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批准部门】8;815;81501;【批准日期】2016.11.26【发布部门】临沂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1.26【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6年10月28日经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6日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10月28日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第四节乡村建设规划第五节规划实施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县、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临政办字〔2019〕14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9〕14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临政办字〔2019〕146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市级),是指市政府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四)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五)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安排的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符合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强化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临政办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将《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6日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产业规划布局和产业发展定位,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增强全市经济综合实力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骨干项目。
具体包括:(一)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二)推进工业结构调整、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城建设施等重大社会民生项目;(五)旅游、商贸物流、创新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和储备项目(也称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当年具备开工条件、列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已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结转到本年度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储备项目是指已完成市场考察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法人注册或组建项目筹建机构、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录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策划储备库的项目。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临政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4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0.1 为加强和规范市辖区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临沂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临沂市市辖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1.0.3 国土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可实施性的原则,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2 建设用地2.1 基本要求2.1.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以二级类为主、一级类与三级类为辅、以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2.1.2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引导重点区域地下空间横向连通和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
有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上覆土厚度应满足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要求。
2.1.3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建设范围、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需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变更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8日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行为,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输油、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工业和综合管沟(廊)等各种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综合管沟(廊),是指设置于设计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临政办字〔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临沂市全面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临沂市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若干措施》《临沂市高质量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临沂市推动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临沂市推动商城转型升级若干措施》《临沂市优化金融服务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第二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4日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加快实施发展“翅膀工程”,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升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引领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1.推动创新企业量质齐升。
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全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0家以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3000家,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健全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梯队培育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2.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实施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通过“云端研发”“仿真设计”等方式,帮助1000家左右不具备研发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设立研发机构,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采用省市联动、竞争择优、直接补助的方式,推动10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升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能力;通过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引导100家左右的行业龙头、规上工业企业组织实施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建重大科创平台,增强行业领军地位,择优纳入市重点研发计划。
临沂市总体规划 2030
临沂市总体规划2030本次总体规划2030年,规划范围为临沂市行政区范围,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城县、兰陵县、沂水县、沂南县、平邑县、费县、蒙阴县、菖南县和临沭县,面积17201.7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的全部,规划区面积2106.89平方公里。
规划确定中心城区开发边界范围北至北外环、西至京沪高速公路、东至联邦路、南至南外环,面积543.3平方公里。
各县城、外围独立组团、各乡镇开发边界按照上位规划要求,在各自总体规划中划定。
规划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为260万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87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面积110平方米。
城市发展目标为现代商城、生态水城、文化名城、交通枢纽、宜居城市。
一、城镇性质:临沂瓜莱基地,以家具装饰、新材料和旅游服务业产业为主的山水小城镇。
二、城镇规模:规划近期(20230年)总人口为10.8万人,镇区城镇人口为4.1万人,城镇化水平为37.9%,镇区建设用地为556.54公顷,人均135.74 ㎡/人;远期(2030年)总人口为12.5万人,镇区城镇人口6.8万人,城镇化水平为54.4%,镇区建设用地为804.38公顷,人均118.29m2/人。
三、镇域空间结构:规划形成“两区、四轴、五片”的空间结构。
“两区”即方城主镇区和新桥次镇区。
“四轴”即沿方马公路、泉重路的城镇经济发展主轴,沿西外环、大阳路的城镇经济发展次轴。
“五片”分别指颜真卿文化旅游区、现代农业发展区、生态农业发展区、产城联动发展区、影视城旅游区五个产业发展区域。
四、镇区规划布局:规划形成“一廊、三轴、四区”的空间结构。
其中:“一廊”:以朱龙河为依托的滨水景观廊,依托朱龙河及其两侧生态绿地形成的滨河景观生态廊,将南北两部分镇区通过慢性空间紧密衔接。
“三轴”:以泉重路为依托,形成联系方城与新桥的贯穿行政中心、商贸服务中心、产业中心的南北向城镇发展轴线;以方马公路、大阳路为依托的东西向城镇发展轴线。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10.08【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7日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高丽二00二年十月八日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为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城市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规划区。
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市城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指导和规范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临沂市城市规划条例
临沂市城市规划条例临沂,山东省地级城市,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鲁东南地区中心城市、具有滨水特色的现代工贸城市和商贸物流中心。
