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室里的宪法权利简评延安黄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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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延安黄碟案看公权力的界限

从延安黄碟案看公权力的界限

从延安黄碟案看公权力的界限去年8月18日深夜,陕西延安市毗圪堵村村民张某和妻子李某在家看“黄碟”,之后张某被突然闯入的民警带走。

10月21日,张某被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这就是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的“夫妻家中看黄碟”事件。

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2月5日,张某被解除取保候审,宝塔公安分局也撤销了此案。

这便是轰动一时的延安黄碟案。

在延安黄碟案中,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被放大到了公众的视线,人们在同情这对夫妇的同时又让人不禁反思:公权力有没有界限?公权力的界限到底在哪里?首先,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

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

从某个角度来说,国家的公权力只是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私权利交给国家,由国家代管而已。

而对于那一部分保留的私权利是公权力无权过问的。

如果公权力无法保障私权利,反而是侵犯压缩私权利的空间,就与公权力的初衷背道而驰了。

然而,如何判断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分界线,也即公权力的界限在哪里呢?这却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违法,最根本的标准就是看它对国家、社会有没有危害性。

延安黄碟案中,当事人张某的卧室窗户用双层的红水绒窗帘遮住,房门口挂着门帘,当事人在放碟时把声音放得极小。

如果不是有人刻意去窥视夫妻两人的隐私,谁能发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夫妻的行为毫无社会危害性可言,也就不存在违法行为。

如果我们当今的法律规范到夫妻两人不准私下看成人片的程度,你不觉得不可思议么?在这起案件中,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是毋庸置疑的。

首先,进来搜查的警察没有出示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搜查证就闯入公民的卧室之中,已经侵犯了私权。

然而即便警察出示了证件,就能进入公民家中吗?这都是不合理的。

法治理念与实践

法治理念与实践

11月4日,宝塔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月 日 宝塔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张林, 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张林,将案件发回公安局 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 第二天, 第二天,宝塔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林变更强 制措施,取保候审。当天下午, 制措施,取保候审。当天下午,李巧花和姐姐 从看守所接回了已经被关押了15天的张林 天的张林。 从看守所接回了已经被关押了 天的张林。 在张林的代理律师向阳介入后, 在张林的代理律师向阳介入后,“看黄碟事 开始朝着有利于张林的方向发展。 件”开始朝着有利于张林的方向发展。宝塔区 成立了以政法委牵头,由信访局、 成立了以政法委牵头,由信访局、政府办和公 安分局等三家单位组成的协调小组, 安分局等三家单位组成的协调小组,双方经过 几次谈判, 日达成了调解协议。 几次谈判,于12月31日达成了调解协议。 月 日达成了调解协议 当天下午, 当天下午,宝塔区公安分局纪检委书记孙伟 向张林和李巧花正式赔礼道歉。 向张林和李巧花正式赔礼道歉。张林和李巧花 终于为自己讨回了一个公道, 终于为自己讨回了一个公道,并从宝塔区信访 局领到了29137元的赔偿款。并对本事件有关 元的赔偿款。 局领到了 元的赔偿款
责任人作出了相应的处理(万花派出所所长贺 责任人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万花派出所所长贺 宏亮及警长尚继斌待岗察看;警察任杰被清退 宏亮及警长尚继斌待岗察看 警察任杰被清退 出公安队伍)。 出公安队伍 。
左:张某拿着“撤销取保候审通知书”长时间发呆 张某拿着“撤销取保候审通知书” 张某从看守所回来后,患上了抑郁症。 右:张某从看守所回来后,患上了抑郁症。
第十讲 法治环境下公权力的 界限——延安黄碟案 界限 延安黄碟案
事发地点: 图为宝塔山。 事发地点:延安 ,图为宝塔山。

也谈“善待公权机关”——从延安“夫妻看黄碟事件”说起

也谈“善待公权机关”——从延安“夫妻看黄碟事件”说起

也谈“善待公权机关”——从延安“夫妻看黄碟事件”说起康泽州
【期刊名称】《行政法制》
【年(卷),期】2003(000)001
【摘要】2002年11月6日的《中国青年报》以《“夫妻看黄碟”案调查》为题发表了长篇通讯,详细报道了发生在陕西延安市宝塔区“夫妻在家看黄碟,警察找上门来”事件的全过程。

案件的经过大致如下:2002年8月18日晚,延安市万花山派出所接到一个关于某居民家正播放“黄片”的举报后,几名民警来到举报所称播放黄的房屋(一私人诊所用于生活居住的后屋),透过其窗户看发现是夫妻俩在观看黄碟,
【总页数】3页(P6-8)
【作者】康泽州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
【相关文献】
1.从"夫妻看黄碟"案看刑事侦查中的司法令状规则 [J], 韩光
2.从延安"黄碟案"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行使界限 [J], 姚晓茹;刘建华
3.理性与良知的胜利--对延安"看黄碟事件"报道的回顾 [J], 江雪
4.从"黄碟事件"看都市报的业务发展方向 [J], 韩隽
5.从高铁霸座事件看互联网时代私权利对公权力的影响 [J], 齐茗;刘春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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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黄碟案法律材料分析题

延安黄碟案法律材料分析题

延安黄碟案法律材料分析题篇一:延安黄碟案“延安黄碟案”中的人身自由法学院1003班储继波20XX0138一、案情20XX年8月18日晚,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接报,称其辖区一居民家中正在看黄碟,四名民警借口进入房间,房间里只有张某夫妻二人,电视机已关闭。

