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国家豁免原则 香港释法 刚果案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是指一国的行为及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外国法律和外国法院的管辖。
该制度具有古老的历史渊源,至今仍具影响力。
先是2005年初开放签字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然后是2012年国际法院裁判的德国诉意大利案,以及一系列以我国国家、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使得国家豁免日益被关注。
一、国家豁免的历史发展(一)豁免制度的萌芽阶段国家豁免制度在欧洲以外的各个早期文明中并没有明确体现。
在西方历史上,豁免这一原则与民族国家的兴起同步。
大多数学者将1234年罗马教皇格里高利九世的教谕“平等者之间无司法管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iuridictionem)作为管辖的理论基础。
[1]指明各个国王间不能彼此管辖。
而民族国家兴起后,此教谕被赋予了更为鲜明的含义: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如果一国法院对另一国要求管辖,就可能意味着一国高于另一国,这显然不合适。
故而从逻辑上推出了国家享有主权豁免。
本文由收集整理(二)国家豁免的发展阶段19世纪时,国家垄断了贸易、铁路、海运和邮政服务等商贸活动[2],国家的一切行为与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国家可以对所有外国法院的诉讼援引管辖豁免,国际社会广泛适用绝对豁免原则。
这种主张得到了西方诸“文明国家”的普遍肯定并在法院判决中得以贯彻。
美国联邦法院1812年审理的“斯库诺交易号案”(Schooner Exchange Case)[3],英国法院1820年审理的“弗莱德里克王子号案”(The Prince of Frederik)[4],法国最高法院1849年审理的“西班牙政府诉卡索案”(Government of Spain V. Casanx)[5]等都體现了绝对豁免的原则。
国际法:国家豁免原则 香港释法 刚果案
人大释法”要香港跟随中国给予刚果外交豁免权(2011-08-27)案件的起因是,刚果在上世纪80年代,向南斯拉夫Energoinvest公司借钱发展水电工程,其后无法履行协议,经仲裁后须赔偿。
而美国对冲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则以低价购买了该债务。
该对冲基金在2008年知道,属于中国国企的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三间子公司,在刚果取得采矿权,并会支付一笔“入场费”,因此,就要求刚果将这笔2亿美元(约2亿4600万新元)的款项用作抵债。
原审时刚果政府向香港法院提出“国家豁免权”,指出一个主权国在未获同意下,不受另一个主权国法院的管辖。
法官认同有关“绝对主权”,判基金公司败诉。
原告其后提出上诉,上诉庭的法官认为,香港的普通法应该采用“相对主权”看待案件,即使涉及两个主权国,但水力发电融资协议、及采矿等“入场费”,是商业行为,因此改判原告得直。
刚果于是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
在终院处理期间,北京曾向港府多番施压,强调“刚果案”涉及中国外交政策,香港终院无司法管辖权,也无权处理。
而香港司法界当时坚持,应尊重《基本法》总体保留原有香港法律制度的大原则。
“人大释法”要香港跟随中国给予刚果外交豁免权(2011-08-27)早报导读[时事漫画] 澳洲最高院阻止澳与马国交换难民[中国早点] 国资委"拉郎配" 央企重组貌合神离[新马关系] 我国移交四水供设施给柔佛州[总统选举] 一个外国人看新加坡总统选举●易锐民香港特派员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昨日全票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第13条第一款及第19条进行解释,香港要跟随中国,给予刚果民主共和国享有绝对外交豁免权。
会议在北京召开,听取了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欠债引发的外交豁免权争议,提请解释。
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形容,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里程碑,因为是香港终审法院首次按《基本法》法律程序,就中央政府管辖事务提呈人大常委会作解释。
基本法的解释与香港法院司法管辖权_以刚果主权豁免案为例_袁发强 (1)
·主题研讨·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5期作者简介:袁发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
基本法的解释与香港法院司法管辖权———以刚果主权豁免案为例袁发强(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虽然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有一定的解释权,但这种解释权因解释对象不同而在解释的权力配置上不完全一样。
对于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事务,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有限制的,要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约。
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自行、随意解释基本法中有关“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含义和范围,也无权管辖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实践中,要防止特别行政区法院通过自行、狭义解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扩大司法管辖权,侵蚀中央政府权力的现象发生。
关键词:基本法;立法解释;司法管辖权中图分类号:D F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11)05-0013-09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颁布实施以来,围绕基本法的解释之争就没有停止过。
