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保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株政办发 〔2015〕6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保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保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株政发〔2014〕11号)实施后,全市房地产市场下滑势头得到一定缓解,房地产投资等指标逐步回稳,但是市场下行压力依然较大,产业结构亟待调整,市场需求有待培育和释放。
为进一步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引导房地产业转型升级(一)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工业地产开发建设。
工业地产开发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
所有工业地产用地通过土地市场公开挂牌出让,以征拆成本价为底价,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园区租(购)标准厂房的,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在不突破规划总指标和不影响建筑质量、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可依据入园企业生产需要适当调整单体标准厂房的内部布局。
严格控制企业入园的土地供应门槛,原则上对用地面积小于50亩的工业项目不予单独供地;入园工业地产项目的建筑密度控制在35%-45%。
工业地产项目容积率应在1.2-2.0之间。
工业房产可进行二次交易(享受了政府和园区优惠政策的,需依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经给予政策的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批准)。
(二)支持发展城市综合体。
在城区和条件较好的县市规划建设1-2个规模50-100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体。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06-05-02 00:00 【字体:大中小】《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伯华2006年4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资源节约、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信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经营情况,引导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六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经营情况需要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原核发机关可以批准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
资质等级证书和《暂定资质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株发改发〔2022〕134号•【施行日期】202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株发改发〔2022〕134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和激励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株洲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株洲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株洲市财政局2022年11月18日附件株洲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和激励作用,强化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省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部署要求,以及《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20〕1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服务业资金的安排与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政策引导,突出重点、兼顾公平,厉行节约、注重实效,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第四条服务业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代表服务业未来发展方向、有利于资源高效利用的新兴行业,能够促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株政发〔2017〕 17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7〕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高效、规范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决策、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政府专项建设基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地方政府债券及国债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七)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服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第四条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实行审批制。
政府投融资公司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政府只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规划建设方案可行性和投资规模进行决策,项目建设、投资控制由项目单位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国资委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函[2010]170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函〔2010〕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结算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7〕26号),结合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株洲市本级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建筑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三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量入为出、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严格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为了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各征地项目开征前,依据调查情况、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拆迁资金概算。
第五条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编制的具体内容:(一)土地部分:1.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均根据调查结果按文件标准编制。
2.征地范围内属村民小组及组民出资或合资修建的设施,根据调查结果按政策标准编制。
3.征地范围内属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所建的设施(如水渠、喷灌、抽水机台、水塘设施),按政策规定的地面设施平摊补偿费包干编制。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流程,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共同制定了《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2020年11月4日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拨付管理流程,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预算备案确认及评审办法》(株财发〔2019〕13号)、《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算支出控制标准》(株财发〔201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财政资金投资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含管线迁移)、桥梁涵洞、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给水排水管网等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市政基础设施大、中修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每月10日前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
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拨付一次。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前期费用需提供以下资料:1.加盖项目资金申拨单位公章的《项目资金申请表》及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的《项目资金申请清单》;2.土地征拆补偿款的申拨应出具征拆补偿及报批标准政策性文件、征拆估算、征拆概算;3.工程可研编制费、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预算编制费、结算审核费等工程前期费用,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政府采购审批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及计价依据等相关资料(首次申拨时提供);4.税务发票等凭证。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株洲市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7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三章资金来源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预算管理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株洲市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7〕4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房)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财政部门是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和使用审核监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年度预算,按期汇总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设进度,跟踪检查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株政办发〔2015〕1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株政办发〔2015〕1号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快推进市区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土地资产经营效率,推进土地经营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对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既是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科学利用土地资源的客观要求,也是发展土地市场,增加土地收益的现实需要。
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统筹管理,有利于规范全市土地储备行为,强化成本控制;有利于完善全市统一的交易规则,营造良好的土地市场环境,强化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效衔接;有利于规范筹融资行为,降低政府债务风险。