四人着警服,但未配带警号和警帽,其中两人欲抱走电视机和影碟机,遭张某阻止,警察抓住张某头发将其按在床上,张某反抗,打伤民警尚某,警察以妨碍公务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同时也带回了三张淫秽光碟、电视机和影碟机。

20XX年8月19日,张某家人写下“保单”、交2000元罚款,张某被保回家。

经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张某多处软组织挫伤。

20XX年8月22日,宝塔公安局对张某以妨碍公务罪立案。

20XX年10月21日,以“涉嫌妨碍公务”将其刑事拘留。

20XX年10月28日,报请检察院逮捕。

20XX年11月4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张某。

20XX年11月5日,被刑拘16天的张某被取保候审放回家。

20XX年11月6日,张某被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急性应激性障碍,表现为生活不能自理,哭笑无常,有自伤行为??20XX年12月5日,宝塔公安局解除张某的取保候审,撤销该案,返还1000元。

20XX年12月25日,张某向宝塔公安局分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书。

20XX年12月31日,张某与宝塔公安分局及有关部门达成协议,警方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有关部门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并承诺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1、本案中张某夫妇看黄碟是属于其自由权还是违二、我的疑问及思考法行为?本案中张某夫妇黄碟是否违法是本案的关键和前提所在,也是争议比较大的地方。

因为这将直接决定公权力介入的合法性。

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夫妻在家中看黄碟是否属于其自由权利的范围?我认为,公民的自由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广泛而且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公民的自由权应该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在与公共权力的比较中,应当无可争辩地具有先进性,因此应当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延安黄碟案法律材料分析题

延安黄碟案法律材料分析题

延安黄碟案法律材料分析题篇一:延安黄碟案“延安黄碟案”中的人身自由法学院1003班储继波20XX0138一、案情20XX年8月18日晚,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接报,称其辖区一居民家中正在看黄碟,四名民警借口进入房间,房间里只有张某夫妻二人,电视机已关闭。

四人着警服,但未配带警号和警帽,其中两人欲抱走电视机和影碟机,遭张某阻止,警察抓住张某头发将其按在床上,张某反抗,打伤民警尚某,警察以妨碍公务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同时也带回了三张淫秽光碟、电视机和影碟机。

20XX年8月19日,张某家人写下“保单”、交2000元罚款,张某被保回家。

经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张某多处软组织挫伤。

20XX年8月22日,宝塔公安局对张某以妨碍公务罪立案。

20XX年10月21日,以“涉嫌妨碍公务”将其刑事拘留。

20XX年10月28日,报请检察院逮捕。

20XX年11月4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张某。

20XX年11月5日,被刑拘16天的张某被取保候审放回家。

20XX年11月6日,张某被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急性应激性障碍,表现为生活不能自理,哭笑无常,有自伤行为??20XX年12月5日,宝塔公安局解除张某的取保候审,撤销该案,返还1000元。

20XX年12月25日,张某向宝塔公安局分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书。

20XX年12月31日,张某与宝塔公安分局及有关部门达成协议,警方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有关部门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并承诺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1、本案中张某夫妇看黄碟是属于其自由权还是违二、我的疑问及思考法行为?本案中张某夫妇黄碟是否违法是本案的关键和前提所在,也是争议比较大的地方。

因为这将直接决定公权力介入的合法性。

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夫妻在家中看黄碟是否属于其自由权利的范围?我认为,公民的自由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广泛而且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公民的自由权应该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在与公共权力的比较中,应当无可争辩地具有先进性,因此应当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第三单元第八课

第三单元第八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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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刻乱画该谁处罚? 乱刻乱画该谁处罚?
济南历下区游客胡某在游览曲阜孔庙时, 济南历下区游客胡某在游览曲阜孔庙时,用水果 刀在古建筑物上刻下“胡某到此一游” 刀在古建筑物上刻下“胡某到此一游”,致使古建 筑表皮严重污损。 筑表皮严重污损。曲阜市文物局对胡某做出罚款 200元,并赔偿寺庙损失的处罚决定。 200元 并赔偿寺庙损失的处罚决定。 胡某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 胡某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自己违反治 安管理的行为予以承认, 安管理的行为予以承认,但认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和文物保护机构只行使文物管理权, 和文物保护机构只行使文物管理权,行使文物处罚 权的则是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权的则是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而曲阜市文 物局无权做出处罚决定,并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 物局无权做出处罚决定, 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 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胡某的起诉理由 判决撤消了曲阜市文物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撤消了曲阜市文物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3
崇尚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就是裁判过程的正义
诉讼的内涵及种类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人民法 院对在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按照法定 程序进行审理解决争议的活动。 根据诉讼要解决的案件性质、诉讼的 内容、程序等因素的不同,我国的诉讼 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判断一下案件属于那种诉讼?
4
故意抢劫杀人, 故意抢劫杀人,徐某被判死刑 徐某于2007年流窜至某市,采取刀刺、 徐某于2007年流窜至某市,采取刀刺、 2007年流窜至某市 殴打威胁等手段抢劫过路行人,作案9 殴打威胁等手段抢劫过路行人,作案9起, 案值一万五千余元, 30日深夜 日深夜, 案值一万五千余元,7月30日深夜,徐某在 宁夏路持刀抢劫行人张某,抢劫中, 宁夏路持刀抢劫行人张某,抢劫中,徐某 持刀向张某腹部猛刺一刀, 持刀向张某腹部猛刺一刀,致使张某失血 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迅速出动警 经过侦查, 力,经过侦查,将四处藏匿的徐某抓捕归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提起公诉, 案,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提起公诉,某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徐某故意 抢劫杀人,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 抢劫杀人,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依法判处徐某死刑。 据确凿,依法判处徐某死刑。

