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3_3.3船舶发生海上污染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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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
船舶污染事故及处理
(5)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的船舶污染 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 应当立即向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48 h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船舶应当在到达国内 第一港口之前提前24 h向船籍港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并接受调查处理。 (6)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及污染事故的处理进展 情况,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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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 船舶污染事故是指由船舶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 引入水环境,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 业和水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水资源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 质量等有害影响的事故。 • 为加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 查处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 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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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 本规定适用于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船舶污 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实施船舶污染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负责具体开展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船舶污染事故凋查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客观、公平、公正 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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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调查船舶污染事故,应当勘验事故现场, 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 (9)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的证据: • 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 ②证人证言。 • ③当事人陈述。 • ④鉴定结论。 • ⑤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 • ⑥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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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船舶发生海上污染事故处理
能力目标:了解并掌握防止溢油扩散和溢油回收工具的
使用方法。
学习任务:掌握海上发生溢油时防止溢油扩散、溢油回收、溢油
海上处理的方法。
课内实践:溢油工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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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溢油污染的处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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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 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 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 他有关人员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当是原件原物 ,提供抄录件、复印件、照片等非原件原物的,应当签字 确认;拒绝确认的,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注明有关情况。 (11)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根据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 以行使以下职权: • ①责令船舶污染事故当事人提供相关技术鉴定或者检验、 检测报告。 • ②暂扣相应的证书、文书、资料。 • ③禁止船舶驶离港口或者责令停航、改航、驶往指定地点 、停止作业、暂扣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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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报告 (1)发现船舶及其有关水上交通事故、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 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 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报告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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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故调查 (1)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依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 ①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 ②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处 理。 • ③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调查处理。 • ④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事故 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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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 24 h内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 告书”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予适当延迟,但最长 不得超过48 h。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①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情况。 • ②污染事故概况。 • ③应急处置情况。 • ④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情况。 • ⑤其他与事故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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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地不明的,由事故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 负责调查处理。事故发生 地或者事故发现地跨管辖区域或者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对管 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调查处理 机构。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造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调查处理机构由国家海 事管理机构指定。 (4)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重大及以上 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国家海事管 理机构可派员开展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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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 1年第10号)于2011年9 月22日通过并颁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七 章42条。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 鉴定机构的认定;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 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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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 理;给军事港口水域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军队有关主管部门参与 调查处理。 (6)发生下列情况时,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可 以组织开展国际、国内船舶污染事故协查: • ①污染事故肇事船舶逃逸的。 • ②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经开航离港的。 • ③辖区发生污染事故但暂时无法确认污染来源,经分析可能为过往 船舶所为的。 • ④其他需要组织协查的情况。 (7)国际间的船舶污染事故协查,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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