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豁免的相关问题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国家豁免⼀般指⼀个国家不受另⼀个国家的法院管辖,其在该外国的财产免受诉讼保全或强制执⾏。
国家豁免的主要内容有两个⽅⾯:(1)管辖豁免,指任何国际经济关系主体未经⼀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该国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任何他国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任何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对其他任何国家的起诉。
(2)财产执⾏豁免,指任何他国法院未经⼀国同意,不得对该国财产⾏使诉讼保全,或者将其财产加以扣押或强制执⾏。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依据是主权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
国际法规定“平等者间⽆管辖权”,这是国际法的⼀项基本原则。
因此,根据这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任何⼀个国家都不受他国司法管辖。
在19世纪中期⾄末期,由于国家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益增多,欧洲少数国家在司法实践中,相继采取了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的适⽤范围予以限制的做法,主张把国家⾏为区分为主权⾏为和⾮主权⾏为,对前者仍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对后者则不适⽤。
其主要理由是:(1)国家参与国际经济合同⾏为是属于私法性质的⾮主权⾏为,应同主权⾏为区别对待;(2)在国际经济合同⾏为中,合同双⽅当事⼈的法律地位理应平等,作为合同当事⼈⼀⽅的国家不应在处理合同争端时因主张豁免⽽使另⼀⽅当事⼈居于不平等的地位。
这样在国际上就存在着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理论和实践。
所谓绝对豁免是指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的⾏为还是私法上的⾏为,除⾮该国放弃豁免,都给予豁免。
英美原来是采取这种⽴场的。
所谓限制豁免是只对外国公法上⾏为给予豁免,对私法上的⾏为则不予豁免。
许多西⽅国家,如奥地利、⽐利时、德国等都采取这⼀⽴场,英国、美国后来也逐渐转向限制豁免。
限制豁免论并⽆充分的理论依据,在实践上也会遇到困难。
其关于主权⾏为和⾮主权⾏为的划分很不科学。
国家的商业⾏为看来似属私法⾏为,但实际上最终同⼀国的军事、政治、外交等有关权⼒的⾏使是分不开的。
加之由于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活动错综复杂,在实践上也难以划分主权⾏为和⾮主权⾏为。
国家豁免的相关问题
2011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九) 项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管理国家对外 事务的职权,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属于国家对外事务 中的外交事务范畴,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统一实施。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中央人 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的规定,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 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七)因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引 起的诉讼
第15条,一国在有关该国参加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 司或其他集体机构的诉讼中,即在关于该国与该机构其他 参加者之间关系的诉讼中,不得向另一国原应辖的法院援 引管辖豁免。
②反之,可随意偏离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 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并采取一 项不同的规则;
(3)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是否 属于《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句中所说的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 (4)香港特区成立后,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 条和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对香港原有(即1997年7月1日之前)的有关 国家豁免的普通法(如果这些法律与中央人民政府 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有抵触)所带来的影响,是否令到这些普通法法律, 须按照《基本法》第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及于19 97年2月23日根据第一百六十条作出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在适用 时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确保关 于这方面的普通法符合中央人民政府所决定的国家 豁免规则或政策。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豁免,即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的一种特权和豁免。
国家豁免制度源于古代国家观念,至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
在现代国际法中,国家豁免制度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发展。
然而,国家豁免并非绝对,存在一定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国际法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二、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概述1.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包括实体法律后果和程序法律后果。
(1)实体法律后果实体法律后果主要指国家豁免对国家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的影响。
具体包括:①国家享有平等地位。
国家豁免制度承认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国家在行使主权权利时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②国家承担国际责任。
国家豁免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免除国际责任。
在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下,国家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国家享有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制度赋予国家在国际司法管辖方面的豁免权,国家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被其他国家法院起诉。
(2)程序法律后果程序法律后果主要指国家豁免对国际司法程序的影响。
具体包括:①诉讼管辖权。