延安黄碟案

延安黄碟案

第16讲延安黄碟案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

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

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

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

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

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法理分析:本案发生后,媒体及其学术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其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公民个人私权利和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冲突的案例,主张警察无权干预个人私隐。

也有个别学者撰文质疑和批评了上述观点,并从社群主义、女权主义等视角论证了本案中警方介入的正当性,从而形成了新的理论争议点。

我们考虑,分析本案应着重从法理上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违法?显然,这是关涉不同观点的前提性问题。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首先,张某夫妇是否具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

我们知道,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权利,更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自由在与公共权力的比较中,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逻辑顺序上,都具有先在性的意义,是权利得以存在的非常重要的正当性理由。

从“在家下黄片被拘”看行政权权力滥用的原因及其预防

从“在家下黄片被拘”看行政权权力滥用的原因及其预防

从“在家下黄片被拘”看行政权权力滥用的原因及其预防【摘要】执法机关滥用行政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权力的滥用不仅会侵害公民的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而权力滥用之所以屡禁不止,不仅仅是执法人员素质、法制观念、执法程序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滥用权力背后巨大的利益诱惑。

【关键词】行政权;行政处罚;权力滥用2012年3月22日,吉林省前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调查一起案件时,在顾某电脑中发现了95部淫秽影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顾某处15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3000元。

顾某认为公安局对其行为处罚过重,并于5月2日向前郭县政府法制办提请行政复议。

此事在网上爆出后,一石激起千层浪,民众对前郭县治安大队的处罚决定提出严重质疑。

其实类似案件已不是第一次发生,2010年3月四川宜宾一男子下载色情图片在家看,被警方罚款3000元。

早在2008年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被罚1900元,原因是他的“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

而最为有名的当属2002年陕西省延安市发生的“夫妻家中看黄碟被拘”事件,该事件最终以公安机关赔款、道歉而告终,当时媒体广泛报道,可谓轰动一时、人尽皆知。

可为何十年之后,类似事件仍不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前郭县公安局出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写道:…因在2011年12月20日到2012年2月27日间,“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复制淫秽影片到自己电脑上供本人观看”。

很明显,执法人员明知相对人只是下载了影片共本人观看,此前被曝光的类似案例都明确了此种行为的不可罚性。

但前郭县公安局执法人员仍悍然出手,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上限“拘留十五日并处三千元罚款”作出处罚。

第16讲 延安黄碟案

第16讲 延安黄碟案
其次,张某夫妇在行使自由权时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我们生活在一个人与人组成的社会之中,每个人在享有自己的自由时,都会与他人的自由发生交叉甚至冲突。为了避免冲突或矛盾的发生,法律就在事前对自由的界限作出规定,以确保自由只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这正象波斯纳概括密尔的表述,"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那么,张某夫妇的行为是否"冲撞"了他人的权利呢?从案件事实看,律师特意澄清说当时拉有双层红水绒窗帘,且这一对并未患有露阴癖的新婚夫妇已经上床,拉上窗帘是可以合理想见的人之常情。显然,影像不可能跳出窗外去影响他人。当然,我们没有忘记个别学者提出的声音问题。如果张某夫妇有意无意地将声音放的足够大,确实能够影响到邻居的良善生活,产生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从而需要警方介入以界定权利的界限。但是,如果我们不是疏于事实"就会注意到,外间住着张某的父亲,一个新婚儿媳在自己看黄碟时(如果真的是黄碟的话。张某夫妻称只是外国女人洗澡的情景,并未有男性出现或其他淫秽动作,警方未出示相反证据),会大胆到放任淫荡的声音去刺激其年迈的公公。这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如果声音在诊所内部尚不能充分展开,又何以能飞入邻居,那么,又如何解释警方所谓接群众举报一说呢?我们认为,一方面由于近年来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地方财政向公安机关返还罚没款的现象,极大地调动了警方"创收"的积极性,一些刑警队甚至放着刑事案件不办,而去抓本应由治安部门管的卖淫嫖娼。所以,在本案警方不能提供接到举报的证据的情况下,并不能排除警方撒谎而去主动"创收"的可能性。若果真如此,本案就不仅是一例典型的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案件,而且可能成为一例典型的警方利用公权力对百姓敲诈勒索的案件。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有人举报的可能性,尽管这种举报可能是基于一些不光彩的原因,但警方按有警必出的要求,总算取得了介入本案的正当性理由。然而,警方也应该认识到,他们要去做的,极有可能仅仅是去明晰那里的权利界限(到现场后更应明确这一认识,)而不是扣押物品,以便罚款。

延安黄碟案

延安黄碟案

延安黄碟案 . (2002)1案情简介: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

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

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

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

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

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分析参考:本案发生后,媒体及其学术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其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公民个人私权利和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冲突的案例,主张警察无权干预个人私隐。

也有个别学者撰文质疑和批评了上述观点,并从社群主义、女权主义等视角论证了本案中警方介入的正当性,从而形成了新的理论争议点。

我们考虑,分析本案应着重从法理上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违法?显然,这是关涉不同观点的前提性问题。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首先,张某夫妇是否具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

我们知道,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权利,更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讲“延安黄碟案”

第十一讲“延安黄碟案”

