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e9afb5c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9f.png)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各部室,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车辆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肇庆市纪委《关于重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公务车范围本办法所指的公务车,是指公司用于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公司机关及属下单位的小轿车、面包车及小客车、货车。
二、公务车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做好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信息记录,确保车辆的使用遵循保障公务和节约使用的原则。
严格执行,加强监督,努力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1、车辆管理:公务用车由各单位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人负责,各单位要建立车辆基本信息登记。
2、调度管理:车辆调度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实行用车使用申请登记制度。
一般城区内或属下单位所在的镇区内,可口头申请,由车队长调派;超出上述范围,要书面申请(填写派车单),一般由车队长加具调派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批;属长途用车,需由分管领导审批。
车辆安排:根据公务需要合理调派,一般根据公务人数、级别、路程、时间、轻重缓急等因素调派,长途用车要尽量安排车况好的,以确保长途行驶安全。
司机安排:由办公室根据公务需要统筹安排,实行科学调度,合理使用。
司机要服从调度管理,认真履行好职责,确保公务用车安全。
3、停放管理: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完成公务后,司机要把车辆开回车库或指定停放点停放。
非因工作需要,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不得在单位指定位置以外停放,严禁把车开回家或在其他地方停放。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需使用外应当封存停驶,各单位要严格抓好节假日公车封存,指定专人负责,由车队长登记,办公室主任核实,填写《公车封存登记表》,杜绝公车私用。
4、用油管理:要建立规范的用油登记管理制度,每月要定期抄录每辆车行驶里程,计算单位油耗。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47783a7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e3.png)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15•【字号】大财采〔2003〕100号•【施行日期】2003.04.1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采〔2003〕100号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定点维修企业:为加强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费用支出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行为,保证公务用车维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五日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费用支出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行为,保证公务用车维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公务用车维修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依法择优确定公务用车维修定点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
第四条使用单位的各类车辆必须到定点企业进行维修。
因工作需要出车离市且确需在外维修的,维修费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定点企业范围内确实无力承担的维修业务,使用单位需到采购办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到非定点企业进行维修。
否则,经查实,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各定点企业的分布、维修报价、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等条件,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定点企业,并与之签订公务用车维修合同。
使用单位应将维修合同报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备案,定点企业应将维修合同报采购办备案。
第六条维修费用按月结算。
使用单位与定点企业结算维修费用时,应由专人负责并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结算时应在发票或另附纸上说明优惠金额和幅度,以便监督检查。
公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公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0b2eaea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a0.png)
公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行为,提高公车使用效率,节约国家财政支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各类公务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主要包括政府机关配备的各类机动车、摩托车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用车、节约用车、廉洁用车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未列入使用范围的行为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公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公车的划分、配备、使用、保管、维护等方面的责任与要求。
第七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的计划管理,确保公务用车的数量和类型适应实际需要。
第八条公车购置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财政法规定进行招投标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购买。
第二章配备与使用第九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机关工作需要和公务用车的实际情况,在数量、类型、品牌、制度等方面进行规划。
第十条政府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的id牌应当明确配备,使用人员应当佩戴使用。
第十一条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严禁私自改装公务用车、私自借用公务用车、私人使用公务用车、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的借用应当经过合法程序,明确借用事由和借用期限,并签订书面借用合同。
第十三条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禁止私自驾驶公务用车外出旅游等私人行为。
第三章保管与维护第十四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公车的登记、报废和处置制度,公车登记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公车的维护与保养,确保公车的使用安全和性能稳定。
第十六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公车保险制度,保障公车的安全。
第十七条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的保管应当专人负责,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公车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八条政府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对公车进行调拨和调配,但不得擅自调拨和调配工作人员的配车。
第四章维护纪律第十九条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熟悉相关驾驶规定,遵守交通法规。
乡镇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乡镇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50fbb38a5e9856a56126055.png)
乡镇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XX镇党政机关管理制度》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除书记、镇长的公务用车外,滇CM5321、滇CL0551公务用车由党政办主任或副主任统一管理及调配。