国家豁免制度规定,国家未经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法院起诉。
因此,国家豁免对诉讼管辖权产生重要影响。
②证据收集。
国家豁免制度要求,在未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收集与国家有关的证据。
这为国际司法程序中的证据收集带来一定限制。
2.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具有以下特点:(1)普遍性。
国家豁免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
(2)相对性。
国家豁免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情况。
(3)可变性。
国家豁免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规定。
三、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分析1. 国家豁免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国家豁免制度承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
国家豁免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防止国家主权受到侵犯。
2. 国家豁免对国际司法的影响国家豁免制度对国际司法产生重要影响。
一方面,国家豁免有助于维护国际司法秩序,防止国家间因司法纠纷而引发冲突;另一方面,国家豁免可能导致某些国际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影响国际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国家豁免法律问题
特伦德克斯公司诉尼日尼亚中央银行案 上诉法院的绝大多数法官认为,在目前,国际法已 经不承认政府从事区别于政府行为的普通商业行为 仍然享有豁免权。大法官德林(Delling)进一步指 出,交易行为是否享有豁免权的决定因素是性质而 不是目的。肖(Shaw)法官也认为,当代国际法所 支持的原则是有限的豁免权,在确定豁免权时不仅 要考虑到当事人作为国家的身份,还应当考虑到行 为的性质。
海事法院认为,“比利时国会号”不仅运送邮件,还兼营客 运,从事大量商业行为。这样的船舶根据国际法不能享受军 用公船的特权,以至能够豁免一切受损害的私人对它提出的 索赔要求。而且,两国所订立的“条约”未经任何立法确认。 英王有权不经议会授权就可以用条约使“比利时国会号”享 有军船的一切特权,这是没有先例的,原则上与英国法律和 宪法相抵触。英王无权使不是真实军船的外国船舶享有豁免 权。因此,扣押令是应该发出的。 上诉法院于1880年作出判决,肯定了英国法院对此案没有管 辖权并撤消了海事法院的扣押令。法院认为,主权者有时可 以为他拥有的船舶要求豁免,即使此船舶完全或实际上用于 商业目的。对于实际为公共目的服务的船舶,不能被提起对 物诉讼。因此,对“比利时国会号”的扣押令必须撤消,因 为对该船进行任何调查即等同于对它行使司法管辖。
烟花案
英国:
克拉季娜诉塔斯社案(1949)(“塔斯社案”) 上诉法院:塔斯社是苏联的一个国家机构 巴库斯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小麦服务部案(1957) 被告根据西班牙法律是一个独立法人,但它实际上 是西班牙政府的一个国家部门,至于该实体实际上 是如何组成的,属于西班牙国内事项,有权享受诉 讼豁免。
美国:墨西哥诉霍夫曼案(1945) 美国联邦法院:涉案船舶虽然为墨西哥政府所有, 但并不是为政府服务,而是为私人服务。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是指一国的行为及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外国法律和外国法院的管辖。
该制度具有古老的历史渊源,至今仍具影响力。
先是2005年初开放签字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然后是2012年国际法院裁判的德国诉意大利案,以及一系列以我国国家、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使得国家豁免日益被关注。
一、国家豁免的历史发展(一)豁免制度的萌芽阶段国家豁免制度在欧洲以外的各个早期文明中并没有明确体现。
在西方历史上,豁免这一原则与民族国家的兴起同步。
大多数学者将1234年罗马教皇格里高利九世的教谕“平等者之间无司法管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iuridictionem)作为管辖的理论基础。
[1]指明各个国王间不能彼此管辖。
而民族国家兴起后,此教谕被赋予了更为鲜明的含义: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如果一国法院对另一国要求管辖,就可能意味着一国高于另一国,这显然不合适。
故而从逻辑上推出了国家享有主权豁免。
本文由收集整理(二)国家豁免的发展阶段19世纪时,国家垄断了贸易、铁路、海运和邮政服务等商贸活动[2],国家的一切行为与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国家可以对所有外国法院的诉讼援引管辖豁免,国际社会广泛适用绝对豁免原则。
这种主张得到了西方诸“文明国家”的普遍肯定并在法院判决中得以贯彻。
美国联邦法院1812年审理的“斯库诺交易号案”(Schooner Exchange Case)[3],英国法院1820年审理的“弗莱德里克王子号案”(The Prince of Frederik)[4],法国最高法院1849年审理的“西班牙政府诉卡索案”(Government of Spain V. Casanx)[5]等都體现了绝对豁免的原则。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随着全球化和国际组织的普及,国家间相互合作的频率和程度越来越高。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豁免制度成为国际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国家豁免制度是指国家在特定情况下,自身或者自身代表的人员豁免某些法律规定的条款。
虽然这个制度对于保障国家的权益和利益有着一定作用,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制度的定义、优缺点、对策等方面对国家豁免制度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国家豁免制度的定义国家豁免制度指的是国际法律中的一项规定,被豁免的内容可以是国家、政府、元首、外交官、领事官等。
这些人员在国内外执行职务过程中出现的某些行为,有可能违反了当地的法律规定,但是又有可能因其特殊的身份地位而无法接受司法追究。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国家可以要求当地法院放弃对这些人员的管辖权,以保障其特殊身份地位的权益和利益。
国家豁免制度对于保护国家的权益和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和问题。
1、优点:(1)维护国家利益:国家豁免制度可以保障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不受当地法律的限制,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2)促进国际合作:国家豁免制度可以减少国家间因法律纷争而引发的不必要的关系,促进各国间的合作和交流。
(3)保障官员和公民的权益:国家豁免制度可以保护外交官、领事官等特定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受当地法律的限制,确保其安全和权益。
2、缺点:(1)可能导致滥用:一些政府或官员可能会滥用国家豁免制度,以此逃避司法追究或者责任。
(2)限制普通公民的权利:一些国家豁免制度可能会限制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法律权利。
(3)有可能导致国际关系紧张和冲突:对于一些敏感和争议性的事件,国家豁免制度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国际关系紧张和冲突。
三、中国对策建议2、适当限制国家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在一些敏感和争议性的事件上,应当适当限制国家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免引发国际冲突和紧张。