“一国两制”的架构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推至“两制”的一端,引发对基本法的立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权之争。
基本法第1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另依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可以“自行解释”,对于基本法的其它条款也可以解释。
那么,香港法院会不会通过狭义解释基本法中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而扩大其管辖权呢?最近发生的“刚果民主共和国主权豁免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鲜活的案例。
一、问题的提出2008年,香港一初审法院审理了FGHemisphereAssociateLLCv.DemocraticRepublicoftheCongo案。
1在该案中,FGHemisphereAssociateLLC(以下简称“FG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其受让了前南斯拉夫一家公司转让的经过国际商会仲裁裁决后的债权。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国家豁免制度是国际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根据自己的主权,对于特定的事项或领域,豁免自己的法律义务或管辖权。
国际法对于豁免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其适用条件和具体执行方式却因国家和领域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对于中国来说,国家豁免制度的存在为国际法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本文将就中国在国家豁免制度下的表现进行探讨,并对其对策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1. 政治领域:中国在处理与其他国家政治关系时,表现出认真考虑其他国家合法权益的态度,有时也会主动放弃自己在该政治领域的豁免权力,以使双方达成平等和谈。
2. 经济领域:中国在国际贸易等经济领域表现出不同于在政治领域下的态度。
尽管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承担有回应其他国家的关切和质询、维护世界经济秩序的责任,但中国在经济领域下也越来越多地使用国家豁免权以维护自身利益。
3. 军事领域:中国对于军事领域的国家豁免权的使用相对严格,但也存在着懈怠或是不合理的地方。
1. 加强国际法宣传教育:要让人们知道国家豁免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限制,并提高民众的国际法意识,以便更好地适应国家在法律方面的要求。
2. 修法完善国家豁免制度:通过修改和完善国家豁免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弥补当前法律实践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减少对其他国家的不当影响。
3. 提高政府对国家豁免权的理解和正确运用:政府应当增加对于国家豁免权的理解和了解,避免误解或错误处理,以防产生错误决策带来的不良后果。
4. 依法处理案件:国家在运用国家豁免制度时,应当秉持公正、合法的原则,并经过仔细的思考和进行仔细的决策,以使当事人或国际社会能够获得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5. 尊重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国应当尊重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共同决定谨慎决策,避免贸然使用国家豁免权和对其他国家产生的不良影响。
剐果(金)案对完善《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的启示
会 和香港 特区法 院,而基本 法委 员会则承 担着 某 种 咨询职 能 。总的来看 ,人大 常委会对 《 香港基 本法 》的解释权具有 固有性、最高性和排 他性 , ”
并且理 论上讲 ,人 大常委会 的解释 权还 是全面 的
和无 限制 的 【 我 国 《 8 】 。 宪法》 《 和 立法法》 明确规 定,
异 因素 ,非一朝一夕可解 。 但 令人欣 慰 的是,两地 围绕 刚果 ( )案释 金 法 的 良性 互动 ,就 如 同在 一片惨 淡愁云 之 中,忽
本 质上 讲,基本 法 的解 释机制 是遵 循 “ 国 一 两制 ”方 针而作 出的独 创性安 排 。它是 秉持实 事
第 3卷第 2期 21 0 2年 3月
刚果 ( ) 金 案对完善 《 香被喻为香港特区的 “ 小宪法”,其制定有着独特的历史背景,核心 内容源 自 中
英联合 声明 及一系列外 交谈判,某些具体领域 因求 同存异的需要 而刻意保持 了模糊 ,以留待时间及后人的 智慧去解释。香港 回归十多年来,两地法律和 学术界 围绕基本法解释 问题争议不断,有些人甚至视全国人大 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如 “ 洪水猛兽”。本文试图在探寻 香港基本法》法律解释机制的背景及其实践的基础上, 辩证反思有 关问题 ,特别是通过分析刚果 ( ) 金 案释法这一最新案例的影响及启示,加深对基本法解释领域 形势发展的认识,并就今后进一步完善释法工作提 出一些思考与建议。
的解释 问题 ,要兼 顾法理 法系、政 治体制 、社 会 文 化等差 异,认清解 释 的必要性和 重要性 ,处理 好 解释权 上 的明争与暗 斗,把 握好解 释对象及 领
的解释作 了规定 ,包括 以下 四层含 义:本法 的解 释 权属于 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 ( 简称人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国家豁免制度是指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国家为某些特定人员或组织提供的一种特殊待遇,使其免除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责任。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保障国家的核心利益不受损害。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间的豁免制度是相互对等的,各国都可以享受到这种特殊待遇。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国家可能会滥用豁免制度,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中国应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应对此种情况。