为节约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能拼车的尽可能安排拼车。
第二条领导需公务用车的,必须与党政办主任或副主任取得联系,再由党政办主任或副主任进行统一派车。
未经党政办批准,驾驶员一律不得出车。
严禁领导未与党政办联系私自叫驾驶员出车。
第三条党政办主任或副主任安排出车,必须相互沟通,确保掌握在家或外出车辆情况,以便派车。
若党政办主任、副主任不在办公室时需派车,办公室工作人员需电话请示党政办主任、副主任,经允许后方可派车。
第四条驾驶员出车必须听从党政办主任或副主任的线路安排,并作好行车里程记录,返镇时及时报告党政办主任和副主任。
派车公务中,领导确因公务需临时延长较远里程的,由乘车领导向党政办派车人取得联系,派车人向分管领导汇报延长里程事宜,并作好延长较远里程登记。
第五条驾驶员在接到党政办主任或副主任派车指令后,必须随叫随到,若不能到的需说明特殊原因。
无故不到的,处驾驶员每次责任金100元;三次不到的,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对其谈话;五次及以上不到的,提交党委会处理,属临聘人员的自动解除。
第六条相关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公务用车的,由部门负责人向该部门分管领导汇报,该部门分管领导再与办公室指定派车人员联系,再由派车人员请示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严禁部门负责人直接向办公室指定派车人员派车。
第七条镇公务车原则上不得在外过夜,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外过夜的,需经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同意。
领导外出两天及以上学习培训的,驾驶员送达后便返镇,车辆不能随同领导滞留。
第八条滇CL0551越野车的使用原则上优先于安监工作,但安监办用车必须采取提前一日预约,未接到预约的党政办原则上安排领导用车。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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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降低运行成本,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用车及相关人员。
二、车辆管理职责(一)设立专门的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购置、调配、维修、保养、保险、报废等工作。
(二)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包括车辆购置凭证、行驶证、保险单、维修记录等。
三、车辆购置与处置(一)车辆购置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二)车辆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车辆使用范围(一)用于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活动。
(二)用于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用于机要文件的传递和特殊工作任务。
五、车辆使用申请与审批(一)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使用车辆,应提前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注明用车事由、时间、地点等信息。
(二)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车辆管理部门审批。
(三)车辆管理部门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车辆。
六、车辆调度原则(一)按照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的原则进行调度。
(二)在同一时间内,多人申请用车时,应优先保障重要公务和紧急任务。
七、车辆使用规定(一)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二)不得私自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
(三)严禁公车私用。
(四)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并保持车辆整洁、完好。
八、车辆维修与保养(一)车辆维修和保养应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
(二)车辆维修和保养前,驾驶员应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
(三)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九、车辆保险与事故处理(一)按照规定购买车辆保险。
(二)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并保护现场。
(三)车辆管理部门应及时协助处理事故,按照保险理赔程序进行理赔。
十、车辆燃油管理(一)实行定点加油制度,使用加油卡进行加油。
银行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银行公务车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f231f2d3169a4517723a387.png)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我行公务车辆管理,节约成本费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明确车辆管理职责,根据《车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范围和使用流程
1、公务车辆管理职能部门为:办公室。
2、公务车辆使用优先保障行领导公务用车。
3、各部门公务用车应由部门负责人事先申请,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报行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由办公室安排。
4、行内员工原则上不得私用公务车辆,如遇特殊情况,须经行长批准,但必须收取适当的用车成本费用。
二、日常管理
1、办公室负责车辆的日常清洁、维修保养等工作,并设立公务用车专用台账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详细记录用车时间、使用人等信息,尤其对车辆行驶地点和路程要有详细记载。
2、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应严格执行分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车辆维修须事先报行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3、车辆加油,凭加油站合法收款凭证,由专人予以报销,办公室进行登记。
三、违规及肇事
1.车辆违反交通法规产生的罚款由驾驶人承担。
2.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应立即与办公室联系,并由办公室向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申请处理,及时做好善后和理赔工作。
如不属公务因素引起的赔款及刑事责任,由司机负全部责任。
3.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理赔款不足以支付对方所
必须的费用的,由当事驾驶员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四、附则
1、本制度尚有未立其他事项,则参考《车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范本(二篇)
![公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范本(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63e23d65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fc.png)
公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公务用车管理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为规范公车使用管理,保障公车使用的合理性和便利性,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属的公务用车管理及使用。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本单位为履行公务需要,用于公务出行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坚持节约为主、保障为重、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依法用车、节约用车、规划用车、合理用车、安全用车的要求。
第六条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是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务用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依法依规用车,不得违规使用或挪用公车。