各有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全局观念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加快我市土地经营和土地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进程,提高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财政金融部)、发改局及有关单位:现将《株洲市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5月10日株洲市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充分发挥重点项目的支撑导向和专项资金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项目前期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项目前期经费(以下简称“项目前期费”)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项目前期费的主管部门,经费安排坚持“突出重点、择优选择、统筹兼顾、适当补助”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申请使用项目前期费,应以全市重点项目主题活动为主线,以重点项目推进和落地为工作重点,并重点支持以下方面:(一)按照全年策划包装任务要求,开展重点前期项目策划包装,确保推动重点项目落地并开工建设。
(二)开展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等建设任务规划或方案研究、为市委、市政府重点前期项目推进提供参考。
(三)对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快推进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和影响力的重大前期推进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论证,对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可研进行委托评审。
(四)组织县市区、部门和平台公司就前期推进工作系统开展培训工作,或就某一专业领域组织到外地学习先进做法、进行系统培训;对全年拟开展的前期推进主题活动进行报道。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的通知-株政办发〔2018〕26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的通知株政办发〔2018〕26号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评审,作为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未经市财政局审定,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
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
由市管国有企业和投资公司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由市审计局直接审计,不再送市财政局评审;由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含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由市财政局负责评审,不再送市审计局审计,但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审计局直接审计。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程总承包(EPC)项目,预算由市财政局牵头联合市审计局进行评审,结算由市审计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进行审计。
四、投资公司及市管国有企业经营性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审计,一般经营性项目不做预算评审。
五、项目业主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按上述分工,分别明确和约定以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或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的依据。
六、本通知下发之前市财政局已评审完毕及正在评审的项目,不再送市审计局审计。
七、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在市财政局评审结果或市审计局审计结论出来之前,项目业主单位最多只能支付合同金额加批准变更金额之和的75%。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株建联字〔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株建联字〔2022〕16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株洲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8月8日株洲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市小城镇建设,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依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20〕1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依程序批准的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小城镇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高效。
除涉密项目外,专项资金的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五公开”。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支持。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管理,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范围和标准第六条采取专项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用于专项项目,原则上每年度每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只申报1个项目。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株政发[2016]14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株政发[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全市建筑业企业“支、帮、促”力度,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建筑产业化1.打造建筑产业园。
市区规划500亩左右工业用地作为建筑产业园基地,鼓励和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园区投资建设现代化建筑构件的生产、加工和研发基地,基地建设享受园区工业类企业建设用地、税费等各项优惠政策。
2.推广装配式建筑。
凡我市国有投资新开工建设且适用于建筑产业化方式建造的保障性住房、医院、学校、市政设施等公共建筑项目,优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
鼓励建筑企业进行装配式施工,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缩短建造工期,提升工程质量。
至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
3.鼓励示范基地或项目创建。
对获得省、市评定的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或建筑产业化示范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在下一预算年度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奖补。
4.支持节能建筑开发。
全面推广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积极应用地源热泵、水源热泵、被动式节能房等可再生能源建筑技术及成果,落实国家奖励政策和资金,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
二、健全诚信体系机制5.支持诚信企业投标活动。
全市所有国有投资项目规模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优先株洲市建筑诚信等级AAA企业参与投标;2000(含)-5000万元(不含)以内的,原则上优先株洲市建筑诚信等级AA及以上的企业参与投标;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原则上优先株洲市建筑诚信等级A及以上的企业参与投标。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本级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的意见-株政发 〔2015〕5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本级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的意见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本级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的意见株政发〔20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规范政府投融资管理,切实防范投融资债务风险,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融资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1.适度举债。
严格执行《株洲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4〕15号),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债务总规模控制,在省下达的债务规模内依法适度举债。
2.分清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3.规范管理。
投融资计划应当与举债计划相衔接,对政府举债项目和园区、片区开发类项目实行规模控制,严格规范项目申报、项目审批、举债程序、资金用途和项目管理,把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把园区和片区开发债务纳入园区、片区开发成本,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二、建立规范的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机制(一)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意见-株政办发[2006]10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意见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意见(株政办发〔2006〕10号2006年4月26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计划管理(一)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应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房产、国土、规划等部门于每年年初根据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年度住宅建设计划和城市规划确定。
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主要用于控制开发总规模,调整投资结构,适当增加中低价商品房投资比例,防止盲目投资,各部门不得随意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规模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房产、国土、规划等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必须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新征土地建设项目建设规模不低于3万平方米。
