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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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日期:2006-12-13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范围和程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及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之前,必须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的申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没有进行用地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和备案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由县(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初审,上报有预审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3、建设项目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预审意见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4、各县(市)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在报省厅预审的同时,也应将材料报市局规划科备案。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项目总投资、用地投资。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批复前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压覆评定报告。

5、涉及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的建设用地项目还应提供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意见。

6、局部规划图、现状图及建设项目区域示意图。

四、接收报件初步审核。

需要国家、省、市立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局规划科受理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并组织相关科室勘察现场,审查报件材料是否齐全,登记接收。

五、广泛征求意见,确保预审工作扎实有效

规划科将接收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材料、《征求意见表》分送给会审成员单位进行审查,由主管领导组织,不定期召开预审会议作出审查决定。牵头单位:规划科,成员单位:利用科、耕保科、地籍科、监察局等单位。

六、规划科根据会审会的审查结果,拟写批准文件,报主管局长批准。

七、需要各县(市)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将预审材料上报市局规划科,规划科填写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

八、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符合国家规定用地标准。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

5、压覆矿产资源情况以及地质灾害影响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涉及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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