中国应建立和完善国家豁免制度。
要严格界定和明确国家豁免制度的范围和条件,确保其不被滥用。
要与其他国家建立和加强合作机制,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豁免制度带来的纠纷,并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为国家在豁免制度下的处理提供明确的依据。
中国还应加强对国家豁免制度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不当行为,提高国家豁免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中国应加强国际沟通和交流,增强国际经验和规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通过参加国际会议、研讨会等形式,了解其他国家对豁免制度的理解和运用,学习其他国家的做法和经验,为中国制定和应用国家豁免制度提供参考。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形成统一的立场和声音,提高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维护自己的利益。
中国应保障国家豁免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国家在豁免制度下享受特殊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为所欲为。
中国要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确保国家在豁免制度下的行动符合国际法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要与其他国家保持沟通和协商,解决因国家豁免制度而引发的争议和冲突,维护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中国应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
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对国家豁免制度的适用和限制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国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法制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为国家豁免制度的运用提供更为明确和合理的准则。
中国还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对话,推动国际社会对国家豁免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加深,促使各国公正合理地运用豁免制度。
中国应积极应对国家豁免制度下的挑战,通过建立和完善国家豁免制度、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保障国家豁免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参与和推动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等措施,保障国家的核心利益,捍卫国家的权益。
国家豁免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在司法与外交复合语境中的探讨
③ “国际法” 也称 “国际公法”,本文结合上下文视情分别使用 “国际法” 或 “国际公法”。 ④ 段洁龙主编:《中国国际法实践与案例》,法律出版社 2011年版,第 36页。 ⑤ HRREP94-1487(1976),p9 ⑥ NMLCapitalLtdvArgentina[2011]UKSC31(6July2011),para8 ⑦ 《国际法院规约》 第 38条第 1款规定: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 不论普通
囿于篇幅,本文仅探讨国家豁免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国际公法在国家豁免案件中的适 用、国际私法关于国家豁免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于国家豁免案件的法律 (准据法之查 明)、对外政策作为国家豁免的法律渊源等。
一 国际公法在国家豁免案件中的适用
(一) 国家豁免案件适用国际公法概说
在 “湖广铁路债券案” 中,中国政府明确反对美国法院管辖,所陈述的依据之一是 “根据 獉獉
① 根据中国 《民法典》 第 1260条,自 《民法典》2021年 1月 1日施行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同时废 止。”另,《民法典》 中不含与 《民法通则》 第 142条第 2款相对应或相类似的内容。因此,自 《民法典》2021年 1 月 1日施行之日起,基于 《民法通则》 的上述讨论不再具有法律规范的意义,只具有法理的意义。本文引用的中国 立法均使用简称,不在法律法规名称前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
·3·
《国际法研究》2021年第 2期
对外关系的政策问题。”① 因此,要完整阐释国家豁免制度,需将其置于司法和外交的复合语境之中。 改革开放以来,在外国法院特别是美国法院多次发生针对中国的诉讼。中国妥善应对这些国家
什么是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什么是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什么是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国家主权豁免(1)含义。
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
这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中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即一国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因此主权豁免又经常被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2)主权豁免的范围。