那么促进其经济发展的城市规划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临沂市城市规划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临沂市城市及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县、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人为本,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森林、河流、湿地等自然资源;(三)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四)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沂蒙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需要。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权,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临沂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临沂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实施城乡规划,促进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中心城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六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七条建设用地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编研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部分用地红线重合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且用地性质相同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统一规划建设。
第十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仓储类建筑多层高层多层高层---用地面积下限值(㎡)4000 5000 3000 4000 3000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
4.1.2次要朝向
4.1.2.1多、低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1.2.2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6.5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1.2.3多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15米,高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20米的,其后退东、西侧距离按主要朝向计算。
4.2.5其它规定
4.2.5.1建筑后退沂河路道路红线(80米)不小于50米,后退双岭路道路红线(44米)不小于100米。
4.2.5.2建筑后退城市外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50米。
4.2.5.3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4.2.5.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同时还应适当增加后退距离,为建设公共设施预留空间。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2.4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
4.2.2.4.1行政办公、科教文卫、金融保险等公共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
4.2.2.2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4.2.2.3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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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1.1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1.2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1.3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1.4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2.1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2.2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对未列入表1的工业、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建筑间距:3.1主要朝向:3.1.1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6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
3.1.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1.1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1.2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1.3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1.4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2.1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2.2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对未列入表1的工业、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建筑间距:3.1主要朝向:3.1.1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6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
3.1.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鲁政字〔2023〕198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鲁政字〔2023〕19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呈请批复〈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临政报〔2023〕3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临沂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鲁南苏北地区中心城市、国家商贸物流枢纽、滨水宜居文化名城。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临沂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29.2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26.8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316.0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511.15平方千米以内。
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8.83亿立方米。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三、优化国土空间格局。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一主三副多节点、四屏八脉润田园”的市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提升中心城区和沂水、平邑、临港新城三个副中心要素集聚能力,培育鲁南城镇发展轴、京沪城镇发展轴,促进城镇空间集约高效发展。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化,统一内容和深度,提高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指导各类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开发建设地区的各类用地进行详细划分,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建设用地的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同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一般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近期开发、改造地块、城市各类开发区及土地有偿出让地块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具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收集、研究下列资料:(一)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二)土地利用现状;(三)人口分布现状;(四)公共设施分布、规模;(五)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层数等;(六)环境质量现状;(七)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八)土地经济分析(土地等级类型、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地价变化、开发方式等)。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作步骤:(一)用地分类,一般应分至小类;(二)地块划分;(三)确定控制指标体系;(四)规划方案论证;(五)交付成果;(六)审批后施行。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第八条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地块划分,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第九条确定地块内各项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必须遵照执行,后者可参照执行。
(一)规定性指标为:用地性质、地块面积、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二)指导性指标一般为:允许居住人口、建筑体量、体型、色彩、其他环境要求等。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8•【字号】临政字〔2020〕89号•【施行日期】2020.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城市管理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要求,我市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完成了新一轮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更新成果已于2020年8月1日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将临沂市城区(含市区建制镇)、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原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的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临政字〔2016〕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临沂市城区商服用地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2.临沂市城区住宅用地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3.临沂市城区工业用地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4.临沂市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5.临沂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6.临沂市城区外延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成果表7.临沂市三区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成果表8.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基准地价成果表9.原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基准地价成果表临沂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8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临沂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商服用地)临沂市城区及城区外延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内涵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权利状况: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标准容积率:商服用地1.7,住宅用地1.7,工业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3;3.土地使用年期:各类用地法定最高年期,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4.土地平均开发程度设定:商服用地设定Ⅰ-Ⅴ级为“七通一平”,Ⅵ-Ⅶ级为“五通一平”;住宅用地设定Ⅰ-Ⅳ级为“七通一平”,Ⅴ-Ⅵ级为“五通一平”;工业用地设定工业控制区内为“七通一平”,工业控制区外为“五通一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设定Ⅰ-Ⅲ级为“七通一平”,Ⅳ-Ⅴ级为“五通一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临政办字〔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63号兰山、罗庄、河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0日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快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进一步拓展绿色空间,不断提升城市品质和核心竞争力。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现就推进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城市建设治理理念,全面开展城市增绿、补绿行动,统筹绿道、廊道建设,高质量推动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均衡布局。