3、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中国可以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和规则的完整性和正义性。
最新整理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docx
最新整理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一、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的提出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的制定和依其成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以下简称“中心”)为解决国家和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了调解和仲裁两种机制。
其中,《华盛顿公约》简单、有力、又较合理的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制度,把国际法与国内法相结合,把当事人自动遵守和执行裁决的义务与各缔约国承担承认与执行裁决的义务相结合,从而消除了通常情况下一般国际商事仲裁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以保证中心裁决的顺利履行。
但是,为了尊重缔约国主权,《华盛顿公约》准许各缔约国保留了其国内法中有关于国家豁免的法律。
1980年发生的班邦公司诉刚果案是ICSID第一起有关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案件,其打破了一些人坚信缔约当事国会自动履行裁决的设想,而在执行时的国家豁免问题是争端缔约国不履行裁决的重要原因。
因此《华盛顿公约》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国家豁免制度,成为ICSID仲裁裁决能否顺利履行的重中之重。
“马来西亚Ekran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是20xx年5月发生的一起以中国政府为被告的国际投资案件。
这也是中国在ICSID登记的第一起仲裁案件。
该案最后以原告撤诉而终结,并没有涉及到承认与执行程序。
目前,在ICSID 登记的案件大多数都没有得到承认和执行,这直接导致当事人对ICSID仲裁机制的质疑。
原因就在于像中国这样的主权国家以国家豁免作为理由,影响了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国投资者,也有损我国的大国形象。
二、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的分析(一) ICSID仲裁裁决有关国家豁免的立法和制度《华盛顿公约》第6节中第53、54和第55条是关于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53条主要解决裁决对当事人双方的效力问题,并规定当事人应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光华寮案例分析国家豁免
03 光华寮案例中的国家豁免 问题
国家豁免的适用范围
主体范围
国家豁免主要适用于主权国家,包括 国家元首、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 关等。
行为范围
国家豁免适用于国家在执行主权行为 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包括政治、军事、 外交等领域。
国家豁免的例外情况
01
02
03Biblioteka 人权例外在涉及严重侵犯人权的情 况下,国家豁免可能受到 限制,以便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追责。
确立了“代表性”标准
光华寮案例确立了“代表性”标准,即只有代表国家行事的政府官员才享有国家豁免,而 私人行为则不享有。
强化了国际法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
光华寮案例通过明确的判决,强化了国际法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使得各国在处理国家豁 免问题时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促进了国际关系的平等与和谐
光华寮案例分析国家豁免
目 录
• 国家豁免的定义和原则 • 光华寮案例概述 • 光华寮案例中的国家豁免问题 • 光华寮案例对国家豁免的影响 • 对国家豁免的未来展望
01 国家豁免的定义和原则
国家豁免的概念
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法中,国家享有的不受其他国家或其他 国家司法管辖的豁免权。这种豁免权通常用于保护国家主权 和独立,使其不受其他国家的法律诉讼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影 响。
国家豁免的发展趋势
国际条约和司法判例的影响
近年来,国际条约和司法判例对国家豁免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推动了对该原则的重新审视和改革。
限制豁免的趋势
一些国际条约和司法判例开始对国家豁免原则进行限制,以防止国 家滥用豁免权逃避国际法律责任。
豁免例外情况增多
随着国际社会对个人权利的关注增加,国家豁免的例外情况也逐渐 增多,以平衡国家利益和个人权利。
对制定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的建议
对制定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的建议制定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的建议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外国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为了推动国际间的友好关系,各国都在努力制定并改进针对外国国家的豁免制度。
本文将对制定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的建议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将分析制定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其次,我们将讨论制定该制度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并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施。
一、制定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的必要性1.促进友好关系:通过为外国国家提供豁免待遇,可以增强国际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外交和经济合作,为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做出贡献。
2.维护国家利益:豁免制度的实施可以协助保护国家的核心利益。
通过合理的限制和约束,确保外国国家在享受豁免待遇的同时,也遵守国际准则和规则。
3.提升国家形象:制定适度的豁免制度可以提高本国的国际声誉和形象。
通过为外国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展现本国的开放与宽容,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人才和旅游者。
二、制定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时应考虑的因素1.国家安全:制定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时,必须考虑本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确保外国国家在享受豁免待遇的同时不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法律法规:制定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本国的法律法规。
确保外国国家在本国境内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给本国带来不利影响。
