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新准则下预提费用已取消,你知道吗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会计新准则下预提费用已取消,你知道吗

《企业会计准则2006》(以下简称新准则)下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在经历几次变化后,最终从财务报表和会计科目中彻底消失了,那么随之而来的会计处理该怎么办呢?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历来都是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最主要的账户。财政部于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中规定的"两费"分别属于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其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均有专项列示。"新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删除了"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科目,并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也相应取消了这两个项目,但未对原制度规定的待摊、预提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及报表列示作任何说明,也没有任何一处地方明确表示允许待摊、预提。

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原因

一遵循资产负债观

新准则强化资产负债观,淡化收入费用观。资产负债观更符合信息有用性,将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即不符合资产定义的项目剔除出资产负债表。比如,"待摊费用"本质上是一种费用,属于无价值资产,是企业一经发生就已消耗的一项"沉没成本",它没有使用价值,没有流通性,假如企业破产,是不可能用它来偿还债务的,如果将它归类于资产,会虚增企业的资产总额,虚夸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严重影响企业财务指标的公允性,不利于投资者对企业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作出正确的判断。

上述有些企业仍保留"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或者采用"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替代科目,其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没有遵循资产负债观,不符合新准则的要求。

二符合新准则中会计要素的定义

从新准则对资产的定义看,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发生,应由当期及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直接表现为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减少,预期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不能被划入资产范畴。新准则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预提费用是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虽然这些费用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但它们并不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其同样不符合新准则对负债的定义。

再看新准则对费用的定义,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这一定义能很好地包容"两费"的定义,因为每一个"两费"明细项目的设置都是在经济利益很可

能流出企业,而且每个项目经济利益的流出额都能可靠地计量。因此,"两费"应隶属于新准则中的费用要素而不是资产或负债要素。

三对权责发生制不构成障碍

新准则将权责发生制提升为会计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作为权责发生制主要账户的"两费"不能被取消。虽然在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权责发生制较收付实现制具有较大的优越性,但由于其存在一些固有缺陷,也往往带来巨大危害。

例如,权责发生制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相关性和重要性等相矛盾,会使企业虚列资产和虚增当期利润。近年来,"两费"的设置等许多核算方法对资产和负债准确披露产生的负面影响,随着安然等丑闻爆发而遭到了重点批判,改良权责发生制的呼声很高,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如现金流动制)也对权责发生制提出了挑战。以前曾有学者提出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重要性来衡量,可以不

设置"两费"科目,以保证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得到更合理的披露,这个观点恰恰符合新准则的要求。

四有利于解决实务中的问题

在实务中,有些企业对"两费"业务进行核算时,故意作账户游戏,利用"两费"作为调节利润的"蓄水池"或"变压器",成为企业粉饰会计报表的惯用手段。

概括起来,利用"两费"做假账主要有随意改变"两费"的摊销、预提期和摊销、预提额:"挂而不摊"掩盖亏损;将不属于"两费"的内容列入"两费";将属于"两费"的内容未列入"两费":"两费"摊入和预提对象不正确:"两费"在会计报表上披露不准确等几种情况。

另外,预提费用还增加了纳税调整的工作量。所以,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些过渡性科目,限制了企业调节各期利润的操纵空间,将发生的受益期在一年以内

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样既简化了会计核算,又比较容易理解,也减轻了审计人员对该类业务审计的工作量。

新准则下原制度规定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

原制度规定的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

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借款利息、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和固定资产修理费等。

一借款利息

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通过设置"应付利息"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吸收存款

——利息调整"等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租金和保险费

根据对待摊费用中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分析可以得知,新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不再对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进行预提,而是在实际发生时根据支出能否资本化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不能资本化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对于当期应负担的租金和保险费,也可以不进行预提,等到实际支付租金和保险费时,按支付的金额分别计入有关成本或损益类科目。

也就是说,原来“预提费用”科目核算的内容,如果有确凿证据需要预提的,应根据其性质记入“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那些过去经常发生的、证据不足的、随意性很强的预提费用,在新准则下是不能计提的。首次执行日“预提费用”余额中符合负债定义的部分,应转入相应应付款项,不符合负债定义的部分,则只能核销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