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认定及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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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认定及赔偿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认定及赔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防止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执业律师。

三、律师过错指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因违反律师法及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故意或过失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行为。

本所律师有上述行为虽未给委托人造成损害,但对本所造成较大影响的,视为律师过错。

四、律师过错责任认定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过错责任认定

五、本所执业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律师过错:

私自收案、收费的;

无正当理由不遵守出庭时间,延误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履行业务之相关程序规定的;

滥用代理权,损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

适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偏差、错误、造成损失的;

擅自转给他人代理,造成损失的;

故意浪费当事人提供的办案费用的;

向委托人提不正当要求的;

超越约定权限进行代理、无权代理,在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事项;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务;

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本所管理委员会认为律师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免于追究:

委托人向代理律师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造成损失的;

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明显枉法裁判的;

非因律师原因未能调取到有利证据,造成损失的;

对个案,法无明文规定,律师的法理解释未被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工作人员采纳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非法权益受损的;

委托人未缴费造成委托关系终止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本所管委会认定不应追究的其他情形。

六、律师过错责任由本所纪委监督检查小组认定,律师对认定不服,有权向本所管委申请重新认定,本所管委会的认定是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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