3.对等原则:制定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时,应遵循对等原则。
即,在外国国家享受豁免待遇的同时,本国在该国家也应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4.互惠互利:制定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时,应坚持互惠互利的原则。
不仅要考虑外国国家在本国的利益,也要平衡本国在外国国家的利益,实现双方的共赢。
三、具体建议和措施1.明确豁免范围:制定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时,应明确规定豁免的具体范围,明确适用条件和限制。
同时,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外国国家在符合条件的范围内享受豁免待遇。
2.加强信息交流:建立起外国国家与本国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共享豁免制度相关的信息和经验。
通过实时的信息沟通和协调,确保双方对豁免制度的理解和应用一致。
外国国家豁免法的评价
外国国家豁免法的评价
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议题,因为它涉及到国家的主权问题和司法实践。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一些评价:
1. 保护国家主权:外国国家豁免法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国家的主权,防止其他国家在其境内被随意起诉。
通过赋予国家豁免权,可以避免在国际诉讼中被滥用,保护国家的政治和行政权益。
2. 保障司法公正:然而,有些人认为,外国国家豁免法可能会阻碍司法公正。
因为一旦国家享有豁免权,就很难在国内外法院对其提起诉讼,即使这些国家的行为可能对其他国家或公民造成了伤害。
3. 国际法的挑战:外国国家豁免法也面临着国际法的挑战。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已经制定了一份关于国家豁免权的草案,要求所有国家在其法律中限制或排除豁免权。
总的来说,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到国家主权、司法公正和国际法的多个方面。
每个国家和地区都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来制定和实施这一法律。
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
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一、我国的国家豁免立场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一直持有明确的立场,即主张国家主权和国家豁免原则。
国家豁免原则是指国家不受他国法院的管辖和裁决。
这一立场体现了我国对国家主权和国际法治的坚定信念,也是我国外交政策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我国的立场中,国家豁免原则被视为国际关系和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我国认为,国家主权是不可侵犯的,任何国家都有权利面对自己的内外事务负责,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国家豁免原则被视为一种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国际法治和国际关系秩序的重要原则之一。
二、我国的国家豁免实践在实际行动中,我国一直积极维护国家豁免原则,努力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法治。
我国政府和外交部多次在国际场合上表达对国家豁免原则的坚定支持和维护。
我国也在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中,坚持在国家主权和国家豁免原则方面的一贯立场,维护自身利益和国际法治。
在国际法庭上,我国也是国家豁免原则的坚定维护者。
我国政府多次表达对国际法庭在审理国家间纠纷时应尊重国家豁免原则的立场。
我国政府一直认为,国家间纠纷应该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而不应该通过国家的法院来裁决。
这一立场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认可。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我个人认为,国家豁免原则是维护国际法治和国际关系秩序的重要原则,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重国家间平等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各国应该尊重彼此的国家主权和法律制度,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国际纠纷,在国际事务中遵守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
总结回顾通过对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一直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法治的立场,积极维护国家间的平等和友好关系。
国家豁免原则被视为我国外交政策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维护自身利益和国际法治的一项重要手段。
我希望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和认同国家豁免原则的重要性,共同努力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局面。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您对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为何法律规定豁免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法律体系中,豁免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旨在在一定条件下免除特定主体或特定行为的责任。
为何法律规定豁免适用?本文将从法律、伦理和国家利益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豁免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法律角度1. 豁免制度的法律依据豁免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这里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即为司法豁免。
2. 豁免制度的法律功能(1)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在国际交往中,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官员享有外交豁免权,这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避免在国际舞台上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2)保障司法公正。
豁免制度有助于防止滥用司法权力,确保司法公正。
例如,对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其法律责任,有助于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
(3)促进国际友好交往。
外交豁免制度有助于促进国家间的友好交往,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
三、伦理角度1. 伦理原则的体现豁免制度体现了公平、正义、尊重等伦理原则。
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些主体或行为免除责任,体现了对这些主体或行为的尊重和保护。
2. 伦理争议的解决豁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伦理争议。
