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污染事故处罚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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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污染事故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处罚与奖励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港航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处理船舶污染事故时,决定处罚的,原则上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对船舶污染事故较小情节比较简单的,也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但必须执行本规定中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长必须及时向港务监督提交《船舶污染报告书》,其内容包括:船舶情况,发生污染事故情况及详细经过。(其格式,如表2)
第四条由发现船舶排污的目击者提供情况,港务监督人员作记录,并填写《污染事故目击者的报告》,其内容包括:船舶情况、地点、报告人情况,报告时间及其陈述;如有书面材料,也应附上。(其格式,如表3)
第五条船舶排污的证明人,应按要求填写《证人的报告》,其内容包括:肇事船情况,时间、地点,证明人情况,污染物情况及证人陈述。(其格式,如表4)
第六条当港务监督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及有关报告时,应立即派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作出实际记录,提出《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勘查报告》,其内容包括:船舶、气象、水文基本情况,事故性质,污染物名称及数量,取样情况和现场勘查情况,根据情况附上照片和取样程序说明。(其格式,如表5)第七条《调查、询问记录》,是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的重要依据之一,其内容包括;船舶和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询问的项目应有:(1)油污证书及其附件;(2)《油类记录簿》及排放记录;(3)《航海日志》,(4)船舶检查与其他文件。(其格式,如表6)
第八条对船舶污染事故需要进行一定的技术鉴定(化验分析)的,港务监督人员应填写《技术鉴定(化验分析)报告》其内容包括:船舶情况,承办人情况,鉴定单位和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事由及项目;并应附(1)取样分析报告(2)图谱(3)结论。(其格式,如表7)
第九条港务监督根据上述各项报告和有关资料,组织人员对该船舶污染事故进行处理的评议,并如实作出记录。其内容包括:船舶污染事故的案由、评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评议记录及结果(指出其违犯国家规定的条款)。(其格式,如表8)
第十条将船舶污染事故评议结果和有关情况填写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港务监督领导批准。处罚不足1万元罚款的,可直接向肇事船方发出《处罚决定书》;处罚1万元及其以上的,发布之前,港务监督需用电传或电话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批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被处罚船舶或单位(或个人),处罚事由(含其违犯国家规定的条款),处罚决定。(其格式,如表9,非对外开放港口的主管机关签署为港航监督)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等有突出成绩的个人,港务监督可决定予以奖励,(奖励费用,按“罚款收入10%的范围”的精神从严掌握,发出《奖金领取通知书》,(其格式,如表10)
第十二条综合上述各条有关情况,填写综合报表《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其内容包括:船舶及船舶所有人情况,肇事责任人员情况,污染事故性质及经过,污染事故原因分析,处理结果(含其违犯国家规定条款)经办人意见,主管处或科室领导意见,港务监督领导批示,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需报港务监督局批准情况,(其格式,如表1)表1的正本在港务监督存档,表1副本报港务监督局一份。港务监督根据情况,抄送给管辖区的海事法院表1副本一份。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