20世纪以前,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但是,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之后,国家大量地参与跨国贸易、金融、投资等商业活动,绝对豁免原则使得外国个人或法人在与国家进行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诞生了“限制豁免原则”。
该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后者享有豁免。
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观点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学者的接受。
(3)豁免的放弃。
第一,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
前者是指国家通过条约、合同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后者是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
但国家为主张其豁免权而出庭阐述立场并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第二,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国家主权豁免新论李梦娇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摘要: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一个国家未经同意,不受另一国法院管辖,一国法院不得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它是国际法上公认的一项原则,包括绝对豁免原则和相对豁免原则两个重要概念,各国学者只对两概念的利弊纷纷著书立说,极力阐述自己的观点,颇有争议。
各国均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确定适用绝对豁免原则抑或是相对豁免原则。
本文拟就此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以期对立法有所借鉴。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中国可以通过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争取豁免制度的平等对待。
中国在国际舞台上
的地位日益提高,有能力与更多国家建立起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
在谈判与讨论国际事务时,中国可以主动提出关于豁免制度的议题,并争取为自己争取与其他国家享有相同的豁
免权,以确保自身的国家利益得到维护。
中国可以加强国际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引进,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影响力。
国
家豁免制度在国际法中是一个相对复杂的制度,需要对国际法有深刻的理解与掌握。
中国
可以通过加强相关法律专业的培养与引进,提高国内法律人才的质量和数量,建设一支强
大的国际法律团队,使其在国际舞台上能够以更加专业的态度参与国际事务的谈判与讨论,确保自身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中国还可以参与国际组织与机构的建设与改革,推动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完善。
国家豁
免制度的运用与规范需要有国际共识和规则作为指导。
中国可以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和
机构的建设与改革,争取在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促进国际规则的公正
与合理,为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利益维护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中国还可以通过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国家豁免制度的理解与支持。
舆论宣传在国际事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能够影响国际社会对于国家豁免制度的看法和态度。
中国可以加强对国家豁免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向国际社会广泛传播中国国家豁
免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国际社会对中国国家豁免制度的认同和支持,为
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行动提供更加有利的环境。
浅谈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路径选择
浅谈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路径选择作者:张清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摘要国家主权豁免作为国际法原则不可置否,本文旨在以辩证的眼光分析当前国家豁免的两种主流理论,对两者进行探讨,全面剖析其利弊;同时立足我国背景下考量现阶豁免原则的取向及其未来的趋势和发展,从而对我国今后在此问题上所持立场进行理性的判断。
关键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理论比较作者简介:张清芳,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在读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88-02一、国家豁免及其两种主流理论国家豁免的全称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通常指国家享有的,其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的一种特权,一般形式上是一国法院不得对他国的行为行使审判权或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除非该国表示放弃豁免。