例如,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官员的外交豁免,既体现了对国家尊严的尊重,又避免了在国际舞台上对国家形象的损害。
四、国家利益角度1. 维护国家安全豁免制度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
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官员的外交豁免,有助于防止敌对势力通过司法途径干涉我国内政,损害国家安全。
2. 促进国际交往豁免制度有助于促进国际交往。
通过外交豁免等制度,我国在国际舞台上展现出大国风范,有助于提高国际地位,增强国际影响力。
3. 保障国家利益豁免制度有助于保障国家利益。
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些主体或行为免除责任,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避免因追究责任而损害国家利益。
国家豁免的实践问题
国家豁免的实践问题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案件在我国对外交往中时有发生。
中国也曾经有过几例在境外被诉的官司成功获得过主权豁免,比如“湖广铁路债券案”等。
近几年来,这方面的案件明显增多,例如“仰融诉辽宁省人民政府案”、“莫里斯诉中国旧债券案”等。
虽然我国法院尚未审理过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案件,但是,随着中国对外贸易、投资的纵深发展,今后此类案件可能会常有发生,甚至还会出现私人以侵害人身或财产为由起诉国家代表的案件。
这方面,学术界一直以来主要偏重理论研究甚于实务探讨,偏重政策应对甚于司法应对。
而近年来上述案件的发生,促使我们的视角应有所转换,更应加强司法应对。
例如,仰融案。
根据国际法,一般在境外起诉某国政府的官司,主权国家都享有审判和执行方面的主权豁免权。
在美国的主权豁免法上,重要的例外有二:其一,外国政府在美国境外实施的是商业性行为;其二,这个商业性行为与美国有直接的利害和影响。
如上述二者都存在,那么美国法院认为他们是有管辖权的,外国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不享有管辖豁免权。
从辽宁省政府“没收”仰融财产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政府行为而不是“商业性行为”,因为一个普通的商业机构是不可能有权没收他人财产的。
因此,美国华盛顿地区联邦法院于2005年3月3日初审判决认定法院对原告仰融的诉讼请求没有管辖权。
又如,莫里斯案。
美国公民莫里斯2005年出示了中国1913年发行的“五厘金币善后贷款债券”,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同时还有150名旧中国债券持有者,一共要求中国政府支付630亿英镑。
与湖广铁路债券案不同,该案中美国持相对豁免立场。
同时美国国务院的态度较为消极,不愿出具有关声明。
现在在参与诉讼方面的困难是证据上的空白,该债券发行记录不在大陆,而可能在台湾。
该案的不确定因素还在于尚不知道台湾的态度。
现在对中国最大的有利因素在于时效,至少债券发行时涉及的银行所在国国内法律,在时效方面对中国都是有利的。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国家豁免制度是指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国家为某些特定人员或组织提供的一种特殊待遇,使其免除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责任。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保障国家的核心利益不受损害。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间的豁免制度是相互对等的,各国都可以享受到这种特殊待遇。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国家可能会滥用豁免制度,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中国应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应对此种情况。
中国应建立和完善国家豁免制度。
要严格界定和明确国家豁免制度的范围和条件,确保其不被滥用。
要与其他国家建立和加强合作机制,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豁免制度带来的纠纷,并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为国家在豁免制度下的处理提供明确的依据。
中国还应加强对国家豁免制度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不当行为,提高国家豁免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中国应加强国际沟通和交流,增强国际经验和规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通过参加国际会议、研讨会等形式,了解其他国家对豁免制度的理解和运用,学习其他国家的做法和经验,为中国制定和应用国家豁免制度提供参考。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形成统一的立场和声音,提高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维护自己的利益。
中国应保障国家豁免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国家在豁免制度下享受特殊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为所欲为。
中国要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确保国家在豁免制度下的行动符合国际法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要与其他国家保持沟通和协商,解决因国家豁免制度而引发的争议和冲突,维护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中国应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
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对国家豁免制度的适用和限制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国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法制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为国家豁免制度的运用提供更为明确和合理的准则。
中国还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对话,推动国际社会对国家豁免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加深,促使各国公正合理地运用豁免制度。
中国应积极应对国家豁免制度下的挑战,通过建立和完善国家豁免制度、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保障国家豁免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参与和推动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等措施,保障国家的核心利益,捍卫国家的权益。
中国有关国家豁免的立法与实践
我国有关国家豁免的立法与实践一、概述国家豁免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一国的政府和其所属的国际组织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接受他国的司法管辖权。
国家豁免是国际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豁免的立法与实践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确保国际关系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国家豁免的立法我国在国家豁免方面有着相应的立法。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国政府享有豁免权。
