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豁免的相关问题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第(2) 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中央人 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 则或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第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 政区法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 行为无管辖权。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 件时遇有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问题, 须适用和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 区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 第十九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法院,有责任适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 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得偏离上述规则或政策, 也不得采取与上述规则或政策不同的规则。
国家豁免的相关问题
一、国家豁免的特点
二、国家豁免与外交豁免和国 家元首豁免
三、不得援引豁免的诉讼
四、国家豁免的放弃
五、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的实践 与立法
一、国家豁免的特点
1. 外交问题与法律问题
❒ FG v.刚果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 国家与外国法院
基本法第19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 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 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 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 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三、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第 (3)个问题。国家豁免涉及一国法院对外国国 家及其财产是否拥有管辖权,外国国家及其财产 在一国法院是否享有豁免,直接关系到该国的对 外关系和国际权利与义务。因此,决定国家豁免 规则或政策是一种涉及外交的国家行为。基于上 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行 为。
第2条第2款,2004年《联合国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二)侵权行为
第12条规定,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除有关 国家间另有协议外,一国在对主张由可归因于该 国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或有 形财产的损害或灭失要求金钱赔偿的诉讼中,如 果该作为或不作为全部或部分发生在法院地国领 土内,而且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人在作为或不作 为发生时处于法院地国领土内,则不得向另一国 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
2011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九) 项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管理国家对外 事务的职权,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属于国家对外事务 中的外交事务范畴,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统一实施。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中央人 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的规定,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 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 关的外交事务。
基本法第19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 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 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 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 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 政府的证明书。
第158条第3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 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 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 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 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 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 的判决不受影响。
1.管辖豁免
❒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 行使管辖;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 国根据第5条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2.强制措施豁免
❒ 判决前的强制措施的豁免:查封、扣押
❒ 判决后的强制措施的豁免:查封、扣押和执 行
❒ 同意行使管辖不构成默示同意采取强制措施
二、国家豁免与外交豁免和国家 元首豁免Biblioteka (五)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引
起的诉讼
第13条,除有关国家间另有协议外,一国在涉及确定下列 问题的诉讼中,不得对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 免:(a) 该国对位于法院地国的不动产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或该国对该不动产的占有或使用,或该国由于对该不动产 的利益或占有或使用而产生的任何义务;(b) 该国对动产 或不动产由于继承、赠予或无人继承而产生的任何权利或 利益;或 (c) 该国对托管财产、破产者财产或公司解散前 清理之财产的管理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七)因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引 起的诉讼
第15条,一国在有关该国参加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 司或其他集体机构的诉讼中,即在关于该国与该机构其他 参加者之间关系的诉讼中,不得向另一国原应辖的法院援 引管辖豁免。
四、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第 (4)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基本法》第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香港原有法律只有在不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情况下才予以保留。根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 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自1997年7月 1日起,在适用时,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的地位和《基本 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 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中 央人民政府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 家豁免的规则必须符合上述规定才能在1997年7月1日后继 续适用。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从1997年7月 1日起,在适用时,须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 符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 有关财产或相关权益诉讼
❒ 原应管辖权的法院
❒ 例外
(六)因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引起 的诉讼
第14条,一国在有关下列事项的诉讼中不得 向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a)确定 该国对在法院地国享受某种程度、即使是暂时 的法律保护的专利、工业设计、商业名称或企 业名称、商标、版权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知识产 权或工业产权的任何权利;或据称该国在法院 地国领土内侵犯在法院地国受到保护的、属于 第三国者的前述一项所述性质的权利。
1. 国家豁免与外交豁免
❒ 历史形成 ❒ 效力 ❒ 范围 ❒ 标准
2.国家豁免与国家元首豁免
❒ 历史起源 ❒基础 ❒ 内容 ❒ 范 围 ❒ 标准
三、不得援引豁免的诉讼
(一)商业交易
1.定义
❒ 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一项商业交易, 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业交易的争议应由 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在该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 援引管辖豁免。
基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 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 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 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基本法》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 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2011年6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 法院提出四个问题:
(1)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真正解释,中央人 民政府是否有权力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豁免 规则或政策;
(2)如有此权力的话,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 和第十九条的真正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 特区’)(包括香港特区的法院)是否:
①有责任援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 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或
❒商业交易指: 1. 为销售货物或为提供服务而订立的任何商业合同或交易; 2. 任何贷款或其他金融性质之交易的合同,包括涉及任何 此类贷款或交易的任何担保义务或补偿义务; 3. 商业、工业、贸易或专业性质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交易, 但不包括雇用人员的合同。
第10条 当国家企业或国家所设其他实体具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能力: (a) 起诉或被诉;和 (b) 获得、拥有或占有和处置财产, 包括国家授权其经营或管理的财产, 其卷入与其从事的商业交易有关的 诉讼时,该国享有的管辖豁免不应 受影响
3. 豁免程序,不豁免实体责任 4. 与不得援引豁免相联系 5. 管辖豁免和强制执行措施豁免
基本法第18条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 国旗的决议》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3.《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 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 制措施豁免法》
❒ 归因于国家 ❒ 有形损害或伤害 ❒ 领土联系 ❒ 侵权行为人位置
(三)雇用合同
第11条第1款,除有关国家间另有协 议外,一国在该国和个人间关于已全 部或部分在另一国领土进行,或将进 行的工作之雇用合同的诉讼中,不得 向该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 豁免。
❒ 工作服务的合同 ❒ 另一个国家领土 ❒ 例外
2.商业交易的判断标准
(1)行为的性质标准
❒ 发达国家
(2)行为的目的标准
❒ 发展中国家
(3)混合标准
❒ 行为的性质标准为主
❒ 行为的目的标准为辅
在确定一项合同或交易是否为 “商业交易”时,应主要参考该 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如果合同 或交易的当事方已达成一致,或 者根据法院地国的实践,合同或 交易的目的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 有关,则其目的也应予以考虑。
(四)仲裁协定的效果
1.仲裁协定与管辖豁免
第17条,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或法人订立书面 协议,将有关商业交易的争议提交仲裁,则该国不 得在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有关下列事项的诉讼中 援引管辖豁免;(a)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或适用; (b)仲裁程序;或(c)裁决的确认或撤销,但仲裁协议 另有规定者除外。
②反之,可随意偏离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 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并采取一 项不同的规则;
(3)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是否 属于《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句中所说的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 (4)香港特区成立后,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 条和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对香港原有(即1997年7月1日之前)的有关 国家豁免的普通法(如果这些法律与中央人民政府 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有抵触)所带来的影响,是否令到这些普通法法律, 须按照《基本法》第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及于19 97年2月23日根据第一百六十条作出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在适用 时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确保关 于这方面的普通法符合中央人民政府所决定的国家 豁免规则或政策。
❒ 商业交易的仲裁条款 ❒ 仲裁协定的有效性、解释或适用、 仲裁程序或裁决的确认或撤销 ❒ 原应管辖的法院
2.仲裁协定与放弃仲裁裁决执行的豁免
❒ 没有一致的做法
❒ FG v.刚果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
司
❒ 第19条,不得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 中针对一国财产采取判决后的强制措施, 例如查封、扣押和执行措施,除非该国 以仲裁协议方式明示同意采取此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