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保险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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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
• 1、参保范围 • 本省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 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 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 (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 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 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住所地不在城镇,但已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的股份公 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执行。 •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 则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
2、参保范围及对象
•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新修订的条例扩大了参保 范围)
3、缴费比例及征缴
• 一般企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 率档次。 第8条
4、工伤的认定
(1)工伤认定的四个关键点
• 1)一个关系:职工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劳 动关系 • 2)三工因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 原因。 • 3)无过错原则:自杀或自残不属于工伤。 • 4)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不是 工伤(第19条第2款)
2)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况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保安受第三人侵害) •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新修 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新修订内容的说明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修订后的条文有两个重要的变化,一个变化是事故的范围扩 大,由过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扩大到所有交通事故;另一 个变化是责任主体发生变化,过去是不管是谁的责任,只要 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就可以纳入工伤认定,关注的焦点在于 是否是机动车辆,而现在是分析谁要负主要责任 ,只有非本 人主要责任的才可认定为工伤。
(3)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1)统一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 全国同命同价 2)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本人工资,五 至六级增加2个月本人工资,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增 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 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 费工资。
(2)用人单位支付的范围
社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 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 取的伤残津贴;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
(3)特殊人员的工伤处理
• 退休返聘与实习生的工伤处 理:法律认定为雇佣关系由 雇主承担责任。 • 借调员工的工伤处理:职工 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 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 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 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 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 3款
4)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
• • • •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删除了违法治安管理伤亡 的与新增了吸毒的两点内 容)
5)工伤认定的申请
• 用人单位申请: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职工个人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
人力资源与行政管理
第三章 社会保险实操(二)
本章目标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因担心走夜路不安全,女工纪风杰逢零时 值夜班时就在晚饭后8点离家去单位,不料在 途中出车祸死亡。因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当地 政府均认定纪风杰不属因工死亡,纪彩福便将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认定女儿为 因公死亡。日前,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依法 判决撤销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纪 风杰死亡不属工伤的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 关于纪风杰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判决现已生 效
6)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证明材料(包括实施劳动关 系)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 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 书)
7)工伤认定的作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规定:自受理工 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 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 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第二款为新 修订内容)
• 2、失业保险费征缴(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 •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 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 为扣缴。 • 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 住所地不在城镇的企业已全部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 系的职工人数计费缴纳;未全部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与之建立劳动合 同关系且户籍在城镇的职工人数计费缴纳。 •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不 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 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2%的标准逐月缴纳,下岗职工本人不缴 纳。 • 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职工工亡待遇
•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2366元)丧葬补助金; •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 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 上增加10%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 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的20倍。新修订 •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称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
7、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 拒绝治疗的;
8、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发放
• 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 伤事故之日起30日内, 提出工伤待遇申请,填 报《工伤待遇结算表》 • 待工伤待遇结付后,工 伤保险金直接拨入单位 帐户 • 如何规避工伤风险
• 1)减少工伤风险较大的工作外包(由于没有劳动 关系工伤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 2)易患职业病的岗位尽量不要让同一个员工长时 间担任。(轮换岗位、定期体检等方式) • 3)用商业保险分担责任(由于超龄人员不得参加 社会保险) • 4)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强化职工安全意识
(4)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赔 付责任 原来由用人单位支 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 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 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 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减轻了 用人单位的赔付责任。
(5)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 法责任 1)未缴工伤保险的责任: 万分之5滞纳金,逾期仍 不缴纳的,处应缴金额1 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对于骗保的责任:处骗 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 款。 3)增加了不协助调查的责 任: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的罚款。第63条
(3)七到十级待遇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 以下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分别 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个月。以本人工资为标 准一次性支付: 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 9个月,十级7个月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 准分别为1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366元)
(6)增加了用人单位补缴保 险的规则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 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 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 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 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 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62条
基准费率
上浮
下浮
一类:风险较 小行业
二类:中等风 险行业
0.5%
1%
不浮动
1.2% 1.5%
不浮动
0.8% 0.5%
三类:风险较 大行业
1.5%
1.2% 1.5%
0.8% 0.5%
3、缴费比例及征缴
• 建设施工企业:承包合同 在3000万元以下的,按 0.2%,;3000-1亿元的, 按1.5%;1亿元以上的,按 0.1%征缴。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的数额为本单位上月职工 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 率之积。 • 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 费
5、劳动能力鉴定
•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 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 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 最轻的为十级。 •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视同工伤的情况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8小时的起算时 间: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 算时间)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到伤害的;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 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五级、六级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分别在原有标 准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以本人工资为标准一次性支付: 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 • 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 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70%,六级60%的本人工资,(不 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160元)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 险费。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个月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366元)
6、工伤保险待遇
(1)一到四级的待遇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分别在原有标 准的基础上增加3个月。即以本人工资为标准一次性支付: 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 四级伤残21个月; • 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标准按月支付:一级伤残90%, 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最低不得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度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为 1160元) • 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 • • • • • • • • 社保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 保险基金中支付: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 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费。
1、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几大亮点
(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 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 (2)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扩大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将原来 机动车交通事故扩大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 任的 “机动车”、“非机动车”、“轨道交通”、“客 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第十四条第(六)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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