第八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并不断推进用车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九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务用车标准,并根据单位具体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具体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保险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车险种类和保额进行投保,确保公务用车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年度保养、维修和检测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报废处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具体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停放应有专门的停车场,并配备安全设施,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整洁。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限定为本单位办公所需或公务出行,不得私自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职业资格,严禁无证驾驶或超速行驶。
第三章公务用车使用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提交使用申请,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或机关的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私自使用。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要求。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使用期限限定为办公时间,非工作时间严禁使用。
第二十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地点限定为工作地点及公务需要到达的地点,不得用于私自出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ee1ba3a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28.png)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东政办字[2012]139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字〔2012〕139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24日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轿车、商务车、越野车等用于企业公务用途的车辆。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配备审批、监督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监察、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配备管理第四条企业公务用车配备应当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杜绝奢侈浪费。
第五条企业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企业负责人职数、经营规模、内设业务部门等情况综合确定。
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企业,按一个企业核定。
企业负责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兼职的,原则上由其薪酬发放单位负责配备公务用车。
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负责人的,执行《东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不再为其重复配备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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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项目部【20**】006号签发人:关于印发《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项目部所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和项目部办公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部领导的指示,结合本项目现有情况,特制订《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希望你们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二0**年四月一十六日主题词: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通知抄送:项目部领导、所属各部室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茅台王子酒技改工程项目部20**年4月16日印发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为了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办公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控制成本,提升司机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项目部办公用车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公车辆派出管理1、项目部所有车辆均由设备物资部统一管理,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项目部所有部门办公用车或出差须到设物部开具派车单,驾驶员必须按派车单上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不得在派车部门或项目领导不知道的情况下随意改变行车路线,驾驶员应服务领导,听从指挥。
2、对于在同一时间去同一个方向的人员,派车要求尽量共用,一起出车,减少派车次数和成本,没有项目部领导和设备物资部同意的情况下,车辆不得随意出门,如果没有请假,驾驶员私自开车外出者,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自行交出钥匙,停止开车资格,第三次罚款1000元,驾驶员待岗或清退。
如果私自出门造成车辆被盗、损坏,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3、各单位用车要提前打招呼,一般在早晨7点、下午2点到设备物资部找派车人要车,设物部统一安排,集中用车,同去一个地方的共用一台车,办完事后一起回项目部。
如有急事的或上级领导检查工地的,由设物部随时派车,急事急用,特事特办,保证工作需要。
4、派车人员要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不假公济私,派车要掌握轻重缓急,为项目部施工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
第二条、办公车辆出车规定1、司机应按派车单出车,无派车单司机有权拒绝出车,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方可出车,返回后应及时补办派车单。
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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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降低运行成本,确保行车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车辆配备与购置1、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合理确定公务用车的配备数量和车型。
2、购置公务用车应遵循政府相关采购规定,按照预算和审批程序进行。
3、新购置车辆应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型车辆,以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二、车辆使用范围1、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活动,如参加会议、调研、检查工作等。
2、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私人事务或未经批准的其他活动。
三、车辆调度与审批1、设立车辆调度管理岗位,负责车辆的统一调度和安排。
2、用车部门应提前填写《用车申请单》,注明用车时间、事由、地点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车辆调度管理部门审批。
3、车辆调度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重要程度和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安排,确保车辆资源的高效利用。
四、车辆驾驶与维护1、单位公务用车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良好的驾驶记录。
2、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
3、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护,按照规定的保养周期和项目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4、车辆出现故障时,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并送修,维修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销。