根据法定程序授予我国出口商品或服务买方毁约豁免权的,我国政府应予认可。
”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政府对于出口商品或服务买方的豁免权。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政府、外国组织的财产包括外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机构、政府部门、政府机关的财产。
”这一规定为外国政府、外国组织的财产豁免提供了法律基础。
另外,我国还参与了相关国际公约,如《1961年驻外外交官豁免权公约》和《1976年国际公共机构豁免权公约》,并根据公约规定在国内立法。
这些法律文件和公约为我国在国家豁免方面的立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国家豁免的实践我国在国家豁免方面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我国政府对外交官享有的豁免权得到了充分的实践。
根据《1961年驻外外交官豁免权公约》,我国政府在接待外国驻华外交官时,给予其享有相应的豁免权,保护了外交官的合法权益。
我国政府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财产豁免方面也有着相应的实践。
在涉及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财产的法律问题中,我国政府会尊重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豁免权,维护涉外法律事务的公平和正义。
另外,我国政府也在出口商品和服务买方的豁免方面积极开展实践,根据相关法定程序授予买方豁免权,维护了对外贸易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这些实践表明,我国政府在国家豁免方面具有显著的责任心和成熟的法治意识。
四、我国国家豁免的影响与展望我国在国家豁免方面的立法与实践不仅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同时也对于国际关系的稳定与发展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国家豁免制度是指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对外国官员和外交使节的特殊待遇,使其免于受到当地司法追究的制度安排。
虽然国家豁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间的和睦关系和外交礼仪,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中国需要制定有效的对策来应对这些问题。
中国可以加强国内立法,明确豁免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在国内法律层面上,可以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外国官员和外交使节可以享受豁免,以及豁免的具体内容和时效等。
这样一方面能够减少豁免权的滥用,另一方面能够保障中国的国家主权和司法权益。
中国可以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对豁免制度的监督和规范。
目前,国际上对于国家豁免制度的监督和规范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部分国家滥用豁免权,损害了其他国家的利益。
中国可以通过加入国际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等方式,推动国际社会对豁免制度的监督和规范,促进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和公平化。
中国可以加强外交手段,采取合适的外交招数来维护自身的国家利益。
在外交层面上,中国可以运用各种外交手段,包括交涉、斡旋、对等制裁等,来应对外国官员和外交使节滥用豁免权等不当行为。
通过外交手段的灵活运用,中国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国家利益和司法权益。
中国可以加强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提高工作效率。
在实践中,由于豁免制度的复杂性和敏感性,相关部门的工作难度和压力较大。
中国可以通过加强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处理豁免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和挑战。
国家豁免制度作为维护国家间关系和外交礼仪的重要法律安排,既有其可取之处,又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中国可以加强国内立法、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合作、加强外交手段和提高工作效率等多种对策,来应对国家豁免制度下的各种问题和挑战。
这样既能保障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司法权益,又能推动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和公平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国家豁免制度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指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外国法院判决或执行的权力。
中国是参加了国际法理事会的国家之一,也是豁免制度的适用国,但同时受到该制度的制约和限制。
面对国家豁免制度的挑战,中国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以应对各种挑战。
一、建立法律框架首先,中国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明确豁免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程序。
相关法规应该考虑到国际法的规定,兼顾国内实际情况,明确豁免的具体范围、程序和条件。
同时,追求中国国际法实践水平的提高,积极主张国际法的在本国的执行和发展。
二、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其次,与国际组织的合作,特别是与联合国相关机构合作,是中国面对国家豁免制度挑战的一个重要对策。
中国可以发挥自己的影响力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保持合作,同时争取与国际刑事法院建立合作关系,促进中国的国际司法合作。
三、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再次,中国面对国家豁免制度的挑战,最重要的应是维护自己的国家主权和尊严,同时建立自主判断和处理的灵活机制。
在对待外来司法程序上,中国应该坚决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尊严,不过度的牺牲自己的利益以求国际社会的认可,同时保持战略耐心和智慧,使外部管辖与国家利益最大化的权衡。
四、加强司法和外交合作最后,中国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和外交合作,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促进国际社会的司法合作。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深入交流和合作,增进彼此的理解和信任,扩大相互之间的合作空间,共同应对国际法上的各种挑战。
总之,面对豁免制度下的各种挑战,中国应该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应对危机,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制度,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坚持维护自己的国际地位和利益,同时加强司法和外交合作,争取在国际上获得更加充分和公正的豁免待遇,推动国际法制的进一步发展。