第十一讲; “延安黄碟案”一.案情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接群众电话举报,称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处诊所后屋(诊所面对该村的一条大道,紧邻的一排房屋是商业用门面。

诊所由两个通透的商业门面用房构成,其中设有一床)中播放黄碟。

4名身着警服,但据称因尚未授警衔所以未佩带警号的民警遂前去调查。

民警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就敲门进去,在查处过程中因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时,与张某夫妇发生冲突。

张某阻挡,并抡起一根木棍砸向一名民警,致使该民警手被打肿,两民警受伤。

民警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为由,并将作为播放淫秽录像的证据—从现场搜到的3张淫秽光碟连同电视机、影碟机一起带回派出所并留置到第二天。

张某在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被放回。

; ; ; 8月20日《华商报》第一次报道了这一事件,立即引起媒体和群众的广泛关注。

经过了种种曲折,在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从媒体到学界的巨大压力下,尽管宝塔公安分局警方试图以各种方式抵抗,但最终以其全面失败而告终。

2002年的最后一天,此事件有了最终结果。

当事人与当地警方及有关部门达成协议:警方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有关部门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医疗费、误工费等),并对本事件有关责任人作出了相应的处理(万花派出所所长贺宏亮及警长尚继斌待岗察看;警察任杰被清退出公安队伍)。

;二.本案中涉及的权利(权力)问题:1.宪法权利(基本权利)2.行政权(公权与私权的关系)3.民事权利(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利的关系)4.程序性权利三.权利和义务分析(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1.界定权利的三个角度(1)从伦理的角度来界定权利――道义权利(2)从实证的角度来界定权利――法定权利(3)从习俗的角度来界定权利――习惯权利2.权利的要素(1)利益(个人的群体的和社会的;物质的和精神的)(2)主张(3)资格(4)力量(权威和能力)(5)自由所谓权利,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权利主体所拥有的、正当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

延安黄碟案

延安黄碟案

“延安黄碟案”中的人身自由法学院1003班储继波20100138一、案情2002年8月18日晚,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接报,称其辖区一居民家中正在看黄碟,四名民警借口进入房间,房间里只有张某夫妻二人,电视机已关闭。

四人着警服,但未配带警号和警帽,其中两人欲抱走电视机和影碟机,遭张某阻止,警察抓住张某头发将其按在床上,张某反抗,打伤民警尚某,警察以妨碍公务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同时也带回了三张淫秽光碟、电视机和影碟机。

2002年8月19日,张某家人写下“保单”、交2 000元罚款,张某被保回家。

经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张某多处软组织挫伤。

2002年8月22日,宝塔公安局对张某以妨碍公务罪立案。

2002年10月21日,以“涉嫌妨碍公务”将其刑事拘留。

2002年10月28日,报请检察院逮捕。

2002年11月4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张某。

2002年11月5日,被刑拘16天的张某被取保候审放回家。

2002年11月6日,张某被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急性应激性障碍,表现为生活不能自理,哭笑无常,有自伤行为……2002年12月5日,宝塔公安局解除张某的取保候审,撤销该案,返还1 000元。

2002年12月25日,张某向宝塔公安局分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书。

2002年12月31日,张某与宝塔公安分局及有关部门达成协议,警方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有关部门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并承诺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二、我的疑问及思考1、本案中张某夫妇看黄碟是属于其自由权还是违法行为本案中张某夫妇黄碟是否违法是本案的关键和前提所在,也是争议比较大的地方。

因为这将直接决定公权力介入的合法性。

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夫妻在家中看黄碟是否属于其自由权利的范围我认为,公民的自由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广泛而且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公民的自由权应该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在与公共权力的比较中,应当无可争辩地具有先进性,因此应当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黄碟事件

黄碟事件

黄碟事件案件回顾:2002年8月18日晚上接近午夜零时许,本报延安记者站的电话铃声骤然响起,电话那头一个急切的声音告诉记者,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辖区内一名群众被派出所警察打了,并且人已被带回派出所“处理”。

闻讯记者迅速赶到万花派出所。

这时,该所院子里正聚集着部分群众,一位年轻女子说,她的丈夫张某因为和她一起在家里看黄碟被警察从家里带到派出所,并且挨了打。

记者找到该所所长贺宏亮,要求就此事采访当事人张某,对方以案子还在审理当中不便接受采访为由,拒绝了记者的要求,但他同意次日上午10时许接受记者采访。

没有见到当事人张某,记者随即来到“黄碟事件”的事发现场——距离万花派出所约200米的张某家中。

这是一处沿街的房子,挨着街面的两间屋子是用来做诊所用的(张某开了一家诊所),诊所后面的两间房子一间用来堆放杂物,一间便是新婚20天的张某夫妇的卧室。

来到张某卧室,这里已是一片狼藉,床单、日用品等散落一地,显然这里刚刚发生过争斗。

次日上午10时,记者按照约定准时来到万花派出所,这次贺所长爽快地接待了记者。

他告诉记者,他们所里的4名干警(记者事后了解到,该4名干警均非正式民警)是在接到群众举报张某家有人在看黄碟后才去查的,查的过程中因为对方不配合且殴打干警,所以干警们才将其带回所里处理。

在留置室中,被关了一夜的张某告诉记者,他确实在家看了黄碟,也用棍子打了对方,但那是因为当时对方4个人进来时并没有戴警帽,也没有佩戴警号和警徽,所以他并不知道对方是“执行公务”的民警,因为那些人进来后就要抱电视机、拿影碟机,他当然要阻止对方。