五、车辆加油与费用管理1、单位公务用车应使用指定的加油卡加油,加油卡由车辆调度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2、驾驶员在加油时应如实填写加油记录,包括加油时间、油量、金额等信息。
3、车辆的各项费用,如保险费、路桥费、停车费等,应按照规定进行报销,报销凭证应真实、合法、有效。
六、车辆停放与保管1、公务用车在非工作时间应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停车场内,严禁私自停放。
2、驾驶员应妥善保管车辆钥匙和相关证件,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七、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1、单位应定期对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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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行政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用车的购置、使用、维护、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经济性原则:合理控制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效率性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车辆安全运行,保障乘车人员安全。
第二章车辆购置第四条公务用车购置应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五条新购置车辆应符合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优先选择国产车辆。
第三章车辆使用第六条公务用车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用于非公务活动。
第七条车辆使用应实行登记制度,记录用车时间、地点、事由等信息。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保养第八条公务用车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车辆维护保养应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并建立维修档案。
第五章车辆报废第十条公务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因事故等原因无法修复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单位应定期对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单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上述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根据具体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19cffa576c66137ef06191c.png)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及《**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车辆编制管理及更新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统一管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保障公务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等核定编制。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核定编制,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公务用车在满编情况下,一般不允许接受上级配发的车辆,确因工作需要接受的,按照职能分工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先行接受车辆,保障工作需要,待单位老旧车辆报废后,及时纳入编制管理。
行办法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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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标准的通知》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用于非盈利活动的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及其它非生产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必须坚持严格核定编制、控制配备标准、限定总额费用、严格审批手续、规范公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为成员单位。
市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控购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具体事务工作。
第二章编制管理第五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按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工作职能核定单位车辆编制,车辆编制数为最高控制数。
(一)现职正、副厅级领导原则上每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
(二)正处级行政单位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1~3人、人员编制16人之内的,定编1辆;领导职数4~5人、人员编制17~30人的,定编2辆;领导职数6~7人、人员编制31~50人的,定编3辆;领导职数8~9人、人员编制51~60人的,定编4辆;领导职数9人以上的,每增加2人(不足2人的,以2人计算),可增配1辆;人员编制超过60人(不含60人)的每增加10人可增配1辆,但最高编制数不得超过现实有车辆数。
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数不一致的,以最高定编数为准。
(三)正处级其他事业单位,领导职数1~3人、人员编制60人之内的,定编1辆;领导职数4~5人、人员编制61~120人的,定编2辆;领导职数6~7人、人员编制121~200人的,定编3辆;人员编制200人以上的,定编4辆。
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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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公务用车是指单位为了开展公务活动而投入使用的车辆。
为了规范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车辆配置原则(一)公务用车的配置应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车辆使用频率来确定,不能过多或过少,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单位应根据公务用车的具体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配备标准,保证用车数量合理,并兼顾车型和品牌的选择。
第二条用车权限的确定(一)单位应根据人员职务和工作需要,明确不同人员的用车权限,并建立健全用车申请和审批程序。
(二)申请用车的人员应提前向上级单位提交用车申请,申请内容应明确,包括用车时间、地点以及出行目的等。
(三)单位应及时审批用车申请,审批程序要简化、高效,确保申请人合理、合法地使用公务用车。
第三条车辆使用管理(一)驾驶公务用车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术和资格证件,并遵守交通法规。
单位应对驾驶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二)车辆使用期间,驾驶员应注意车辆的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三)公务用车不得私自改装,不能用于私人目的,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车辆保险和维修(一)单位应对公务用车进行全险投保,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确保车辆在使用期间的安全。
(二)车辆出现故障或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按照单位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用车档案和管理(一)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用车档案,包括车辆资料、驾驶员资料、用车记录等。
(二)对于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单位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六条费用报销和福利待遇(一)驾驶公务用车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销,报销程序要规范、透明。
(二)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人员用车需求,合理制定福利待遇政策,使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得到激励和保障。
