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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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校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全校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校办公室是我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并对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我校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发文的密级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审定。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如需标注紧急程度,根据紧急程度,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我校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及适应范围为:
1、“中共xxxx委员会文件”和“xxxx文件”版头用于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颁布学校重要规章,公布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以及机构设置,印发学校决定以及以学校名义下发的综合性通知,干部任免,校级表彰奖励和惩处,批复校内各单位的重要请示、报告、意见等;向不相隶属的政府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询问、商榷、答复、请求批准有关事项;向校外不相隶属的单位询问、商榷或答复有关具体事项等。
校办公室可根据授权,传达党委和行政的决定,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印发上级领导和学校领导重要讲话,印发学校领导的工作分工,启用或废止校属职能机构和单位的印章,就全校带有综合性的工作作出安排和布置,发布有关事项等,印发全校性会议通知和工作安排,全校性节假日安排,临时性的工作调整,以办公室名义出具的说明函件等。
2、“中共xxxx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xxxx工会文件”、“共青团xxxx 委员会文件”版头适用于以纪委、工会、团委名义印发的文件。
3、“中共xxxx委员会党委会纪要”和“xxxx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版头适用于发布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纪要。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1、以校党委、行政名义的发文,分别用如下发文字号:
党委公文:上行文,用“民大党字”;下行文,用“校党字”。一般情况下,只有校党委重要的奖惩、重要的规章制度和重要的、全局性工作的发文,才使用“校党字”编号。
行政公文:上行文,用“青民大字”;下行文,用“校字”。一般情况下,只有学校重要的奖惩、重要的规章制度和重要的、全局性工作的发文,才使用“校字”编号。
校级常设机构公文:校综治字、校保密字、校维稳字。其他如“校学工字”、“校关工字”等字号应统编入相应的部门字号中,不宜单独编号。
2、党政机关各项工作及院系部的发文,其编号作如下规定:
(1)党群工作公文:
全校性发文字号:校党办字、校纪检字、校党组字、校党宣字、校工字、校团字。
部门内部发文字号:党办字、纪检字、党组字、党宣字、工字、团字。
(2)行政工作公文:
全校性发文字号:校办字、校监字、校人字、校学字、校研字、校教字、校科字、校后字、校财字、校发字、校保字、校招字、校图字、校学报字、校国教字、校实设字、校后服字。
部门内部发文字号:办字、监字、人字、学字、研字、教字、科字、后字、财字、发字、保字、招字、图字、学报字、国教字、实设字、后服字。
院系部发文字号:法学字、公管字、工商字、经济字、民社字、文学字、外语字、藏学字、政治字、化生字、计算机字、数学字、物电字、师范字、继教字、交通字、蒙文字、体育字、艺术字、思政字、预科字。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