对于警察是否打了他的提问,张某的回答吞吞吐吐、欲言又止。

从派出所回来后,记者就夫妻在家看黄碟是否违法和民警有无权力去查的问题咨询了多位资深律师,律师们截然相反的两种看法让记者也感到意外。

随即,记者将这一情况向报社作了汇报。

报社有关领导研究之后认为,既然对这一在社会上并非少量存在的现象法学界也说法不一,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下是一个“盲区”,那么,就有必要将其报道出来交由社会探讨,由读者去评判是非曲直。

以案例为例浅谈对权力的理解

以案例为例浅谈对权力的理解

以延安黄碟案为例浅谈对权力的理解----兰州大学2014MPA市内班刘少鹏一.案例背景材料: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到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

三名民警(穿着警服,但没有警号和警衔)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

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

警察随之将其治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

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

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确诊为:“多出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伴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二.案例中的权力分析1.本案中涉及的权力问题:权利的产生、运用、表现、制衡(1)权力的产生权力是一种资源,本身具有归属。

拥有权力的组织或个人掌握着大量的优势资源,为了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会将这种资源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经常通过某种组织或机构进行,分配的层次往往呈现出阶梯型特征,即权力的支配能力受资源量的影响从低到高依次递增,本案中民警执法的权力来源于派出所,派出所属于宝塔公安分局的分支机构,民警对权力的支配能力明显小于公安分局的权力支配能力,这是权力产生的间接方式。

延安市民黄碟案

延安市民黄碟案

延安市民黄碟案案例资料:据《华商报》消息,8月18日晚,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民警接到一居民家正播放“黄片”的举报,几名民警前去调查时,不料双方发生冲突,一名民警手部受伤,当事者也因妨碍警方执行公务被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

当地派出所所长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18日晚11时许,该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其辖区内一居民家中正在播放黄色录像,所里马上派出了4名民警前去调查。

为了核实情况,民警们来到该居民家房子的后窗外,从窗户看进去后发现,房间内的电视机中的确正在播放着淫秽录像。

于是,几名民警找借口进入该居民家中并径直来到放着录像的房间。

进门后发现房间内有张某夫妻二人,而此时电视机已经关闭。

几名民警随即表明身份并要求其二人拿出“黄碟”,但该夫妻拒绝警方的要求。

一民警正欲弯腰取出碟机中的碟片,张某突然操起身旁一根长约1米的木棍朝其头部抡去,民警躲闪不及,只得用手去挡,木棍砸在了手上。

张某的妻子李某也上前撕扯民警。

看到场面难以控制,民警将张某摁倒在床上,然后扭住其胳膊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将其带回了派出所。

作为播放淫秽录像的证据,警方将从现场搜到的3张淫秽光碟连同电视机、影碟机一起带回派出所。

张某对于前一天晚上发生的事情有自己的解释:当晚11点多,他的房间内突然闯进4名男子,虽然来人穿着警服,但却没有佩带警号和警帽,所以他并不知道来人是派出所的民警。

看到他们要从自己的碟机中拿光碟,自己一时性急,便操起棍子抡了过去。

在争执过程中,他似乎被人从后面打了几下,被带回派出所后,自己感到肚子非常难受并发生了呕吐。

本案待决问题:问题一:夫妻家中看“黄碟”是违法行为还是个人隐私?问题二:警察深夜入民宅是合法搜查还是非法扰民?问题三:夫妻双双抗警察是妨碍司法还是正当防卫?引申思考问题:1、如何合理划分政府权力与私人权利的范围?2、政府权力以合法为限还是私人权利以合法为限?3、对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在控制行政权运作中的不同作用有何体会?。

居民住宅不受侵犯权

居民住宅不受侵犯权

居民住宅不受侵犯权隐私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2002年8月18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居民张磊从其邻居处借到三张黄色光碟后,与其妻一同观看。

当天万花乡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到张磊家将其带到派出所。

据当事人称,派出所来人时没有穿警服,直接撞门而入,态度比较粗暴。

派出所认定张磊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和妨碍公务罪。

但8月19日,在张磊缴纳罚款后被派出所放回家。

此事一经见报,立即引起了社会公众和法学界的关注,成为轰动一时的“夫妻在家看黄碟案”事件。

1、派出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能否直接闯入民宅抓人?2、如何处理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关的国家权力和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之间的法律权利?提问者:得鱼- 一级最佳答案1不可以,程序违法,程序违法会导致实体效力的瑕疵,况且这样导致取得的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

这相当于公权力冲破了法的屏障对私权利的侵害。

2宪法其实就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防止公民通过宪法让渡给国家的权力异化,而给公民权利造成侵害。

所以从以下方法进行亩的实现(1)权力间的制约(2)权利对于权力的制约关于这个案例的宪法分析,您可以参考一下王磊编著的《选择宪法》北大出版社,里面有详细地分析。

9 2002年8月18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居民张磊从其邻居处借到三张黄色光碟后,与其妻一同观看。

当天万花乡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到张磊家将其带到派出所。

据当事人称,派出所来人时没有穿警服,直接撞门而入,态度比较粗暴。

派出所认定张磊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和妨碍公务罪。

但8月19日,在张磊缴纳罚款后被派出所放回家。

此事一经见报,立即引起了社会公众和法学界的关注,成为轰动一时的“夫妻在家看黄碟案”事件。

陈卫东李训虎:法治的胜利还是程序的失败?——黄碟案的刑事程序法解读[日期:2006-02-25]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作者:[字体:大中小] 引言2002年8月18日发生的轰动全国的陕西延安“夫妻看黄碟”案最终以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分局赔偿当事人张某夫妇人民币29137元以及处罚执法干警而于2002年的最后一天尘埃落定。

19年前,延安一对夫妻家中看黄碟被逮捕,“扫黄”能不能扫进家?