国家豁免已被广泛认可接受并成为国际公法的一个重要原则,但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豁免理论也在不断蜕变,衍生出了两种路径的分歧,主要体现在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这两种理论之争。
(一)绝对豁免理论绝对豁免作为传统理论,在历史长河中一度占据着主导地位。
它的定义是一国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作为主权的代表均应享有被豁免的特权,无论其行为和财产的性质、用途如何,除非该国自愿放弃豁免权,同意接受管辖。
享有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国家元首及代表、政府等机关组织、国家机构或部门实体以及国有公司、企业等;该理论主张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的民事争议。
正如法谚有云:“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绝对豁免是以国家主权平等、独立和尊严理论为基础的,而这些恰好也是国际交往所需遵循的必要原则,绝对豁免正是在这种主权价值下衍生而来的理论。
在19世纪以前,国家的职能较为单一,其行为可以认为是较为“纯粹”的主权行为,采取绝对豁免符合当时的国际形势。
在尊重主权和领土管辖的意义上,绝对豁免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这也是绝大部分国家采取了绝对豁免政策的原因:以便于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更好地保护本国利益。
论国家执行豁免中的限制豁免原则——以刚果(金)案为中心的讨论【最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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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白驹过隙,一转眼,我们已迎来了大学的第一个暑假,这也就意味着再等到新学期开始我们可就是学长学姐了,让我不得不再次感慨时间飞逝,是啊,去年的这个时候我们还是一个刚刚毕业的高中生而已,准备用整个暑假的时间把高中三年的压抑释放出来,而现在已然是一名大学生一年有余了(当然,如果按开学时间来算自然是不大到一年),弄不清是什么时候褪去的“新生”的外衣,但是这会儿却颇有一种“老生”的滋味。
仿佛一切都在一夜之间变老,让人猝不及防。
来不及多多回忆大一的生活,暑假伊始我就投入到另一种生活当中去了,说是辛劳却也充实,说是疲惫却也会觉得那是一种享受,是啊,付出劳动后并有所得,心总大学生论坛大学生交友是会感到些许欣慰吧!不再多言,且说这个暑假我是如何度过的吧!坦白说,本打算在暑假里到工厂找一份临时工作的,遗憾的是并没有找到,附近的工厂里都没有熟人,厂子里似乎也不缺人,远的工厂里就更不可能找到活干了(也许是不够远,后来听说许多同学都在外地打工,而没有回家,由此不免感到有些惭愧)。
倒是在一开始找了一份在饭店端盘子什么的工作,不过离家较远加之还要上夜班,所以必须得住在那儿,后来让我给推辞掉了,因为那样一来几乎天天不能在家了,而我想多陪陪母亲。
就这样一连十多天都闷在家里,没有找到任何工作。
一天接到高中同学打来的电话,说是次日七八个同学小聚一下,心想也是,毕竟一旦开学而同学又不在同一个城市,连见面都不太可能,更别说弄一个小小的聚会了,遂决定参加聚会。
事实证明,我的决定是非常正确的,聚会那天中午一起吃饭喝酒的时候,大家无话不说,最让我受益匪浅的是,有两个同学大一一年利用空闲时间自己挣了不少工资,更重要的是他们藉此锻炼了自己在社会上闯荡的能力,此外还有一个同学就在这个暑假办了一个补习班,收了五六十个即将上高中的学生,保守估计一个暑假下来净赚几千元。
其间,“社会”一词必然成为话题的重中之重,彼此交流闯荡社会的经验、趣闻,以及个人对社会的认识,一顿饭的工夫,我觉得自己的思想已经相当落后了,自己对社会的认识恐怕多半是纸上谈兵吧!因此,我自是沉默而少言,有同学禁不住问我这个暑假没出去打工?我如实诉说,不想同学竟帮我出主意,他们比较了解我的性格,有些内向,所以出的主意多半是要我突破自己,多和人打交道,说在社会上不会交际是不行的!最后,一同学说暑假有很多商场都在搞活动,恰好他姨市某大型超市的经理,说可以帮我问问她那要不要人。
光华寮案例分析国家豁免
03 光华寮案例中的国家豁免 问题
国家豁免的适用范围
主体范围
国家豁免主要适用于主权国家,包括 国家元首、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 关等。
行为范围
国家豁免适用于国家在执行主权行为 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包括政治、军事、 外交等领域。
国家豁免的例外情况
01
02
03Biblioteka 人权例外在涉及严重侵犯人权的情 况下,国家豁免可能受到 限制,以便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追责。
确立了“代表性”标准
光华寮案例确立了“代表性”标准,即只有代表国家行事的政府官员才享有国家豁免,而 私人行为则不享有。
强化了国际法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
光华寮案例通过明确的判决,强化了国际法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使得各国在处理国家豁 免问题时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促进了国际关系的平等与和谐
光华寮案例分析国家豁免
目 录
• 国家豁免的定义和原则 • 光华寮案例概述 • 光华寮案例中的国家豁免问题 • 光华寮案例对国家豁免的影响 • 对国家豁免的未来展望
01 国家豁免的定义和原则
国家豁免的概念
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法中,国家享有的不受其他国家或其他 国家司法管辖的豁免权。这种豁免权通常用于保护国家主权 和独立,使其不受其他国家的法律诉讼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影 响。
国家豁免的发展趋势
国际条约和司法判例的影响
近年来,国际条约和司法判例对国家豁免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推动了对该原则的重新审视和改革。
限制豁免的趋势
一些国际条约和司法判例开始对国家豁免原则进行限制,以防止国 家滥用豁免权逃避国际法律责任。
豁免例外情况增多