统筹中心城区人口分布、居住环境和公园服务能级差异,高起点、高标准优化调整城市绿地系统,结合土地出让、片区开发、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整治、老旧小区更新和拆违清障时,充分利用裸露地、拆违地、边角地、废弃地等地块,规划建设城市综合公园和口袋公园,补齐公园绿地缺少短板。
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建设家门口的公园,实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和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90%的目标,建成数量多、品质优、布局均衡的公园绿地,满足市民“推窗见绿、漫步进园”的美好愿景。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5•【字号】临政办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三章收费减免第四章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临港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执收单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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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和《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市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1.1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围》的规定。
1.2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围》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1.3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1.4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2.1在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2.2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对未列入表1的工业、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建筑间距:3.1主要朝向:3.1.1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6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
3.1.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3.1.3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应按以上两款规定执行。
3.1.4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南侧为高层时,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
3.1.5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疏散、视觉卫生及建筑退让的要求。
3.2次要朝向:3.2.1居住建筑,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同时必须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3.2.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2.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和视觉卫生要求。
3.2.4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小于13米,高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9米,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6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小于4米。
4、建筑退让4.1建筑后退用地界线4.1.1主要朝向4.1.1.1低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2米。
4.1.1.2多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
4.1.1.3高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5米。
4.1.2次要朝向4.1.2.1多、低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1.2.2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6.5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1.2.3多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15米,高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20米的,其后退东、西侧距离按主要朝向计算。
4.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标准4.2.1城市道路等级分类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含40米)的城市道路。
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大于24米(含24米)的城市道路。
支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4米的城市道路。
4.2.2行政办公、科教文卫、商业金融、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4.2.2.1高度大于75米,小于100米的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
4.2.2.2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4.2.2.3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2.4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4.2.2.4.1行政办公、科教文卫、金融保险等公共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2.4.2商业、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居住建筑4.2.3.1高度大于75米的建筑,小于100米的建筑:4.2.3.1.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4.2.3.1.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2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4.2.3.2.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2.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3.3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4.2.3.3.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3.3.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3.4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4.2.3.4.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3.4.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4工业、仓储建筑4.2.4.1工业、仓储建筑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4.2工业、仓储建筑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5其它规定4.2.5.1建筑后退沂河路道路红线(80米)不小于50米,后退双岭路道路红线(44米)不小于100米。
4.2.5.2建筑后退城市外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50米。
4.2.5.3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4.2.5.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同时还应适当增加后退距离,为建设公共设施预留空间。
4.2.5.5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其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4.2.5.6建筑后退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停车、疏散要求。
4.2.5.7其它未尽情况参照以上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3建筑后退河道蓝线控制标准4.3.1建筑后退沂河河道蓝线(路外侧道路红线)4.3.1.1右岸(西岸)金雀山路-祊河入口处:不小于50米。
祊河入口处-北外环路、金雀山路-沂河路:不小于70米。
北外环路以北、沂河路以南不小于100米。
4.3.1.2左岸(东岸)双桥街-金桥街:不小于50米。
双桥街-分沂入沭河道,金桥街-北外环:不小于70米。
南外环以南、北外环以北不小于100米。
4.3.2建筑后退祊河河道蓝线(路外侧道路红线)4.3.2.1右岸(西岸)沂、祊河交汇处-通达路段:不小于50米。
通达路段-北外环路:不小于70米。
北外环路以北不小于100米。
4.3.2.2左岸(东岸、南坊片):不小于50米。
4.3.3建筑后退涑河河道蓝线4.3.3.1古城段(路-蚂蚱庙街)按经批准的《古城商业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4.3.3.2现代商城段(蚂蚱庙街-临西十路)不小于40米;4.3.3.3生态休闲段(临西十路-西外环路)不小于60米。
4.3.3.4西外环路以西不小于100米。
4.3.4柳青河、陷泥河:规划建成区围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低于30米,规划建成区围以外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得低于50米。
4.3.5公河:规划建成区围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低于40米;规划建成区围以外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得低于60米。
4.3.6建筑后退青龙河河道蓝线:不低于20米。
4.3.7建筑后退汶河、汤河、分沂入沭河道蓝线不低于50米。
4.4建筑后退铁路控制标准后退铁路干线不小于50米,后退铁路支线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后退铁路的距离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同时,在发生灾害时,不得影响铁路运行安全。
4.5城市中心区围以外,建筑后退控制标准4.5.1后退高速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0米,后退国道用地界线不小于30米,后退省道用地界线不小于20米,后退县乡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米,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4.5.2乡镇驻地、村庄建设等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铁路等参照中心城区要求执行,同时必须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4.6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后退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区位、性质、高度在规划条件中确定。
5、建筑高度5.1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5.2在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5.3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