紧急情况豁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紧急情况豁免法律规定是指在特定紧急情况下,对某些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禁止进行豁免,以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紧急情况豁免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等法律领域。
本文将从紧急情况豁免的法律规定、紧急情况豁免的原则、紧急情况豁免的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紧急情况豁免的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可以依法对某些权利进行限制和禁止。
2. 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对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采取必要措施,可以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临时拘留或逮捕。
3. 行政法规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可以依法对某些行政行为进行豁免。
”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隔离、强制隔离治疗等。
4. 民法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可以依法对某些民事行为进行豁免。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对某些民事行为进行限制和禁止。
三、紧急情况豁免的原则1. 法律原则紧急情况豁免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
2. 公共利益原则紧急情况豁免应当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
3. 合比例原则紧急情况豁免应当与紧急情况相适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4. 事后责任原则紧急情况豁免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事后责任追究,确保法律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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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第(2) 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中央人 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 则或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第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 政区法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 行为无管辖权。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 件时遇有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问题, 须适用和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 区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 第十九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法院,有责任适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 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得偏离上述规则或政策, 也不得采取与上述规则或政策不同的规则。
国家豁免的相关问题
一、国家豁免的特点
二、国家豁免与外交豁免和国 家元首豁免
三、不得援引豁免的诉讼
四、国家豁免的放弃
五、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的实践 与立法
一、国家豁免的特点
1. 外交问题与法律问题
❒ FG v.刚果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 国家与外国法院
基本法第19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 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 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 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 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三、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第 (3)个问题。国家豁免涉及一国法院对外国国 家及其财产是否拥有管辖权,外国国家及其财产 在一国法院是否享有豁免,直接关系到该国的对 外关系和国际权利与义务。因此,决定国家豁免 规则或政策是一种涉及外交的国家行为。基于上 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行 为。
第2条第2款,2004年《联合国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二)侵权行为
第12条规定,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除有关 国家间另有协议外,一国在对主张由可归因于该 国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或有 形财产的损害或灭失要求金钱赔偿的诉讼中,如 果该作为或不作为全部或部分发生在法院地国领 土内,而且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人在作为或不作 为发生时处于法院地国领土内,则不得向另一国 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
2011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九) 项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管理国家对外 事务的职权,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属于国家对外事务 中的外交事务范畴,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统一实施。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中央人 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的规定,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 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 关的外交事务。
基本法第19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 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 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 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 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 政府的证明书。
第158条第3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 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 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 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 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 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 的判决不受影响。