随着国际社会对个人权利的关注增加,国家豁免的例外情况也逐渐 增多,以平衡国家利益和个人权利。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豁免,即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的一种特权和豁免。
国家豁免制度源于古代国家观念,至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
在现代国际法中,国家豁免制度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发展。
然而,国家豁免并非绝对,存在一定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国际法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二、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概述1.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包括实体法律后果和程序法律后果。
(1)实体法律后果实体法律后果主要指国家豁免对国家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的影响。
具体包括:①国家享有平等地位。
国家豁免制度承认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国家在行使主权权利时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②国家承担国际责任。
国家豁免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免除国际责任。
在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下,国家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国家享有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制度赋予国家在国际司法管辖方面的豁免权,国家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被其他国家法院起诉。
(2)程序法律后果程序法律后果主要指国家豁免对国际司法程序的影响。
具体包括:①诉讼管辖权。
国家豁免制度规定,国家未经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法院起诉。
因此,国家豁免对诉讼管辖权产生重要影响。
②证据收集。
国家豁免制度要求,在未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收集与国家有关的证据。
这为国际司法程序中的证据收集带来一定限制。
2.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具有以下特点:(1)普遍性。
国家豁免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
(2)相对性。
国家豁免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情况。
(3)可变性。
国家豁免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规定。
三、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分析1. 国家豁免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国家豁免制度承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
国家豁免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防止国家主权受到侵犯。
2. 国家豁免对国际司法的影响国家豁免制度对国际司法产生重要影响。
一方面,国家豁免有助于维护国际司法秩序,防止国家间因司法纠纷而引发冲突;另一方面,国家豁免可能导致某些国际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影响国际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国际法-国家豁免的限制
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国际法-国家豁免的限制华图教育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公共基础知识练习题、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等,希望帮助考生快速顺利的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国际法-国家豁免的限制
国家司法管辖豁免的限制。
虽然《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公约》(以下称《公约》)第5条确认了国家在他国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之原则,但受限制豁免主义理论和发达国家豁免实践之影响,《公约》第10条至16条规定,一国在因下列事项而引发的诉讼中,不得向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1)商业交易;(2)雇佣合同;(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4)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6)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7)国家拥有和经营的船舶。
不过,在(2)、(3)、(4)、(5)和(7)项情势中,如有关国家间另有协议,被告国亦可主张管辖豁免。
此外,《公约》第17条还就一国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与该国援引管辖豁免权的关系做了规定,即:除仲裁协议另有规定,该国不得在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中就有关下列事项的诉讼援引管辖豁免:(1)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或适用;(2)仲裁程序;(3)裁决的确认或撤销。
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
