路(常熟)有限公司管理人委估资产组合续用(快速变 现)清算价值的评估报告书》 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新会审(专)字(

2009)第

[328]号”《弘捷电路(常熟)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弘捷电路(常熟)有限公司财 务分析报

告》

第3条 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

3.1本重整计划的有关说明

3.1.1本重整计划草案系根据投资人金像企业有限公司于

2010年1月30日向重整管理人

递交的重整方案而编制。

3.1.2重整计划草案所依据的债权表是指截至 2010年3月9日,已被重整管理人审查认定

的债权金额汇总表,该表已于本重整计划草案递交法院前上网公示,

供全体债权人核查。出

席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根据各自被重整管理人审查认定并经常熟法院裁定确认的债 权金额,或常熟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额相对应的表决权数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

3.1.3重整管理人并未授权任何人士向债权人提供除该文件之外的有关重整计划的任何表

述,任何有关该等陈述不能依赖或被视为获得重整管理人的相关授权。

3.1.4重整计划草案列明的债权受偿方案的执行是债务人的责任。

债务人不能按照偿还计划

偿还债务,重整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债权确认金额

重整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 期限

重整计划之通过

重整计划之批准 重整计划之监督 期限 基准汇率

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

财务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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