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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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

案的通知(2016修订)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16]5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03

【实施日期】2016.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6〕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2月5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16年5月3日

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江西省减灾委员会

2.2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3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3.1 灾害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3.3 灾情信息管理

3.4 信息发布

4 预警响应

4.1 预警响应启动条件

4.2 预警响应程序

4.3 预警响应措施

4.4 预警响应终止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救灾装备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8 救灾科技保障

7.9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3 奖惩和责任

8.4 预案演练

8.5 预案管理

8.6 预案解释

8.7 预案生效时间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省范围内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市、县(区)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省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作用和公益性社会

组织的作用。

2.1 江西省减灾委员会

2.1.1 江西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省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国家减灾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省减灾委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开展工作。

省减灾委主任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秘书长由省民政厅厅长担任。委员包括省政府协助联系工作的副秘书长,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地震局、省林业厅、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西保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信委、省外侨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交通运输厅、南昌铁路局、省教育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社联、省科协、省红十字会、省人防办、省武警总队、武警水电第二总队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江西省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各自职责做好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1.2 省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灾办)设在省民政厅,具体承担省减灾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省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减灾委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等。省减灾办主任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2.1.3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我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我省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1.4 当发生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时,省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市、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2.1.5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2.2.1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时,根据省政府或省应急委的决定,成立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指挥全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减灾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省减灾委副主任担任,秘书长由省减灾委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省减灾委全体委员,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省委宣传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民航江西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主任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2.2.2 省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1)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长单位:省民政厅、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统计局。

主要任务: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省政府、省减灾委。

(2)抢险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武警水电第二总队。

主要任务:按照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程序,迅速调集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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