第七条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一)单位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做到身先士卒,正确使用公务用车。
(二)领导干部要加强对下属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公务用车的合理、规范使用。
公务用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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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辆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务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行政管理的公信力和效率,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辆,是指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购置或接受赠与的用于公务、公益和执行任务的机动车辆。
三、保管和使用1.公务用车辆应当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及使用,并按照实际需要科学配置。
2.公务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保养、维修,确保其安全性能,保证行车安全。
3.公务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在指定区域,严禁乱停乱放,保证车辆秩序。
4.公务用车辆驾驶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四、使用权限1.任何返回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使用公务用车辆,必须在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并按照规定填写使用申请表。
2.科所、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辆使用,制定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遵照需要、公正、经济、合理的原则,实施有效的管理。
3.除涉及机密、秘密、保密等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任务外,公务用车辆对外出借、出租均不得擅自进行。
五、费用控制1.使用公务用车辆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里程补贴标准,缴纳车辆维修费、油料费、保险费等费用,不得随意报销超标费用。
2.涉及公款或公用的费用,并且超出规定的标准,使用人员应当编制决算表,经过审批后方可报销。
3.经发现虚报、伪装、随意超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违规处理1.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权限使用公务用车辆的人员,单位将取消其使用权,同时令其退还公用车辆,对直接负责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2.故意超标、贪污浪费,滥用公款或公用车辆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不仅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其他未在规定中列明的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公务用车辆管理规定办法,希望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都能遵照执行,严格保管和使用公务用车辆,充分利用公共资源,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做出应有的贡献。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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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务用车的调配管理,确保车辆在不同部门 间得到合理分配。
03
公务用车的配置和采购
配置管理
1 2 3
配置标准
根据国有企业员工职级和工作需要,制定公务用 车的配置标准和数量限制,确保配置合理、节约 资源。
配置审批
建立严格的配置审批制度,对申请配置公务用车 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核,确保符合配置标准和实 际需求。
费用支出情况
核实公务用车相关费用 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存 在虚报冒领、违规报销 等问题。
违规处理
通报批评
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 定的国有企业进行通报
批评,督促其整改。
经济处罚
对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个人或单位进行经济处
罚,追缴不当得利。
纪律处分
对严重违反公务用车管 理规定的个人或单位, 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
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由国有企业负责解释,如 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执行。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国有企业所有 ,如有需要修改或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国有企 业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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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流程管理
规定公务车的维修流程,包括维修申请、审批和实施等环节。
维修费用控制
制定合理的维修费用标准,对超过标准的费用进行审批和控制。
油料管理
油料使用登记
要求用车人对每次加油进行登记,记录油料使 用情况。
油料消耗标准
制定公务车的油料消耗标准,对超标用油进行 审批和控制。
油料采购管理
规范油料的采购流程,确保油料质量可靠、价格合理。
保险管理
保险购买规定
明确公务车保险的购买规定,包括保险种类、购买时间和 续保等。
保险理赔流程
公司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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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集团及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分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保障公务活动交通需要配备的车辆。
第三条各级机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机构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机构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一级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机构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分公司用车配置范围为分公司班子成员,按照1人1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
(二)地市级机构用车配置范围为地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1人1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
(三)县区级机构用车配置范围为县区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1人1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
(四)其他公务用车编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从严确定。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df8592fc850ad02de8041bb.png)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为推进全县税务系统机关公务及执法用车制度改革,满足公务及执法用车管理需要,根据《XXX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现就全局公务及执法用车服务保障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公务及执法用车管理,做到高效运转、保障有力、安全行驶、节约费用新型公务及执法用车服务保障体系,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用车,是指我局用于税收执法、税收管理、税收服务、其他涉税及票证运输等执法公务车辆。
第三条县XXX办公室是县局公务及执法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调度、日常管理和驾驶员管理。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四条我局公务及执法用车使用管理遵循的原则:保障公务、厉行节约。