19年前,延安一对夫妻家中看黄碟被逮捕,“扫黄”能不能扫进家?

19年前,延安一对夫妻家中看黄碟被逮捕,“扫黄”能不能扫进家?瞭望-LW2021-12-04 04:00“扫黄”能否扫进家?《瞭望-LW》看你所看不到文/瞭望-LW引言其实,很多人都存在这样的疑问:在自己的家中观看黄色光盘,究竟会不会被警察叔叔找上门来?这个问题放在现在,真的不敢说绝对不会。

但在19年前,却发生了一件真实的案例:延安一对夫妻在家中观看“黄碟”被警方逮捕!事件经过究竟是怎样的,我们今天一起来还原一下这一真实的案件。

01-群众举报2002年8月18日晚,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说,一居民家正播放“黄碟”。

几名警察接到举报后立即出警,他们来到张某家中,不料双方发生冲突,在冲突中,一名民警手部受伤,当事人张某也因妨碍公务被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

接警处万花山派出所事后向公众发布了公告: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该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辖区内有一居民正在家中播放黄色录像。

该派出所接到警情后立即派出2名民警,2名协警前往处理。

他们来到当事人张某的家门外,在窗外就看到房间内的电视正在播放淫秽录像。

于是几名民警敲响了张某的房间门。

张某面对突然到来的几名民警十分错愕,民警亮明身份后,张某让几名警察进入了房间,房间内除了张某,还有他的妻子李某。

这时,房间播放的录像已经关闭。

民警对他说:“有群众举报你这里违法播放黄色录像,请你们交出碟片,接受我们的检查。

”但是张某夫妇当场拒绝了民警的要求,随后民警欲取出碟机里的光盘,想不到张某随手拿起身边的木棍便砸向民警。

民警尚某的左手被棍子砸中,手背顿时肿了起来,其他3名民警见状便上去阻止。

张某的妻子李某也加入撕扯,有一民警的衣服被撕烂,一民警的手被抓破。

但场面最终被警察控制住,张某随后被摁倒在床上。

张某被警方以妨碍执行警务的原因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

淫秽碟片随后,民警从现场搜出3张淫秽碟片,连同电视机和碟机均作为证据被民警带回派出所。

事后,当事人张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当晚11点多,有4名自称民警的人进入他的房间,虽然他们表明了他们是警察,但他们身上都没有佩戴警号和警服。

卧室里的宪法权利简评延安黄碟案

卧室里的宪法权利简评延安黄碟案

卧室里的宪法权利——简评“延安黄碟案”林来梵2008年06月23日16时44分413Every man’s house is his castle ——英国法律格言一、所谓的“案件事实”本案为我们提供了一次诉说权利的契机。

当我们和善良的普通人一样激越愤慨之后,实际上也可带着期待通过本案所付出的正义代价去有力地诉说自己的专业见解和道德立场的那种窃喜,如获至宝地收集其案件事实。

[1]但需注意的是,这种意义上的“案件事实”已不是事实上发生的那个案件事实,即拉伦兹(Karl Larenz)所说的“实际事件”,相反,而是属于这位德国法学巨擘所说的那种“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2] 其背后还可能潜藏着警方、当事人Z夫妇、有关的政府机关以及那些在现实中竭力维护自己的“新闻良心”或也可把新闻自由轻易地转化为某种私利的传媒机构及其新闻从业人员等各方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动机。

毕竟,这个事件最初乃发生在一个卧室之内,又经过各方的矛盾叙说,经过诸种的风评物议,到达文字,形成话语,最后才呈现在我们的面前。

这里首先可以引出一个宪法上的论点,即新闻自由以及知情权的保障问题。

只有新闻自由得以确立,知情权的保障得以实现的社会,类似本案中这样涉及宪法权利问题而又未经诉讼程序确认的案情,才会为我们的分析、判断、反思和诉说提供“临近确实可靠的可能性”,[3] 并通过人们的分析、判断、反思和诉说,去共同恢复正义。

当然,面对可能存在局限的事实材料,如果能抽取其中可确定的事实要点,法意义的评价也并非绝不可为,宪法判断亦然。

二、本案中的卧室本案中的卧室在宪法学上具有典型的象征意义。

围绕卧室所展开的案件事实的一个要点,可陈述为:4名警察为查处淫秽物品而强行地进入了Z夫妇的卧室。

卧室本来不是宪法上的概念,但住宅则是。

宪法上存在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中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从规范宪法学上而言,宪法上的住宅不是建筑设计家或房产商所理解的那种单纯的物理空间,而是具有法意义的特定场所。

以案例为例浅谈对权力的理解

以案例为例浅谈对权力的理解

以延安黄碟案为例浅谈对权力的理解----兰州大学2014MPA市内班刘少鹏一.案例背景材料: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到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

三名民警(穿着警服,但没有警号和警衔)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

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

警察随之将其治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

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

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确诊为:“多出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伴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二.案例中的权力分析1.本案中涉及的权力问题:权利的产生、运用、表现、制衡(1)权力的产生权力是一种资源,本身具有归属。