考生们对如何快速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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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香港“刚果案”看国际法国家豁免原则
从香港“刚果案”看国际法国家豁免原则
从香港“刚果案”看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
摘要:近期发生在香港的”刚果案”,使我们的视线又聚焦在国际法中的国家豁免原则之上。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走向,以及国际经济的深入化和复杂化,应该也是时候对我国外交政策中的豁免原则进行重新思考了。
关键词:刚果案国际法国家豁免
一,对”刚果案”的介绍和思考
近期发生在香港的”刚果案”,使我们的视线又聚焦在国际法中的国家豁免原则之上。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走向,以及国际经济的深入化和复杂化,应该也是时候对我国外交政策中的豁免原则进行重新思考了。
“‘刚果案’起诉者是美国对冲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该公司承接1亿400万美元(约1亿3100万新元)仲裁判决债项后,于2008年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在香港执行针对仲裁败方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判决。
基金公司要求,将中国中铁拟投向刚果的逾亿美元开采铜钴矿入门费抵债。
香港律政司介入诉讼。
”对于美国对冲基金的诉求,刚果方面以”自己是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的理由进行抗辩。
如此使得这场诉讼的中心论点集中在了国际法中的”主权豁免原则”之上。
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对此事予以了特别的关注,在香港高院以及上诉庭审判之前,外交部就两度发出了信件强调了中央政府对此事的立场。
之后不久,外交部的第三封信件被评价为”内容详细,。
国家豁免的概念与原则发展
本章所阐述的国家豁免
2. 国家豁免的内容
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于1911年5月与西方四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这笔为期40年、数额 600万金英镑的借款自1936年起即无人支取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时也无人要求偿还。 1979年中美建交后,几个美国人以持有债券为由,向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诉讼,要求中国政府偿还本息2.2亿美元。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居 然受理,并于1979年11月13日悍然向中国外交部长发来传票,要中国政府在20天内应诉。美国 法院这种做法公然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主权豁免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国家的法院无权传 唤另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出庭,况且湖广铁路借款本身是一笔"恶债",新中国政府也没有义务 偿还。鉴此,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地退回了美国法院的传票。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竟然 作出了"缺席判决"。 对此,中国外交部向美国务院提交备忘录,严正指出,如果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强制执 行上述判决,扣押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中国政府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美 国政府对法院施加影响,以该案涉及美国重要国际关系为由,要求法院撤销缺席判决。由此引 起的中美关系危机得以缓解。
3. 国家豁免在性质上是程序性的 含义 国家豁免规则是确定有关管辖权的行使问题,而与有关外国的行为不正 当性、救济和责任问题没有关系,即给予某一外国管辖豁免并不等于认可 该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来源
国际法院在2012年的“(德国诉意大利)国家管辖豁免案”
判决中予以了确认。
(德国诉意大利)国家管辖豁免案 背景:
则是程序性的,用以决定一国是否对另一国具有管辖权,而非确认诉讼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国际习惯法
承认一国的豁免权,并不等于承认违反强行法原则的行为是合法的,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另一方面,即使是具有强行法地位的规定,也无法在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时授予其管辖权,各国法院的
基本法的解释与香港法院司法管辖权——以刚果主权豁免案为例
基本法的解释与香港法院司法管辖权——以刚果主权豁免案
为例
袁发强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虽然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有一定的解释权,但这种解释权因解释对象不同而在解释的权力配置上不完全一样.对于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事务,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有限制的,要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约.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自行、随意解释基本法中有关"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含义和范围,也无权管辖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实践中,要防止特别行政区法院通过自行、狭义解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扩大司法管辖权,侵蚀中央政府权力的现象发生.