保障全县税务系统各项执法工作的开展,体现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加强公务及执法车辆集中管理,坚持“集中调配、有序保障、从严管理”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审核审批和登记备案等制度。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执法用车:(一)税收执法事项(主要包括税收检查、行政许可、欠税清缴、涉税协查等事项的调查核实和送达执行,以及其他税收执法等事项的)。
(二)税收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涉税基础信息、税源情况、大企业管理、税务约谈、税收清算等事项的调查核实和文书送达,协税护税部门协作,以及重要案卷资料、征管档案的运送等)。
(三)税收服务事项(指集中开展税收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活动)。
(四)其它涉税事项(主要涉及税收执法和管理类的事项)。
第七条执法用车应主要用于征管一线执法。
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一律不得使用执法用车。
第八条所有公务及执法用车均实行派车单制度,由用车单位或个人填写《XXXXXX派车单》,并经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车。
(一)各派出机构在机构所在地范围内开展各类征管工作,原则上不派车辆,确因县局安排的紧急重点工作需要车辆的,由用车单位提前两天向县局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办公室汇报主管领导后,根据当前车辆调度情况酌情安排。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21cb9b8a32d7375a41780ce.png)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1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XXX 〔XXX〕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四条严格车辆管理。
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她人驾驶。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须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
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
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
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
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
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
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
局办公室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
除外派公出情况外,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车库,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
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第十一条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用车范围。
根据市车改办批复,我局保留机要通信及应急车辆X台,主要用于以下公务活动:1、办理保密、机要文件及涉密其它业务;2、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稳定事件等;3、上级部门到我市督查、督导、考核、调研和召开现场(报告)会等重要活动;4、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通知的重大紧急会议和公共交通工具难以按时保障出行的重要紧急活动;5、举行全市一类大型会议(市党代会、市人大、政协两会)需要运送会议设备、材料、资料等;6、重要工作调研、视察、招商引资、访贫慰问、重大工作督查和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重点专项检查、督查、考核,以及单位来岳公务活动;7、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应急公务出行和确需开展的基层调研、跨行政区域的重要公务活动;8、经主要领导批准的其它特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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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1-08-31来源:监察局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置管理,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1994]14号)、《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5]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实施细则》(试行)(陕办发[1997]11号)、《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08]19号)和汉中市委办公室、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汉办发[2009] 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务用车,是指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属地管理的财政供养单位购置、管理、使用的各类工作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坚持统筹兼顾、按编配置、严格标准、从严审批、科学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保事业、保急需,实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管理机制。
车辆使用单位负责车辆使用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办理登记注销及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等;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公务车辆注册登记的把关,指导用车单位做好驾驶员安全教育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各单位车辆编制,审核购车资金来源,按规定组织车辆的统一购置、配备,办理资产登记、变更等管理事宜;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务车辆购置、管理、使用中执行财经纪律规定情况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按规定进行购置审批,并负责对各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依规依纪对违纪单位和当事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车辆购置标准第四条购置更新公务用车应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节约、环保、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统一配置国产车。
第五条各级公务用轿车购置更新标准执行省市统一规定,即:县级单位、副县级单位,购车价格分别在20万元、18万元以内;独立的科级单位(含县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乡镇等),购车价格均控制在15万元以内。
第六条严格控制购置大排量的越野车或商务车(面包车)。
确需购置的,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并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可购置国产越野车,其价格标准为:县级领导控制在35万元以内,科级单位控制在23万元以内(控制价格包括车辆购置税在内)。
第三章车辆编制第七条全县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
公务用车编制数由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统一颁发《公务用车编制证》(以下简称《编制证》)。
用车编制审定后不得随意变动,不得超编制配备车辆,实行“一证一卡”制,由用车单位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颁发。
《编制证》是用车单位车辆编制总数的凭证和购置配备的依据,由用车单位保存;“编制卡”是单车配备的凭证,实行“一车一卡”,作为办理车辆购置、报账、注册登记、调配、过户、报废、更新等手续的依据,注册登记后由交警车管部门收存车辆档案备查。
编制内的车辆,由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规定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车辆运行费。
第八条上级部门全额配备、调拨、社会捐赠以及项目用车,必须提供相关文件并纳入编制管理,占用单位车辆编制数。
如单位原有车辆已满编,使用单位须及时向县纪委、县财政局备案,实行编外管理,使用报废之后不得更新。