1.管辖豁免
❒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 行使管辖;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 国根据第5条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2.强制措施豁免
❒ 判决前的强制措施的豁免:查封、扣押
❒ 判决后的强制措施的豁免:查封、扣押和执 行
❒ 同意行使管辖不构成默示同意采取强制措施
二、国家豁免与外交豁免和国家 元首豁免Biblioteka (五)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引
起的诉讼
第13条,除有关国家间另有协议外,一国在涉及确定下列 问题的诉讼中,不得对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 免:(a) 该国对位于法院地国的不动产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或该国对该不动产的占有或使用,或该国由于对该不动产 的利益或占有或使用而产生的任何义务;(b) 该国对动产 或不动产由于继承、赠予或无人继承而产生的任何权利或 利益;或 (c) 该国对托管财产、破产者财产或公司解散前 清理之财产的管理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七)因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引 起的诉讼
第15条,一国在有关该国参加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 司或其他集体机构的诉讼中,即在关于该国与该机构其他 参加者之间关系的诉讼中,不得向另一国原应辖的法院援 引管辖豁免。
四、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第 (4)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基本法》第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香港原有法律只有在不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情况下才予以保留。根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 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自1997年7月 1日起,在适用时,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的地位和《基本 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 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中 央人民政府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 家豁免的规则必须符合上述规定才能在1997年7月1日后继 续适用。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从1997年7月 1日起,在适用时,须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 符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 有关财产或相关权益诉讼
❒ 原应管辖权的法院
❒ 例外
(六)因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引起 的诉讼
第14条,一国在有关下列事项的诉讼中不得 向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a)确定 该国对在法院地国享受某种程度、即使是暂时 的法律保护的专利、工业设计、商业名称或企 业名称、商标、版权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知识产 权或工业产权的任何权利;或据称该国在法院 地国领土内侵犯在法院地国受到保护的、属于 第三国者的前述一项所述性质的权利。
1. 国家豁免与外交豁免
❒ 历史形成 ❒ 效力 ❒ 范围 ❒ 标准
2.国家豁免与国家元首豁免
❒ 历史起源 ❒基础 ❒ 内容 ❒ 范 围 ❒ 标准
三、不得援引豁免的诉讼
(一)商业交易
1.定义
❒ 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一项商业交易, 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业交易的争议应由 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在该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 援引管辖豁免。
基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 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 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 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基本法》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 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2011年6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 法院提出四个问题:
(1)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真正解释,中央人 民政府是否有权力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豁免 规则或政策;
(2)如有此权力的话,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 和第十九条的真正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 特区’)(包括香港特区的法院)是否:
①有责任援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 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或
❒商业交易指: 1. 为销售货物或为提供服务而订立的任何商业合同或交易; 2. 任何贷款或其他金融性质之交易的合同,包括涉及任何 此类贷款或交易的任何担保义务或补偿义务; 3. 商业、工业、贸易或专业性质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交易, 但不包括雇用人员的合同。
第10条 当国家企业或国家所设其他实体具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能力: (a) 起诉或被诉;和 (b) 获得、拥有或占有和处置财产, 包括国家授权其经营或管理的财产, 其卷入与其从事的商业交易有关的 诉讼时,该国享有的管辖豁免不应 受影响
3. 豁免程序,不豁免实体责任 4. 与不得援引豁免相联系 5. 管辖豁免和强制执行措施豁免
基本法第18条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 国旗的决议》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3.《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 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 制措施豁免法》
❒ 归因于国家 ❒ 有形损害或伤害 ❒ 领土联系 ❒ 侵权行为人位置
(三)雇用合同
第11条第1款,除有关国家间另有协 议外,一国在该国和个人间关于已全 部或部分在另一国领土进行,或将进 行的工作之雇用合同的诉讼中,不得 向该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 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