拥有权力的组织或个人掌握着大量的优势资源,为了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会将这种资源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经常通过某种组织或机构进行,分配的层次往往呈现出阶梯型特征,即权力的支配能力受资源量的影响从低到高依次递增,本案中民警执法的权力来源于派出所,派出所属于宝塔公安分局的分支机构,民警对权力的支配能力明显小于公安分局的权力支配能力,这是权力产生的间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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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里的宪法权利——简评“延安黄碟案”林来梵2008年06月23日16时44分413Every man’s house is his castle ——英国法律格言一、所谓的“案件事实”本案为我们提供了一次诉说权利的契机。

当我们和善良的普通人一样激越愤慨之后,实际上也可带着期待通过本案所付出的正义代价去有力地诉说自己的专业见解和道德立场的那种窃喜,如获至宝地收集其案件事实。

[1]但需注意的是,这种意义上的“案件事实”已不是事实上发生的那个案件事实,即拉伦兹(Karl Larenz)所说的“实际事件”,相反,而是属于这位德国法学巨擘所说的那种“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2] 其背后还可能潜藏着警方、当事人Z夫妇、有关的政府机关以及那些在现实中竭力维护自己的“新闻良心”或也可把新闻自由轻易地转化为某种私利的传媒机构及其新闻从业人员等各方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动机。

毕竟,这个事件最初乃发生在一个卧室之内,又经过各方的矛盾叙说,经过诸种的风评物议,到达文字,形成话语,最后才呈现在我们的面前。

这里首先可以引出一个宪法上的论点,即新闻自由以及知情权的保障问题。

只有新闻自由得以确立,知情权的保障得以实现的社会,类似本案中这样涉及宪法权利问题而又未经诉讼程序确认的案情,才会为我们的分析、判断、反思和诉说提供“临近确实可靠的可能性”,[3] 并通过人们的分析、判断、反思和诉说,去共同恢复正义。

当然,面对可能存在局限的事实材料,如果能抽取其中可确定的事实要点,法意义的评价也并非绝不可为,宪法判断亦然。

二、本案中的卧室本案中的卧室在宪法学上具有典型的象征意义。

围绕卧室所展开的案件事实的一个要点,可陈述为:4名警察为查处淫秽物品而强行地进入了Z夫妇的卧室。

卧室本来不是宪法上的概念,但住宅则是。

宪法上存在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中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从规范宪法学上而言,宪法上的住宅不是建筑设计家或房产商所理解的那种单纯的物理空间,而是具有法意义的特定场所。

西方近代以来的法治确立了私自治的原理,传统的立宪主义精神正与之彼此吻合,都强调公权力不能肆意介入私自治的领域。

这种领域当然不尽是物理空间,即使涉及物理空间,也在权利形成中而被赋予深远的规范意义。

所谓“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中的住宅,正是如此。

普通法中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各人的家就是他的堡垒”(Every man’s house is his castle),其所体现的就是住宅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

从表面上说,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指公民的居所、生活或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本身所保障的客体乃是从私自治原理下的私领域中延伸出来的。

为此,该权利的保障,实际上与私生活的保障、人格自律空间的保障、隐私权的保障乃至家庭的保护息息相关。

这种意义的关联脉络明显地体现在《国际人权宣言》之中,其第12条就是将保障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与保护一般私生活、家庭以及许多人格利益置于并列的关系中加以规定的。

[4]这便决定了宪法上的“住宅”这一概念内涵的复杂性。

首先,它不是那种通常意义上的私人家屋,而是各种一般私生活在物理空间上所展开的场所,其成立也无须具备标准的建筑结构或持续性的占有等时空上的要件。

为此,从法解释学意义上说,它可以包括寄宿宿舍、下榻宾馆等其他与私人家屋具有同质性的场所。

这一点在各国的学说与判例中均得到承认。

德国历史上的《魏玛宪法》第115条是规定住宅不受侵犯的条款,其中甚至还曾对宪法上的“住宅”做出过著名的论断性表述,称之为所谓的Freist?tte,可译为“安栖之所”,但又具有“避难之所”的意涵。

[5] 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卧室正是这种宪法意义上的住宅的核心部分。

反观本案,据说警察所强行进入的场所,本是当事人Z所经营的诊所,同时兼具了其夫妇二人新婚住所的功能,而派出所所长H则辩称作为诊所它应可认为是公共场所。

在这一点上,H的辩解是无力的,因为即使他们所进入的场所是以诊所的功能为主的,而且即使作为诊所具有随时开放的性能,但当他们进入的那一刻,Z夫妇是将其作为私生活的空间加以使用的,更何况警方长驱直入其中不具有诊所功能的后屋地带,即这对新婚夫妇的卧室。

其次,由于住宅的内涵中存在上述那些复杂的意义关联脉络,所以对住宅的侵犯或搜查,也就不仅指的是直接侵入住宅的物理空间内部的行为,在法解释学意义上,还可包括在住宅外部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一定的器具窥视或窃听住宅内部的一般私生活情景等行为。

[6] 在本案中,据报道警方事后辩称他们在进入住宅前,为核实情况,曾从窗户缝里看到房内的电视机中正在播放着淫秽录像。

警方这一说法的本意可能在于为缓解他们侵犯行为的严重性,然而,如果上述的户外窥视行为属实,那么其侵犯住宅的行为其实恰恰可认定为自窥视的那一刻开始。

从上面的评析和介绍中也可看出,本案中的那些本以保护公民的生活安全(包括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为天职,并不时涉及在何种情形下才能合法地进入公民住宅等法律问题的国家公务人员,似乎颇为严重地缺乏法律上有关住宅的常识,更谈不上理解蕴含在住宅的规范意义背后的那种立宪主义的精神奥意。