各部门应当严格审批,联动管理,防止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失控。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三)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城市规划设计要点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提出书面意见;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及物业管理方案的落实提出书面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该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查依据。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株政办函[2009]79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函[2009]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株洲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株洲市本级国家出资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为认真组织开展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清产核资,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能按计划如期完成,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评价〔2003〕72号)等清产核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对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其目的在于全面摸清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家底”,如实反映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为准确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经营业绩奠定基础;核实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状况,理清企业产权归属,明晰国有产权,规范企业基础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全面清查核实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高国有资产营运质量,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清产核资的依据(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二)《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评价〔2003〕73号);(三)《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厅发评价〔2003〕53号);(四)《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五)《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六)《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评价〔2003〕74号);(七)《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评价〔2003〕7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株洲市项目前期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 〔2017〕 25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株洲市项目前期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株洲市项目前期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根据国家、省和我市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通过规范项目前期管理,精简审批要素,优化审批流程,依托“互联网+行政审批”,构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行“一门式”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项目前期管理和项目审批新机制,着力破解审批“中梗阻”,切实解决项目储备少、论证不充分、三年滚动不实、落地难、推进慢等问题,为创业兴业开路、为企业发展松绑,促进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活力充分释放,努力实现审批服务更优、审批时间更少、办事效率更高、投资环境更好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投资重点项目库建设1. 明确管理程序。
市发改委为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株洲市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储备库(五年期)、计划滚动库(三年期)、建设实施库(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简称“三类库”)。
负责拟定《株洲市投资重点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入库,并于每年初下达“三类库”建设(更新)任务给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
各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市国资委、社会投资项目业主于每月25日前,向市发改委报送符合标准的项目申请入库。
市发改委组织专家每月对新申报入库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形成拟入库项目清单;每季度将拟入库项目清单上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后纳入“三类库”管理。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株洲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株国资[2010]102号各监管企业: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管理办法》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是指株洲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的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通过抵押、质押、第三人担保、发行债券及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和渠道筹措资金的经济活动。
融资主要包括:(一)以抵押、质押、第三人担保等方式向金融企业进行贷款;(二)发行债券;(三)资本市场融资。
第四条企业融资应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度性原则。
根据开发项目所需资金情况,合理安排举债经营,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二)稳定性原则。
保证资金投放需要,适时取得资金支持;(三)最优融资顺序原则。
认真分析资金来源途径,选择最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融资方式;(四)效益最大化原则。
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规模、成本、风险等因素,确保融资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企业是融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应建立健全并执行融资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企业融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融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权限;(二)融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融资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四)融资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五)融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融资风险控制的处理预案;(六)奖惩制度。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新建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株洲市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9.25
•【字号】株房〔2018〕40号
•【施行日期】2018.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
管办法》的通知
株房〔2018〕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单位:
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株政办发【2018】15号)精神,现将《株洲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
2018年9月25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株政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08〕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株发〔2007〕1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理范围及内容代理"5115"工程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人民币(外币等值)以上的新型工业化工程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政策咨询、各项行政许可手续的办理。
涉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非审批事项,原则上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代理机构提供协助、指导。
二、代理原则自愿委托原则。
凡在株洲市域内、符合代理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投资者均可提出委托申请,在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委托方和代理机构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后,委托政府设立的专门代理机构,代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免费服务原则。
政府设立的专门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的代理项目,一律实行免费代理服务,不收取任何名目的服务费。
部门交办原则。
每个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确定专职代理员,代理中心将代理事项交办给部门代理员,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合法高效原则。
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株洲市发展规划的项目,不予受理。
在推行代理制的同时,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组织机构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客户服务处(简称市客户服务处,下同)",选派优秀工作人员专职从事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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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对项目资本金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且建安及配套工程阶段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该阶段投资总额的30%。
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管按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资本金应足额专户储存。
实施分期开发的,
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项目资本金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不得将前期项目的预售款或物业维修基金挪作下期项目的资本金。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每一个开发项目应向市房管局提交项目资本金缴纳凭证和与市房管局、开户银行三方签署的项目资本金监控协议。
开户银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选定。
第八条项目资本金必须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项目资本金,更不得擅自抽回。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数额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条件。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资本金存入在银行开设的项目资本金专户,接受监督管理。
市房管局按施工进度确定解控金额:
(一)基础完工时解控40%;
(二)主体封顶时解控50%;
(三)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再解控10%。
市房管局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项目资本金解控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株洲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2004年7月19日。