【总页数】9页(P13-21)
【作者】袁发强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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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论我国在国家豁免上的立场-优秀word范文 (4页)
【精品文档】论我国在国家豁免上的立场-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论我国在国家豁免上的立场一、国际投资法中国家豁免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 豁免的界定国家豁免( State Immunity) ,又称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
国家豁免权主要包括国家行政豁免权( 即免于执行) 和司法豁免权( 即免于管辖) ,该理论体现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par in parem non habet imperium)之基本原理。
( 二) 投资活动的性质和特征国际投资(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是国际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又称对外投资或海外投资。
即一国投资者将其资本投放于另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从事生产经营或证券交易,以获取利益或使资本增殖的经济活动。
1. 国际投资活动中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具有平等互利的特点作为国际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私人投资同时也是国外投资的重要来源。
而私人投资的本质就是以资本换取更多的利益,其逐利的目的决定了私人投资的商业性,故而国际投资活动主要是平等主体间的商业活动。
除此之外,利用国际投资互通有无,取长补短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要求国际投资活动必须基于平等的基础上展开。
2. 国际投资活动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国际投资法所调整的国际投资活动是直接投资,即外国投资者对企业有较大的控制权,所以外国投资者往往成为国际投资中首当其冲的受害者。
因此,国际投资者更加注重投资环境( Investment Climate) 的选择,只有健全法制、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才能够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而国家豁免的过多适用可能会破坏这种稳定和谐的投资环境。
二、绝对豁免理论( 一) 豁免理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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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要香港跟随中国给予刚果外交豁免权
(2011-08-27)
案件的起因是,刚果在上世纪80年代,向南斯拉夫Energoinvest公司借钱发展水电工程,其后无法履行协议,经仲裁后须赔偿。
而美国对冲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则以低价购买了该债务。
该对冲基金在2008年知道,属于中国国企的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三间子公司,在刚果取得采矿权,并会支付一笔“入场费”,因此,就要求刚果将这笔2亿美元(约2亿4600万新元)的款项用作抵债。
原审时刚果政府向香港法院提出“国家豁免权”,指出一个主权国在未获同意下,不受另一个主权国法院的管辖。
法官认同有关“绝对主权”,判基金公司败诉。
原告其后提出上诉,上诉庭的法官认为,香港的普通法应该采用“相对主权”看待案件,即使涉及两个主权国,但水力发电融资协议、及采矿等“入场费”,是商业行为,因此改判原告得直。
刚果于是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
在终院处理期间,北京曾向港府多番施压,强调“刚果案”涉及中国外交政策,香港终院无司法管辖权,也无权处理。
而香港司法界当时坚持,应尊重《基本法》总体保留原有香港法律制度的大原则。
“人大释法”要香港跟随中国给予刚果外交豁免权
(201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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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锐民香港特派员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昨日全票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第13条第一款及第19条进行解释,香港要跟随中国,给予刚果民主共和国享有绝对外交豁免权。
会议在北京召开,听取了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欠债引发的外交豁免权争议,提请解释。
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形容,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里程碑,因为是香港终审法院首次按《基本法》法律程序,就中央政府管辖事务提呈人大常委会作解释。
“刚果案”也是香港回归以来,第四次的“人大释法”。
释法草案指出,国家豁免规则属于国家对外事务的外交范畴,中央政府有权决定。
根据《基本法》,中央政府也有权决定香港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
草案又指出,香港法院对中央政府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没有管辖权,而香港法院有责任使用或实施中央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不得偏离。
草案又提到,国家豁免规则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对外关系,及国际权利及义务,是一种涉及外交的国家行为。
香港在沿用时,需要就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昨日表示,释法有利维护国家主权和形象,保证国家对外政策一致性,可更好发展与外国友好关系,有利《基本法》的正确理解和贯彻实施,并有利涉及的案件可顺利解决,维护司法机关权威。
他说,国家豁免基于国家主权和平等的原则,牵涉国家对外关系和利益,因此有关规则或政策属于《基本法》中的“外交事务”。
他强调,中国法院不管辖、实际上也从未处理过以外国为被告,或针对外国国家财产的案件;同时,中国也不接受外国法院对以中国为被告,或针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案件。
外交层面只有一个立场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早前也指出,香港特区在自治问题上可一国两制,但在外交层面上,就只有一个立场,否则只会撕裂。
她说,“释法能够解决《普通法》与内地法律的冲突,而在涉及国防和外交的事务上,…一国‟必须凌驾…两制‟上。
”
港区人大代表谭惠珠也指出,香港已经回归14年,涉及主权的法律也应当理顺。
另一方面,对于有学者担心“刚果案”出现“人大释法”,会影响香港的营商环境,港区全国人大常委范徐泰认为“不会”,因为跨国公司到香港经常涉及的多是公司之间的生意,与国家主权无关。
她强调,这次不是一个政治决定,香港的司法非常透明,“人大释法”的决定也完全尊重香港司法独立,不会冲击香港司法制度,无损一国两制的运行。
“人大释法对普通法并无冲击,因涉及外交范围,故终审法院有需要向人大提问。
”她重申,现已开始司法程序,为尊重司法独立性,不应评论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