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对项目资本金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且建安及配套工程阶段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该阶段投资总额的30%。

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管按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资本金应足额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

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项目资本金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不得将前期项目的预售款或物业维修基金挪作下期项目的资本金。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每一个开发项目应向市房管局提交项目资本金缴纳凭证和与市房管局、开户银行三方签署的项目资本金监控协议。开户银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选定。

第八条项目资本金必须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项目资本金,更不得擅自抽回。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数额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条件。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资本金存入在银行开设的项目资本金专户,接受监督管理。市房管局按施工进度确定解控金额:

(一)基础完工时解控40%;

(二)主体封顶时解控50%;

(三)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再解控10%。

市房管局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项目资本金解控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株洲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2004年7月19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