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特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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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特定情形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对下列不动产不执行分期抵扣政策:

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执行“纳税人自建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政策。开发项目往往时间跨度大,建设周期长,建设期内往往只有进项,无销项,对其施行分年抵扣失去了应有之意,应当一次性抵扣。这里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谓“自行开发”,即适用对象是第一次进入流通领域的“一手房”。“房地产项目”一般是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的投资开发建设项目。

房地产企业外购不动产的进项税抵扣仍适用分年抵扣政策。

2.融资性租入不动产。在融资租赁的方式下,与租赁不动产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由出租人转归承租人。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不动产,尽管从法律形式上不动产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仍然属于出租方,但由于不动产租赁期基本上包括了不动产有效使用年限,可以说承租企业获得了租赁不动产所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时承担了与不动产有关的风险。因此,企业应将融资租入不动产作为购入固定资产计价入帐,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融资租入不动产具有融资性

质,虽然实质是分期付款买卖,但毕竟在诸多方面与分期付款不同,融资租赁期限与不动产的寿命期限相当,如果每期进项均按照两年抵扣进行调整,工作量之大,因此不适用分期抵扣,于融资租赁当期一次性进项抵扣。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存续时间短,施工结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因此,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所购进货物、设计和建筑服务允许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4.投资性房地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可见,《企业会计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排除在固定资产之外。《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并无具体规定。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明确:在会计制度上不按“固定资产”核算

(如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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