主流的各国对立宪主义的这种精神奥意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笔者最为推崇的还是K·罗文斯坦(Karl Loewenstein) 的那一经典表述:宪法“不得不对个人自律的领域、即个人的诸权利与基本自由做出明示的确认,同时也不得不针对某个特定的权力持有者或整体的权力持有者所可能施行的侵犯而对此种领域做出保护性的规定。

这一原理之所以在立宪主义展开过程的初期就已得到认识,乃因其表达出了立宪主义所蕴含的那种特殊的自由主义目的。

与权力的分割和限制的原则相呼应,一般的政治权力所不能侵入的这个领域,正是实质宪法的核心。

”[7] 住宅不可侵犯的权利,比其他许多宪法权利都更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立宪主义的精神,以致当代德国宪法学界最具有代表性的学者K·黑塞(Konrad Hesse)指出,住宅不可侵犯的基本权所保障的是“个人生活遂行的最低限度的领域”,是作为宪法自身所创设的国家的客观秩序的一部分的,同时也是作为必须通过“主观性的防御权”[8] 的保障而得到保障的一种法益之意义上的“私领域不可侵犯性的本质构成部分”。

[9]如果说住宅是这种性质的“私领域不可侵犯性的本质构成部分”,那么如前所述,卧室则更可谓是其最为核心的本质构成部分。

本案中的卧室,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具有了重要的象征意义。

4名警察强行侵入这个卧室的行为,实际上意味着他们所行使的公权力强行地侵入了立宪主义所极力保护的那一最为核心的本质构成部分。

当事人的愤懑、国人的震惊、舆论的喧腾,以及法律专业人士的那种苦笑参半的窃喜,均与此有关:或是基于本能的价值经验而做出了道德抗拒的反应,或是基于抽象的理论思想而表达了理性否定的态度。

三、宪法上的淫秽物品当然,在宪法上,卧室也不是公权力的绝对禁区。

像其他许多宪法权利一样,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具有内在界限,公权力可以在特定要件下强行进入公民的住宅,包括强行进入卧室。

如所周知,这种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实体性的要件,即必须为了履行某些特定的公务,主要限定于收集犯罪或违法的证据、查获犯罪或违法的物品、阻止犯罪或违法的活动或拘禁犯罪嫌疑人或违法人员等活动;第二则是程序性的要件,即必须严格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

限于篇幅,我们在此着重分析上述第一方面上的问题。

就此而言,本案的关键显然在那个所谓的“黄碟”之上,即:案中的黄碟是否属于犯罪或违法的物品或证据;又或,持有或观赏该黄碟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或违法的行为。

这首先涉及到警察强行进入卧室的规范依据问题。

在宪法学上,确认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如果没有这种规范依据,那么就意味着警察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这就无须引出宪法判断意义上的煌煌宏论,但问题在于,假定存在某种规范依据,那么则可分析和判断该种规范依据本身是否违反了宪法中的有关条款,这才是具体性违宪审查活动的典型内容。

虽然我国目前尚不存在这种制度,但学理意义上的宪法判断也可为之。

就规范依据而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的行为才受到其严厉禁止,[10] 本案当事人Z夫妇仅属单纯持有和观赏黄碟的行为,自然不在其所禁止之列。

1985年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第10条中曾规定:“对观看淫秽录像、电影、电视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对传看、传抄淫书淫画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有实物的应交出实物;对屡教屡犯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但根据2001年国务院319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规定》已被废止。

有待斟酌的只是1990年公安部的一个有关“除六害”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在家庭成员中播放淫秽录像、录音而不属于制作、复制或传播的,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传看或偶尔传看并可通过教育悔改的,一般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多次观看的,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到公民家中依法检查时,应该依法处理,不能采取断电扰民等方式。

该《通知》是否可以作为,或在本案中实际上被作为警察强行进入公民住宅的规范依据,实有待细究,但我们在此姑且假设:如果该《通知》勉强可作为本案中警察强行进入当事人Z的住宅的规范性依据,那么就涉及一个具有技术性的宪法问题,即:案中的那个黄碟是否属于该《通知》中所规定的“淫秽录像”。

据当事人一方说,该黄碟的内容是展示一个外国女人沐浴的情景,画面上没有男性形象或其他淫秽性内容。

其是否属于上述《通知》中的“淫秽录像”,则显然需要从解释学的角度对“淫秽物品”的概念加以界定。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课业。

在我国宪法的理论和实践中,迄今尚未完成这种课业,但在外国宪法上,淫秽物品概念的界定早已存在。

在美国宪法上,淫秽物品所承载的“淫秽性表达”,因被认为具有使社会健全的风俗和道德秩序恶化的倾向而被排除在不受联邦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之列。

[11] 但有关的主导性判例显示,法律所限制的淫秽性表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参照当下的社会标准,从该表达的整体来看,可认定其在诉诸“通常人”(the average person)的好色趣味;(2)可认定该表达明显地以淫秽性手法叙述描写州法有关规定中详细表示的性行为;(3)可认定该表达在整体上欠缺严肃的文学性、艺术性、政治性或科学性的价值。

[12]有些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界定更为复杂,如日本即然。

在战后著名的“《查泰来夫人的情人》案”中,最高法院首次认真地对性表达作出判示,认为淫秽书文包含以下三个要素:(1)限于刺激性欲使之兴奋;(2)侵害了普通人在性方面所拥有的正常羞耻心理;(3)有违善良的性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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