第九条由上级投资、本县单位承担或参与实施的各种科研、援助、工程等项目用车,按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关于车辆配备使用的条款,报县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审批后纳入车辆编制统一管理,车辆费用依规从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国家安全及防汛抢险、医院、卫生防疫、食品药品安全、森林防火等部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所配备的特种车辆,其编制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另行核定。
第十一条县直属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单独配备公务用车,其机构人数计入本单位配车编制总人数之中。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编制的核定按照县编委、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工作人员编制数、工作量大小及工作任务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纪委按县级在职领导职数每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在职县级非领导职数按每2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
(二)县委、政府部门班子成员每3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
县委及政府部门、人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用车,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不含领导职数)、工作量大小和工作任务,一般按每20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个别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单位,可按10—15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
(三)群团、直属事业单位可配备1辆公务用车。
(四)乡镇可配备l辆公务用车,辖区人口2万人以上的加配1辆。
(五)县委、县政府下属独立的事业单位,不按领导职数及单位工作人员编制数确定车辆编制,其具体处理办法为:经费独立核算的正科级事业单位,配备1辆公务用车;经费未独立核算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和所有副科级事业单位原则上不核定公务车辆编制,具有独立行使相关工作职能且经费独立核算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县公务用车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配备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单位因工作需要配备内部通勤用车(17座以上),由用车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并报县纪检监察机关审定后,可不占公务用车编制。
第四章车辆审批和备案第十五条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由县纪委或购车审批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六条县纪委或县购车审批领导小组对公务用车的审批每年5月、11月各集中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购置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用车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前,需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单位公示7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二)县财政局审核。
主要审核申请单位车辆编制和资金来源情况,对符合购置规定的颁发“编制卡”。
三)县购车审批领导小组或纪委审查、审批。
审批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审查同意后,向用车单位、财政局、交警车管部门和会计核算中心发送载明购置价格、标准和资金筹措等事项的审批文书。
(四)购置配发。
财政局和政府采购中心依据审批意见,按照购车标准、价格等规定统一采购、配发。
(五)车辆入户。
交警车管部门凭购车审批单和其他应出具的相关手续办理车辆入户。
第十八条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主要领导购置公务用车须向市纪委报批并备案。
第五章车辆配发和资金筹集第十九条全县公务用车实行集中购置、统一配发。
经费预算属地管理的所有单位,公务用车由县财政部门依据县纪委或购车审批领导小组同意购车的审批意见,按现行政府采购机制统一集中购置和配发,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
购置“二手车”的也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统一购置公务用车的资金采取单位自筹的形式,鼓励购车单位积极向上争取资金。
第六章车辆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统一购置配发的公务车辆,由用车单位在财政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划转手续。
上级业务部门直接配发给单位的公务用车或其它特种车辆,由用车单位按车辆编制管理规定在纪检机关、财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财务制度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帐。
交警车管、会计核算部门应凭公务用车审批机构出具的有效批准手续和其他相关手续方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挂牌和报账事宜。
否则,不得受理、登记和做帐。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公务用车支出管理,逐步实现单车费用定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对公务用车实行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
试行车辆支出费用公务结算卡制度。
第二十五条严格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公务用车不得从事非公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严格实行公务用车一车一牌管理使用规定,严禁挪用车牌、套牌,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和未经批准私自安装警灯、警报器。
第二十七条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工作,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努力节能降耗,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坚持做好等级技术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工作。
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准驾驶公务用车。
第七章车辆处置第二十九条公务用车的处置,是指对公务用车的调拨、出售、转让、变卖、置换、报损、注销、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公务用车的处置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执行,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实施,各单位不得私自处置车辆。
第三十条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准转让、变卖,确需转让、变卖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缴财政。
第三十一条公务用车报废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凡符合注销(报废)标准的车辆,由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公务用车处置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注销登记(报废)等国有资产账目变更手续。
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各级各单位在公务用车管理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审核审批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核审批的;(二)政府采购部门不按规定统一集中购置配发的;(三)交警车管部门不按规定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四)车辆使用单位不按国家规定办理注销(报废)登记的;(五)车辆使用单位私自购买、违规购置、豪华装修、私自处置公务用车,长期使用或借用下属单位、企业、行政相对人、服务对象车辆,以及由于管理不严,导致公车私用问题突出,违规驾驶公务用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六)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