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犯罪心理学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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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犯罪心理学的论文

《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犯罪概念之比较》

摘要: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

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中,也应当对犯罪心理学与刑法学对于犯罪概念进行一定意义上

的整合。比较分析了刑法学与犯罪心理学中犯罪概念的界定,希望可以对犯罪心理学研究

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犯罪心理犯罪刑事一体化

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在“刑

事一体化”的视野中,也应当对犯罪心理学与刑法学和犯罪学等相关学科之间对于犯罪概

念进行一定意义上的整合。但是,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和犯罪学意义上

的犯罪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单纯为了“刑事一体化”而将刑法学中的犯罪概

念照搬到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不但会使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失去其自身学科视角与研

究方法的独特性,而且将会对“犯罪行为”这一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做出不必要也

不应当的限制,从而导致犯罪心理学研究视野的局限性和研究视角的片面性。因此,对于

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的犯罪概念,应当有本学科自身的定义界定。当然,笔者并不是对“刑

事一体化”持反对意见,事实上,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对犯罪概念进行具有本学科特色的

界定与“刑事一体化”的要求并不矛盾,“刑事一体化”的要求也并不是将各学科的相关

概念进行无差别的统一,而是应当在“刑事一体化”进程中,将各学科的相关概念进行整合,发现其一致性和个别性,明确相关概念在界定和使用上的相对逻辑关系,不但要从各

学科自身的角度对犯罪这一重要概念进行界定,而且应当从整个刑事法学研究的视角对该

概念进行全方位各种角度的探讨,这样才可以真正避免学科之间对概念的界定和使用上的

混乱。

首先,在刑法学研究领域,对犯罪概念的界定虽然仍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理解,而且从

各国立法实践上看,不同国家对于犯罪这一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如德国、日本学者

通常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的、有责的行为。”但是,“作为规范学科,刑法

学中的‘犯罪’概念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它具

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这是我国刑法学界

对犯罪概念的形式定义,虽然近年来关于犯罪本质特征的争论此起彼伏,但学界对此概念

的定义本身却争议不大。”此种观点对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界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

刑法学的研究目的与学科任务上看,刑法学更加注重对于行为人的有罪与无罪的认定,或

者触犯的是此罪或是彼罪这类问题。因此,在刑法学中,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由刑法且只能

由刑法严格明确。罪刑法定这一普遍公认的基本原则已经在刑法学界得到不容质疑的肯定,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众利益的

最后一道防线,其惩罚性与严厉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罪名刑罚的确定上必然要求严

格的法律主义,并且对事后法溯及既往、类推解释和绝对不定期刑也都要求严格的禁止,

举例来说,在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是14周岁,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未

满14周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均不可能构成犯罪。即使该行为人为非作歹,作恶多端,

或者即使其仅差一天甚至一小时未满14周岁,该行为人仍然不能受到刑事处罚,因而其

所实施的一切行为仍然不可能构成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如果犯罪心理学对于犯罪概念的

界定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严格一致,那么关于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恐怕难以纳入犯罪心理

学的研究对象之中。事实上,在刑法学意义上,年龄是否已满14周岁是一个严格的划分

标准,这一方面,是基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对于法律的认知和对于自身行为的控

制方面确与成年人不同;而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出于实际操作的考虑,虽然对于在刑法

中刑事责任能力采取的这种“一刀切”式的法律规定,在理论上是缺乏合理性的,但是鉴

于刑法实务操作中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测量与认定在目前也没有较为权威的标准与方法,所以也只能采用这种退而求其次的权宜之计了。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在犯罪心理学的

理论研究中仍然以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作为自身学科的犯罪概念,显然是不恰当的。而同样

的问题,也出现在许多认定罪与非罪时具有数额要求的罪名上。例如,盗窃罪或者侵占罪,虽然各地的数额标准各有不同,但是都会有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达到该数额的,就应当

认定为犯罪,而未达到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假设某地的数额标准为2000元,那么盗窃2000元整的行为人就构成了盗窃罪,而且盗窃了1999元的行为人虽然在数额上只有1元

之差,却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这种罪与非罪的明确界限在刑法学上是可接受的,

出于具体的刑事审判实际操作考虑,这种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甚至可以说是应当的,但是

在犯罪心理学领域,这种以数额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显然也是缺乏合理性的。由上文

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是基于法律规定而界定的,这也是就所谓的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是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即将达到而尚未达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如杀人、抢

劫等严重越轨行为此处为了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做出区分,而采用“严重越轨

行为”的表述方式,其行为性质与心理状态与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无本

质上的差异。同样的,盗窃2000元的行为人与盗窃19999元的行为人在行为性质与心理

活动方面甚至可能是几乎相同的,因而都应当作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对其进行研究,

如果犯罪心理学以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作为自身理论研究上的犯罪概念。那么,对于上述

例子中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严重越轨行为等,都将无法纳入本学科的研究

视野,这是对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进行的不必要也不应当的限制,所以犯罪心理学应当从

自身学科特点出发,综合考虑本学科研究对象的广泛性,对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进行

具有自身学科特点的界定。

与刑法学对犯罪问题的研究方式与角度相比,犯罪心理学对于犯罪问题的研究方式,

则更关注个体行为人基于特定心理基础或者受到特定的外界刺激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进而

对他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影响的这样一种由内而外的考查角度。由此可见,犯罪心理学意

义上的犯罪概念虽然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有着很大的差异,但却与犯罪学意义上的概念具

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简单来说,可以认为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对于犯罪的界定都应当是

一种广义上的犯罪概念。当然,在当前的犯罪心理学研究领域,对于犯罪概念的界定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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